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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個人信訪信例文

發(fā)布時間:2020-08-27 來源: 黨課講稿 點擊:

 村民個人信訪信的范文

  ?

 信訪,是指公民個人或群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訪問、電話、傳真、短信等多種參與情勢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xié)、社區(qū)、企事業(yè)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應情況,表達本身意見,要求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采取 1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 1 種制度。下面是第 1 文檔網(wǎng)為大家整理的村民個人信訪信的范文,供大家參考。村民個人信訪信的范文信訪人:xx區(qū) xx 鎮(zhèn) xx 村民委會 xx 西隊村民小組 ?

 信訪要求: ?

 1、依法確認 xx 小學所占用土地歸 xx 西隊村民小組所有; ?

 2、確認 xx 村民委會與張 xx 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背法無效; ?

 3、依法追究 xx 村委會擅自非法買賣土地的背法背紀責任; ?

 4、立即責令關閉 xx 浴池,撤除張 xx 非法建造的房屋. ?

 信訪事實: ?

 xx 小學位于 xx 自然村東頭.學校所使用土地原是 xx 村委會 xx西隊的耕地,后因 xx 小學的建設需要,xx 西隊無償提供耕地給學校使用.2004 年以后因鄉(xiāng)鎮(zhèn)小學合并,xx 小學被撤消,學校所剩校舍、操場等 1 直沒有處理.2005 年 10 月 18 日,xx 村委會在 xx 西隊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與張 xx 簽訂《土地買賣協(xié)議》,約定 xx 村委會以9萬元的價格將張營小學賣給張xx.后xx村西隊村民發(fā)現(xiàn)學校的土地被賣,要求 xx 村委會予以處理,但村委會 1 直拖而未定. ?

 信訪理由: ?

 1、xx 小學所占用土地依法歸 xx 西隊村民小組所有. ?

 xx 小學所使用的土地本來是 xx 西隊的耕地屬于 xx 西隊集體所

 有.后雖然提供給 xx 小學使用,但是沒有在土地管理局辦理任何土地所有權變更手續(xù).既然沒有做土地權屬的變更,那末根據(jù)《x 憲法》第10 條第 2 款:“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之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xx》第 8 條:“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之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物權法》第 60 條:“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以下規(guī)定行使所有權:(2)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或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的規(guī)定,學校所使用土地的所用權就仍然屬于xx西隊.現(xiàn)在xx小學已被撤消,土地的使用主體不復存在,那末 xx 西隊作為土地的所有人,就有權收回土地,行使土地的所有權. ?

 2、xx 村民委會與張 xx 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背法無效. ?

 《x 憲法》第 10 條第 4 款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情勢非法轉讓土地.”,同時《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 3 款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以其他情勢非法轉讓土地.”xx 村委會和張 xx 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違背上述法律強迫性規(guī)定,屬于無效協(xié)議.另外,xx 小學使用的土地歸 xx 西隊所有,而不屬于xx村委會所有,村委會也無權出賣第3方xx西隊的土地,其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也應無效. ?

 3、xx 村委會擅自非法買賣土地的行動涉嫌背法背紀. ?

 《x 刑法》第 228 條規(guī)定:“以牟利為目的,違背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 5 以上百分之 210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 5 以上百分之 210 以下罰金.”同

 時《刑法》第 231 條規(guī)定,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228條的規(guī)定處罰.2005 年 10 月 18 日,張營村委會違背法律規(guī)定擅自買賣土地,現(xiàn)倒賣土地已成為既定事實,且村委會不愿主動和張 xx 消除土地買賣協(xié)議,同時倒賣土地的 9 萬元又去向不明.故 xx 村委會的行動涉嫌非法倒賣土地罪,應當給予處理. ?

 4、xx 浴池應當立即關閉,同時應撤除 xxx 非法建造的房屋. ?

 現(xiàn)在在xx小學開設浴池的是xx西隊的村民劉xx,其宣稱是從張xx 處租賃的.由于張 xx 和 xx 村委會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背法無效,因此張 xx 無權處理 xx 小學,也就無權將 xx 小學出租給劉 xx.基于以上緣由,劉xx就無權在xx小學開設浴池,xx浴池應當立即關閉.另外,由于張 xx 和張營村委會所簽《土地買賣協(xié)議》背法無效,那末張 xx就無權在 xx 小學建造房屋.且 xx 小學的土地屬于 xx 西隊所有,張 xx建房的行動屬于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權,因此應當予以撤除.另外張 xx建房沒有經(jīng)過任何合法的批準手續(xù),屬于擅自背法私自建造,所建房屋亦屬于背章建筑,也應當依法予以撤除. ?

 最后,在 xxxx 村民得知村委會擅自出賣土地后,村民 1 直本著鄰里和睦、和平解決的精神,屢次要求村委會協(xié)商解決,村委會卻 1 直有恃無恐,任意踐踏村民意愿,不斷激化村內矛盾.作為村民選舉產(chǎn)生的村民委員會,背背村民自治的法律精神,不但不保護村民權利,反而任意放縱張 xx、劉 xx 侵犯 xx 西隊村民的權利,對張 xx、劉 xx 的侵權行動漠不關心.現(xiàn) xx 西隊村民被迫信訪,要求政府依法處理. ?

 村民個人信訪信的范文我叫 XX,男,黨員,XX 縣 X 鎮(zhèn)人,2 等乙級傷殘軍人。退役后,于 1999 年——2005 年年底在 X 鎮(zhèn)鎮(zhèn)政府 2級機構上班。我向政府及各級領導所反應的問題以下:

 1 是有關我家宅基地及本人下崗問題的情況反應。

 我們家現(xiàn)處于 X 鎮(zhèn)老南北京大學街上,北與 X 鎮(zhèn)老政府大院為鄰,老宅基地是在老政府大院西部地下室大樓處,大約有 1 畝多地。1966 年,那時的 XX 人民公社要蓋政府大院,經(jīng)民政所楊 X、土管焦X 代表政府讓我們搬遷至現(xiàn)在的住所,蝸居至今。證明材料因年久丟失,證明人楊群坡已來世,現(xiàn)有我家老房產(chǎn)證及那時同時搬遷出去的老人為證。問:幾 10 年既成事實如此,現(xiàn)在我們居住的地方屬不屬于我們家的宅基地! ?

 我們家東、南兩面與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 X 店為鄰。2001 年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為加寬自己的門面房,要占用我們家的宅基地,他們竟采取以勢壓人、持強凌弱的方式要強行霸占(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經(jīng)理 XX 的愛人是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縣新華書店有限公司經(jīng)理及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雖然沒有直接出面,可從他們每次委派的負責人及鎮(zhèn)政府要員的言行和霸道做法中,不能不使我往這方面聯(lián)想——以勢壓人、持強凌弱!那時的鎮(zhèn)黨委書記于 XX 曾 3 番 5 次勒令我在家檢討:“甚么時間同意出讓宅基地了,你再來上班!”口氣不容人辯解,每次停止我的工作總長達 3510 天!!新華書店委派的調解人員許屢次來調解時就伙同鎮(zhèn)政府的有關人員與 XX 村委人員喝得醉醺醺的,曾不止 1 次地說:“你讓也得讓,不讓也得讓,你信不信?我們有的是人!”試想,如果他們都是據(jù)公辦事的工作人員及老百姓,他們能如此猖獗嗎?他們在屢次令我檢討,屢次無果的情況下,鎮(zhèn)政府于 2005 年年底利用合鄉(xiāng)并鎮(zhèn)、精簡機構的“公道”機會,終究“名正言順”地把我給下崗了。

 2 是恢復工作及妥善解決雙方宅基地問題的要求。

 我是部隊 2 等乙級,也就是現(xiàn)在的 6 級傷殘軍人,于 1997 年退

 伍后,經(jīng)縣勞動局、民政局安排在 XX 鎮(zhèn)鎮(zhèn)政府 2 級機構工作。中央曾再三告誡對退伍轉業(yè)軍人要妥善安置,我想更別說我是 2 等乙級傷殘軍人了。而現(xiàn)在的我是要工作沒工作,要地沒地,終年勞苦奔走在外打工,妻兒不得團圓,老人得不到照顧!所以,現(xiàn)在的我:

 1 是迫切要求有關政府及各級領導能夠恢復我的工作。

 2 是懇求縣新華書店及鎮(zhèn)政府在通情達理合法的情況下,本著協(xié)商調解的原則來解決我們雙方的宅基地問題,而不在是像原來那樣采取以勢壓人、持強凌弱的方式解決問題。

 反應人:第 1 文檔網(wǎng) ?

 2020 年 x 月 x 日 ?

 村民個人信訪信的范文遼寧省委省政府信訪局:

 本人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根據(jù)新《信訪條例》照實地向你們反應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在 1 些人的操縱下栽贓陷害于我,侵犯我的合法權益的事實,期盼你們切實承當起法律賦予的職責,制止這類侵權行動,還 1 個普通的 x 公民應有的權利。

 信訪人簡介:姜忠寬,男,漢族,山東乳隱士,1961 年誕生。1983 年畢業(yè)于山東南大學學歷史系,被分配到遼寧師范大學歷史系任教。1987 年,調入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準備組任編輯。1994 年 4月,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成立,我 1 直是出版社 1 名普通編輯。1999年至今被停止工作,賦閑在家,生活無著。家庭住址:大連市蘭玉街遼師大北院 1⑴⑷⑶號。電話:84258369。郵編:116029。

 以下是我陳說的事實:

 1、1998 年 12 月 29 日,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社長程培杰向我出示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作的《送閱件》,并根據(jù)《送閱

 件》中認定的我參與盜版的結論和副省長張榕明的過問此事的電話消除了我的工作。當時,我拿著《送閱件》在出版社辦公室拜托同事果陽復印了兩份,隨后回到出版社編輯部傳閱給各位編輯看。此事出版社的果陽、郭長征、劉占華、劉文剛、張洋、于薇、馬淑芳等都可作證。事后,我分別找到遼師大人事處、紀委,向他們申述出版社如此消除我的工作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人事處的李培山、紀委書記呂振榮均回答,此事不關遼師大的事,要找你就找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第 34 號《送閱件》的標題是《關于遼師大出版社〈英語考試題典〉1 書被盜印 1 案的查處情況匯報》。信訪人就是《英語考試題典》1 書責任編輯。第 34 號《送閱件》不但否定信訪人是這本書責任編輯的事實,更疏忽白紙黑字的遼師大出版社的出版合同,歹意捏造事實,制造假象,以便到達其瞞上欺下的目的,F(xiàn)敷陳以下:

 其 1,《送閱件》只字未提我是《英語考試題典》1 書責任編輯 1事,反而將我列為盜印盜版此書的“當事人”。而事實上,信訪人恰好是這本書的責任編輯,分別用“江山”和“老 3”的筆名,且 1 直實行職務到我被出版社消除工作。

 其 2,《送閱件》陳說:“96 年 10 月,遼師大出版社決定此書不再協(xié)作出版,由出版社單獨出版發(fā)行,并隨行將此事通知給姜忠寬。”而關于本書協(xié)作出版的《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圖書出版合同》是這樣記載的: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社長程培杰和責任編輯姜忠寬大連的簽字時間為 1997 年 3 月 28 日;作者徐巖的長春簽字時間為 1997年 4 月 3 日。4 月 2 日,我順便到北鎮(zhèn)印刷廠聯(lián)系印刷事宜。當時,《英語考試題典》1 書的暫用名為《新編英漢考試典》。不言而喻,《送

 閱件》這 1 捏造事實的意圖在于將信訪人實行編輯職務行動說成是盜版行動。

 其 3,《送閱件》陳說:“菅雄偉與王世斌前往遼師大出版社(大連),交給姜忠寬 3 萬元‘協(xié)作出版’預支款。” 而關于本書協(xié)作出版的《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圖書出版合同》“補充條款 2”是這樣記載的:“著者先期預支書款 3 萬元;取書時再付 3 萬元;余款在出書后 3 個月內結清。本合同兌現(xiàn)后,書版無償歸出版者所有。”并且菅雄偉 1997 年 3 月底交給遼師大出版社協(xié)作出書款 3 萬元,遼師大出版社出具過收據(jù),這有據(jù)可查。

 因而,在《送閱件》制作者上述 3 項歹意捏造事實的基礎上,《送閱件》得出“鐵證如山”的結論:“經(jīng)查,盜版、盜印《英語考試題典》1 案的有關當事人除‘東南大學圖書發(fā)行部’的業(yè)主菅雄偉外,還觸及到吉林教育出版社的編輯王世斌、遼師大出版社的編輯姜忠寬2 人。”其進程就是:“96 年 10 月,遼師大出版社決定此書不再協(xié)作出版,由出版社單獨出版發(fā)行,并隨行將此事通知給姜忠寬。在此情況下,他們私下密謀:繼續(xù)將那 5 000 冊書的內頁裝訂成書,與遼師大出版社的正版書混在 1 起拿到市場上銷售。但菅雄偉所找到的印刷廠,在未見到合法的付印發(fā)排單之前不肯為其裝訂。無奈,他們于 98 年下半年再次找到吉林農安印刷廠,偽冒正版書的書號、封皮,將 2 000 冊《英語考試題典》內頁裝訂成書(總碼洋 4.4 萬元),并拿了 3 包共 96 冊書在 ‘東南大學圖書發(fā)行部’ 進行‘試銷’,不久便被人舉報并遭到查處。”并且“菅雄偉與王世斌前往遼師大出版社(大連),交給姜忠寬 3 萬元‘協(xié)作出版’預支款”,遼師大出版社的編輯受賄 3 萬元。

 就這樣,1 個實行出版社合同的職務行動的普通編輯,便被遼寧

 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第 34 號《送閱件》堂而皇之地認定為“盜版、盜印《英語考試題典》1 案的有關當事人”。但是,在客觀事實眼前,《送閱件》認定信訪人為盜版盜印《英語考試題典》1 書當事人的結論是不攻自破的。但是,《送閱件》被精心制作成后,他們卻又暗箱操作,背規(guī)下傳文件,將《送閱件》變成了根據(jù),并借刀殺人采取看過《送閱件》的副省長的 1 個電話,剝奪了 1 個普通勞動者賴以生存的工作。這就是 34 號《送閱件》瞞上欺下的終縱目的。

 3、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作的第 34 號《送閱件》如此良苦用心,事出有因,并不是偶然。究其緣由有 3:

 其 1,1997 年夏的 1 天,遼師大出版社社長程培杰、副社長王星(分管印刷)、發(fā)行科長寇云田等人,私下里將我任責任編輯的 5 本中學英語輔導書書版以 5 萬元的價格賣給廣州私人書商——乾坤泰書店的劉富和,并定好第二天機票由寇云田送往廣州,這天深夜,我從發(fā)行科發(fā)行人員譚虹處獲知此事。由于此時的出版社實行簡單的目標管理,責任編輯的圖書發(fā)行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每一個編輯年終的效益和獎金,所以這 1 行動也直接關系到我的切身利益。因而,我用電話深夜將社長程培杰、出版社書記張玉芬、我所在的編輯部主任郭長征約到社長辦公室。此時,后兩位全然不知此事。我向他們申明:1是這類行動不符合國家相干的出版規(guī)定;2 是書版賣給私人書商,會給書商盜版造成可乘之機,必將影響到出版社乃至我本人的效益;3是 5 本書中有的已發(fā)行近 10 萬冊,以區(qū)區(qū)的 5 萬元賣版,價格上也難以接受。因此我不同意這類行動。我申明的理由,得到張玉芬的贊成,郭長征沒有表態(tài),而程培杰仍堅持己見。終究,我沒有說服程培杰,非常氣憤,便拂袖而去。我臨走前扔下這樣的話:“如果你們明天飛廣州,那末我明天就飛北京告你們。”1 個小時后,程培杰給

 我來電話說取消這次賣版行動。稍有出版知識的人均知曉,出版社少數(shù)人這類賣版行動是 1 種假公濟私、中飽私囊的行動。事后,得知此事的編輯們莫不拍手稱快,但是我的這類行動為以后大禍臨頭卻埋下伏筆,由于我的這類行動冒犯了遼師大出版社利益團體的利益。發(fā)行科的譚虹為此及以后向新聞出版署舉報他們的非法出版行動已被他們開除公職。順便提 1 下,今年我流落到廣州,從側面了解到乾坤泰書店的劉富和屢次因盜版被當?shù)貓D書管理部門查處過。

 其 2,1998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4 時,出版社通知我到遼師大文化交換中心 208 室,室內有遼寧省新聞出版局的 59 歲的處長丁永福、年輕的小白和大連市新聞出版局的梁先生。沒幾句話,丁處長便兇神惡煞般地說我極其不老實,參與盜版不講實話,并獅子大開口要我交 13 萬元罰金,否則馬上叫警察來。對 59 歲的丁處長如此粗魯無理的舉動,我天經(jīng)地義地予以還擊。我對丁處長說,你如果叫警察我就到法院告你。208 室處于僵持氣氛,1 直延續(xù)到傍晚 6 時 30 分。隨后,59 歲的丁處長怒氣未消便趕赴出版社為其準備的豐盛晚宴,并有遼師大 58 歲的校長何洪斌作陪。事后,據(jù)出版社的書記劉民講,當晚的宴會丁處長情緒非常不好,在杯觥交錯間丁處長主動要了白酒。當晚 11 時 30 分,酒后的丁處長往我家打電話,要我馬上到交換中心交 13 萬元的罰金,我回答說沒錢,丁處長卻說有多少就交多少。我氣憤地扣上了電話。第 34 號《送閱件》中陳說,為調查《英語考試題典》盜版案,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9 月末至 11 月初,3赴大連,兩赴長春,屢次向有關當事人調查取證”。從《送閱件》制作的時間看,丁處長此行明顯是第 3 次來大連,是來拿我的錢的。這是我唯一的 1 次與丁處長的正面接觸。在此之前,我雖然被《送閱件》列為《英語考試題典》盜版案確當事人,但從未見

 過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案人員。59 歲的丁處長愿望未能滿足,于心何甘?這類情況下,不管我如何解釋都是徒勞的,客觀事實在錢權交易眼前顯得那末蒼白無力。

 其 3,《送閱件》最后宣稱:“目前,此案的有關當事人正在聽候處理。”既然這個《送閱件》已將我列入《英語考試題典》盜版案確當事人,那末我就是 1 個 10 足的“監(jiān)守自盜”的編輯,其罪不可赦,《送閱件》的制作者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堂而皇之地下達處罰令,大可沒必要茍茍且且地下傳《送閱件》。事實是,時至本日,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除背章下傳給遼師大出版社《送閱件》外,未對我出具任何正式處罰的文件。其意圖何在?2000年 12 月 1 日,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的遼寧省新聞出版局向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遞交的《關于姜忠寬訴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名譽權法院不應受理的情況說明》中,不厭其煩兩次援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釋 [1998] 26 號第 2 條:“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說明》中稱, 《送閱件》是“1 份機關內部供領導參閱的調查情況公文”,1 語道破天機。

 4、信訪人被出版社消除工作后,遼師大將其中緣由 1 概推到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信訪人向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辯,他們又置之不理,無奈之下信訪人 3 次上書副省長張榕明。1999 年 3 月 3 日,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趙穎、田 來大連核實情況。本以為這 1 次便可以真相大白,可是他們回去后便杳無音信。從此,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與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訂立攻守同盟,前者不再提及我盜版 1 事,而后者也對我構成的任

 何書面要求不做任何答復。這樣,我就不明不白地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工作。遼寧省新聞出版局《關于姜忠寬訴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名譽權法院不應受理的情況說明》中有:“據(jù)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于 1999年 3 月 3 日給我局的 1 份說明中對姜忠寬被出版社解聘 1 事有明確記載,其被解聘是由于‘不合適編輯崗位工作,根據(jù)《校內管理條例》,于 1999 年 1 月 1 日起出版社不再聘請,交由學校人事處罰配。’(見復印件)由于姜忠寬工作失誤,給出版社造了成很大經(jīng)濟損失,對給本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確當事人,出版社在現(xiàn)代用人機制下的今天,對其予以解聘,這完全是遼寧師范大學作為 1 個獨立的事業(yè)單位內部的人事管理行動,與姜忠寬指責的我局客觀公正的工作匯報送閱件無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這類掩耳盜鈴的解釋已將事實原委彰明較著。

 2000 年 11 月,我作為原告 1 紙訴狀將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所在的遼寧省新聞出版局告到法院,狀告其名譽侵權。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最初受理了此案。

 11 月 28 日,法官孫秀梅、肖琳和信訪人 1 同前往沈陽投遞法院的文書。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不但將法官驅逐門外,法院文書也被擲于走廊。無奈,兩位法官只好在出版局旁邊的郵局用特快專遞將法院文書寄到出版局。遼寧省新聞出版局《關于姜忠寬訴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名譽權法院不應受理的情況說明》1開始是這樣寫道:“11 月 29 日,接到貴院寄來的姜忠寬訴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其名譽權的起訴狀及法院傳票。”嗣后,出版局領導人親身驅車到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做工作,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調研處主任也親赴大連市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授意不受理此案。這終究決定了法院的判決。

 12 月 21 日,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如期開庭審理這樁民告官名譽侵

 權案。在法庭上,出版局斷章取義曲解法律條文,要求法院裁定駁回我的起訴,并再次誣告信訪人參與盜版和盜取出版局內部公文。同日,遼師大出版社派人全國各地整理信訪人的黑材料。

 2001 年 1 月 16 日,迫于壓力,沙河口區(qū)人民法院以《送閱件》“系僅供領導內部參閱的資料,原告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不屬法院受案范圍”為由,駁回我的起訴。事后,法官孫秀梅對我的代理律師葛虹說,他們不敢判。

 5 月 31 日,這 1 天是我的 40 歲生日。就是這 1 天,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問青紅皂白枉加裁定:“被上訴人遼寧省新聞出版局所屬的‘掃黃辦’編印的第 34 號送閱件,系提供給省政府有關領導內部參閱的資料,并未下發(fā)到遼師大。1 審認定不屬法院受案范圍正確。” ?

 1 審法院和 2 審法院的裁定與遼寧省新聞出版局《關于姜忠寬訴遼寧省新聞出版局侵犯名譽權法院不應受理的情況說明》保持高度的1 致性。1 個 x 公民就這樣失掉了《憲法》所賦予的權利。信訪人幾近成了遼寧省的公敵。

 其后,信訪人 1 系列的申述均杳無消息。

 6 月,遼師大在沒有任何公然處理意見的情況下停發(fā)了我的生活費。失去法律的保障,從此我僅存尚有 1 息的軀體,其他 1 無所有,其景遇還不如 25 年前上大學所離開的山東小山溝的農民。我已被逼上萬劫不復的茫茫不歸路。

 事實已證明,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1 個胡說八道的所謂內部文件,對我本人及家庭的傷害是致命的。

 遼寧省掃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遼寧師范大學出版社少數(shù)人利令智昏,為了消除 1 名普通編輯的工作挖空心思,歷代奸佞慣用的、

 反動的、腐朽的“指鹿為馬”、“莫須有”、“只許州官縱火,不準百姓點燈”之伎倆,他們無所不用其極。1 介書生面對 1 群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窮兇極惡的職業(yè)政客,其生存空間尚存幾多。正所謂“惡人當?shù)溃萌寺德禑o為”。

 堯天舜日、朗朗晴空之下竟有如此結黨營私之徒,無疑與和諧社會格格不入。

 以上所陳說的事實完全屬實,望省委省政府信訪局依法明察,救黎民于水火當中。

 信訪人:姜忠寬 ?

 20**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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