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校新課題:是否退出國民教育? 黨校學歷查詢網(wǎng)
發(fā)布時間:2020-03-06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今年9月3日,中共中央下發(fā)《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同時,1995年9月6日發(fā)布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校工作暫行條例》(下稱《暫行條例》)被終止。在新條例中,關于“黨校學歷可以享受同等國民教育的有關待遇”的規(guī)定被刪去。國內(nèi)某媒體據(jù)此報道說,“黨校學歷不再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待遇”,黨校學歷的效力從此失去。
黨校文憑的存在,一直是教育領域的異數(shù)。黨校是否就此退出國民教育領域,黨校文憑是否不再與國民教育學歷待遇掛鉤,目前仍未得到最后確認。有媒體認為,黨校文憑的效力之爭已到終局,黨校逐漸淡出學歷教育已是大勢所趨。
新舊變化
此次頒布的《條例》與之前相比,最引人矚目的當屬有關黨校學歷相關規(guī)定的變化。
1995版《暫行條例》第18條規(guī)定:“黨校學歷是干部在黨校學績的一種標志。黨校主體班次的學員,按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黨校學歷,并作為擔任一定領導職務的任職資格。”“中央黨校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黨校舉辦的學制二年以上的長期班次,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學歷,可享受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待遇!
而在剛剛頒布的新條例中,這一規(guī)定僅被表述為“黨校學歷是干部在校學績的標志。黨校學員按照教學計劃要求完成學習任務、經(jīng)考核合格的,取得黨校學歷。”
新條例刪去了《暫行條例》中的第24條,即“中央黨校和有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黨校,在辦好主體班次的前提下,可辦以黨員干部為主要對象、與黨校職能相應的函授教育。學員學完必修課程,經(jīng)考試考核合格者,授予黨校函授教育學歷”。
新條例對黨校教育依法規(guī)范,還意味著明確了教育部門在教育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暫行條例》第20條稱,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黨校,經(jīng)國務院學位管理部門批準,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要求,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并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而新條例第20條則明確規(guī)定:中央黨校和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委黨校,依法取得碩士、博士學位授予權,“并經(jīng)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招收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研究生,納入國家學位管理體系。
拉鋸之爭
上世紀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級黨校在干部培訓任務之外開始辦學。發(fā)展到今天,分為學位教育和學歷教育兩部分。中央黨校及部分省級黨校所設的由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碩士及博士學位點,其所提供的學位教育與正規(guī)教育無異;而黨校學歷教育,雖包括大專、大本及研究生在職教育,由于未與國民教育體系接軌,其文憑至今未獲國家正式認可。
1983年出臺的《中共中央關于實現(xiàn)黨校教育正規(guī)化的決定》指出:“各級黨校的培訓班、理論班,都要實行考試、考核制度和學歷制度,根據(jù)入學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學后的學制,所學課程,經(jīng)過考試合格者,取得同國民教育體系相當?shù)膶W歷和待遇。”但據(jù)記者了解,中央的決定出臺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兩屆黨校畢業(yè)生的文憑,獲得了當時國家教委的承認。
1995年7月,原國家教委在《關于重申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學歷的復函》中指出,黨校學歷不應等同于國民教育系列學歷,不作為報考國民教育系列?粕究坪脱芯可逃膶W歷依據(jù)。
2000年6月,中共中央發(fā)出《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再次強調(diào),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guī)定”。
據(jù)記者了解,現(xiàn)實中,黨校學歷在全國范圍的一些相關系統(tǒng)內(nèi)獲得承認,但也在一部分系統(tǒng)內(nèi)不被認可,其中就包括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
近年來,因持黨校文憑無法參加全國統(tǒng)一司法考試,全國各地狀告司法組織者的訟爭不在少數(shù),但無一例外都敗訴。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縣法院法官黃志佳憤而將中央黨校告上法庭。
記者獲悉,全國像黃志佳這樣擁有“黨校文憑”者多達320萬之眾。黃志佳對記者表示:“我們的黨校文憑不被承認,我能理解,但總得有人為我們負責。我將要求辦學的中央黨校、要求出臺政策的中央為我負責,承擔賠禮道歉、雙倍賠償?shù)拿袷仑熑危笞肪拷逃繛^職責任!
不過,自去年7月19日武漢市江漢區(qū)法院通知黃志佳已受理其狀告中央黨校案,至今一年有余,江漢區(qū)法院還沒有開庭審理。
公平之辯
多年來,黨校文憑能否獲得正式認可,一直存在爭議,包括國家司法考試在內(nèi)的多類考試,均不承認黨校學歷。黨校學歷教育的公平性和合法性長期懸而未決,是造成這種局面的制度根源。學歷教育必須經(jīng)過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和認可,而黨校學歷教育一直處于教育主管部門認可之外。
現(xiàn)實中有一種現(xiàn)象,每當擬任職干部情況公示時,看到某領導的學歷是黨校本科或研究生,不少人總是習慣性地不屑一顧,說“那張文憑還不是混來的”。這話固然說得有些偏激,但黨校學歷教育,至少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就讀門檻偏低。全國目前擁有各級黨校學歷的人多達320萬,其中領導干部為數(shù)不少。部分地方黨校的入學考試,只是走走過場而已。即使出題、考紀都不存在問題,但和國民教育的高考難度相比,仍不可同日而語。
其二,投入偏少。領導干部獲得黨校文憑的途徑有兩條:一種是帶薪脫產(chǎn)學習;另一種是接受函授教育,學費由公家買單,除了買點教輔書外,基本上無需個人掏腰包。
其三,隱含某種特權。到黨校就讀的大都是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干部。尤其是10多年前,以學歷偏低的為官之人居多。這種免費“學歷教育”,不可能惠及工人、農(nóng)民。所以,難免被群眾看成是一種官場特權。
黨校學歷教育最為人詬病的,也就是這種顯而易見的不公平,有人將其歸納為事實上的“五不文憑”,即不用通過國家統(tǒng)一考試、不用上課、不用做作業(yè)、不用寫論文、不用私人交學費。
由于黨校機構的政治特殊性,這種教育不公一直未得到強力糾正,以至于發(fā)展成特殊的腐敗形式。一方面,遍布全國各地的黨校機構,違規(guī)辦班創(chuàng)收的屢見不鮮,大建樓堂館所的亦不少見,有的甚至陷入腐敗泥淖。以前些年東窗事發(fā)的海南省委黨校為例,違規(guī)辦班,濫發(fā)文憑,幾千萬元巨額學費都被私分。另一方面,官員普遍把進黨校學習視為個人升遷的途徑,庸俗交往之風盛行,這已是各界所習見的場景,并已經(jīng)成為必須正視的問題。
各地反應
有媒體記者就新條例的變化向中央黨校函授學院求證,該院負責學歷工作的負責人劉老師認為,就中央黨校的函授學歷來說,不可能取消與國民教育同等待遇的規(guī)定!皥蟮缹Α稐l例》的理解可能有偏差。中共中央《關于面向21世紀加強和改進黨校工作的決定》強調(diào),黨校學歷‘待遇參照國民教育相應學歷的有關規(guī)定’。這個待遇的標準自從中央黨校開辦函授學歷教育以來一直是這樣實施的,中央也多次肯定中央黨校的辦學成績,辦學20多年來,上至高層領導,下至普通百姓,多少學員在我們這里一批又一批地畢業(yè),很多已經(jīng)享受了這個待遇很長時間,不可能突然取消。”
“語句刪除不等于明確否認,”劉老師說,“鑒于去年中央黨校按照中央要求開始停止函授學歷教育,目前處理的函授學歷主要是去年之前的。現(xiàn)在公務員招考對學歷普遍有要求,黨政干部的文化水平隨高等教育的發(fā)展也有了提高和保證,因此中央規(guī)定中央黨校不再舉辦函授學歷教育了。新條例中把黨校學歷待遇的語句刪除,可能就是為了淡化,但不等于否定原來的規(guī)定。”
而在重慶市,有關部門則明確表示,黨校學歷在該市干部人事系統(tǒng)仍得以承認,可參加多項人事考試和公務員考試,不影響原有干部學歷考核方法。
重慶市委黨校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相關語句的刪除并不等于否定黨校學歷,目前也沒收到黨校學歷待遇發(fā)生變化的任何通知。同時,黨校學歷在黨政系統(tǒng)仍能獲得認可。
“黨校教育是相對于國民教育而言的獨立教育序列,其學歷在社會生活中自然會受到一些限制。”重慶市委組織部有關人士表示,對干部的學歷考核辦法卻并不會因《中國共產(chǎn)黨黨校工作條例》少了一句話而發(fā)生變化,黨校學歷仍然有效,享受同等國民教育待遇。
廣東省委黨校教務科科長黃道清告訴記者,作為特定歷史時期的產(chǎn)物,黨校學歷只是完成了其應有的歷史任務。黨校學歷的淡出,并不意味著已取得的黨校學歷將不被承認。
黃道清認為,和任何制度的出臺都有一定的歷史背景一樣,黨校學歷是一個特定的歷史產(chǎn)物,F(xiàn)在在職的領導干部幾乎都擁有國民教育學歷,大專、本科學歷已經(jīng)很普遍,碩士及其以上的學歷也不少見,因此中央規(guī)定中央黨校不再舉辦函授學歷教育,新條例中把黨校學歷待遇的語句刪除,“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本刊綜合)
編輯/衡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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