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力建: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的背后是中國司法困境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最高院召開全國行政審判工作會議的時機與重慶“釘子戶”事件被廣泛報道的時機正好撞車,因此我們看到重慶相關法院對強制拆遷的最后期限再次后延,最終又得以和解結局,可以看出這一推遲強制執(zhí)行的決定以及最終結局的選擇不僅與媒體轟炸式的報道相關,同時也緣于最高院行政審判工作會議的影響。最高院領導在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行政審判需要經常與政府和行政機關打交道,能否得到行政機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對于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改善司法環(huán)境至關重要。要通過良好的溝通和有效的協調,努力形成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改善和優(yōu)化行政審判司法環(huán)境。這番話在重慶“拆遷戶”事件鬧得沸沸揚揚的時候說,顯得意有所指。人們有理由認為,這應當與“釘子戶”拆遷事件有所關聯,既是對重慶市相關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指導性意見,又可以看作是對重慶市有關行政部門的一次喊話,本身就是“司法”試圖與“行政”互動的一種方式,這番互動的最終結果從本案而言似乎是皆大歡喜。但也正因為是和解結案,使人們所廣泛期待的拆遷所面臨的若干法律適用問題未能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得以明晰。這些法律問題在司法判決中如何具體適用,體現社會公平與正義,解決拆遷難與維權難,沒有給出答案。可以預料,今后大量的類似難題還會反復出現,而最高院以下的各級法院在這一難題面前尚未走出困境,F在最高院對此給出“良性互動”藥方大概可以看作是這一困境的證明。
最高院這次會議圍繞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的主題,提出了若干具體的要求,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多種方式,主動同政府有關部門和復議機構加強溝通與聯系,經常交流行政審判和行政執(zhí)法的情況和信息,增加相互了解和共識;
分析行政執(zhí)法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明確具體的司法建議,協助行政機關總結經驗教訓,完善行政程序制度;
協助行政機關加強對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邀請行政復議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旁聽典型案件的開庭審理,增強依法行政觀念和依法應訴能力;
對于重視和支持行政審判的經驗和作法要予以宣傳和推廣,對非法干擾行政審判、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要予以批評和抵制。而之所以對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提出上述這些要求,是因為司法與行政本是“一家子”。對此最高院有關領導作了如下闡述:“作為執(zhí)行同一法律法規(guī)、追求同一法治目標的國家機關,司法與行政具有協調一致、取得共識的前提和基礎,應當相互理解和良好合作。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行政案件,監(jiān)督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與平時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矛盾,溝通聯系是為了更好地開展行政審判工作,增進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黑格爾的著名哲學命題說,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我不想否定在目前體制下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的必要性。我甚至認為,按照中國長期以來的通行理論和現行體制,司法與行政因為同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是為人民服務,同在一個財政鍋里吃飯,同在地方黨委領導之下,“步調一致”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問題是,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了,在行政審判中的另一方當事人怎么辦?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信力又何以保證?憲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法律地位和作用又如何實現?
依我看來,其實最高院所要求的行政審判中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的若干具體要求在我國各級法院已經普遍得到了貫徹。例如,在行政審判中經常與相關行政部門溝通,建議其對某些方面進行完善,或“提高依法應訴能力”;
針對行政審判中所發(fā)現的行政部門易于出現的存在問題,提出司法建議或登門授課等。實踐中超出最高院“良性互動”要求的做法是所謂案件的“提前進入”,在訴前即充當參謀角色,甚至徹底揭開“中立”的面紗,直接作為行政執(zhí)法指揮部的一員。但有一點普遍沒有做到,“對非法干擾行政審判、妨礙行政訴訟的行為要予以批評和抵制”,并非負責行政審判的法官們主觀上不想“要”,而是實際上不可能。試想,法官們欲予以“批評和抵制”的對象都是你的領導,你的衣食父母,縱然個別“狂妄”的法官敢于膽大妄為,難道法院的領導也可以不考慮此舉將破壞本地法院的生存環(huán)境?正如最高院領導在行政審判工作會議上所說,“能否得到行政機關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對于開展行政審判工作、改善司法環(huán)境至關重要”,反過來說,如果沒有行政機關的這種“理解、信任和支持”,就沒有“司法環(huán)境”。司法的這棵小樹依附在行政這棵大樹上,尋求與行政的“良性互動”是一種基于必然性的生存選擇。
毫無疑問,從當前中國目前情況看,“良性互動”的理論設計和美好期待并沒有成為現實。實際情況或許正好相反:一方面對老百姓而言,法院有“官官相護”之嫌,公信力受到廣泛拷問,另一方面,行政部門因為處于手握人事、財政大權的強勢地位,總是難以認同在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法院“中立”地位,對法院的“互動”總是不滿足,要求“擰成一股繩”,步調一致向前進。法院在“互動”中既容易得罪百姓,又極可能得罪某些要人。于是難免身處夾板墻之中,“播下的是龍種,而收獲的是跳蚤”。在這種艱難的不得已之中,最高院提出“良性互動”和加大行政審判中調解力度的要求就完全可以理解。但選擇調解是有前提的,一是當事人必須自愿,二是相關事實和法律適用均已明確,若兩個條件缺其一,或者基于“良性互動”的要求只能以調解結案,則法院的調解仍然處于困境之中。
所以,中國各級法院欲求獲得自身的憲法地位,欲求在行政審判中堅持中立和社會公信力,欲真正成為人民權利最后的終極保障,唯有努力走出與行政部門“良性互動”的困境。只有走出地方行政部門利益的羈絆,實現人事、財政等方面與地方脫鉤,或者打破行政區(qū)劃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才能獲得獨立公正的司法地位。此時,法院的“良性互動”將建立在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基礎之上,而且并不是只與“行政”互動,同樣也與行政訴訟中的其他方互動,法院的中立性、公信力和權威性由此產生,這才是最高院應著力爭取的中國法院行政審判的根本出路。舍此而求其他細微改良,盡管有再多的套路,再多的努力,終究難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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