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打開法經濟學的大門——評《法經濟學:基礎與比較》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一
1960年科斯《社會成本問題》、1961年加爾布雷西《關于風險分配和侵權法的一些思考》二篇論文,一般被視為現代法經濟學誕生的標志。此后,法經濟學幾乎一直成為交叉研究的熱門學科之一。它不僅吸引了許多法學家跨越其傳統(tǒng)領域的墻頭,也有大批經濟學家、特別制度經濟學家投入了極大的熱情進行研究。甚至可以說,迄今為止最重要的法經濟學成果依然出自于經濟學家。例如,加里·貝克爾嘗試將效用最大化假定運用于人類一切行為,對犯罪、家庭等進行的經濟分析,詹姆斯·布坎南和戈登·塔洛克創(chuàng)立的公共選擇理論。當然,法學領域的理查德·波斯納法官也對此作出了杰出貢獻。
時至今日,經濟學方法幾乎應用于一切法學領域之中。在美國的法學院,法經濟學早已成為一門主流學科,歐洲的法經濟學也發(fā)展得很繁榮。不過在中國,法經濟學研究卻還處于起步階段。法經濟學大概于十幾年前介紹到中國,初時還有些熱度,但至今為止既沒有掀起高潮,也沒有運用經濟學原理分析中國法律制度和實踐的重要作品出現,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介紹和引進,以及運用成本—收益等簡單的經濟學方法、博弈論等分析工具來討論某些法學問題,甚至法經濟學基礎理論方面的評述和研究還相當薄弱。
《法經濟學:基礎與比較》正是一本對法經濟學基礎理論進行系統(tǒng)和深入論述的專著。該書分兩篇:上篇集中討論法經濟學的基礎理論,下篇解讀并比較經典人物的思想。與國內同類作品相比,該書有鮮明的特色:
第一,學術定位。該書是一部深入探討法經濟學基礎理論的專著;
但對于法經濟學的初學者而言,它也很適合作為一本入門教材,因此我也傾向于把它理解為一部專著式教材。書中內容極有深度,絕不是泛泛之作,該書其中有相當部分在《中國社會科學》等刊物發(fā)表,魏建撰寫的數章皆出自其影響較大的博士論文《當代西方法經濟學的分析范式研究》(西北大學2001)。
第二,突出重點。與上述特點相關,作者自然不會注重對法經濟學面面俱到的描述——因為面面俱到往往會欠缺深度(就像國內許多法經濟學教材那樣),而是擇其重點進行深入探討。對于重點的把握,我以為該書是相當到位的。如該書重點論述的科斯定理與法經濟學,作為經濟學基礎行為假設的理性選擇理論,法經濟學的精神、假設和方法論,效率視角下的公平關系的審視,康芒斯、波斯納等人對法律的經濟分析等。只有充分掌握上述法經濟學的基礎,才有可能深入地了解法經濟學的體系和內在精神;
而另一方面,只要對上述基礎原理加以透徹地掌握,對于像本人這樣只打算以簡單的經濟學原理進行法律的經濟分析的人士,通常也就足夠了。
二
法經濟學是什么?按照一篇經典文獻的解釋,它是指“應用經濟學理論和方法來檢驗法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結構、演化和影響”。按作者的觀點,應從廣義上理解法經濟學,即指對社會中法律現象和經濟現象之間的關系的研究。在厘清概念后,作者對法經濟學的發(fā)展史作了細致描述:從《十二銅表法》到《薩利克法典》,從孟德斯鳩、貝卡利亞到邊沁、穆勒,從威廉·配第到亞當·斯密,一直到法經濟學運動的兩次浪潮。
隨后,該書立即轉向了現代法經濟學的奠基人羅納德·科斯的理論。科斯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的思想被施蒂格勒歸納為“科斯定理”?扑苟ɡ砜筛爬閮蓚具有普遍意義的命題:(1)有效性命題,即不管權利初始安排如何,如果交易成本為零,資源配置的結果都是有效率的;
(2)無關性命題,即如果交易成本為零,資源的最終配置結果與權利不同的初始安排無關。作者界定了科斯定理的概念,理清了其適用范圍,評價了其影響和地位,并得出結論:該文在使法經濟學從對顯性市場行為轉向隱性市場行為的分析上具有重要意義,并展示了法律制度對于資源配置的重要性,這樣就促使分析和研究法律制度成為經濟學家的重要使命。有關科斯定理的詳細討論十分必要,因為它是每一位有意了解和研究法經濟學的人首先需清楚認識的基礎理論。
對作為現代主流經濟學基本行為假設的理性選擇理論,該書第三章進行了深入分析。作者創(chuàng)新性地從形式和內容兩方面精練了“理性”的概念,提出“新理性選擇理論”,強調以此為基礎的法經濟學將有更廣闊的發(fā)展前景。這是該書的主要貢獻之一。
按第四章的論述,法經濟學的假設即經濟人假設,包括目標、能力、行動三方面。法經濟學的方法論可分為三層次:方法論個人主義第一層次;
思維的第二層次;
技術上的第三層次。法經濟學依靠源自經濟學的假設和方法,形成了內在的學術精神,可分為人道主義、工具主義、自由主義三層次。這種學術精神對傳統(tǒng)法學和經濟學都帶來了巨大的沖擊,其中一個集中體現就是大大提高了效率與公平的兼容性。第五章試圖理清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提出公平本身就包含平等與效率的權衡。
下篇對法經濟學幾位經典人物的思想進行評述。亞當·斯密最先把經濟學分析擴展到法律制度。他認為:適當的制度安排既可激發(fā)經濟行為主體的動機,又可充分發(fā)揮其才能,進而促進國家財富的增長。相反,不恰當的制度會抑止經濟行為主體的動機和才能,從而阻礙經濟進步。
馬克思對法律的經濟分析可概括為:從經濟角度看法律,對法律現象進行經濟分析,探尋隱藏在法律背后的經濟邏輯;
從法律角度看經濟,對經濟現象進行法律分析,揭示經濟現象背后的法律邏輯。他與現代西方法經濟學的區(qū)別在于:沒有以“個人理性”及相應的方法論個人主義作為研究方法的基礎,以“效率”為核心的衡量標準,以“成本—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為基本分析工具,而將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法思想融入政治經濟分析中,洞察到法律制度背后的經濟根源。
康芒斯是舊制度經濟學代表。他極其重視法律制度在經濟發(fā)展中的作用,批評傳統(tǒng)經濟學把法律制度排除在外的做法。通過“交易”這一基本單位,他把法律、經濟學、倫理學聯系在一起?得⑺沟姆ń洕鷮W主要包括集體行動理論、利益和諧理論和“法制決定論”。他對“財產”與“財產權利”的區(qū)分,有關“交易”概念的一般化,對科斯等后來者產生了重大影響。
波斯納是當代西方法經濟學的集大成者。他把經濟學理論和方法全面運用于法律和法學的每一領域!斗傻慕洕治觥房芍^迄今為止最優(yōu)秀的法經濟學教科書,正是這本書標志著法經濟學完整理論體系的建立。波斯納的主要著作皆被譯成中文,有關研究較多,但對他的批評也十分激烈。有關批評主要集中于其效率絕對主義立場——當然,這也是法經濟學所遭受的主要批評。事實上,近年來波斯納法官逐漸對效率導向采取節(jié)制態(tài)度,注重實踐理性和非經濟性價值目標。
最后,作者對上述四位學者的思想進行比較。斯密、馬克思、康芒斯更多地從宏觀、抽象層面研究法與經濟之間的關系,而波斯納主要從微觀、具體角度對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進行經濟分析。斯密、波斯納運用方法論個人主義,而馬克思、康芒斯堅持方法論的整體主義。
該書無疑是近年來中國法經濟學基礎理論研究的一部佳作。無論是法經濟學的初學者,還是打算系統(tǒng)梳理法經濟學基礎理論的進階者,無論是尋找一本法經濟學的教科書,還是有意運用法經濟學做些研究,讀讀這本《法經濟學:基礎與比較》,都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三
盡管《法經濟學:基礎與比較》是一部有學術份量的著作,但它也存在一些欠缺之處:
第一,寫作風格方面。正如有人說道,“缺點是優(yōu)點的延長線”,可以說,該書的優(yōu)點也帶來了一定的不足。正因為它突出重點,甚至是過分地突出重點,導致讀者不容易把握法經濟學的整體體系和框架——當然,這并非作者之目標。但倘若作者能在介紹和評述法經濟學整體框架的基礎上,再深入探討重點論題,將更有助于法經濟學的初學者。正是由于該書一些章節(jié)直接來源于作者的學術論文,因此倘若擔當專著式教材之功能,對初學者而言可能會略顯艱深。在更通俗易懂地表達思想方面,該書也有些不足。
第二,內容選擇方面。在對重點內容的選擇上,作者忽略了當代法經濟學的一些極其重要代表人物,例如貝克爾、施蒂格勒、布坎南等,對于法經濟學十分重要和實用的博弈論也未加提及。該書的內容可以說略顯陳舊,比如,對西方法經濟學的最新動向就介紹得不夠。舉例而言,作者對近年來頗有影響的社會規(guī)范分析及其代表人物羅伯特·埃里克森(《無需法律的秩序》)、埃里克·波斯納(《法律與社會規(guī)范》)只字未提。下篇“法經濟學的分析比較”也僅僅比較幾位經典人物的思想,而未對其他論題加以對比,特別是未將中國的法經濟學研究狀況納入到比較的框架,甚至極少地涉及“中國問題”。
當然,我們不能對作者過于苛刻,一部不到30萬字的作品無疑不能面面俱到,因此不必與波斯納法官80多萬字的洋洋巨著《法律的經濟分析》相比。而作者并非沒有認識到上述局限,實際上他們也聲稱此書系一項階段性成果。因此,我也期待早日閱讀作者的后續(xù)成果。
魏建、黃立君、李振宇:《法經濟學:基礎與比較》,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版,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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