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報道殺童案件?]真實侵童案件
發(fā)布時間:2020-02-21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在今年5月出版的第10期的《財經(jīng)》雜志上,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授杜駿飛發(fā)表了題為《新聞的傲慢與謙卑》的文章,就校園殺童案中,媒體掌握事實和報道權利的審慎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在業(yè)界引來了很多的關注。現(xiàn)將文章其中的觀點摘要如下:
1.系列殺童慘案引起了社會的巨大反響,其中包括對新聞界的質(zhì)疑。限于作者的專業(yè)視野,本文不討論案情,而試圖以“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來研究新聞界的報道理念。
2.對殺童案件應該報道嗎?是的?只牌鹩诜怄i,流言止于公開(此觀點參見SARS初期我的同題談話錄,載《南方周末》2003年2月14日)。人們有權利知道和他們生活息息相關的信息,政府有義務提供這樣的信息,同時,不能提供兇案報道的新聞界,就不是一個自由而負責的新聞界。
3.如何報道殺童案件?判別指針是:新聞媒體的報道,無論是其內(nèi)容還是形式,必須符合社會的核心利益!吧鐣枰辈⒎莾H僅為“社會閱讀的需要”,而更側重于“社會利益的需要”。新聞傳播的唯一旨趣,只在于社會公眾的福祉;社會利益的需要是新聞業(yè)的起點,也是它唯一的終點。(或許有必要引申兩句:新聞媒體本身并無先驗的權力,必須用來維護社會利益的信息權力才是唯一實在的新聞權。)
4.在此案中,什么是“社會利益的需要”?如何滿足“社會利益的需要”?要務在于厘清有關“犯罪模仿”的可能。如果存在“犯罪模仿”,那么,不適當?shù)膱蟮谰蜁跐M足大多數(shù)人的知情權的同時,形成對少數(shù)兒童和家庭的新的威脅,進而產(chǎn)生對社會心理的更大危害。
5.存在“犯罪模仿”嗎?據(jù)目前所知,自殺模仿是被證明的,“犯罪模仿”仍然是一個有爭議的話題。但鑒于犯罪學者塔爾德、薩瑟蘭的警告,我們也感到有義務提醒新聞界:A、我們不能排除存在這種可能。B、即使這種可能性非常小,社會和媒介本身也難以承受其后果和責任。
6.因而,綜上所述,我們必須要在“必須報道”和“杜絕模仿”中求得平衡。換言之:如果報道可能促成犯罪模仿,那么,即使在中國的新聞環(huán)境中能自由報道,新聞界也必須要有足夠的節(jié)制,如此才能符合社會的最高利益。
7.什么是沒有節(jié)制的報道?那種違背新聞專業(yè)主義的傲慢自大或許來自許多我們不經(jīng)意的新聞行為:例如以客觀報道之名渲染犯罪現(xiàn)場,以講述背景故事自詡而弱化對罪行的譴責。
8.什么是符合社會利益的報道?A、從深度報道理論視角來看,新聞不僅僅是事實,它還包括意見和趨勢(順便說一句:在殺童案中,我不認為記者嫉惡如仇立場分明地譴責反人類反社會行為,就是對新聞精神的違背;恰恰相反,我認為躲在新聞客觀性背后大講其新聞故事的做法,無法令人肅然起敬)。B、我們需要富有責任感的、科學審慎的、有言說的報道。C、其議題大致可以參考鄭杰的意見:中國社會在信仰樹立、心理疏導、道德建設、社會保障、民間互助等方面存在缺陷。
9.什么是此案中的關鍵報道?在危機狀態(tài)下,公眾關注的三個焦點議題是:局面是否得到了控制?危機為何發(fā)生?如何防止下一次危機?顯然,在此案中,媒介可以通過這三個問題來衡量政府公權力的作為與走向。
10.什么是新聞的傲慢與謙卑?我們也要通過以上這三個問題,質(zhì)詢經(jīng)歷了信任危機的媒介本身。我們要以專業(yè)主義的名義質(zhì)詢:新聞業(yè)是否能時刻認識到,“采集和報道信息會引起傷害和不適”?
11.《哈欽斯報告》認為:媒介自律的價值在于它優(yōu)于來自國家的他律,但它也指出:“大型大眾傳播機構……必須控制自己,否則就要受政府控制!本托侣剺I(yè)而言,我們希望是哪一個結果?
(摘自《南方傳媒研究》2010年第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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