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愛民:中國法律的人治成分有多大?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計算公式:法官的自由度 / 最大懲罰力度 = 人治比率。
例如:某法規(guī)定:吐一口痰罰款100元。這法律是一個100%的法治的法律。因為法官只是做一個簡單的判斷,你是否吐痰。吐了,就是罰款100元。法官不能罰你99元,也不能罰你101元。法律沒有給他人為的其他判斷的余地。吐痰的人懼怕的是法律,它可以毫不畏懼法官這個人。也就是說法律具有100%的威懾力。法官這個人不具有威懾力。因此,吐痰的人不會向法官行賄,也不會因為處罰而過分怨恨法官,因為法官沒有權力對他的處罰進行減免,法官對于處罰,無能為力,只能照章辦事。事實上,法官本人也不應該享有對他人的威懾力。
同樣,如果法律規(guī)定:吐一口痰罰款10~100元。這法律給了法官100-10=90元的活動余地。其人治的成分是90元/100元=90%。在這種法律的治下,人們不需要懼怕法律,法律的威懾力只有10%,是法官剝奪了法律的威懾力,法官具有90%的威懾力。這種法律,不管制定多少,都是在制造一個怎樣用“人”去統(tǒng)治社會,都是在制造人治的社會。這種法律下,人們就會想辦法賄賂法官,以減輕處罰。法官也會索賄,為自己謀利益。人治的社會后患無窮。
現(xiàn)在讓我們舉一事例來分析:人民網(wǎng)報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孫志剛案,12名罪犯于6月9日被一審判決死刑或有期徒刑;
孫志剛命案涉及的6名瀆職犯罪人員經(jīng)廣州市天河區(qū)和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gòu)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章瀆職罪第397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誠然,瀆職罪造成的損失是有大有小,量刑有個范圍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該法律并沒有給出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多大損失視為“嚴重”,多大視為“不嚴重”。從而,使得在量刑時,完全由法官“個人”或者由法官“團體”進行“人為”判斷。而且,法官在判斷過程中無從找到相關“嚴重”和“不嚴重”的法律依據(jù)。該法律的人治比率= (7年 - 拘役)/ 7年,拘役小于1年, 按一年計算,人治比率= (7年 - 1年)/ 7年 = 85%。法官具有85%的威懾力,法律具有(100-85)%=15%的威懾力。法律的威懾力不及法官威懾力的五分之一。
事實上,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我們懼怕的應該是“法律”這個文件, 而不應該是掌管法律的“人”。一旦賦予“人”威懾力,我們就不會再懼怕法律,因為可以通過“人”來在x % (人治比率, 這里是 85%) 范圍內(nèi)調(diào)節(jié)量刑的尺度。
顯然,法官在孫志剛案中,認定他們的玩忽職守罪并不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法官對他們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法律所許可的。
我們常講,“依法處理”,事實上,最后還是在x % (人治比率)的程度上,依法官而處理。因為法律把 x % 的權力有給了法官。問:法律留給自己百分之多少是合適的呢?
劉愛民,大連理工大學物理系教授
200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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