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友漁:中國式民主的模式和道路
發(fā)布時間:2020-06-08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胡錦濤總書記代表黨中央在十七大作的政治報告,以前所未有的頻率提到“民主”,以前所未有的具體論述,勾畫了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前景和藍圖,這說明,民主政治已經成為執(zhí)政黨和中國人民在下一個階段堅定不移追求的目標。從黨內理論工作者、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反映看,對民主的追求和建設,已經成為理解十七大精神和落實十七大精神的重點之一。在這種情況下,參考、借鑒古今中外的民主理論與實踐,對未來中國民主的形式、類型、特征作一些探討和設想,是必要和有益的。當然,這是一個大題目,不是一個人或一些人在短時間內可以完成的。下面只是一些初淺的斷想,目的純屬拋磚引玉。
“民主”一詞起源于古希臘語,基本含義是“由人民來統治”。在古希臘的民主政體之下,民主采取直接的、廣泛參與政治生活的形式,也就是說,一個人只要有公民資格,就可以在選任官員、制定政策和司法判決等等方面直接發(fā)揮作用,雖然享受公民資格的人很少,不包括婦女、奴隸等等。而在近代,則發(fā)展出一種叫做“代議制”的民主,即公民雖然是國家的主人,但并不直接管理國家、決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而是選任官員來代表他們的利益、表達他們的觀點,間接地實施統治。當然,嚴格來說,公民選任的還不是行政或司法官員,而是具有立法權的民意代表,再由他們任命官員。
直接民主制和代議制是民主模式的最基本的分野,也被有些人視為古代民主和近現代民主的分野。其實,主張或實行直接民主的并不只是古希臘人,近代最重要的政治思想家之一盧梭也是主張直接民主的。很明顯的是,盧梭的主張與他出身在日內瓦,目睹和經歷了小規(guī)模的民主有關系。在現代,民主政治的規(guī)模還像古希臘城邦或日內瓦公國那樣的基本上沒有了,而且,隨著經濟、社會等等的發(fā)展和高度復雜化,人民直接參加管理國家越來越不現實,直接民主讓位于代議制民主,看來已成定論。“主權在民”不是像以前那樣表現為公眾集會和議事,而是通過民選代表的中介來實現,到了20世紀中期之后,代議制在西方確立,并為其他地區(qū)的國家接受。當然,代議制的含義不僅限于間接和中介,普選權、言論、出版、結社自由,選舉中的自由平等競爭等等,也是不可或缺的構成因素。
其實,我們應該對代議制不感陌生,因為現今中國的政治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在形式上是相同的類型。雖然“代表”和“代議”看起來不同,但都不是華夏本土的典章制度,它們的英文都是representative。以前,由于意識形態(tài)的偏見,我們把“代議制”或“議會”當成典型資產階級的東西,似乎與我們的東西相比有天壤之別,其實我們的“人代會”也只能是congress,即議會。
雖然我們實際上采用的模式是代表制或代議制,但我們曾經長時期在意識形態(tài)上否定間接民主而肯定直接民主,這大概是教條主義在作怪。我們的思想是以馬克思主義為教旨的,而馬克思、恩格斯考慮理想民主模式時明顯受古代民主模式的影響,他們在《法蘭西內戰(zhàn)》二篇中提倡巴黎公社模式,這是一種人民直接參與政治,從事國家管理的制度,不論我們實際上是怎么干的,我們總是習慣于以巴黎公社為理想,為楷模,明顯的一例是,著名的《十六條》(即《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于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決定》)中第九條關于權力機構的組織形式就規(guī)定要像巴黎公社那樣辦。而“十月革命一聲炮響”送到中國的,也是被神化了的蘇維埃制度,又是一種工農兵直接參加國家管理的模式。這種實際作法與意識形態(tài)指導之間的矛盾,造成了思想上的混亂,妨礙我們探討恰當的民主模式。
在肯定間接民主模式或代議制的同時,也應該指出,這只是在全國范圍內就總體情況而言,在最基層,直接的選舉、罷免、討論、管理等等是不可避免和有益的。民主意味著很多領域內的廣泛參與,而不僅僅是每過一段時間去投票選出議員或代表。另外,就非常重大的問題(比如國家的合并、分離、入盟)舉行全民公決,也說明從根本上說,國家的統治權屬于人民。
民主的理論和實踐在現代政治中不斷受到挑戰(zhàn)和得到發(fā)展,上面說到的關于民主的主流觀點在20世紀受到各種批評,形成了一些新的理論。新理論、新模式傳到中國,也產生了相當的影響。有人看到既有的民主觀念受到如此大的挑戰(zhàn)和如此深刻的批判,動搖了對于民主的基本信念,感到我們自己的政治文化傳統中反民主的說法也很有道理;
有人總以為最新的東西就是最好的東西,想用西方最時髦的理論解決中國多年以來難于解決的老問題。這樣一來,我們在探討中國民主道路和模式的問題時,既有許多理論可以參考借鑒,也有許多問題需要仔細鑒別和澄清,F在僅以兩種關于民主的新理論為例來說明我們應該怎樣在各種民主模式中進行鑒別與選擇。
經濟學家、政治思想家約瑟夫·熊彼特的《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為許多中國人熟悉和推崇,他在書中提出一種“競爭性精英主義”民主理論,反對以下這種長期占主流地位的民主觀:“民主方法就是為實現共同福利作出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過選舉選出一些人,讓他們集合在一起來執(zhí)行它的意志,決定重大問題!毙鼙颂貙⒋朔Q為古典民主學說,他說,所謂人民的共同意志、共同福利、共同目標并不存在,不過是宗教或功利主義的虛假信念,古典學說只是在小而原始的社會才比較適合,在現代,不過是政客用來競選和討好選民的口號。他的主張是應該把古典學說中的兩個因素顛倒過來:原來是說,首先是人民有自己明確而合理的主張,然后選出代表以保證實現這些主張,即目標第一,選代表第二;
而倒過來的說法是,選舉第一,目標或政策第二,人民的任務就是產生政府,“民主方法就是那種為作出政治決定而實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出決定的權利!币话阏J為,民主必須與選舉相關,選民選出體現自己利益的代表,熊彼特對此說法鄙夷不屑,他說:“選民的選舉不是出于選民的主動,而是被塑造出來的,對選民的塑造是民主過程的本質部分!
熊彼特的觀點深受20世紀社會學家、思想家馬克斯·韋伯的影響,所以有比較深厚的學理淵源。韋伯在研究現代國家時特別重視分工、效率,專業(yè)人材的作用,以及由此產生的科層制(或稱官僚制)的后果,他由此得出的結論是:現代代議制民主是公民投票的領袖民主。
我認為,雖然熊彼特的觀點概括了現代工業(yè)社會中政治制度和政治活動的某些事實,但從根本上說并不正確。它解釋不了這樣一個事實:選民根據候選人的政綱與自己政治信念的吻合程度決定投票。我還認為,熊彼特的立場實際上包含了較強的批判意味,與他之前對現代代議制民主的批判是一脈相承的。我主張,對熊彼特的理論應該仔細研究和持小心警戒的態(tài)度,因為他一方面主張“民主政治并不意味著也不能意味著人民真正的統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統治”,而另一方面他又給人以社會主義者的印象,他還說,他的這種民主理論與社會主義是相容的。我們不能像熊彼特那樣,以為社會主義民主就是把民主等同于精英統治。
從上世紀80年代起,一種叫做“審議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或譯為“協商民主”)的理論在歐美流行開來,因為當代西方最著名的政治哲學家羅爾斯、哈貝馬斯等都是這種理論的倡導者,所以在中國得到了較大的關注,也有人主張中國的民主應該采納這個模式,不應考慮受到質疑、已經過時的以投票為主要方式,按多數原則決策的代議制民主。
這種理論認為,傳統的多數決定模式雖然具有程序上合理合法、能得出明確結果的優(yōu)點,但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多數很可能并不是出于理性或深思熟慮,而只是出于偏見或既得利益,投票僅僅是人數多寡的簡單對決,但人們是有理性和公共精神的,很有可能,在理性的溝通、討論之后人們會改變自己的觀點,多數-少數的比例會發(fā)生變化,多數表決制沒有為人們理性協商和在更深刻的認識基礎上決策留有余地。
審議民主在得到一些人大力支持的同時,也受到來自各方面的批評。比如,有人說,過分強調理性和普遍利益未見得只有好處而沒有壞處,在現實社會中,有人比其他人更有能力和手段以理性的姿態(tài)發(fā)言,審議民主實際上有利于話語權更大的人群;
還有人說,審議民主追求普遍和共同的利益,容易壓制、消除特殊的視角和利益,特別是少數或弱勢群體的利益。
我認為,傳統的、主流的民主模式確實不是盡善盡美的,它需要審議民主的某些有益成分來加以補充和改進,但不能被它取代。傳統的民主模式的缺點被夸大了,因為投票之前和投票之后的討論和爭論始終存在,并不是沒有溝通和協商;
另外,從操作的意義上說,什么事都不能議而不決,最后還是要靠投票來決策。也許,最好把審議民主理解為對傳統民主模式的錦上添花,在民主建設的起步階段應該把握、強調基本的、核心的內容,不能好高務遠、舍本逐末。
在作了以上分析之后,自然會產生的問題是:那么,我們應該選取什么樣的民主理論和模式呢?這么問是有意義的,我們當然應該建設有中國特色的民主,這是最正確的回答,也是最一般的回答,在進一步研究和實踐時,應該考慮它的具體內容。
我以為,任何現成的、主要來自西方的民主理論、民主模式都只能起參考借鑒作用,不能直接應用于中國,因為中國的文化傳統,進行民主建設的歷史條件與西方很不相同。當然,人類社會進步也有一些大致相同,帶規(guī)律性的東西,而且,實現民主也有一些必不可少的要求。我認為,把我們就要建設的民主稱為“憲政民主”,是可取的。
首先,“憲政民主”滿足了賦予“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具體內涵的要求,也表明我們建設的民主在大方向和基本價值方面與人類政治文明公認的成果是一致的。同時,還說明這種一致只是在總的原則和精神上,我們并不想教條地、片面地照搬某一種特定的理論、模式,或某一國的特殊經驗。
“憲政民主”還表明,我們追求的民主是與法治不可分離,受法治制約和保障的民主。這一點特別重要,因為對于我們來說,民主建設與法治建設可以說是二而一、一而二的事。在憲政民主的架構下,任何黨派、團體、個人的活動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每個公民有平等的政治和法律權利也是憲政民主的應有之義,比如這次十七大政治報告中提出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就可以根據憲政民主的理念來說明。
“憲政民主”還包含這樣的意思:雖然有投票和尊重多數的原則,但并不單純照多數意見辦,除了有保護少數的機制,還有一些公認的甚至是先驗的原則,哪怕有多數人主張也不得實行。這樣,就可以免除近代政治思想家密爾、托克維爾和今日某些中國學者擔憂的所謂“多數人的暴政”!皯椪裰鳌边要求建立違憲審查機制,這對于中國現在的法治建設有很大意義,因為屢見不鮮的情況是,不少過時的、考慮不周全的或出自部門利益、特殊利益人群的法律、法規(guī),總之是違反憲法規(guī)定和精神的法律、法規(guī)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起著不良作用。
那么,要實現這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我們具體應該怎么做,從哪里入手呢?人們根據自己對十七大報告的學習、體會,提出了各自認為最佳的切入點,比如有人認為可以從黨內民主開始,有人認為基層的民主選舉最重要。其實,十七大的報告有全面闡述,方方面面都是應該付諸實施的,關鍵是要有所突破,而不是只說不行。最要緊的是要正確把握穩(wěn)妥和積極之間的關系。而近年來的事實說明,民主建設的緩慢,政治體制改革相對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滯后,重要原因就是重視不夠,穩(wěn)妥有余而積極不足。
不想推進民主建設,可以找到各種各樣的理由,什么文化傳統、國情不適合,民眾素質不夠,搞民主不利于安定團結等等,不一而足。種種顧慮、種種托詞,比當年孫中山提出“訓政”落后多了。以前,我們對“訓政”極盡挖苦嘲諷之能事,但不論從理論上看還是從實際上看,訓政的歸宿都是憲政。坦率地說,我認為我們今天可能還是需要訓政,只不過,第一,自從孫中山提出“軍政-訓政-憲政”三部曲以來已經過去大半個世紀,訓政不應該是漫無止境的長時期,訓政和憲政之間的距離應該大大縮短;
第二,訓政不是官訓民,而是民眾的自我訓練。我想,與其像以前那樣說中國已經有了最充分的民主,還不如老老實實承認我們正在搞訓政,這種訓政的意思是點滴積累、循序漸進、不斷成熟,是以民眾為主體。
人類社會都進入二十一世紀了,中國人的民主之夢想,快實現了吧?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