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飛:司法獨立是基本人權而不是法官特權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短文摘抄 點擊:
1999年2月至2007年5月,短短8年間,西城法院前院長郭生貴斂財700余萬。其中,收自律師的案源介紹費367萬元。身為司法高官,手中的審判權力自然是郭生財的一個主要工具。訴訟材料披露,郭接受案件當事人的請托,為對方的訴訟提供特殊幫助,先后受賄32萬元。(落馬法院院長生財之道:左右審判拿取感謝費,http://cq.qq.com/a/20081111/000618.htm,2008年11月11日,京華時報。)
看過京華時報報道的人會驚嘆,法官的權力原來會有這么大:可以為當事人介紹律師,然后與律師按比例分成;
可以隨意作出對請托人有利的判決;
也可以解凍應被查封賬戶。報道中法官根據自己的錢權交易中獲利的狀況,對案件翻云覆雨的還僅僅是明顯違法的案件,還有大量他介紹的律師參與的案件,因為有合法的自由裁量權,那種違背良心與正義的裁判,由于缺乏一個可以直接判決其是否公正的標準,我們無法評論,但是,案件中的當事人肯定會有他們的結論的。
這就是中國司法的現狀,任何有一點良知的人,都不得不承認,這實際上就是中國法院的一個縮影。在很多法官的手里,司法獨立變成了個人專斷、謀取私利的特權。因此,如何防止獨立審判變成專斷審判,是應當立即解決的問題。
獨立的司法是實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會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要求。這種獨立意味著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干涉,但并不意味著法官有權恣意妄為。
司法獨立是人民的一項基本人權,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項特權!豆駲嗬螜嗬麌H公約》第十四條指出:“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對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確定他在一件訴訟案中的權利和義務時,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北M管可以從國家權力狀態(tài)和配置結構角度去評價司法獨立,但從國際公約來看,司法獨立是以基本人權的形式提出的。
在我國,司法獨立不是法官個人的獨立,而是法院集體的獨立,防止法官個人的權力過大,就必須要充分發(fā)揮現有司法模式下有效的監(jiān)督資源,對法官加強黨紀、政紀監(jiān)督,也要充分重視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很多案件的裁判,人民群眾不滿意,但是對明顯存在錯誤的案件,糾正之路艱難漫長,百姓為一個錯案,從黑發(fā)告到白發(fā)卻引不起重視,有的糾錯純粹偶然:被害人的死而復生、死罪臨刑者的立功揭發(fā)、上級領導在案件海洋中偶爾看到錯誤個案后的批示,這樣的局面使人民發(fā)生糾紛時獲得公正審判的基本人權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司法獨立是指獨立于立法和行政分支權力的不當干涉,但不是獨立于民眾;
司法要獨立于民眾的激情要求,但不是獨立于民眾正當的監(jiān)督!胺ü俚莫毩⑿圆皇侵杆麄兡軌驗樗麨,而是指他們能夠做必須要做的事!保ǚㄖ螢槊裰鞯於ɑA,美國參考,2006.1.25)非法解封、違背程序進行裁判、法官與當事人一方或者律師勾結,法官這種權力,已經是一種恐怖的特權。連普通人都可以一眼看出其中的不當,但如果當事人去舉報,他的一生很可能就完了,因為他的人生道路就會變成漫漫上訪路,一生的事業(yè)發(fā)展、人生快樂,都就此結束。
審判獨立還要以可以信賴的法官作為前提。司法獨立的確立以法院的理性化為前提。考夫曼說:“司法獨立原則只有在法官們通過他們的模范行為和業(yè)務工作上的自我克制,繼續(xù)不斷地爭得它,而且無愧于它的時候,這一原則才會堅持下去。”(歐文·r·考夫曼:《維護司法獨立》,《法學譯叢》1981年第3期。)在我國,法院理性不足、人民群眾信任程度不夠,缺乏合格的法官與公正的程序,司法的公正受到普遍的質疑。這時,只有通過監(jiān)督而不是法官的司法自治達成公正審判。如果期望法官在沒有充分的約束下獨立審判,只會造成法官擅權,專橫腐敗的災難性后果;
而對人民司法公正的權利和監(jiān)督司法的權利的忽視,也會使民眾對司法失去最后的信心。
2008-11-12.,重慶烈士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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