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海仁:上訪救濟存廢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28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上訪曾經肩負著重要的歷史使命。在建國初的相當一段時期,作為一項政治策略,它是克服官僚主義的監(jiān)督方法;
作為一項決策機制,它是體察民情,傾聽民意的民主管道;
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法,它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具體體現。
二十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加強法制的過程,也是上訪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權利救濟體系中的地位發(fā)生轉化的過程。1996年信訪條例創(chuàng)造了新形勢下的新的行政上訪體例。條例賦予受理機關兩項“告知”的權力,一是告知上訪人上訪事項屬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應分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
二是告知上訪人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仲裁解決的上訪事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在“告知”的標準不能明確或不可能明確的情況下,行政上訪的事項不可避免地局限于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和要求上。2005年信訪條例,除了再次明確上訪事務的“告知”義務外,對“就地”解決上訪事務的加重規(guī)定隱含了進一步弱化傳統(tǒng)上訪功能的決心。到京城上訪或越級上訪不是不可能,但已變得越來越困難,避免或竭力防止越級上訪是地方黨政部門的重要政績,在有些地方甚至成為衡量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標準。這是一個巨大的歷史性的轉變,表明了國家明晰上訪路線,正確定位自己的決心。與此相配套的是,硬性上訪權被細致地化解在頗具有法治品質的三大訴訟法和大量的司法解釋當中。新型的上訪體制,在形成之初就注定處于自身的解構過程之中。這是對上訪制度瓦解的姿態(tài),卻也是進步的姿態(tài)。
上訪的傳統(tǒng)功能發(fā)生了性質上的轉化,上訪被要求走向地方、走向當地的“下訪”,那種越過地方,走向中央,越過下級,走向上面的原本意義上的上訪逐漸消失。
在走向法治的時代,上訪的效果正在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它的未來命運有待于更深切的把握。如果上訪仍舊游離于法治的軌道之外,缺乏程序正義的品質,那么,上訪的技術色彩將遠遠大于它的憲法價值;
如果司法上訪依舊發(fā)揮作用,上訪制度對司法權威性的侵蝕將日趨嚴重,國家退出上訪公共領域就失去了意義。是憲法的規(guī)定已不合適宜?還是上訪的實施機制出了問題?或者是上訪人本身的問題?如果把上訪權繼續(xù)作為一項憲法權利,已有的對這項權利的實施性法律是否過于分散和零亂,以及是否需要制定統(tǒng)一的信訪法?如果毅然取消上訪制度,全面推進司法救濟制度,是否有違中國人對權利救濟的傳統(tǒng)信念而導致更大規(guī)模的反抗、沖突?對制定統(tǒng)一的信訪法的設定有賴于對國家權力的重新設置和分配,有賴于重新梳理上訪救濟與司法救濟的關系,并在二者之間尋求最為恰當的平衡點,而這一點已涉及到了如何認識統(tǒng)一的司法權問題。在上訪救濟和司法救濟中,不論哪一種處于主導力量,都有可能使司法權的統(tǒng)一性受到挑戰(zhàn)。除非把上訪救濟視為特殊的司法救濟制度,使上訪救濟成為司法救濟的組成部分,才會消除二者之間的內在沖突。如此說來,這已經是廢除現有上訪制度的一個途徑了。取消上訪制度,必然與人們對權力的心理依賴產生抵觸,使社會矛盾的解決出口主要的或全部的落實到司法救濟身上,司法救濟能夠擔當如此重大的使命嗎?這是一個問題。但是,即使不能立即廢除上訪制度,也應當使司法上訪從上訪體系中獨立開來,使司法部門不再作為被上訪的對象。這應當是制度設計的前提,僅明確領導不能對案件作批示不僅是腳疼醫(yī)腳,頭疼醫(yī)頭的權宜之計,而且可能與現行的上訪制度發(fā)生內在的沖突,從而使此類禁令一開始就處于尷尬的地位。另一方面,應當認真對待司法申訴問題,即使司法申訴從上訪的體系中解脫出來,多次申訴也會動搖人們對法律權威的信心。(學習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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