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毓朝:從賴昌星、玉山江/塞利爾案看加中關系政治法律層面的爭議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近年來加拿大和中國的關系進入了自1970年兩國建交以來明顯的低谷。在間諜問題、人權問題、西藏問題上以及兩國之間幾個懸而未決的司法案件都引起了少見的公開爭執(zhí),為兩國關系的冷淡場面雪上加霜。其中兩國之間因為賴昌星遣返案的遲遲未決和維吾爾族“東突分子”加拿大公民玉山江(英文姓名為HuseyinCelil ,胡賽音。塞利爾)在中國被判重刑而產(chǎn)生的爭執(zhí)尤其引人注目。通過對這兩個有代表性的案件的簡單分析也許能幫助我們從政治和法律層面更好的理解加中關系產(chǎn)生此類問題的原因。
賴昌星是中國九十年代著名的福建廈門遠華集團的董事長,也是“遠華走私行賄”等經(jīng)濟罪案的主要嫌疑人,中國公民持香港身份證。在1999年遠華案在中國被調(diào)查起訴,大批涉案人被捕的情況下,賴昌星攜全家逃到加拿大。隨后中國司法當局在得知賴昌星藏匿于加拿大溫哥華的情況后,曾派遠華案專案組(又稱420專案)的人員到加拿大勸說賴昌星回國投案自首,但最后遭到賴的拒絕。中國外交、司法當局于是通過外交渠道照會加拿大,正式要求加拿大政府將遠華案主要嫌疑人賴昌星遣返中國。但因為中加之間沒有引渡協(xié)定,所以中加雙方必須合作通過其他途徑將賴昌星遣返。隨后2000年賴昌星在其法律顧問的建議下申請難民身份,宣稱遠華案是政治迫害案,他回到中國會遭到酷刑對待甚至死刑,請求加拿大給與政治庇護。因為賴昌星正式提出難民申請,按照加拿大的相關法律程序,遣返事宜必須在難民申請審核結束后才可考慮,于是這就開始了賴昌星和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漫長至今的司法官司。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賴昌星與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的司法官司過程中,中國外交部門和司法部門向加拿大司法當局提供了全面、充分的合作。中國外交部以中國政府的名義向加拿大出具正式的外交承諾保證賴昌星遣返回中國后不會被判處死刑或者死緩。中國的司法部門,特別是檢察機關向加拿大提供了遠華案的大量案件材料,甚至允許加拿大移民部官員在中國直接詢問了幾個重要的遠華案涉案人,包括賴昌星的哥哥和前公安部部長李紀周。加拿大司法當局和外交部都一致承認中國在這方面的合作是前所未有的。從中國總理到最高法院發(fā)言人對賴昌星案的表態(tài)也可看出中國對賴昌星遣返回中國受審是志在必得。但到目前為止,賴昌星遣返中國的案件仍然懸而未決,令中國方面,包括官方和民間輿論非常失望甚至惱怒。
但人們必須看到賴昌星遣返案目前的拖延情況主要是加拿大司法體系的程序結果,而非加拿大行政當局故意與中國為難。加拿大是個移民國家,對各類移民申請包括難民申請的要求也比較寬松,而且成功率很高。從加拿大相關的法律程序看,賴昌星試圖留在加拿大而避免回到中國面臨走私、行賄控罪而接受中國司法機關審判的第一途徑就是申請難民身份而得到保護,在申請難民的過程中賴及其全家可以在加拿大居留。如果難民申請不能成功賴昌星還可以在遣返的問題特別是遣返危險評估上做文章。到目前為止,賴昌星就是這樣做的。賴昌星的難民申請在2002年5月被難民署正式否決;
聯(lián)邦法院也在2004年6月否決了賴昌星對難民申請被拒的司法核查要求;
聯(lián)邦上訴法院又在2005年4月否決了賴昌星的上訴;
而最高法院則在2005年9月拒絕聆訊對其難民申請被否決的上訴。應該說到目前為止與賴昌星難民申請有關的司法程序已經(jīng)走完,與難民申請相關的法律救濟條款到2005年底也基本上已經(jīng)窮盡。但到此時還沒有涉及到遣返問題,僅是賴昌星難民申請的法律程序已經(jīng)用了差不多六年時間,賴昌星的律師費據(jù)說至少已經(jīng)有幾百萬加元,而加拿大在與賴昌星一案相關的司法程序上的花費據(jù)說也已經(jīng)達到了幾百萬加元。這對加拿大來講也實在是費時費錢的一場官司。加拿大社會輿論對這類沒有成果的大量花費納稅人錢的案子也非常不滿,但基于加拿大目前的司法系統(tǒng)獨立的性質和運作方式,政府行政部門和社會輿論對此也無可奈何。
在賴昌星難民申請被拒的情況下,2006年5月,加拿大邊境服務局宣布移民暨難民署已經(jīng)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的危險評估(PRRA),認定賴被遣返后基本沒有被判處死刑和面臨酷刑、虐待的危險,因此決定正式啟動遣返程序。而賴昌星在難民申請失敗后就準備與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開始另一輪較量,題目就是挑戰(zhàn)移民部遣返令按照程序要求作出的賴昌星回到中國后的危險評估,包括賴昌星回到中國后人身安全的威脅、酷刑和無法得到公正審判的危險。賴昌星的律師隨后向聯(lián)邦法庭提出延緩遣返的上訴,要求對移民部的危險評估進行司法復核。在2007年4月5日,在差不多賴昌星的上訴提出一年以后,賴昌星案峰回路轉,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的主審法官德蒙蒂格尼做出一個非常重要的有利于賴昌星的裁決。在長達八十多頁的裁決書中,法官詳述了賴昌星案到目前為止的進程,基本承認中國司法機關提供的證言的可信度,肯定了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拒絕賴昌星難民申請的決定的合理性,認定賴昌星是經(jīng)濟犯罪的嫌疑人,不是政治難民;
同時也基本接受了中方發(fā)出的外交承諾,認定賴昌星遣返回中國后沒有生命危險。但是法官對加拿大移民局對賴昌星被遣返的危險評估的其它方面提出了幾項嚴肅的質疑,在此基礎上決定準許賴昌星律師的要求對賴遣返前危險評估報告進行司法復核的申請,并由此宣布移民局在此之前發(fā)出的遣返令無效。隨后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裁判官取消了對賴昌星的禁制令,賴昌星獲得在加拿大旅行的自由。一方面賴昌星歡天喜地的迎來自己有限制的自由,而另一方面中國政府和中國駐加外交機構都對此非常失望。加拿大主流傳媒對此倒是沒有大肆渲染,大都是對這次加拿大司法系統(tǒng)所作決定的帶諷刺性的簡單報道,也許是因為媒介對加拿大司法系統(tǒng)能做出這樣對嫌疑人有利的裁決已經(jīng)習以為常。
聯(lián)邦法官對移民局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的批評集中在四個方面,而這四個方面的檢定問題在類似的遣返案件上有一定的普遍意義。因此最后賴昌星遣返案將朝什么方向發(fā)展特別是最后的司法裁定將對其它與中國有關的遣返案件有指標作用,因為加拿大法律體系注重程序正義和判案案例的原則?紤]到目前還有相當數(shù)目的中國經(jīng)濟犯罪嫌疑人在加拿大居留,如另外一個著名的東北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中國銀行巨額存款流失案嫌疑人高山和李氏兄弟也在溫哥華經(jīng)過類似的司法程序等待遣返,賴昌星案的最后結果很有可能標志加拿大司法系統(tǒng)處理相應案件的一種模式,對中國如何將外逃的經(jīng)濟罪犯引渡/遣返回中國接受司法審判,如何追回數(shù)以億計的國家財產(chǎn)方面有非常重大的指標意義。細讀法官的裁決,可以看出他的結論主要是針對移民局的遣返前危險評估報告的法律細節(jié)上的質疑,包括四個重要的檢定問題:1)移民局的危險評估有沒有預設立場(主要指移民部官員是否無條件、無疑問接受中國方面提出的證據(jù)和承諾,如果有,那就對賴昌星不公平),程序中有無足夠的聽證;
2)認為賴昌星遣返后可以免死和不會受到酷刑的評估均是建立在中國外交承諾的基礎上,但這類外交承諾有無國際承認的標準和保證;
3)另外中國的外交承諾只是個案性質的,而中國司法的實際相關行為且是否與國際組織對中國司法內(nèi)部問題如酷刑、虐囚報告情形相符;
4)即使在中國司法實踐中酷刑和虐囚的問題被看作是個別現(xiàn)象,而且因為賴昌星案的引人矚目性減少賴受到酷刑或不能獲得公平審判的可能,但如何保證這種情況一定不會發(fā)生,具體對加方來講有什么樣的保證與核查措施。雖然法官的這四個檢定問題主要是具體的法律層次的,但明顯可以看出該法官在聆訊了賴昌星律師提供的大量對中國司法制度不利的證據(jù)后對中國政法體系形成的深刻的不信任態(tài)度。而且這樣對中國司法的懷疑在加拿大司法界不是孤立的現(xiàn)象。
但加拿大移民暨難民署顯然對法官的這個裁定不以為然,已經(jīng)上訴到聯(lián)邦上訴法院,所以目前并不準備按照聯(lián)邦法院法官的要求重新撰寫遣返前危險評估報告。不管移民暨難民署上訴的結果如何,即便賴昌星失利,他還可以再上訴并進一步請求司法救濟。到目前為止,賴昌星的律師確實非常成功的利用了一切可以運用的法律手段幫助了賴昌星。相信賴昌星和他的律師會繼續(xù)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司法途徑將遣返拖下去,從純粹法律程序的角度說,賴昌星遣返案再拖上二、三年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最后的結果仍有很多不定因素。要指出的是,這樣的冗長的案例經(jīng)驗在加拿大與遣返、引渡相關的司法程序中是很常見的。一方面加拿大的司法程序的制度規(guī)定給當事人提供了這樣延耗時間的可能,當然另外一方面也取決于當事人是否有足夠的金錢和其它資源在這個漫長而繁瑣的司法程序里面支撐下去。
玉山江/塞利爾案與賴昌星案明顯不同,從法律角度講爭議比較簡單但對兩國關系來說更具破壞性,因為這是兩國政府行政高層直接卷入的案例。玉山江/塞利爾是出生在新疆的維吾爾族人,根據(jù)中國政府公布的簡單的背景資料,玉山江是主張新疆獨立的東土耳其斯坦自由組織的成員,被控在中國曾卷入了一系列分裂主義、恐怖主義性質的活動而被新疆警方逮捕判刑,但后來越獄出逃到了烏茲別克斯坦和吉爾吉斯斯坦,據(jù)指控他后來又在吉爾吉斯斯坦卷入了包括謀殺當?shù)鼐S族人士和中國外交官的兇殺案件而被通緝,而且烏茲別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中國都將玉山江作為重要的犯罪嫌疑人通報了國際刑警組織,在2000年發(fā)出了國際通緝令。但他后來用假身份文件輾轉到了土耳其獲得了聯(lián)合國公約難民身份,2001年他用其難民身份獲得加拿大接受為永久居民,在2005年成為加拿大公民。隨后2006年他以加拿大公民的身份旅行回到烏茲別克斯坦,被那里的警方逮捕,后來根據(jù)中國與中亞各國簽訂的反恐條約引渡回中國。玉山江/塞利爾隨后在中國受到審判,在2007年4月因分裂國家和恐怖主義罪被新疆烏魯木齊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因為玉山江/塞利爾在被中國拘押前的旅行中使用的是加拿大護照,中加之間為此問題發(fā)生爭議是必然的。加拿大政府認定玉山江/塞利爾在最后被中國拘押和審判前的身份是加拿大公民,而加拿大政府認為自己有保護在海外旅行居住的加拿大公民的責任。但這個案件最后演變成兩國之間高層次的爭端有些出人意外。據(jù)說加拿大總理哈珀在2006年底與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在河內(nèi)的亞太合作首腦會議期間的短短的15分鐘的會面中還直接提到此事,胡錦濤則回應說玉山江是中國公民,不承認他的加拿大公民身份,認定審判玉山江一事是中國的內(nèi)政,加拿大無權干涉,結果雙方的談話不歡而散,這在兩國首腦外交交往中大概是非常少有的對抗性的場景。中國隨后拒絕了加拿大政府根據(jù)雙方的領事條約規(guī)定提出的對玉山江的探視和其它介入要求。加拿大則繼續(xù)抗議中方的處理方式,威脅說如果中國不能遵循雙方領事條約的要求與加拿大合作,加拿大將重審1999年雙方簽訂的領事條約的內(nèi)容。雙方在這個問題上一直唇槍舌劍互相辯駁。一直到加拿大外長麥凱在2007年5月對中國的訪問時與中國新外長楊潔篪的會談中還涉及此事,在公開場合中國和加拿大各自的強硬立場依舊。
在玉山江/塞利爾案件的加中雙方的爭議中我們可以看到雙方的分歧非常巨大。有意思的是加拿大主流媒體在對此事的報道上一般都用“加拿大人權活動人士被中國判重刑”這樣具有明顯價值判斷的標題,雖然實際上玉山江/塞利爾被中國起訴的“犯罪事實”與加拿大無關而且也沒有發(fā)生在加拿大。而中國則堅持認為玉山江是卷入分裂國家和恐怖主義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所以該案件不是人權問題,而是國家安全和反恐問題。但對玉山江/塞利爾相關行為的定性的爭端還不是兩國之間法律層面的爭議中心所在。真正的爭端在于如何認定玉山江/塞利爾的法律上的國籍身份,實際上也是雙方司法管轄權的爭議,而且在這個問題上雙方看上去針鋒相對。因為如果中國只要承認玉山江/塞利爾的加拿大公民的身份,中國政府從外交領事協(xié)定的角度講就須同意和接受加拿大對玉山江案的探視、介入和對當事人的其它幫助。加拿大則認為因為玉山江/塞利爾在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后并沒有在加拿大有任何犯罪行為,所以加拿大對于一個無罪的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保護有法律根據(jù)。但從加拿大的角度看,如果加拿大承認中國基于玉山江/塞利爾過去在中國和中亞的犯罪行為而具有對他追訴判刑的司法權力,那可能就自己否定了對玉山江/塞利爾案件的直接介入權利。所以加拿大實際上只是要求加拿大根據(jù)中加領事協(xié)定對玉山江/塞利爾案有探視、旁聽和幫助當事人的可能。有關加拿大對待類似案例的方式可以參照的是幾乎與此案件同時發(fā)生的一位有加拿大和埃及雙重國籍的阿拉伯人莫哈默德埃爾阿塔(Mohamed el-Attar)在埃及被法庭以以色列間諜的罪名判了十五年徒刑。(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加拿大外交部也同樣提出根據(jù)領事條約的交涉,但該案沒有發(fā)展成兩國高層的直接卷入的外交爭端。
其實純粹從法律角度說,加中雙方在玉山江案件的立場都有可議之處。中國的國籍法確實不承認雙重國籍,但在特定情況下(比如在承認雙重國籍的國家)中國公民獲得其它國籍的問題上采取的基本上是自動放棄模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自愿取得或加入外國國籍的,就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其失去中國國籍的情況就成為既成事實,但在實際過程中并沒有要求當事人特別聲明放棄中國國籍的出籍程序。否則成千在加拿大移民的中國人的中國國籍就都沒有正式放棄。嚴格的講中國政府在法律上并沒有拒絕在個人自愿基礎上中國公民選擇其它國籍,只不過法律嚴格規(guī)定在你選擇其它國籍的那天開始,你就自動放棄了中國國籍。從這個意義上說中國拒不承認玉山江/塞利爾2005年以后到現(xiàn)在具備加拿大公民身份而不再是中國公民在法律上說是有問題的。另外,中國駐外領事部門拒絕為一些海外流亡人士的中國護照延期或拒絕仍未放棄中國國籍的一些海外人士回國的行為在國籍法上也并無足夠法律依據(jù)而且違反中國簽約的國際人權公約的原則,所以說中國在國籍問題上的政策行為也有與自己制定的相關法律不合的現(xiàn)象。但對加拿大來說,從法律上講,即便玉山江/塞利爾現(xiàn)在是加拿大公民,他被吉爾吉斯坦通知國際刑警發(fā)出國際通緝令在他獲取加拿大公民身份之前,因此他在此之前被其它國家包括原來的居住國中國檢控的“罪行”并沒有隨加拿大公民的獲得而消失。否則的話,邏輯上講罪犯可以用獲得其它國家國籍的方式逃脫罪責。所以在美國、加拿大的移民和公民申請的程序上都嚴格要求申請人提供無犯罪記錄的證據(jù);
而且中國在中國公民出籍的問題上也有相應規(guī)定,罪犯或犯罪嫌疑人不能出籍(很可能中國就是據(jù)此法律規(guī)定拒絕承認玉山江的加拿大國籍的)。因此加拿大似乎也應該重新核查玉山江/塞利爾在申請加拿大公民時是否如實報告了他在獲得難民身份之前的政治行為和當時加拿大移民和公民部是如何評估他的相關紀錄的,當然這是另外的問題,無關現(xiàn)在加中雙方的爭議。從現(xiàn)有的兩方面的法律依據(jù)看,加拿大在玉山江案的法律責任是領事探望、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之類的要求,并非挑戰(zhàn)中國在這個具體案例上的司法審判權。不過到現(xiàn)在為止中加雙方在玉山江案件上玩的幾乎是“零和”游戲,因為不管是從屬地還是屬人的司法管轄權的角度看,中加雙方似乎都在這個個案上拒絕對方的司法管轄權。最后如何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雙方一定的靈活性和外交智慧。當然因為這是兩國行政部門直接卷入的法律案件,不同于賴昌星案件完全運作在加拿大的司法程序中,所以在玉山江/塞利爾案件上不排除將來雙方行政部門達成妥協(xié)用外交渠道私下解決的可能,比如在保外就醫(yī)的情況下驅逐出境,但也有相關法律細節(jié)需要注意(比如按照中國相關法律,無期徒刑者不能保外就醫(yī))。
通過對這兩個指標性的法律爭議的簡述我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個在加中關系里可能潛在發(fā)生沖突的與法律相關的重要問題:首先,加中兩國確實在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民權觀念等方面有很大的差異。這其實也代表了中國和大部分西方國家之間在法律層面分歧。這些分歧必然會在中國與西方國家的交往中因某些具體的案件產(chǎn)生法律上的爭議。西方國家有司法獨立的傳統(tǒng),因此政府行政部門其實一般不能在具體的法律案件上進行干涉(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最后補救的干涉行為比如總統(tǒng)或總理給與特別赦免)。加拿大司法體系注重司法獨立、程序正義的原則,當然這樣也造成程序繁瑣、緩慢、無效等問題。所以從中國的角度說,如果了解加拿大的司法體制和法律行為習慣就不能指望加拿大政府和外交部門能按照中國的要求很及時很有效地解決與中國有關的司法爭議問題。另外,中國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與加拿大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行為在罪、責、刑等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別。像大部分西方國家一樣,加拿大早已廢除了死刑,盡管對其它國家保留死刑加拿大不能干涉,但對于非暴力犯罪判死刑的行為加拿大特別持反對態(tài)度。所以在中國仍然對一些非暴力犯罪如經(jīng)濟犯罪實行死刑的情況下,加拿大司法當局對遣返回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到中國受到審判自然持非常謹慎保留的態(tài)度。這是加拿大法律界的一貫立場,其實不僅是針對中國的。八十年代加拿大曾經(jīng)有過一個著名的華裔罪犯吳志達(Charles Ng)的遣返案、吳是前美國陸戰(zhàn)隊士兵,在加州犯下系列謀殺罪后潛逃到加拿大卡爾加里。最后應美國警方要求被加方逮捕,在逮捕時吳拒捕并且射傷了一個加拿大警察。美國加州司法當局要求引渡吳志達回美國受審,就是因為吳志達可能在引渡回美國后被判處死刑,加拿大司法當局開始也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吳志達和他的律師就利用加拿大相關的司法程序把遣返案拖了六年,直到1991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最后勉強以多數(shù)裁決加拿大司法部門在未獲美方保證不判處嫌疑人吳志達死刑的情況下最終同意引渡吳志達到美國并沒有與加拿大權利和自由憲章的精神不符,因吳志達的多項謀殺罪屬于極端暴力犯罪。在此之后吳志達才被遣返到美國。最后吳志達被加州法庭判處死刑,但到今天仍然尚未執(zhí)行。由此可見,對加拿大來講遣返犯罪嫌疑人到可能對當事人實行死刑的國家從來都是很嚴肅的決定,必須要謹慎作出,這類的遣返案官司很可能一直打到最高法院。而且不僅中加之間在司法制度上有很多差別,就中國自己的司法實踐的情況看,即便是根據(jù)中國自己的新聞報道,我們也看到在中國司法中確實有許多有法不依、執(zhí)法不嚴和司法腐敗的現(xiàn)象,賴昌星的律師可以很容易找到具體證據(jù)強調(diào)賴昌星遣返后很可能會面臨不公正的審判,也不能完全排除受到威脅、逼供的可能。這些現(xiàn)實問題都對加拿大有關部門完成中國犯罪嫌疑人遣返的程序不利。在賴昌星案件上這些因素已經(jīng)對賴昌星遲遲不能遣返造成重要影響,而在其他類似的案件上恐怕還會起相同的阻礙作用。如果我們注意到中國與其它國家簽訂引渡條約的情況看,大部分西方國家在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問題上的猶豫態(tài)度與加拿大的情況類似。所以加中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的爭議其實是有代表性的。
其次,加拿大是個移民國家,承認雙重國籍,憲法中特別包括權利和自由憲章,非常強調(diào)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中國國籍法不承認雙重國籍,在相當多的中國人移民到加拿大成為加拿大公民的情況下,因為兩國國籍法不同會出現(xiàn)灰色地帶問題,玉山江/塞利爾案就是如此。所以許多加籍華人在中國工作經(jīng)商、工作、旅行、居住,在有法律案件發(fā)生的情況下,兩國之間因司法屬地管轄的爭議問題很容易出現(xiàn)。從加拿大的角度說,加拿大政府對其接受的難民和加拿大公民提供領事保護應該是司法主權的一部分,因而是正當?shù)。所以我們看到即便是加拿大的反對黨對加拿大政府在玉江山/塞利爾案這件事情上的具體處理上有不同意見,但仍然支持政府保護加拿大公民的原則立場。基于這件事情的教訓,加中雙方應該在此類問題上達成共識和建立相應的雙方都接受的司法行為的模式。而且應該盡量避免使這類問題過于政治化。即使加中雙方也許都堅持本國司法管轄主權至上的立場,對各自公民在對方國家居住旅行時可能發(fā)生的違反當?shù)胤傻男袨橐邢鄳奶幚矸绞健T谛淌掳讣须p方各自在屬地司法管轄的原則上對刑事案件作出相應處理,比如加拿大司法當局審判的幾起(在多倫多、溫哥華)涉及中國留學生的命案,在這類案件上爭議不大;
但在與政治相關的法律事件上情況就比較復雜。比如說根據(jù)加拿大的法律,即便是支持魁北克從加拿大分離的言論也是有法律保護的;
同此理,在加拿大國內(nèi)任何人包括加籍華人或僑居的中國人在言論上主張或支持臺灣獨立、西藏獨立或是反對中共一黨專政等觀點都有言論自由,并不違反加拿大法律。但是一旦加拿大籍人士在中國發(fā)表這樣的言論或者作出具體的行動很可能被中國司法當局認為是違法行為,這就會引起爭端。一旦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加拿大政府在尊重中國屬地司法管轄主權的前提下應該根據(jù)中加領事條約的相應協(xié)定對涉案的加拿大公民提供屬人保護原則下的領事保護和必要的法律幫助。
第三,無論是賴昌星案還是玉山江/塞利爾案,中國政府都簡單地認為自己的立場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和法律根據(jù),一再強調(diào)像賴昌星這樣涉及在中國社會被深惡痛絕的腐敗問題的經(jīng)濟罪嫌疑人,廣大中國民眾強烈要求將其引渡回國接受審判,以維持司法正義;
而在玉山江案件上中國認為任何分裂國家的恐怖主義行為都應該受到相應的懲罰。但中國政府應該知道國內(nèi)民意基礎不能保證涉外法律交涉的成功。比如就玉山江/塞利爾案來說,如果確實有證據(jù)證明他在逃離中國定居加拿大之前涉及卷入了恐怖主義組織行為,中國需要說明即便加拿大可能對中國的恐怖主義定義有不同意見,那也應該理解根據(jù)中國相關法律中國政府對其進行處理也是在司法主權內(nèi)的行為。所以中國應該盡力幫助加拿大理解中國在這類案件上的基本立場。但目前的情況是中國外交和司法當局在玉山江案上的態(tài)度都非常簡單、強硬,而且對有關案件的內(nèi)容公布的非常有限,這樣加拿大政府和社會輿論就很難全面了解玉山江/塞利爾案件的實情以及中國檢控方的證據(jù),也就很難充分理解中國的立場。其實即便是加拿大的主流媒體的報道和讀者反饋上,也反映出加拿大社會輿論在這兩個爭議問題上對加拿大的立場還是有一定的保留和質疑的。對賴昌星案的質疑更多是整體上對加拿大司法系統(tǒng)的某些偏執(zhí)傾向、繁瑣程序的不滿,也認為政府耗費了大量的納稅人錢為這樣的經(jīng)濟罪案件打官司實在得不償失。在玉山江/塞利爾案上加拿大社會輿論對加拿大政府的質疑主要是兩點,一是對加拿大的雙重國籍的政策對加拿大造成的負擔不滿,雖然實際上中方根本不認為這是雙重國籍問題;
二是對加拿大收容難民過于寬松的標準有意見,許多民眾都認為就是因為這樣寬松的標準才造成一些背景復雜身份可疑的難民申請人很容易得到加拿大公民身份。但大多數(shù)的民意仍然支持加拿大政府保護自己公民權利的原則立場。
最后,中國政府應該認識到除了政治制度、司法體系上中國與西方國家的根本性的差別之外,中國司法的具體實踐行為上還有許多與國際標準有落差的地方,比如過多的死刑判決(據(jù)中國的刑法中國可判死刑的犯罪有68項之多)、政治干涉司法問題、缺少對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罪責刑相適等國際司法基本原則的明確認真的實施、缺少司法救濟、忽視程序正義原則等問題。只有更進一步的改進中國的司法實踐,真正實現(xiàn)司法正義、建立法治社會的情況下,在法律層面的中外理解與合作才有保障。
。ㄗ髡邽榧幽么罄镔Z納大學政治系副教授,原文曾部分刊載于“星島日報”評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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