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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勵生:悲哉,不能承受的“中國規(guī)則”者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我們都很清楚,中國的事情難。難就難在常常把簡單的事情復雜化——甚至,復雜到難以理喻的程度。鬧得沸沸揚揚的沈木珠教授夫婦訴李世洞教授、《學術批評網(wǎng)》案(以下簡稱“沈案”),其實本來就極簡單,就是學術批評本身的事情。從學術批評的角度講,有批評就有反批評,可以就事論事,也可以就學理進行深入爭論。如果學術發(fā)展缺失了批評與反批評,差不多就成了揪著自己的頭發(fā)上天,這也已是常識?晌覀兊默F(xiàn)實狀況是,回到常識居然難乎其難。

  有時問題就出在理解和解釋上。比如在沈木珠教授夫婦看來,首先是對他們的名譽侵權。暫且不論沈木珠作為“全國首屆十大中青年法學家”之一或者法學院院長,是否為公共人物(因為公共人物必須受到輿論監(jiān)督是文明國家的基本規(guī)則)。關鍵在于,因為被指有學術不端行為,他們的第一個反應卻可能是,權力受到蔑視,地位可能受到影響[1],這在我們中國的個人可是頭等重要的大事兒啊!是可忍,孰不可忍?可能在南京財大法學院內部,確實存在有某種人事糾紛或內部矛盾,就以為是有人借《學術批評網(wǎng)》打擊報復,或者是誹謗等等。在我們中國,或許,類似理解乃人情之常。因為學術在我們中國是不重要的,首先是地位、身份和權力最重要,學術這種東西只不過是為前面那些東西服務的,如果不是,豈不本末倒置了么?因此,李世洞教授也好、《學術批評網(wǎng)》和楊玉圣教授也好,就成了“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了。這在一般國人看來,當然需要反擊了。而一般國情呢,就要講勢力、講地盤,所以“碼頭思維”和話語就更是情理之中了。想想看,如果哪天一旦失去了“碼頭”就意味著失去所有的切身利益,又該當如何“思維”和“話語”呢?

  說白了,這是兩種安全不同的“思維”和“話語”之間的角逐和較量。很遺憾,這樣的“角逐”和“較量”不可能會有什么真正的結果,因為在我看來,其實雙方爭論的交叉點是極其有限的。對此案的關注以及可能的進一步進展,筆者似乎還不敢斷言:此案可能成為中國學術制度史上一個有意義的標本。毋寧說,是中國學術獨立發(fā)展道路上的一個小小的無聊插曲而已。這一點,我們從楊玉圣教授就沈案“答客問”系列九篇中也大致可看出端倪[2]。如我們所知,楊玉圣專門從事學術批評按年頭論就有20年有余,我們很少看到他如此地嬉笑怒罵,而且多少還有點荒誕不經(jīng),滲透于其間的種種情景、情境和心境、心緒的復雜交織,既有“秀才見了兵,有理說不清”的纏繞和憤慨,也有“邏輯被扭斷了脖子”的黑色幽默和厭煩,更有“不能承受之輕”之無奈與反諷,可謂甜酸苦辣咸五味俱全了。在我看來,實則楊玉圣面對的是我們本土意義上的學術結構性板結的問題,這個重中之重的問題一天不能得以解決——諸如“沈覆偉案”、“周葉中案”、“沈案”等等充其量只是一些細節(jié)不太相同,而事件本身的性質卻有著高度的重復性,基本不可能會有什么新意——就一天不能不陷入?yún)捑牒蜔o聊……盡管楊玉圣對此案還是不得不進行了認真的應訴和應訴準備:據(jù)說在南京的法庭上光是出示的證據(jù)資料他就印制了兩大卷,還拖去了兩大箱原發(fā)報刊以備核查[3]。

  說直白了,政學分途我們差不多講了一個世紀——從章太炎的立場到胡適之的主張,盡管他們還各有實踐——直到今天,我們仍然停留在“立場”和“主張”上,甚至在實踐上已經(jīng)大倒退。如果政學分途的問題一天不解決,這個結構性的種種相關問題,就會絡繹不絕,然后由相關問題的關系性所導致的話語孵化和撒播,只能把水越攪越渾,把簡單的事情弄得越來越復雜。再說具體了,就是政治的歸政治,學術的歸學術,把政治學術化所謂“借經(jīng)術以文飾政論”只能褻瀆學術,把學術政治化的結果則只有槍斃學術。

  從學術批評規(guī)則上說,本來并不存在旁斜逸出的必要和可能。關于學術批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著名法學家梁慧星先生已經(jīng)說得很清楚:“如果原告以被告批評自己的作品剽竊抄襲或胡編亂造因而損害自己的名譽為由提起訴訟,則人民法院一般應以屬于學術批評,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如果受理了案件,經(jīng)審理查明屬于被告批評原告的作品存在剽竊抄襲及胡編亂造等,屬于學術批評中的爭執(zhí),即使被告在批評中使用了過激的言辭如‘學術騙子’‘偽科學’等,亦應認定被告的行為屬于學術批評的范疇,而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即判決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行為!盵4]教育部對學術批評也有明確的規(guī)范,如《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guī)范》規(guī)定:“應大力倡導學術批評,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學術交流與學術爭鳴……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制或報復”,對學術發(fā)表和署名也有明確規(guī)定:“學術成果不應重復發(fā)表……學術成果的署名應實事求是!倍涣袨椤吧虬浮钡谝槐桓娴睦钍蓝唇淌诘呐u文章,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均是學理性的批評[5],一如孫新強教授在《為學術自由和學術批評辯護》中所說:“被告撰寫涉案文章是在從事正常的學術批評,文章指向的乃是一種不良社會現(xiàn)象,并不以任何特定人為批評對象;
文章語氣平和、態(tài)度誠懇,并無任何侮辱、誹謗的文字;
其所引的內容,作為學術轉述,被告無實質性審查義務!盵6]

  遺憾的是,原告講的不是學術批評的規(guī)則,而是講在吳思先生的研究之后人所共知的“潛規(guī)則”。他們并不關心學術本身的問題,關心的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以及可能被影響的“名譽”問題。如果不是,事情本來就極簡單,那個署名“金許成”的題為《值得警惕的自我克隆、重復發(fā)表現(xiàn)象》的文章,究竟所說有多少是事實又有多少是捏造,一一予以駁斥就可以了——尤其是對“金許成”的最新文章:《對朱益林〈沈木珠、張仲春沒有任何抄襲行為 所謂論文‘重發(fā)’問題皆是由雜志社錄用、刊登操作不規(guī)范所致〉律師函的回應》[7],假如能作出具體的辨析與反駁,可能更有說服力;
況且李世洞教授引用的還是署名“史豪鼓”的批評文章,史豪鼓的文章是否存在“捏造”或者“誹謗”的“動機”,似乎只要持之有據(jù)言之成理的反批評文章足夠了,F(xiàn)在的事情卻是,引用了史豪鼓文章相關內容,目的只在批評那些常常把正常的學術批評誣為“動機不純”的不良現(xiàn)象的李世洞教授,倒成了被告——這,也許就是楊玉圣一直感到“可樂”并且一直有點荒誕不經(jīng)的感覺的原因吧?當然,其間的鋪墊顯然還有以“單位”的名義一直找主辦《學術批評網(wǎng)》的楊玉圣“溝通”或“私了”,以及委托(大概是)下屬寫文章指斥“金許成”“動機不純”,是因為在本單位不能獲得(正當或非正當)利益而伺機報復,再就是通過律師不斷地向包括楊玉圣在內的相關人士寄發(fā)律師函,并最終也讓楊玉圣本人也成了被告種種,讓楊玉圣感到了諸多欲罷不能的多少顯得有點僵化的黑色幽默吧?

  現(xiàn)在我想應該可以做個簡單的梳理了:如上那樣簡單的事情如何演變成如此復雜的案件,起碼有幾個也實則簡單的問題似乎沒有弄清,也就是說,“沈案”究竟是學術的問題還是政治的問題抑或法律的問題?

  在我們這塊土地上,由于我們的生存結構性,常常是政治的問題誤作學術的問題,學術的問題誤作法律的問題,法律的問題卻又常常當作政治的問題,真?zhèn)是:扯不斷,理還亂。加上個人的動機不同、感受不同、個體選擇不同,所操持的規(guī)則與話語則更是不同,悲喜劇也罷,鬧劇也好,荒誕劇可能更準確,輪流上演,反復不斷,卻又基本在一個平面上重復,確實沒有新鮮感可言。官司贏了也罷,輸了也好,我們仍然不會有多少進步。

  法律也是一種規(guī)則,而且是一種大規(guī)則;
學術也是一種規(guī)則,可能是小規(guī)則;
“潛規(guī)則”也是一種規(guī)則,而且可能是我們本土意義上的更有普遍意義的規(guī)則。那么,我們究竟應該遵循哪樣的規(guī)則?在我看來,這就是我們本土意義上的“規(guī)則之魅”,如何解魅?

  除非徹底洞開我們的結構性生存,厘清構成種種結構性關系的因子,比如包括打官司在內就是“打關系”,學術發(fā)表就是“發(fā)關系”(“關系”理順了就可以大面積重復發(fā)表,沒有“關系”的就只有去排隊買版面),想混個一官半職或者依附權貴以圖利益更不可以不“打通種種關系”,這種種“關系”形成的政治的、經(jīng)濟的、社會的關系性問題,亟待清理。又比如,具體到“沈案”中的“金許成”等人的“利益”問題只能歸本單位處理,“沈案”中的學術問題理應歸學術機構處理,“沈案”中暴露出的學術刊物與其“共謀關系”則是學術運作邏輯的問題須由學術共同體討論處理,至于“沈案”中是否“學高為師、身正為范”則是道德自律的問題可以接受監(jiān)督也可以自行處理,以及作為領導或者公共人物是否應該以身作則就全看其革命覺悟如何了……諸如此類,不一而足。這些結構性問題如果始終處于冷處理,惡性循環(huán)并隨時讓人們陷入荒誕之中,在所難免。

  盡管大家都清楚,不管是哪種規(guī)則都是經(jīng)過商談和博弈的結果,即便是法律規(guī)則,道理一樣,但是,我們并不清楚,我們如何應該讓一種更為合理的更理想的規(guī)則有效地去戰(zhàn)勝和代替那種極不合理的甚至是愚昧的規(guī)則。無他,制度而已。

  除了獨立的學術制度,還必須是獨立的司法制度——否則,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盡管所操持的話語規(guī)則完全不同,但照樣可以各說各話,而且都可以“理直氣壯”、荒誕不經(jīng)……

  如果說我們有獨立的教授委員會或者獨立的學術仲裁機構,原本雙方的學術爭端,只能交由他們仲裁;
如對仲裁機構的仲裁不滿,再交由司法機構仲裁;
司法機構仲裁肯定要尊重專家意見:一是出于專家的專業(yè)知識,二是出于相關學術判例的積累——同例同判,之后作出的獨立判決才可能具有權威性。我們需要呼喚的就應該是這樣的司法權威性。說到底,終究還是我們學術制度本身的嚴重缺陷所致。

  悲哉,我們權威的學術仲裁機構究竟在哪?

  

  注釋:

  [1]請參閱《南京財大法學院院長沈木珠教授夫婦訴學術批評網(wǎng)侵害其所謂“名譽權”的起訴書》,載《學術批評網(wǎng)》“學界觀察”欄。

  [2]請參閱發(fā)布在《學術批評網(wǎng)》上的楊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婦案答客問》系列文章九篇。

  [3]楊玉圣:《就沈木珠教授夫婦案答客問(之八)》,見《學術批評網(wǎng)》“學術規(guī)范”欄。

  [4]梁慧星:《學術批評應受法律保護》,見《學術批評網(wǎng)》“學術批評”欄。

  [5]請參閱李世洞文《“過而改之,善莫大焉”——豈能以“動機不純”為剽竊辯護?》以及李世洞對“沈木珠教授夫婦所謂侵犯其名譽權”的系列回應文章,分別見《學術批評網(wǎng)》“學術批評”“學術評價”“學界觀察”等欄。

  [6]孫新強:《為學術自由和學術批評辯護》,見《學術批評網(wǎng)》“學術規(guī)范”欄。

  [7]金許成:《對朱益林〈沈木珠、張仲春沒有任何抄襲剽竊行為 所謂論文“重發(fā)”的問題皆是由雜志社錄用、刊登操作不規(guī)范所致〉的律師函的回應》,見《學術批評網(wǎng)》“學界觀察”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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