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
發(fā)布時間:2020-05-27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上周談到,取之于民的財力難以自動用之于民。因此對政府開支行為的生機和監(jiān)管就不可少。但是,審查和監(jiān)管本身也要耗費公共資源。這就遇到了一個悖論:以增加審計和監(jiān)管費用來減少政府開支的浪費、揮霍和貪污,真的就可以增加用之于民的財力嗎?
答案是否定的。道理淺顯不過——增加對政府開支的監(jiān)管,固然可收到減少財力浪費的效果,但監(jiān)管費用不能給人民帶來直接利益,也是一種損耗。這里一共有三個量:被濫用的財政開支總量、審計和監(jiān)管費用的增量,以及因加強監(jiān)管而減少被濫用財力的增量。假定濫用總量為10億人民幣,加2億審計和監(jiān)管開支可減3億濫用,再增2億監(jiān)管開支又減2.5億浪費,最后增2500萬費用、省2500萬損失——事情就平了。問,此案未用于民的總量幾何?答案是正好10億。
推論也清楚:若不引進其他限制條件,用之于民的財力并不會因為強化對政府開支的審計和監(jiān)管而增加。這條推論的基礎(chǔ)是經(jīng)濟學里大有名堂的“租值消散”定律,不會錯。那么,這所謂的“其他限制條件”,究竟是什么?
一定是那些能夠減少被濫用財力總量的條件。記住,從爭取更多財力用之于民的立場出發(fā),真正的關(guān)鍵是減少被濫用財力的總量。要是這個總量的水平不降低,單靠增加審計和辦案的費用,加到一定數(shù)量再加就得不償失。而無論怎么加,都是社會損耗的增加。
究竟引進哪些限制條件,才可以減少被濫用財力的總量呢?很多。比如改變彌漫于官場的奢靡風氣。比如大幅提高官員的道德水準。比如完善財政紀律和規(guī)章。比如增加政府財政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比如強化人大、輿論和公眾對公共財政的參與;蛘呷嫱七M鄧小平早在1980年就宣布的政治體制改革。只要切實做到,上述每一項都可以降低財力被濫用的總量。
但若要問,有沒有哪一項限制條件,簡明、易行、可收立竿見影之效,又與任何其他限制條件完全不相矛盾?我認為有的,那就是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這件事情的要點有四:第一,正式立法,最好在憲法里有專門條款。第二,政府開支總量,可以是絕對量,也可以是占國民所得的一個比例;
從容易堅持的角度看,比例量遠為可取。第三,約束政府總開支,就是約束政府總收入(包括稅收、國債和其他收入)。第四,立法約束不是絕對不變,而是變要講程序,不能隨意變。
為什么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就可降低被濫用財力的總量呢?最明顯的是,約束了政府總開支,也就約束了被濫用財力的總量?鋸堃稽c想:如果法定政府總開支不得高于國民所得的30%,那么即便全部財力都被濫用——這當然是不可能的——濫用總量也就是30%。為政府總開支安裝上法定的閘門,可以關(guān)住被濫用財力的總量。
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對降低財力被濫用總量的第二方面影響,是便于人大、輿論和公眾審查增加政府收入的建議和主張。是的,為改善收入分配,為調(diào)控經(jīng)濟,為各種長遠和短暫的緊迫需要,增加國債、稅收和政府其他收入的呼吁、建議和主張,幾乎無日無之。都有道理,但所有道理加到一起,可以加出一個大錯來——政府總收入增加過快,與國民經(jīng)濟的總體水平脫了節(jié),更與防范公共財力被濫用的能力脫了節(jié)。
有專家曾把稅收占GDP的比例,定義為“國家能力”。他們也許是對的,但要靠想象才能假定,取之于民的全部可以用之于民。在財力的取、用可能分道揚鑣的真實世界里,我們不能離開防范公共財力被濫用的實際能力來鼓吹增加國家財力。記得西游記吧,一個唐僧,要配上豬八戒、沙和尚和孫悟空,才能從西天取經(jīng)回來。要是三個唐僧配一個豬八戒,結(jié)局會怎樣?至于近來有人不知所謂的“大政府”言論,不過是把十個唐僧打包送上西天的偉大主張。
加一個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的限制條件,各種增加政府收入的主張就必須互相競爭。橫豎加了稅就減債,庫房多收了國企的壟斷利潤就減稅。因此,專家們不能僅僅論證“增”的理由,而且要論證“優(yōu)”的根據(jù),更要為“減”獻計獻策——否則就什么也加不進去。專家意見之間的競爭程度提升了,有利于人大、輿論和公眾做出正確的判斷。
最后一點重要。在一個行政主導的體制里,公共財力用途究竟何在、利用效率究竟如何,信息掌握在政府部門和關(guān)鍵官員手里。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政府內(nèi)部各機構(gòu)和各層次爭取國家財力的競爭也增加了。這樣,政府部門和官員們就互相“盯得緊”,也應(yīng)該更樂意配合審計和監(jiān)管部門約束其他部門的開支行為。就是說,行政部門和官員的信息優(yōu)勢,可為減少財力被濫用而用。
能夠做到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嗎?難。反正西方發(fā)達國家沒有一個做到過。美國幾乎做到,1982年參院以三分二多數(shù)票通過了“平衡預算限制稅收”的憲法修正案,但眾院表決少了兩票;
1994年共和黨“與美國締約”,包括了一個增加稅收必須得到國會絕對多數(shù)通過的修正案,最終以1票之差功虧一簣。歐洲的福利國家就不要談了。這也許說明,民主投票的政制難以立法約束政府總開支。
西方以外的世界如何?沒有查過。中國歷史上,康熙皇帝在1711年頒布過“人丁滋生,永不加賦”的詔令。據(jù)史家考證,田賦的正稅部分,“永不加賦”言而有信,但雜費和其他貓膩,卻從來沒有干凈利落過。田賦以外,清代商業(yè)流轉(zhuǎn)稅似乎永遠在加。更重要的是,“永不加賦”約束的是稅收絕對量,真的百分之百做到,政府財力不能隨經(jīng)濟總量增長而增長,一旦有事,“國家能力”危矣。
還是放眼未來吧。中國可以做到以法律約束政府總開支嗎?不敢說。敢說的只有一點,如果做到,“中國世紀”云云,就劃出了最重要的一條底線。在這個意義上,四分之一世紀改革開放帶動的經(jīng)濟成長還能不能持續(xù),成敗在此一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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