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黨費規(guī)定例文
發(fā)布時間:2020-08-26 來源: 調查報告 點擊:
上交黨費規(guī)定范文
篇 1:《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辦法 ?
“定期交納黨費”是共產黨員的基本條件,指點、催促廣大黨員定期足額交納黨費,依章依規(guī)收繳、使用和管理好黨費是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的基本工作要求,具有 10 分重要的政治意義。依照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做好黨費工作的精神要求,為進 1 步提高黨費工作規(guī)范化、科學化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1、黨費交納 ?
。1)計費基數(shù) ?
1、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費基數(shù)。分別為①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補助補貼;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補助補貼;③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補助補貼;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人員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獎金。
2、實行年薪制的黨員,每個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或全年月平均收入為固定的計費基數(shù)。具體基數(shù)由黨費收繳黨 ?
- 1 - ?
組織進行核算,每一年核算 1 次。
3、不按月獲得收入的企業(yè)出資人、個體經營者中的黨員,每個月以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為固定的計費基數(shù)。具體基數(shù)由黨費收繳黨組織進行核算,每一年核算 1 次。
4、農牧漁民、外出務工經商人員、學生和離退休人員黨員的交納標準以下文“交納標準”中的有關規(guī)定為準。
。2)交納標準 ?
1、有固定收入的黨員,月收入(稅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元)的,按 0.5%的比例交納;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的,按 1%的比例交納;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的,按 5%的比例交納;10000 元以上的,按 2%的比例交納。
2、農村從事普通農牧漁業(yè)生產的農民黨員,每個月交納 1 元。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由本人申報月均收入,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領取工資報酬的村干部黨員,參照有固定收入黨員交納黨費規(guī)定的比例交納。
3、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個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費基數(shù),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的比例交納,5000 元以上的按 1%的比例交納。
4、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人員中的黨員、依托撫恤或救助 - 2 - ?
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畋U辖鸬狞h員,每個月交納 0.2元。
5、外出務工經商的活動黨員,根據(jù)收入情況進行核算數(shù)額。其中,農民工依照“從事普通農牧漁業(yè)生產的農民黨員”標準交納。
6、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黨支部研究,報上 1 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
。3)收繳辦法 ?
1、黨員應當向其正式黨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
2、黨員工資收入產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確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依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3、豫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豫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4、黨員應當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
以每季度交納 1 次,也能夠拜托其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補交。補交時間不得超過 6 個月。
5、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 1 次多交納 1000 元以上的,全部上繳中央。具體辦法是由所在基層黨委代收,并提供該黨員的扼要情況,上交市委組織部,由省委組織部轉交中央組織部。中央組織部給本人出具收據(jù)。
6、對不依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 - 3 - ?
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 6 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要依照相干要求進行組織處理。
2、黨費上交 ?
1、根據(jù)規(guī)定,縣級以下基層黨組織不享有黨費保存權,我市各級黨組織收繳的黨費必須全額上交市委組織部。
2、各地各單位須每季度向市委組織部上交收繳黨費,按規(guī)定存入市委組織部黨費賬戶。
3、黨費使用 ?
市委組織部負責全市保存黨費的使用。
。1)使用原則 ?
堅持兼顧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基本原則,保持黨費余額始終處于公道幅度。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依照黨費使用范圍和工作實際,面向基層、服務黨員,厲行節(jié)儉,節(jié)約辦事,科學、公道使用黨費。
。2)使用范圍 ?
1、教育培訓黨員。①中央、省委、市委部署展開的黨內教育實踐活動補助經費;②黨員教育培訓補助經費;③對口幫扶單位、基層黨建工作聯(lián)系點(試點)和展開基層黨組織書記和黨員教育培訓補助
經費;④基層黨組織書記、基層黨務工作者和黨員教育培訓工作經費;⑤黨員電化教育、黨建刊物及宣揚、黨內統(tǒng)計等專項補助經費。
- 4 - ?
2、訂購學習資料。①為基層黨組織和黨員訂購黨建書籍及資料;②為基層黨組織贈訂黨報黨刊;③為大學生村官、“3 支 1 扶”人員贈閱黨報黨刊。
3、表彰嘉獎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的表彰經費和工作經費。
4、關懷幫扶。①春節(jié)、71、重陽節(jié)訪問慰勞;②困難黨員慰勞、生活救助;③黨內專項幫扶。
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6、其他項目①印制《入黨志愿書》、村、社區(qū)黨建工作記錄本等相干材料;②與開戶銀行業(yè)務來往支出;③中央、省委、市委肯定的其他使用項目。
。3)使用程序 ?
1、根據(jù)上年度收支情況和當年度工作計劃,于每一年第 1 季度編制當年度收支預算。
2、開支黨費時,由組織科提出黨費使用請示,說明用處、金額和分配辦法,根據(jù)審批權限,報分管領導審定或經部長辦公會審批同意后,辦理下拔或支出手續(xù)。
。4)審批權限 ?
年度預算內開支項目,報分管負責人審批;數(shù)額較大的和預算外或超越年度預算范圍的開支項目,由部領導班子集體研 ?
- 5 -
篇 2:《黨費收繳管理規(guī)定》 ?
西澇臺小學關于貫徹 ?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的實行細則 ?
第 1 章
總則 ?
第 1 條
為進 1 步加強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jù)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guī)定》(中組發(fā)〔2008〕3 號)和有關問答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實行細則。
第 2 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是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中的 1 項重要工作。各級黨組織要教育黨員不斷增強黨性觀念,自覺依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要適應情勢發(fā)展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實現(xiàn)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制度化、規(guī)范化。
第 2 章
黨費收繳 ?
第 3 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個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常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補助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補助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補助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和活的部份。
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的“稅后”是指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的各項收入之和扣除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余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的補助補貼是指根據(jù)國家關于規(guī)范補助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對各地各單位普遍發(fā)放的規(guī)范補助補貼(工作性補助和生活性補貼)。
對只有部份單位或特殊崗位享有的補助補貼,如特殊崗位補助
和補貼(法院檢察院辦案補助、審計補貼、紀檢監(jiān)察辦案人員補貼、公安值勤崗位補助、密碼人員崗位補助、信訪崗位補助、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補助等)、改革性補貼(住房公積金、住房提租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等),和社會保險類補貼、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
第 4 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個月工資收入(稅后)在 3000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元(含 5000 元)者,交納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納 5%;10000 元以上者交納 2%。
第 5 條
企業(yè)人員中的黨員,每個月以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份和活的部份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shù),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 4 條規(guī)定履行。
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份是指企業(yè)內職工定期普遍發(fā)放的基本工資、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崗位(職務)補助補貼;畹牟糠菔侵钙髽I(yè)內職工定期普遍發(fā)放的獎金和績效工資。
對只有特殊崗位發(fā)放的補助補貼(如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的政府特殊補助,高空、高溫作業(yè)和有害、有毒等崗位發(fā)放的保健類補貼)、和社會保障類補貼、住房補貼、加班補貼、誤餐補貼、表彰嘉獎完成某項工程項目有功人員發(fā)放的 1 次性獎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
第 6 條
實行年薪制人員中的黨員,每個月以當月實際領取的薪酬收入為計算基數(shù),年終兌現(xiàn)績效薪酬確當月按本月實際領取薪酬的總數(shù)為計算基數(shù),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 4 條規(guī)定履行。
第 7 條
不按月獲得收入的個體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yè)主、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出資人、自由職業(yè)者等人員中的黨員要自覺、
主動申報上季度月平均純收入,作為交納黨費的計算基數(shù),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 4 條規(guī)定履行。
第 8 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個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納黨費。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的離退休費總額包括離退休時計發(fā)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 ?
歷次按國家規(guī)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和按國家規(guī)定發(fā)放的離退休人員補貼(即根據(jù)國家關于規(guī)范補助補貼的有關規(guī)定,各地各單位離退休人員普遍發(fā)放的補貼,相當于在職人員的規(guī)范補助補貼)。
對只有部份離退休人員享受的補貼(不同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補貼、離休干部護理費等)、改革性補貼(住房提租補貼、住宅電話補貼、交通補貼等)、傷殘人員撫恤金等,不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
列入交納黨費計算基數(shù)的養(yǎng)老金包括基本養(yǎng)老金(包括基礎養(yǎng)老金、過渡性養(yǎng)老金和個人賬戶養(yǎng)老金)、企業(yè)年金和兼顧外養(yǎng)老金。
第 9 條
農民黨員中,從事農牧漁業(yè)生產的黨員每個月交納黨費 0.5 元;領取定額補貼的村干部黨員,參照第 3 條、第 4 條規(guī)定交納黨費;外出務工經商和承包集體林地、果園、魚塘等經營項目的農民黨員,要自覺、主動申報月平均純收入,交納黨費的比例參照第 4條規(guī)定履行。
第 10 條
學生黨員、下崗失業(yè)的黨員、依托撫恤或救濟生活的黨員、領取當?shù)刈畹蜕畋U辖鸬狞h員,每個月交納黨費 0.2 元。
第 101 條
活動黨員外出期間交納黨費標準對在流入地就業(yè)的活動黨員,參照第 3 條、
第 4 條規(guī)定履行;對未就業(yè)的活動黨員,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納黨費的標準履行,沒有固定收入的,每個月交納黨費0.5 元。
第 102 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經黨支部研究,報上 1 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 103 條
豫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豫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 104 條
黨員 1 般應當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黨支部交納黨費。通常情況下,先由黨員本人將黨費交給黨小組長,再由黨小組長交給支部組織委員,然后由組織委員集中上交上級黨委。
第 105 條
持《中國共產黨活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外出期間可以持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在流入地建立黨組織并進行管理的活動黨員,外出期間 1 般應向在流入地建立的黨組織交納黨費;由流出地黨組織拜托流入地黨組織管理的活動黨員,外出期間 1 般應向流入地黨組織交納黨費。因外出地點變動頻繁而未能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的活動黨員,可向流出地黨組織交納黨費,也可在落實接收組織關系單位后,向流入地黨組織補交黨費。對還沒有落實就業(yè)去向,按有關規(guī)定將黨員組織關系保存在原就讀學校黨組織的學生黨員,仍向原就讀學校黨組織交納黨費,其交納黨費的數(shù)額,按在校學生黨員交納黨費標準履行。
活動黨員返回原居住地或原單位后,原所在黨支部應及時查驗其《中國共產黨活動黨員活動證》記載的黨費交納情況。
第 106 條
黨員工資收入產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確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依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 107 條
黨員自愿多交黨費不限。自愿 1 次交納 1000 元以上
(含 1000 元)的黨費,全部上繳中央;自愿 1 次交納 500 元以上(含500 元),1000 元以下(不含 1000 元)的黨費,全部上繳省委。具體辦法是由黨員所在基層黨委代收,通過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等匯交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并提供該黨員的扼要情況,需匯交中央的由省委組織部轉匯中央組織部,然后由中央組織部或省委組織部開具收據(jù),并轉交本人或其親屬 ?
第 108 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 1 次黨費,也能夠拜托親屬或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 1 般不超過 6 個月。
第 109 條
對不依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 6 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 210 條
黨組織應當依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之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
第 2101 條
各級黨委上交和保存黨費的比例以黨員全年實交的黨費總額為基數(shù),各省轄市黨委,每一年上交省委 20% (包括上交中央 5%),保存 80%;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省消防部隊、警衛(wèi)局黨委,上交省委 30%(包括上交中央 5%),保存70%。鐵路、民航系統(tǒng)黨的關系在地方的黨委,每一年依照全年黨員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 10%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中國人民銀行的地市級分支機構和中央其他金融機構的省級分支機構黨委,每一年按本地本系統(tǒng)黨員全年實交黨費總數(shù)的 5%向所在地方黨委上繳黨費,其他派出機構和下屬單位黨委不再向地方黨委上繳黨費。
上繳省委的黨費應于次年 2 月底前 1 次性匯入省委組織部黨費賬戶,不得少繳或拖延。
第 2102條
縣(市、區(qū))委和基層黨委可以保存黨費?h(市、區(qū))委保存黨費比例、可以保存黨費的基層黨委及其保存比例,由各省轄市委,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根據(jù)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肯定,保存比例應當向基層傾斜。
第 2103 條
基層黨組織及有黨費留成單位黨委,向上級黨組織繳納黨費,應通過銀行匯入上級黨費賬戶,不要直接繳納現(xiàn)金。
第 3 章 黨費使用 ?
第 2104 條
使用黨費應當堅持兼顧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 2105 條
使用黨費要向農村、街道社區(qū)和其他有困難的基層黨組織傾斜。
第 2106 條
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上繳的黨費可按 50%比例,定期下?lián)芙o離退休干部黨支部,作為離退休干部黨支部展開活動的費用。
第 2107 條
非公經濟黨組織中黨員交納的黨費可大部份或全部返還給非公經濟黨組織,作為非公經濟黨組織展開活動的費用。
第 2108 條
黨費必須用于黨的活動,主要作為黨員教育經費的補充,其具體使用范圍包括(1)培訓黨員;(2)定閱或購買用于展開黨員教育的報刊、資料、音像制品和裝備;(3)表彰先進基層黨組織、優(yōu)秀共產黨員和優(yōu)秀黨務工作者;(4)補助生活困難黨員;(5)補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黨員和修繕因災受損的基層黨員教育設施。
第 2109 條
使用和下?lián)茳h費,必須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少數(shù)人說了算。
第 310 條
每項黨費支出,都要堅持先審批、后使用的原
則,批件齊全,手續(xù)完備。要有書面使用申請報告或填寫黨費使用審批單,經主管黨費的處(科)室審查提出意見,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 3101 條
要求下?lián)茳h費的請示,應當向上 1 級黨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黨組織下?lián)艿狞h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 4 章 黨費管理 ?
第 3102 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是代同級黨委統(tǒng) 1 管理黨費的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實行職責,嚴格依照規(guī)定管好、用好黨費。各級組織部門、有留成黨費的基層黨委主要負責人要常常過問黨費工作,分管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領導責任,職能處(科)室負責人對黨費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 3103 條
黨費的具體管理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承當黨員教育管理的內設機構承辦,具體財務工作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內設財務機構或同級黨委的財務機構代辦。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計、出納分設。
第 3104 條
黨費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參照財政部制定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履行。黨費帳薄、憑證、報表等黨費會計資料要按規(guī)定立卷建檔,妥善保管。要認真做好機構改革和黨組織設置調劑中黨費檔案的移交、清收工作。
第 3105 條
黨費應當以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的名義單獨設立銀行賬戶,不允許將黨費與其它經費混存混放,不得用黨費賬戶辦理非黨費存匯業(yè)務。黨費必須存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不得存入其它銀 ?
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黨費利息是黨費收入的 1 部份,不得挪
作他用。依法保障黨費安全,不得利用黨費賬戶從事經濟活動,不得將黨費用于購買國債之外的投資。
第 3106 條
各級黨組織要選派思想政治素質好、黨性強、風格正,有事業(yè)心和責任感,能夠堅持原則并曉得 1 定財務知識的同志從事黨費管理工作。要保持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要加強對黨費管理工作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yè)務水平。對新接收黨費管理工作人員,要堅持先培訓,后上崗。
第 3107 條
黨費管理人員工作變動,必須嚴格依照黨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和財務制度辦理黨費帳薄移交手續(xù),并由主管領導親身監(jiān)交,由移交人、代替人、監(jiān)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字(蓋章)。新接收人員必須繼續(xù)使用移交的帳薄,連續(xù)記帳,不得自立新帳。
第 3108 條
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要作為黨務公然的 1項重要內容。黨的基層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應當在黨員大會或黨的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接受黨員或黨的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和監(jiān)督。各級地方黨委組織部門應當每一年向同級黨委和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報告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同時向下級黨組織通報。黨支部應當每一年向黨員公布 1 次黨費收繳情況,包括每名黨員實際交納黨費情況。
第 3109 條
各省轄市委組織部,省直機關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國資委黨委每一年 2 月底前就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向省委組織部提交書面報告?h(市、區(qū))委組織部及有保存黨費的基層黨委要于每一年 1 月底前向上 1 級黨組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年度黨費收繳、使用和結存的數(shù)額;黨費開支的主要項目及數(shù)額;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驗、存在的問題及改進的意見和建議等。
第 410 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每一年要檢查 1 次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情況,總結經驗,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對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堅持原則、忠于職守,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對工作責任心不強,違背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根據(jù)《中國共產黨紀律處罰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上交黨費規(guī)定}. ?
第 5 章 附則 ?
第 4101 條
本實行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履行。
西澇臺小學 ?
篇 3:《關于調劑 2013 年度黨費收繳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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