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建明:新聞自由的真諦與西方記者的濫用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當CNN記者卡夫蒂歪曲西藏暴力犯罪事件、惡意污蔑中國人是“暴民與匪徒”時,西方某些人士卻認為,這是履行新聞自由的正當行為。在今天,新聞自由傳統(tǒng)受到卡夫蒂們的蔑視,被他們用來踐踏他國人權、破壞他國主權,有必要讓他們重溫一下新聞自由的常識。
一、新聞自由的要義
新聞自由是在法律范圍內,借助媒體傳播信息和意見的自由,構成公民、記者和媒體的法定權利。早在19世紀中期,英國思想家密爾就指出言論自由的法律與道德原則,認為一切意見應當允許其自由發(fā)表,但在方式上必須有節(jié)制,不能越出公平討論的界限;
防止對案情的各項因素舉陳錯誤,防止謾罵、諷刺、人身攻擊以及諸如此類的態(tài)度。為了真理和正義的利益,限制使用辱罵性的語言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重要得多。[1]
新聞自由這一原理,成為西方某些媒體的玩偶,常常對己一套,對人一套,打著絕對自由的口號對他國進行意識形態(tài)顛覆。媒體發(fā)表新聞與意見不受約束,當然是自由的,但不能損害公共利益或他人、他國的名譽,否則應受道德譴責或法律審判。新聞報道受法律與道德的限制,是社會公正對濫用自由的約束,媒體應像一切公共機關一樣負起促進社會進步的責任。
在民主國家,媒介防止煽動、誣陷或辱罵性言論,對他人的名譽和世界和諧有所貢獻,是各國媒體公認的義務。許多國家的憲法賦予人民和媒體以新聞自由,是為了維護人類的切身利益和人格尊嚴,也是鞏固和發(fā)展民主制度的需要。新聞自由既是記者尊重民眾的權利,也是依法運用自己的權利,他人的權利受到尊重,媒體才有真正的自由。西方少數媒體面對中國的振興,不斷釋放誹謗、污蔑與猜疑的信息,打著新聞自由的旗號詆毀中國,是他們遏制中國發(fā)展慣用的伎倆。實施真正的新聞自由,有助于推動人類的正義事業(yè),讓人們認識社會的發(fā)展方向,而不是歪曲事實真相,蒙蔽人們的耳目,阻撓社會的進步與發(fā)展。通過報道事件真相,掃除反動勢力和腐朽因素對社會進步的破壞,是新聞自由的真諦。藏獨分子不僅進行分裂祖國的勾當,而且妄圖在西藏恢復殘暴的農奴制,西方媒體為這些人張目、吶喊,不僅玷污了新聞自由的圣潔,而且暴露了他們鼓吹人權的真正目的。
專制制度剝奪人們的新聞自由,封鎖人們想知道的消息,壓制人們發(fā)表不同意見。西方少數媒體對中國問題的報道,總是封殺中國的正面信息,堵塞中國人民和政府的意見,只發(fā)表他們自己的觀點,正是專制主義的復活和新世紀的媒介霸權。當今,全球化把各國人民的利益融匯在一起,人類的精神追求也出現了許多共同點,任何濫用新聞自由的侵害,同時也在傷害本國人民。西方媒體的新專制主義傾向,以及他們履行媒介責任的能力低下,決定他們?yōu)E用新聞自由的行為不能不遭到正義國家和人民的譴責。一個記者既要求新聞自由,又不具備應有的能力,既想說出偉大的真理,又胡言亂語、錯話連篇,自然要陷入這樣或那樣的不自由。更應指出的是,他們肆意歪曲新聞事件,無非都來自非自由的、強制的社會關系。西方一些媒體充當反華勢力的附庸,不顧事實丑化中國形象并常常享有報道自由,正是充當反華勢力傳聲筒的結果。
自由在一定意義上意味著擺脫束縛,但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度的,自由既要擺脫限制,又離不開限制。積極的限制是自由的條件,消極的限制是自由的桎梏,因此,新聞自由具有兩種實質:第一,在法律和道德范圍內訴諸新聞活動,報道一旦超越法律,記者的言論就要肆無忌憚。真正的法律以尊重和保護人的權益為基礎,對新聞自由的限制是積極的,并為健康的新聞自由提供保護。第二,新聞自由無法超越必然性的限制,要經受客觀規(guī)律的驗證。這種必然性包括反映事件的真實、真相和社會發(fā)展趨勢,凝結著真理的要素。包括說什么和不可說什么,記者要把握報道內容的是非和正義。如果新聞違背事件的客觀必然性,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破壞社會安寧而受到廣泛的譴責是不奇怪的。
二、國際新聞自由的規(guī)約
西方媒體熱衷國際傳播,在世界新聞秩序的版圖中處于強勢地位,但卻常常違背《國際新聞自由公約》,我行我素。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是一部具有國際法效力的世界新聞規(guī)章,要求國際報道以增進各國人民福祗、國家平等與世界和平為目的,而不是放縱自我發(fā)泄,肆意揮動扼殺他國人民權益的大棒。
在《國際新聞自由公約》中明確規(guī)定,“1.不正確新聞之發(fā)表足以危害各國人民間友好關系及和平之保持;
2.聯合國第二屆大會建議采取措施,以促進各國友好關系,并防止足以危害各國間友好關系之虛構或歪曲新聞的傳遞”。[2]凡發(fā)表歪曲事實及侵害他國權益的新聞,受侵害國有權提出“更正書”,要求侵權者立即作出更正。如果侵權的媒體拒絕更正,“則行使更正權之政府可將上述更正書提交于聯合國秘書處,聯合國秘書處于接獲該項更正書后五天內,適當公布之”。[3]
該文件表明,新聞自由作為國際報道的嚴格規(guī)范,是各國新聞界的行為準則。在國際社會中,媒體既可能是新聞自由的保護者,又極可能是破壞者,就看它是否遵守國際報道的共同原則。近年來,西方少數媒體對中國的改革開放成就經常大放厥詞,同時封殺中國人民的正義聲音,直接違反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中“新聞與意見的自由交換,是人類的基本權利,是為世界和平與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進步所必需”的宗旨。
“國際新聞自由”這個口號首先是由美國新聞界提出的,1946年3月列入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人權委員會的討論議程。同年`1月,聯合國大會在紐約舉行,通過了菲律賓代表羅慕洛提出的“國際新聞自由決議案”。1948年3月至4月聯合國新聞自由會議在日內瓦舉行,有中國在內的51個國家的新聞界代表出席,討論、修改了美法英三國提出的《國際新聞采訪與傳遞公約》、《國際新聞錯誤更正權公約》和《新聞自由公約》,隨后將三個公約合并為一個文件,通過了《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很快形成全球性的新聞自由運動。在此后40多年的冷戰(zhàn)中,西方新聞界一面高喊新聞自由的口號,一面歪曲事實、攻擊民族獨立國家的內政外交,很少按《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草案)行事。
《國際新聞自由公約》的履行主體是一國政府及記者,享有權利的主體也是一國政府及記者?尚Φ氖,卡夫蒂的污蔑性言論遭到中國人民和世界廣大華人的譴責后,CNN竟以“指的是中國政府”來辯護!秶H新聞自由公約》明確規(guī)定:給予新聞與意見自由不包括“B.意圖煽動他人以暴力變動政府制度或擾亂治安者。C.意圖煽惑人民犯罪者!璊.有計劃地傳播足以損害人民或國家間虛構或曲解新聞者!盵4]西方少數媒體鼓動藏獨暴力,破壞奧運火炬?zhèn)鬟f,正是“煽動他人以暴力變動政府制度或擾亂治安”的鐵證,這一媒介事件天理難容。多年來,西方一些媒體公然踐踏國際新聞自由規(guī)約,無理攻擊中國和中國人民,早已引起中國人民和世界華人的憤慨。他們捏造、歪曲事實,破壞國家正常關系與世界和諧,扭曲人類的基本權利,恰恰是駭人聽聞的新聞侵權,而不是什么新聞自由。
《國際新聞自由公約》要求,“報道事實,不存偏見,加評注而不存惡意”。[5]為加強各國人民的友好和相互了解,“公約”又強調:“消除足以挑撥國家間、私人間或種族、語言、宗教、哲學信念不相同之集團間仇恨與偏見之虛構或歪曲新聞之散播流行!盵6]說謊與漫罵的自由,攻擊別國政府的自由,都不是新聞自由,任何國際法和國際公約都不允許把這種自由加于一個主權國家及其人民?ǚ虻賯冔`踏國際新聞自由的丑行,已經成為全球正義人民的笑柄,必將釘在世界新聞史的恥辱柱上。
三、新聞自由沒有普遍的模式
國際報道涉及他國的主權和尊嚴,各國記者只有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民族權益和文化,才能形成新聞自由的國際性。但西方某些政治家和記者,總是以自己的新聞自由模式代替國際新聞自由準則,企圖把它強加給其他國家。他們掩蓋新聞自由的政治內涵或出于其他目的,總是指責中國沒有新聞自由,把中國新聞界說得一團黑。
新聞自由是政治制度的產物,在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具有不同的模式。在中國,報道普通工人、農民的生活、工作、歡樂與疾苦的新聞是非常自由的;
而在美國媒體上,這類新聞很少,報紙老板們認為沒有價值常常不予報道。美國媒體熱衷于報道政客們的相互抹黑、政黨攻擊,連卡夫蒂肆意辱罵副總統(tǒng)都是充分自由的,這是多黨政治的必然反映。在中國,沒有政黨紛爭,沒有罵人的自由。中國現有的主流媒體都屬國家所有,它們的報道宗旨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和為全黨全國的工作大局服務”,貫徹這個宗旨就有充分的報道自由,違背這個宗旨自由就少,甚至沒有自由。美國大部分主流媒體歸私人財團所有,記者不過是他們的雇工,整天為財團獲取利潤和財團依附的政治勢力而忙碌。如果他不愿為其服務,就要被解聘,失去新聞自由。新聞自由作為政治自由的前提,是獲得政治利益的手段,必然帶有政治傾向,符合一定的政治框架,不可能存在超政治的、普遍的新聞自由模式。
新聞自由表現為一種歷史過程,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各國的經濟、政治、法制和文化發(fā)展程度不一樣,甚至存在巨大差別,新聞自由的模式有差別是自然的。社會自由不斷由低級向高級、由不完善向完善發(fā)展,表現為人的物質生活方式、法治意識和道德素養(yǎng)的規(guī)約,體現為人在多大程度上能自覺維護社會利益和他人尊嚴。社會的法制和道德水準高,新聞自由的硬性限制就少,反之就要多一些。有利于社會的平穩(wěn)發(fā)展和進步,是新聞自由實施的前提。每個真正關心新聞自由的人,都應腳踏實地關心社會的健康發(fā)展,關心法制建設和人的思想道德素養(yǎng)的提高,以便創(chuàng)造全面條件擴大新聞自由的領域和途徑。我們堅持的是中國國情的新聞自由,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全國需要高度凝聚力快速增強國力的時期,中國絕不會全盤照搬西方的新聞自由模式,把國民的思想和社會秩序搞亂。對這一問題,中國新聞界冷靜地權衡利弊,頭腦十分清醒。
在憲政國家,新聞自由是一種普遍權利,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所有公民都享有新聞自由權。但在不同憲政國家,民主的形式和發(fā)展程度不一樣,公民享有新聞自由的具體權利有一定差別,新聞自由的模式也不可能完全相同。但必須指出,這種自由權的分配在任何國家都是不均等的,有的人從事新聞活動的權利要多于另一些人。在西方國家,財產的多寡是實現新聞自由權的關鍵,沒有巨額資金,“創(chuàng)辦媒體的自由”就是一句空話。在中國,目前主要由職業(yè)、能力和機遇的不同決定公民具有不同程度的新聞自由權。政府新聞發(fā)言人要比政府首腦具有更多的新聞自由,記者比一般民眾有更多的新聞報道權,事件的知情者在媒體上發(fā)表意見的自由,多于不知情的人,如此等等。不區(qū)別各國情況、各種歷史條件和各種復雜情況,認為各國應有共同的新聞自由模式是十分幼稚和荒謬的。
如果說各國新聞自由有什么共同點的話,那就是西方新聞自由的先驅早就確定的兩大基本原則:一是,“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內須擔負濫用此項自由的責任!盵7]二是:“積極的煽動性言論,會挑起有害的行動!薄懊總人都要在為了保衛(wèi)社會或其成員免于遭受損害和妨礙而付出的勞動和犧牲中擔負他自己的一分•••••••,若有人力圖規(guī)避不肯做到,社會是有理由以一切代價去實行強制的!盵8]中國的新聞自由是依據這兩個原則的表達自由,西方某些記者是否贊成和履行這兩個原則呢?
[注釋]
[1](英)約翰•密爾:《論自由》35、55頁,商務印書館,1959。
[2]引自《報學雜志》1948年第2期。
[3]同上。
[4]同上。
[5]同上。
[6]同上。
[7]法國1789年《人權宣言》第十一條,見《國際新聞界》1980年第4期《法國的新聞立法》一文。
[8](英)約翰•密爾:《論自由》81頁,商務印書館,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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