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胡錦濤總書記批示蘭成長案非同尋常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聘用人員蘭成長在山西渾源縣一手續(xù)不全的煤礦被傷害致死案,引起中國高層的重視。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長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國務委員、公安部長周永康,公安部常務副部長白景富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迅速查明情況,并盡快報告結果。中共山西省委書記張寶順,省委常委、秘書長申聯彬和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廳廳長杜玉林也先后作出批示,要求大同市公安機關抓緊立案偵查,依法嚴肅懲處責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根據中國新聞社的權威報道,各級領導是“相繼作出重要批示”,而不是“分別作出批示”,這意味著,是在胡錦濤總書記首先批示后,其他領導才進行批示的,批示是從上到下進行的。與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不同,公安機關是國家的行政機關,執(zhí)政黨和上級行政機關針對一些影響特別大的案件,指令作為其行政下級的公安機關 “迅速查明情況,并盡快報告結果”,不存在侵害司法獨立的問題,這一批示符合現行法律,也符合法理,這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都允許的。
值得注意的是,蘭成長案件是一起破案比較迅速的刑事案件,案情簡單、清楚、指向的結論非常明確,查處過程中也沒有遇到什么阻力,日理萬機的胡錦濤總書記為什么會對此引起特別關注并作出批示呢?很顯然,是因為中央注意到了這個案件一些特別需要提醒有關部門的地方,那么總書記在提醒什么呢?直接的提醒可以從山西省領導的具體批示中看出,即 “要求大同市公安機關抓緊立案偵查,依法嚴肅懲處責任人并做好善后工作!钡牵瑐刹榘讣、追究責任,這是公安機關理所當然的責任,所以,在一個案件沒有遇到辦案阻力的情況下,這樣的批示似顯多余?磥恚倳浀呐玖碛猩钜。
要理解總書記的深意,就要了解這起傷害致死案發(fā)生前后的背景。
據權威的中新社的報道,蘭成長案件的情況是這樣的:2007年1月11日上午9時35分,大同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10日中午(曾有媒體誤為9日上午),《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的蘭成長等人到渾源縣沙圪坨收費站附近一煤礦采訪,被礦上的人打傷,送往大同市第五人民醫(yī)院后,蘭成長因搶救無效于11日9時許死亡。
(胡錦濤等重視記者大同毆斃案要求迅速查明情況, http://www.chinanews.com.cn/gn/news/2007/01-24/859926.shtml, 中國新聞網,2007年01月 24日。)
盡管大同市公安局的新聞通告說公安局接警時間是 2007年1月11日上午9時35分,但是令人奇怪的是:
就在蘭成長被打的當天,大同市打擊假報假刊假記者專項工作領導組、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新聞出版局10日聯合發(fā)出《大同市打擊假報假刊假記者專項行動通告》。通告中說,“凡不持有新聞出版總署核發(fā)的《新聞記者證》,從事采訪活動的人員均為假記者。”(記者山西采訪煤礦被打死 當地通告打擊假記者,http://news.tom.com/2007-01-17/OI27/77838954.html ,2007年01月17日,東方早報 。)
1月17日的《東方早報》還報道:據大同市此打“ 假”辦工作人員稱,“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蘭成長并不是記者,只是該站臨時雇傭的人,因為他沒有正規(guī)的記者證件,山西站的站長也向當地政府表示沒有派蘭到該礦去采訪。所以不能說是記者去采訪,也不能說是被打死,蘭是第二天在醫(yī)院里死亡的”。
從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蘭成長案件發(fā)生后,大同市有關機關有很多重要舉措:一是通過臨時發(fā)布《通告》認定蘭成長為“假記者”;
然后當然地得出結論認定打死的“并不是記者”;
既而又強調蘭成長“不能說是被打死,蘭是第二天在醫(yī)院里死亡的”。
大同當局的荒唐邏輯是顯而易見的:首先,國際通行的記者概念是包括采訪人員、編輯人員和媒體作品的制作人員的,那個現在已經從其政府網站中撤除的《通告》所定下的“假記者”的概念顯然不妥。退一步說,即使蘭成長不是大同方面所認可的“記者”,但從蘭成長了解非法開采媒體的行為來看,他并沒有超出他作為《中國貿易報》“臨時聘用人員”的職權,并沒有冒充某種身份。蘭成長既然沒有冒充新聞出版署所認定的那種“記者”,就不存在假記者的問題。就象對一個進行某種民事調查的普通公民,你不能指責他是假記者一樣。蘭成長的“新聞采訪系非法活動”之說,完全沒有依據。其次,因為不是被打當時就死的,而是“第二天在醫(yī)院里死亡的”,就認定蘭不是被打死的,這一結論更加可笑,不值一駁。
更有意思的是,《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站長常旭日在蘭成長死后沉默很長一段時間以后聲稱:蘭成長和常漢文系該站聘用的工作人員,發(fā)了《新聞工作證》,處于試用期,主要任務是收集新聞線索,沒有采訪權,他們也未向站里請示報告,他們去那里干什么,站里不知道,純屬個人行為。(山西大同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記者被打死案告破 http://news.hexun.com/2024109.shtml ,2007.01.24,北京晨報。)新聞采訪的常識是:收集新聞線索也好,采訪也好,都可以要求見當事人,新聞工作人員也不必在每一收集線索行為之前都“請示報告”,相信《中國貿易報》也沒有對蘭成長的行為有事先的禁止性規(guī)定,《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站長常旭日的推脫責任的做法,也是非常不負責任的。
當然,在報道公布胡錦濤總書記等領導的批示之后,《中國貿易報》的正式聲明改變了這一看法,稱蘭成長為山西記者站的“工作人員”, 并要為其維權, “中國貿易報社正在協(xié)同相關部門做好事件的善后工作,并將盡最大努力維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同時本報還將一如既往地履行新聞監(jiān)督的責任和權力!保 關于本報山西記者站蘭成長被毆打致死事件的公開說明,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Article.asp?NewsID=1176, 2007年1月23日。)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胡錦濤等中央領導的批示雖然沒有明確否定、但也沒有認同山西省大同市當局關于蘭成長是假記者從事非法采訪活動的說法,也否定了《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站長常旭日所謂蘭成長的采訪行為是個人行為的說法。正因為有了胡錦濤總書記等領導的批示,才有此后山西省領導要求“抓緊立案偵查”和《中國貿易報》“盡最大努力維護新聞工作者的人身安全及合法權益”(注意,這里沒有使用記者一詞,而是用的“新聞工作者”)的正確立場。1月25日,警方已經改變了原來的說法,認為“蘭成長已經死亡,‘死無對證’,因此警方還沒有認定蘭成長是預謀前往敲詐!保ň轿凑J定蘭成長敲詐, http://news.thebeijingnews.com/0567/2007/01-25/014@238431.htm ,2007-1-25, 新京報。)
這一結果,令人欣慰。蘭成長案發(fā)生后,媒體和廣大民眾在遣責犯罪嫌疑人的暴行的同時,也紛紛指責大同當局和《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混淆是非、輕視人權的說法。而 胡錦濤總書記在此案發(fā)生后的特別批示,顯然是肯定了媒體和廣大民眾的愿望,但在對案件的具體批示上又沒有陷入政治評判:既沒有暗示這是一起記者(或者新聞工作者)深入虎穴、英勇獻身的事件,也沒有同意大同當局認為這是假記者涉嫌敲詐而導致的刑事案件的說法,而是把它當做一起惡性的傷害致死案件要求查處。胡錦濤總書記的批示客觀公正,大得人心。
對這樣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批示,當然不是光從命案的嚴重性來考慮的,因為這樣的命案,在我們這樣一個大國,每天都有發(fā)生。最高領導領導人的批示顯然另有深意,至少反映了以下的意圖:
一是說明中央領導注意到了大同方面轉移對非法開采、官煤勾結的視線的動機。大同方面認為死的是假記者,而且不是“打死的”,這一說法,是以一個在證據上并不成立的敲詐事由去激發(fā)人們同情打死人的兇手。從證據上來說,只有一個與蘭成長一起去的同事常漢文證明蘭成長流露過敲詐的想法,在蘭成長已死的情況下,沒有任何其他證據,以一個人的證言證明另一個人無法對證的證言,則為孤證,是不可能認定的。大同警方當時以孤證為依據宣稱蘭成長涉嫌敲詐,其用心是以貶低被害人的人格為手段,減輕人們對兇手惡性的評價,其最終目的是轉移人們對非法礦主這個特殊利益集團為非作歹的嚴重現狀的視線,從而避免人們注意山西大同非法開采的嚴峻現狀,以逃脫在非法煤礦問題上治理不力的責任。根據中國經濟時報著名反黑記者王克勤的調查,2006年5月,太原市安監(jiān)局腐敗案中,有5名局長落馬。一年內,山西境內7位安監(jiān)局長深陷牢獄,其罪名大多為貪污、受賄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圍繞煤礦的腐敗可謂是觸目驚心。對非法煤礦,凡是能有點權能來查的部門都會來查,“隨便開個車來查一下就是幾萬塊錢,沒有錢擺不平的事,黑煤礦背后都有大大小小的后臺,否則根本就無法生存!苯鼛啄晟轿餍侣勵l出,圍繞的焦點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揮霍無度”的煤老板,另一個是持續(xù)不斷的礦難。記者對媒體公開報道過的山西礦難數據進行了不完全統(tǒng)計,從2006年1月到2006年11月底之間,山西全省共發(fā)生礦難26起,死亡468人,傷17人,失蹤17人。這只是公開的數字,隱瞞的礦難記者無從知曉。( “侯四”們的黑煤礦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NEI/200701241.htm ,中國經濟時報,2007.1.24)中央領導批示,旨在警告大同當局不要轉移視線,表明中央已經注意到大同市乃至山西省非法開采、官煤勾結的嚴重性。我估計,這一事件將可能成為中央徹查大同甚至于山西省非法開采和官煤問題的導火線,而這正是大同和山西當局所擔心的。但他們沒想到的是欲蓋彌彰的手法并沒有瞞住中央的眼睛,反而可能引火燒身,徹底暴露非法開采的所有問題。
二是表明中央在各種利益主體發(fā)生矛盾的時候,已經在力戒過去對重大事件處理時非此即彼的簡單做法,而是用法治渠道分清是非,處理糾紛。在當今社會,各種特殊利益群體在進行博弈時,用政治判斷的做法不能解決新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在非法開采嚴重的同時,假記者在大同泛濫,真記者中也存在很多問題,2005年1月10日《北京晨報》題為“山西:假記者泛濫成公害 ”的報道稱:2004年春節(jié)過后,山西省冒出十幾家非法期刊社,從事非法新聞采訪活動。對此,山西省多次進行專項整治。僅2004年,山西就取締非法期刊社、工作站、記者站21個,移交和警方抓獲的假記者17人,他們以事故為由向煤礦索要“ 封口費”、進行敲詐勒索。在太原、大同等地,駐當地的中央和外埠媒體的記者站為數不少,并且有些媒體的名字非常陌生。一位當地媒體的記者說,在山西設立記者站的媒體有80多家。在大同街頭記者看到一些高檔轎車上,前擋風玻璃后邊放著很顯眼的“某某報”“某某周刊”等牌子。(假記者何以泛濫?http://www.cet.com.cn/20070124/GUOJI/200701241.htm ,中國經濟時報,2007.1.24)從現有的證據來看,蘭成長并非假記者,也不是非法采訪,而是一個在進行調查的“新聞工作者”,但即使將來調查出他確有非法行為,也不能掩蓋大同非法開采者及其背后的靠山這一特殊利益集團擔心被發(fā)現的觸目驚心的黑幕。假記者和真記者的敲詐勒索行為、非法開采和其背后的貪腐行為都應當受到嚴厲打擊。而在蘭成長案件中,非法礦主倚仗金錢撐起的黑惡勢力,動輒出手傷人致死,殘忍無度,顯然是首先應當“依法嚴肅懲處”的。對這樣的嚴重刑事犯罪,在任何時候都沒有估息的理由。所以,胡總書記的批示,也表明中央打擊各種特殊利益集團所形成的黑惡勢力的警告。
根據以上分析,從最高公安司法部門對刑事案件的處理慣例來看,單就一個刑事案件,公安部作為一個專管刑事案件的部門,不應當會考慮官煤問題、山西省及大同市對蘭成長身份的態(tài)度問題,所以,決定對蘭成長案進行專門批示,不會是公安部的決策;
蘭成長案發(fā)生后,山西省委宣傳部于1月16日也聲稱:“經核實,死者蘭成長為中國貿易報山西記者站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到該單位還不到3個月時間。蘭成長不是正式記者,沒有采訪資格,他到渾源縣采訪是個人行為,組織上沒有委派他前去。死者不是記者,這案子是一般刑事案件!迸c大同市所謂假記者之說如出一轍。山西省委宣傳部應當代表了山西省領導的立場<熱蝗銜?煞檬搶汲沙ぁ案鋈誦形?保?恰耙話愕男淌擄訃?保?得魃轎魘×斕擠矯嬉膊⒉蝗銜?汲沙ぐ贛Φ幣?鹛乇鷸厥櫻?虼艘膊換崽乇鹋?盡K?裕??鷙?跆巫蓯榧嵌哉庖話訃?乇鷸厥擁模?荒蓯淺?接諫轎魘〖骯?膊恐?系娜。也就是藫?嗆?跆巫蓯榧潛救嘶蛘咧苯酉蛩?涸鸕鬧悄曳⑾至蘇庖話訃?澈笠?氐母叢游侍猓?傭??系刈鞒雋朔淺J實鋇吶?盡?
胡錦濤總書記對蘭成長案的批示,表明中央敏銳地觀察到了一個刑事案件之后,當地政府、非法礦主、新聞媒體、當地民眾等各方利益群體的動向和每一個群體內部的復雜因素。從一個國家的意義上來說,蘭成長案本身并非大案要案,但中央領導重視的程度和批示的內容都體現出了中央對和諧社會建設中各種特殊矛盾處理時的政治智慧。觀此一例之后的感慨是,如果在其他各種矛盾中,中央都能如此細致地體察民情、深知國情,以人為本,則是中國之幸、人民之幸。
2007.1.29于湘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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