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光遠:29歲的市長不具有吏治的范本意義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恩親情 點擊:
21日下午,湖北宜城市四屆人大四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了新一任人民政府市長。宜城一名公務員表示,29歲擔任縣市黨政正職,在中國的政壇目前周森鋒應是第一人,是湖北省目前年齡最小的市長。(《楚天都市報》6月22日)對于“最年輕的市長”的評價,宜城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劉斌認為,全省、全國最年輕的市長這個說法不能擅自報道、擅自說,而是要由組織部來說的。
不管是否位列“之最”行列,29歲當一市之長,對于我們熟悉慣于論資排輩的中國政治邏輯的人而言,的確是太快了,快得有點不可思議。
從周森鋒的履歷看,其2004年7月清華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yè),隨即作為襄樊市向清華大學引進高素質人才而擔任湖北省襄樊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黨委委員,位居副處級;
三年之后,2007年11月任襄樊市城市規(guī)劃管理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在這個崗位上不到1年,即于2008年8月調任湖北省宜城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后又擔任市政府副市長;
而在2009年6月21日市人大會議上當選宜城市市長時,距離其到宜城任職只有短短的10個月,從任何一個角度看,也確實太快了點。
當然,對于周森鋒的從政之路,囿于常規(guī)理解似乎很難。他一路走來,都是帶著“破格”的痕跡,研究生一畢業(yè)就破格為副處級,而到宜城不到10個月就成了市長。從周森鋒全票當選這一事實看,其能力是得到當地干部一致認可的,起碼不算差當屬無疑。對于具有特殊才能和領導能力的人才,進行破格任用,打破論資排輩的傳統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周森鋒只有一個,到一個城市不到一年就當選市長,這種火箭速度的提拔在我們整個官員任用體制中都屬于特例,不宜進行爆炒、宣傳,甚至成為某些地方任用領導干部的模式。
從歷史來看,中國關于官員任免的法律早在西周時候就已經建立,到隋唐時期達到極為完善的程度,而《唐六典》作為中國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對官員的選任、考核和退休等制度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后來歷朝歷代都非常重視官員的選拔和任免制度。后世提到中華法系之特點,都會云刑法發(fā)達,而民商落后也,其實,中華法系中,行政法的高度發(fā)達也是其特色之一。
當下的中國,行政法治隨著法治社會的建立而重新勃興,依法行政已經成為政治文明的重要風向標,而官員的任免與考核制度便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早在2002年7月,中共中央就發(fā)布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對于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的任命,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任職資格就有,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但是又規(guī)定,特別優(yōu)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guī)定。
而2006年實施的《公務員法》,對破格提拔的程序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公務員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yōu)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破格或者越一級晉升職務!币簿褪钦f,如果是特殊人才破格,正常的情況也只能越一級進行晉升。在程序上,規(guī)定了任前公示和試用期制度,還規(guī)定了任職前或者任職后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這些程序顯然很有必要,對于擔負一方全面工作之責的領導干部而言,通過一定的程序和各個崗位的鍛煉,這都是非常必要的。特別是對一個城市的市長,其面臨的工作之復雜,事務之多,在當下很多矛盾需要去解決的情況下,很難想象一個工作不到5年,到這個城市不到10個月的不滿30歲的年輕人怎么去應付。
因此,對于周森鋒,我們只能將其看作一個特例,其個人能力也許很強,對其破格的合理性也許很足,自古英雄出少年,想當年,胡適任北京大學教授只有26歲;
李四光任北大地質系主任只有31歲,這些都是成功打破用人常規(guī)的特例。但特例畢竟是特例,其并不具有廣泛效法的范本意義。對于周森鋒市長,我們寧可相信他的個人能力,但就作為一個現象而言,很顯然,并不具有推廣的價值和普適性。
在官員的任命上,強調正當的程序的確非常重要,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區(qū)別。對于領導干部的任免更是如此,為什么我們對于領導的任職條件要強調其閱歷,從程序上強調一步一個臺階?因為這樣的程序可能會扼殺特殊才能者,但起碼可以尊重一個人按照既定的制度進行升遷的努力,不會破壞人類在行政領域的努力秩序,并且在官員任免上少犯錯,不搞拔苗助長和大躍進,不搞形式主義的“年輕化”和“破格任用”的形象工程。
因此,對于周森鋒,希望媒體手下留情,給他一個環(huán)境,讓他安心為宜城市的百姓服務,而不是成為標桿或爆炒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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