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費管理辦法
發(fā)布時間:2020-10-19 來源: 黨課講稿 點擊:
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學院的培訓工作,加強培訓費管理,根據(jù)中共中央關于《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及《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nèi)舉辦的三個月以內(nèi)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舉辦培訓要堅持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nèi)部統(tǒng)一管理,節(jié)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jīng)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培訓部門要制訂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nèi)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shù)、所需經(jīng)費及列支渠道等),經(jīng)學院財務處審核后,報學院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 培訓費指開展培訓直接發(fā)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租房間費用。
?(二)伙食費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fā)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指用于接送以及統(tǒng)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diào)研等發(fā)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指現(xiàn)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y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單位:元/人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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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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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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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費和講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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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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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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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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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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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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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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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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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diào)劑使用。各單位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nèi)結算報銷。15 天以內(nèi)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 15 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 80%控制;超過 30 天的培訓,超過天數(shù)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 70%控制。上述天數(shù)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 1 天。
?第七條 講課費執(zhí)行以下標準(稅后):
?(一)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 1000元。
?(二)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yè)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 2000元。
?(三)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 3000 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zhí)行。
?第四章 培訓組織
?第八條 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shù)量的 5%以內(nèi),最多不超過 10 人。
?第九條 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會餐、宴請、高消費娛樂、健身等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復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產(chǎn)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 日以內(nèi)的培訓不得組織調(diào)研、考察、參觀活動。
?第十條 各單位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wǎng)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五章 報銷結算 ?第十一條 報銷培訓費,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jù)、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財務處嚴格按照規(guī)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第十二條 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zhí)行,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未經(jīng)上級批準,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
物產(chǎn)、單位成立、行政區(qū)劃變更、工程奠基或竣工等名義舉辦或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jié)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等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yè)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經(jīng)批準的節(jié)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嚴格控制規(guī)模和經(jīng)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fā)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guī)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后應當及時收回。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學院負責解釋,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作出修改,以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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