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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倬云:西漢政權與社會勢力的交互作用

發(fā)布時間:2020-06-16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秦一宇內,憑借武力結束了列國并峙的局面。然而秦以高壓手段治天下,激水過山,造成懷山襄陵的大亂,駛道四達,終究擋不住阿房一炬的結局。此無他,為了秦政權缺乏社會基礎而已。劉邦以泗上亭長,提三尺劍,卻能立四百年基業(yè)。在這四百年中,中國真正的镕鑄成為一個完整的個體。這一段镕鑄的過程,不在漢初的郡國并建,不在武帝的權力膨脹,而在于昭、宣以后逐漸建立起政權的社會基礎。在武帝以后,中國開始了政治至上的一元結構:權力的唯一來源是政治,而智勇辯力之士最后的歸結也唯有在政治上求出頭;
一切其它途徑都只是政治勢力的旁支而已。所謂“士大夫”階級也在武、昭以后才開始取得其現有的涵義,而不再是軍人與武士的別稱。[1]一元的權力結構與“士大夫”在中國歷史上有極度密切的功能關系,有一位社會人類學家認為士大夫是中國社會變動的安全閥,使中國社會史上減少了不少激劇的革命。[2]士大夫一方面是未來官吏的儲備人員,另一方面也是社會上的領導分子,或以教育程度,或以地位,或以富貲成為鄉(xiāng)里的領袖。[3]本文所要討論的也就是西漢“士大夫”的逐漸形成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以及士大夫構成西漢政權之社會基礎的過程。下文將逐漸由三個角度考察這個問題:各個時期的政權性質、社會秩序,及地方政府結構;
尤其最后這兩頊與“士大夫”群的生根茁長似有密切關系。

  

  一

  

  西漢各個時期政權的性質由丞相來源即可看出其不同。自高祖至于景帝,丞相十三人,都是列侯,不為高祖從龍功臣,即是功勛子嗣。武帝朝在列侯之外,加上外戚、宗室,及一個臨時封侯的公孫弘。昭、宣兩朝的丞相則絕大多數出身郡縣掾吏或公府僚屬,都是文吏。元帝以下,丞相多屬儒生,除王商是外戚外,多是經學之士,見下表。[4]

  史家亦早已指出:漢初丞相專任列侯的事實。范曄在《后漢書·朱景王杜馬劉傅堅馬列傳》末曾論贊:

  ……降自秦漠,世資戰(zhàn)力,至于翼扶王運,皆武人堀起。亦有鬻繒屠狗輕猾之徒,或崇以連城之賞,或任以阿衡之地。故勢疑則隙生,力侔則亂起。蕭樊且猶縲*[纟+也],信越終見葅戮,不其然乎。自茲以降,迄于孝武,宰輔五世,莫非公侯。遂使縉紳道塞,賢能蔽壅,朝有世及之私,下多抱關之怨。[5]

  武帝的朝廷則又顯出另一番氣象,《漢書·公孫弘傳》贊:

  ……是時漠興六十余載,海內艾安,府庫充實,而四夷未賓,制度多闕。上方欲用文武,求之如弗及。始以蒲輪迎枚生,見主父而嘆息。群士慕向,異人并出。卜式拔于芻牧,弘羊擢于賈堅,衛(wèi)青奮于奴仆,日磾出于降虜,斯亦曩時版筑飯牛之朋已。[6]

  誠所謂異途競進,漢興以來號為得士。然而仔細檢核,這時期表面上似乎活潑的社會波動,事實上只是若干特例,影響只及于皇帝特選的個人,并沒有一個制度化的上升通道,從社會基層作普遍的選拔。易言之,從漢初的功臣集團獨占性質演變到武帝時的名臣出身龐雜,也許只是表示功臣集團的權力讓渡給皇帝一人,并不是政權的社會基礎有任何改變。

  漢初功臣集團對于高祖本人的領袖地位,自從韓、彭、黔、陳被削平后,始終確信無疑。因此王陵和申屠嘉才有“天下是高帝天下,朝廷是高帝朝廷”的想法。[7]同時,他們也分沾高祖的所有。如前所說,丞相必自列侯中選任,到功臣老死殆盡時,申屠嘉以當年隊率之微,也居然擢登相位。郡守中以高祖功臣身份出任者也占不少。[8]

  在這種狹窄的小集團觀念下,首都區(qū)域的關中并不把關東視為可以信賴的部分。文景以前的諸侯王始終是中央猜疑見外的對象。入關出關須用符傳,關防嚴緊,宛如外國。《新書·益通篇》:

  所謂建武關、函谷關、臨晉關,大抵為備山東諸侯也。天子之制在陛下。今大諸侯多其力,因建關而備之,若秦時之備六國也。……所謂禁游宦諸侯,及無得出馬關者,豈不曰諸侯得泉則權益重,其國泉車騎則力益多,故明為之法,無資諸侯。[9]

  《漢書·景帝本紀》中元四年:

  御史大夫綰奏,禁馬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者,不得出關。

  《昭帝本紀》始元四年:

  夏罷天下亭母馬及馬弩關。(……孟康曰舊馬高五尺六寸,齒未平,弩十石以上,皆不得出關,今不禁也。)[10]可知對東方防范之嚴,到昭帝時方才放寬。

  “王國人”不得宿衛(wèi),不得在京師選吏,也就是說,王國的人民雖然也是大漢的百姓,卻不能和大漢諸郡的人民平等。[11]以李廣的戰(zhàn)功,和梁孝王的為漢力拒吳楚,終以李廣曾受過梁王的將軍印,而有功不賞箱。[12]武帝建立的阿附藩王法,禁止官吏交通諸侯王。[13]五經博士的舉狀中,據《漢官儀》,有“身無金痍痼疾,世六屬不與妖惡交通,王侯賞賜,行應四科,經任博士”的句子。[14]

  另一方面,諸侯王在景帝以前對于國內有相當大的權力,而諸侯王所封的地方又是關東文化傳統深厚的區(qū)域,再加上中央官吏鄙視“山東”人士,《鹽鐵論·國難篇》所謂,“(丞相史曰:)世人有言鄙儒不如都士,文學皆出山東,希涉大論!盵15]于是山東豪俊往往先在諸侯處試試運氣,《鹽鐵論·晁錯篇》:

  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學,招四方游士,山東儒墨咸聚于江淮之間。[16]

  《漢書·主父偃傳》:

  主父偃,齊國臨菑人,學長短從橫術,晚乃學《易》、《春秋》、百家之言,游齊諸子間,諸儒生。相與排儐不容于齊。家貧,假貸無所得,北游燕、趙、中山皆莫能厚,客甚困。以諸侯莫足游者,元光元年,乃西入關。[17]毛公、申公、莊忌、枚乘也莫不都先在關東諸侯處求出身的。[18]

  誠如王毓銓所說,中央政府在制服關東諸侯以前,能直接掌握的區(qū)域實在只限于畿輔一帶而已。[19]在結構上說,西漢初中央政府能施之于諸侯王的制衡工具只是與王國犬牙相錯的諸郡及親子弟所封的王國,例如淮陽之設,據《新書》說:

  今淮陽之比大諸侯,僅過黑子之比于面耳,豈足以為禁御哉。而陛下所恃以為藩悍者,以代、淮陽耳。[20]

  這些郡守又大都由功臣、外戚、或出身郎署的親近人物擔任。嚴耕望先生《兩漢太守刺史表》的西漢部分列了武帝以前的太守共七十三任,其中四十四任是上述幾類人物,其余二十九任來歷或身份不明。[21]似乎武帝以前,西漢中央與山東之間維持一種倚靠實力的穩(wěn)定局面,而郡守的任務就在監(jiān)督那些諸侯。于是郡守以軍人為多,嚴耕望先生以為不僅漢初守相為功臣,武帝時也甚多以軍功補地方官,其多者竟可達當時郡國守相三分之一以上。無怪乎太守總治軍民,其軍權之大,威儀之盛,不是后世地方官以獄訟錢谷為專責者可以比擬。此所以郡守握虎符,號為“郡將”;
而“守”之一詞,更足說明其職責的本意在軍事,不在治民。[22]由于不理庶務,西漢的守相是可以辦到“臥治”的,如曹參、汲黯之類。只要四境安堵,似乎一般性的日常公務竟可以完全放手不管。[23]由于郡國守相的注意力并不集中于日常地方事務,漢初中央政權對于地方的固有社會秩序幾乎可說未加擾動。

  另一方面,漢初用人以軍功、蔭任、貲選、諸途登進。[24]換句話說,這種方式吸收的人材仍大部局限于原已參與政權者,對于從全國普遍的吸收新血仍缺乏制度化的途徑。于是武帝以前的中央政權并不能在社會的基層扎下根,同時也沒有把原來的地方性社會秩序加以改變或擾動。

  

  二

  

  社會秩序中最重要的是地方的領袖,也就是所謂豪杰或豪俠之輩。以《游俠傳》中的人物為例,早期的郭解,“以匹夫之細,竊殺生之權”,可以指揮尉史,決定誰當繇役;
又可以為人居間,排難解紛。然而,郭解也尊重其它豪俠的勢力范圍,不愿“從它縣奪人邑賢大夫權”。[25]

  直到武帝從主父偃的謀議,于元朔二年“徙郡國豪杰及貲三百萬以上者于茂陵”,[26]地方的社會秩序才第一次受到嚴重的干擾。關于人口遷徙,武帝并非始作俑者。秦始皇曾徙富人于咸陽,漢高帝也曾徙六國大族于關中。[27]一般人也往往根據班固《兩都賦》所說:“七相五公,與乎州郡之豪杰,五都之貨殖,三選七徙,充奉陵邑,蓋以強干弱枝,隆上都而觀萬國!盵28]就以為西漢曾七次大事遷徙吏二千石,高貲富人及豪杰并兼之家。事實上,高帝所徙的只是六國王族;
這些王孫公子與一般的郡國豪杰頗有不同,所集中的區(qū)域也比較有限。數字則有十余萬人。[29]嗣立諸帝大率“募”民徙陵,顯然未用強迫手段。人數則多少不等,少的可少到安陵只有幾千人。[30]甚至武帝初立茂陵時,似乎也未用強迫遷徙。元朔二年(前127),第一批被徙的人口,包括貲三百萬以上及郡國豪杰。太始元年(公元前96),又第二次“徙郡國吏民豪杰于茂陵云陵!崩碛蓜t主父偃曾說了,“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兼并之家亂眾民,皆可徙茂陵,內實京師,外銷奸滑,此所謂不誅而害除”。[31]茂陵一縣人口,據《地理志》所載,多達二十七萬七千二百七十七人,超過三輔全部的總人口(2 434 360)的十分之一;
而當時三輔轄縣多達五十七個,茂陵不過其中之一而已。[32]

  未經遷徙的地方領袖——豪杰之屬,當仍不少。然而他們也面臨并不更好的命運!犊崂魝鳌分腥宋锎蠖酁槲涞蹠r郡守,或在霍光掌權時,這不能說酷吏獨出于此時為多,只能說武帝及其繼承遺志的人鼓勵郡守們以非常手段鏟除豪強。[33]增淵龍夫注意到一個現象:這些“酷吏”大多曾在中央政府擔任御史,他認為這一特點也并不出于偶然。“酷吏”中至少七人并非世家子,而是出于刀筆吏。這些出身寒微的“內朝”“近臣”,正是執(zhí)行武帝個人專制權力的最佳工具。[34]刺史制度的確立,也在武帝之世。刺史所察的六條中,第一條就針對著地方豪強而設,所謂“強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其余五條則以二千石為問事對象。是以王毓銓以為刺史由中央派出,事實上是皇帝的直接工具。[35]由此,皇權的直接干涉地方社會秩序,既見之于皇權人格化的“酷吏”,又見之于制度化的部刺史制。中央勢力的伸張及于地方基層是漢初放任政策下所未見的。漢初汲黯、鄭當時之類學黃老,好游俠,任氣節(jié),對于酷吏則深致不滿,[36]其對立的態(tài)度并不純由于道德標準方面,毋寧說是由于雙方對地方社會秩序采取承認與干涉兩種不同的觀點。

  豪杰之外,富人也是中央政權要壓抑的對象。戰(zhàn)國末及秦漢之交的貨殖人物確實有過一段相當自由的時期。他們以富役貧,使中家以下為之奔走;
甚至還可借高利貸役使貴人,使封君低首,仰承意旨。[37]掌握社會勢力的豪杰,與掌握財富的富人,二者都構成對于政權的威脅,桑弘羊所謂:“民大富則不可以祿使也,大強則不可以威罰也”。[38]何況二者又經常結合,譬如采山冶鐵的事業(yè)可以致富,卻必須有集結千百人的能力方可從事。如《鹽鐵論·復古篇》所說:“往者豪強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鐵石鼓鑄煮鹽,一家聚眾,或至千余人……成奸偽之業(yè),遂朋黨之權!盵39]

  政權對于這種可能的威脅,必須盡一切力量加以壓制,于是而有鹽鐵專賣,平準均輸,以及算緡錢等等,與商賈競爭。甚至賣官鬻爵及輸谷贖罪的措施也是政府吸取民間剩余資本的手段;
政府以名位和法律作為兌易實際財富的本錢,這是一種只有具有強制力量(coercive power)的政治權力辦得到,民間無法具備任何足以對抗的實力。賣爵和輸谷的收入在文帝前元二年(前178)晁錯建議時開始實施,十年之間,政府蓄積可以當北邊五年之用及全國十二年租稅之豐,顯然這一筆收入是一個很可觀的收入。[40]若這一大筆資金不曾被政府吸收,而用于工商生產事業(yè),其對于經濟發(fā)展作用之大是可以想象的。何況這還只是西漢若干同樣措施中的一次而已。

  對于工商業(yè)最大的打擊還是武帝時(前117)的楊可告緡,“得民財物以億計,奴婢以千萬數,田大縣數百頃,小縣百余頃,宅亦如之,于是商賈中家以上抵破!蔽摹⒕、武三朝所收集的民間多余資本為數之巨,使?jié)h初七十年間富積之厚盛于任何時期,大農、上林、少府蓄積足夠武帝開邊及種種用度。同時,由戰(zhàn)國后期開始發(fā)達的貨殖事業(yè)也從此一蹶之后,許久不振。[41]

  鏟除豪杰與富人,對于漢代的地方社會秩序有嚴重的后果。如前面已經說過,漢初郡國守相的職任偏重在監(jiān)督可能向中央挑戰(zhàn)的諸侯王及“盜賊”,而不完全在于處理行政事務。[42]于是守相必須把日常行政事務,例如賦斂、解紛、捕賊一類的小事,都交托給鄉(xiāng)亭組織與三老。這些鄉(xiāng)官和低級鄉(xiāng)吏,事實上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中介,例如朱邑曾擔任過的桐鄉(xiāng)嗇夫。[43]三老與卒史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地位可由赤眉初起時稱號覘見,據《后漢書·劉盆子傳》:“(樊)崇等以困窮為寇,無攻城徇地之計。眾既寖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乃相與為約:殺人者死,傷人者償創(chuàng)。以言辭為約束,無文書旌旗部曲號令。其中最尊重者號“三老”,次“從事”,次“卒史”,泛相稱曰“臣人”!盵44]

  即是由于老百姓習慣于聽取他們的命令。大致說來,發(fā)號施令的人與接受命令的人之間距離愈遠,或通訊方法愈困難,傳達命令的中介愈有自由解釋命令的自由,也由之愈有假借的權威,而上級對之也愈具依賴性。漢世命令的傳達系統通常須經過丞相、二千石(可能尚須經過縣令一關)達于屬吏,而“卒史”一階則是執(zhí)行命令的人,直接壓在小兵或百姓上面。如《居延漢簡》:

  □□大夫廣明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觥觥蹩ぬ刂T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書到明白布■■到令諸□□縣從其□□如詔書律令,書到言。丞相史□■下領武校居延屬國鄯農都尉,縣官承書■(65,18。卷一,第四葉)■水都尉千人宗兼行丞事,下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鲈仑テ呷,一兼據豐,屬佐忠。(503.7,495.9)

  ■臚野王丞忠下郡,右扶風、漢中、南陽、北地太守,承書從事下當用者。以道次傳,別書相報,不報書到言。據勤,卒史欽,書佐士。(203,22)

  閏月丁已,張掖肩水城尉誼以近次兼行都尉事,下候,城尉。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守卒吏義。(10.29)[45]

  在這種正式的結構以外,地方社會秩序的領導權還另有一個非正式的結構,也就是地方上的豪杰與游俠一流人物。其典型例子已見前節(jié)。漢之賢二千石,如趙廣漢、張敞,甚至酷吏如王溫舒,都必須借這些豪杰為耳目爪牙。[46]

  也許有人會問,漢代豪杰游俠一類人物何以能成為一種社會現象。為答復這一點,本文必須先考察西漢社會集團的性質。在一般的理論上說,總是以為中國的家族是社會集團最根本的形式。事實上,在西漢中葉以前,家族的團聚作用還并不如后世那樣有力。西漢的家族形態(tài)究竟是那一種,至今未見定論。大致說來,西漢的豪族也并不是單純的由某一形態(tài)獨占。一切的證據都還不足以作全盤性的理論重建。[47]

  漢初家族形態(tài)也許仍是沿襲商鞅以來秦國的小家庭制:子壯必須分異,另立門戶。不分異就必須加倍賦稅的罰則似乎在漢代從未正式廢止過。縱然西漢后半期及東漢都以幾代同堂,幾世不分財為佳話,這條禁令卻似乎要等到曹魏時方被廢止。魏明帝時會由陳群、劉邵等人定魏律,其中《序略》部分見于《晉書·刑法志》:“正殺繼母與親母同,防繼假之隙也。除異子之科,使父子無異財也。毆兄姊,加重五歲刑,以明教化也。”[48]

  漢初去秦未遠,這條“異子之科”的處置并不全是具文。漢初動輒提到“五口之家”;
《地理志》中戶與口的比數也平均為1:4.88。凡此都足說明漢初分家是常態(tài)。[49]西漢并且確曾實行強迫分散一些大族的措施。如《后漢書·鄭弘傳》注引謝承書,“其曾祖父本齊國臨淄人,官至蜀郡屬國都尉,武帝時徙強宗大姓不得族居,將三子移居山陰,因遂家焉。”[50]

  由于家族形態(tài)是“核心家庭”為主,個人并不像后世那樣容易以大家庭作為社會團聚體,從大家族制尋求對于個人的保護與幫助。而戰(zhàn)國的社會由于封建的崩壞,個人從封建關系中解脫出來,游俠集團就發(fā)展為掩護個人的結合,由智勇之士集合一群人構成一個比較單獨個人強大的力量。[51]漢初游俠豪杰之盛,亦即繼承這一傳統。也就是說,漢初社會秩序的基層結構是由這種個人結合的集團來維持的。集團領袖成為帝國政治權威疑懼的對象。而漢武帝對于豪杰的打擊,尤其強迫遷徙郡國豪杰,正是以破壞這種結合為目的。地方社會秩序則難免因失去領袖趨于混亂。下面一個年表可以顯示對于郡國的嚴條峻法與郡國變亂的關系:(見年表)

  昭、宣時政府開始注意到這種不安,因此才逐步改變中央對地方的關系。昭帝詢賢良方正以民間疾苦,及宣帝的禁官吏暴虐,都反映這一顧慮。[52]

  

  三

  

  中央與地方間的橋梁中最要緊的一道是孝廉和博士弟子員的察舉。漢代賢良方正和其它特科的察舉在武帝以前及以后都有過許多次,勞貞一師已有豐長研究,茲不贅述。[53]武帝還曾在有名的元朔元年詔書中規(guī)定,每郡必須舉薦一人,“不舉孝”及“不察廉”的二千石都須受罰。[54]然而,武帝以前的賢良方正一類選出來的人物,雖也委任為常侍郎中,卻未必都擔任實際的職務,如《漢書·賈山傳》:

  今陛下念思祖考,術道厥功,圖所以昭光洪業(yè)休德,使天下舉賢良方正之士。天下皆欣訴焉……今方正之士皆在朝矣。又選其賢者使為常侍諸吏,與之馳毆射獵,一日再三出……今從豪俊之臣,方正之士,直與之日日獵射,擊兔伐狐,以傷大業(yè),絕天下之望……[55]

  顯然,這些由各方征來的賢良方正只成為宿衛(wèi)之臣,也就是說與“保宮”中的質子差不多,事實上并沒有成為政府構成份子的新血輪。兩漢各科的察舉似乎都不是定期的,往往每隔若干時候,政府下一次詔令,說明目前須察舉的何種人才及命令某種官吏負責察舉。若這些是定期舉行的常例,就不必每次特地下詔了。只有元帝永光元年曾有詔書:

  二月,詔丞相御史翠質樸敦厚遙讓有行老,九祿歲以此科弟郎從官。[56]

  勞貞一師引《漢官儀》的西漢舊例:

  中興甲寅詔書:方今選舉,賢佞朱紫錯用,丞相故事,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節(jié)清白;
二曰學通行修。經中博士;
三曰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
四曰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一一皆有孝悌、廉正之行。

  勞氏據此以為“四科”即是孝廉的察舉標準,縱與永光詔書所列四條不盡一致,卻只為了前后衍變而有不同。勞氏雖未明說,顯然認為永光詔書也是指明孝廉的察舉科目。[57]永光詔書規(guī)定丞相御史以此舉士,光祿以此每年科弟見在郎及從官。雖然丞相是否每年察舉,不得而知;
由同一詔令光祿須每年考校,可以推知丞相察舉也當是每歲舉行的。更主要者,自此以后,詔書只書舉茂才、賢良、直言……等項,未再見專以孝廉為對象者。也許,自永光以后,孝廉成為?屏恕P⒘蔀闅q舉恐怕還是由每年郡國上計的制度發(fā)展出來,如《漢書·儒林傳》載武帝元朔五年詔書:

  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敦長上,肅政教,順鄉(xiāng)里,出入不悖者。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常與計偕。詣太常受業(yè)如弟子,一歲皆輒課……其高第可以為郎中。

  又如《漢書·黃霸傳》,記宣帝時張敞奏:

  宜令貴臣明飭長吏守丞,歸告二千石,舉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務得其人……天子嘉納敞言,召上計吏,使侍中臨飭,如敞指意。[58]

  計吏上京時,大約把察舉的名單一并帶去,于是孝廉就變成歲舉了。

  孝廉是可以即刻進入政府的,而與計吏相偕的那些博士弟子員,也可以算得上一條次要的人才登庸途徑。正式的博士弟子員額更經過昭帝由五十人增為百人,宣帝由百人增為二百人,元帝增至千人,成帝增至三千人;
郡國并置五經百石卒史。中央的太學,配合上武帝以后郡國仿文翁在蜀所設地方學校,使西漢人才之在郡國者不僅有了孝廉的登庸機構,又有了正式的訓練機構。[59]

  自此以后,地方上智術之士可以期待經過正式的機構,確定的思想,和定期的選拔方式,進入政治的權力結構中,參加這個權力的運行?v然這時其它權力結構,如經濟力量,與社會力量,都已經服屬在政治權力結構之下了;
一條較狹,但卻遠為穩(wěn)定的上升途徑反使各處的俊杰循規(guī)蹈距的循序求上進。于是漢初的豪杰逐漸變成中葉以后的士大夫。對于任何權力結構,老百姓能否接受是這一結構是否能成為穩(wěn)定和合法的第一要件;
而老百姓中俊杰分子能否有公開的途徑被選參加這一機構,則是老百姓愿否加以接受的要件。[60]

  另一方面,昭、宣以后嚴格實行回避本籍的規(guī)定,對地方政府結構上起了根本性的影響;乇鼙炯跐h代不算新規(guī)定,但是武帝以前執(zhí)行并不嚴格,韓信、李廣、袁盎、朱買臣等等在本籍作長吏的頗不乏其例。據嚴耕望先生研究,自武帝中葉以后,限制日嚴,西漢二百八十余任郡國守相的籍貫,絕無例外,都是外郡人?h令縣長六十四任,丞尉七任,不但非本縣人,且非本郡人。刺史五十一任,其中四十五人籍貫可考,也都不是本州島人。僅京畿部分長吏不在此限。地方掾史卻照例須用本地人,嚴耕望先生也作了很徹底的研究,證實顧炎武《日知録》“掾屬”條:

  《古文苑》注王延壽《桐柏廟碑》人名,謂掾屬皆郡人,可考漠世用人之法。今考之漢碑皆然,不獨此廟,蓋其時惟守相命于朝廷,而掾曹以下無非本郡之人,故能知一方之人情而為之興利除害……[61]

  由于長吏不及掾史熟知“一方之人情”,長吏的依賴掾史是必然導致的后果,韓延壽治郡的方法,“所至必聘其賢士”及“接待下吏,恩施甚厚”,即是一個例證。《酷吏傳》中的人物,也一樣需要掾史的協助,王溫舒為廣平都尉,“擇郡中豪,敢往吏十余人為爪牙,皆把其陰重罪,而縱使督盜賊。[62]其中素行不檢的掾史就難免借此聚斂,作威作福。如王尊任安定太守,即曾教敕掾功曹,“各自底厲助太守為治”,而處罰其中貪暴的張輔,《漢書·王尊傳》:

  “……五官掾張輔,懷虎狼之心,貪汗不軌,一郡之錢,盡入輔家。然適足以葬矣。今將輔送獄……”輔系獄數日死,盡得其狡猾不道,百萬奸臧。[63]

  又如《薛宣傳》:

  (櫟陽令)賊取錢財數十萬,給為非法,賣買聽任富吏,賈數不可知。[64]

  掾史以其接近長吏,近水樓臺先得月,往往成為察舉的對象。文翁在蜀,先從郡縣小吏中選拔開敏者,遣詣京師,學成回郡仍為郡中右職,“用次察舉”,最后有官至郡守刺吏。[65]文翁的設施的后半段,從右職中察舉,可說是郡吏與察舉兩個制度的自然聯結。嚴耕望先生曾列表統計兩漢郎吏,其在西漢以孝廉除郎者只有十一人:王吉、王駿、蓋寬饒、孟喜、京房、馮譚、馮逡、師丹、班況、杜鄴、及鮑宣。[66]以下是他們的出身:

  王吉:以郡吏舉孝廉為郎。

  王駿:以孝廉為郎。

   (龔勝:為郡吏,三舉孝廉,以王國人不得宿衛(wèi)。)

  鮑宣:為縣鄉(xiāng)嗇夫,后為太守都尉功曹,舉孝廉為郎。

  京房:以孝廉為郎。

  蓋寬饒:明經為郡文學,以孝廉為郎。

  馮譚:奉世長子,太常舉孝廉為郎。

  馮逡:奉世子,通《易》,太常察孝廉為郎。

  杜鄴:以孝廉為郎。

  師丹:治詩,事匡衡,舉孝廉為郎。

  孟喜:受《易》,舉孝廉為郎。

  班況:舉孝廉為郎。[67]

  其中不可考者四人,以外戚舉于太常者二人。以明經舉者二人:此外三人都由郡吏察舉,比外戚和明經各多一人。不過總數太小,不能由此抽繹任何結論。此外,賢良方正、茂才,或公交車特征中有六個人曾為郡吏:雋不疑、魏相、趟廣漢、文翁、朱邑及樓護。早于武帝者只有文翁一人,在武帝世者只有雋不疑一人,其余均在武帝以后。[68]

  

  四

  

  綜合說來,西漢中葉以后的士大夫顯然已與察舉到中央的人士及地方掾史群,合成一個“三位一體”的特殊權力社群。也就是說,士大夫在中央與地方都以選拔而參預其政治結構,構成漢代政權的社會基礎。

  一般情形,掌握權力的人與掌握財富的人一樣,都愿意把這種基業(yè)傅留給子孫。[69]昭帝以后,已頗有些大姓在郡國形成中。大姓的勢力往往可能與地方“三合一”的權力分子有關。如以何武為例:武詣博士受業(yè),治《易》,以射策甲科為郎,光祿舉四行,選為鄠令,坐法免歸。兄弟五人皆為郡吏!翱たh敬憚之”的結果,“武弟顯家有市籍,租常不入,縣數負其課,市嗇夫求商捕辱顯家,顯怒欲以吏事中商。”何氏一家有郡吏,有任外服官的,還有在家鄉(xiāng)仗勢做生意的;
而得罪他們的人,可以用吏事中傷!以同樣方式發(fā)展,每一個地區(qū)將只能由幾家把持,而這幾家又很可能延續(xù)幾代,變?yōu)樗^世族大姓。彼此之間的奧援,自然又可促成權勢的延續(xù)!逗挝鋫鳌分杏钟幸欢慰梢詾槔樱

  初武為郡吏時,事太守何壽,壽知武有宰相器,以其同姓故厚之。后壽為大司農,其兄子為廬江長史,時武(以揚州刺史)奏事在邸。壽兄子適在長安,壽為具召武弟顯及故人楊覆眾等,酒酣見其兄子曰,此子揚州長史,材能駑下,未嘗省見。顯等甚慚,退以謂武,武曰,刺史古之方伯,上所委任,一州表率也。職在進善退惡,吏治行有茂異,民有隱逸,乃當召見,不可有私問。顯、覆眾強之,不得已召見,賜卮酒。歲中,廬江太守舉之。[70]

  又如《薛宣傳》:

  薛宣字贛君……瑯玡太守趙真行縣,見宣甚悅其能,從宣歷行屬縣。還至府,令妻子與相見,戒曰:贛君至丞相,我兩子亦中丞相史。察宣廉,遷樂浪都尉丞。[71]

  可知東漢時舉主與舉子的關系,在宣元之際也已有之。(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些世家大姓,盤根錯節(jié),在地方上已有了不可忽視的勢力,此所以元帝永光四年(前40)詔:

  安土重遷,黎民之性,骨肉相附,人情所愿也。頃者有司緣臣子之義,奏徙郡國民以奉園陵,令百姓遠棄先祖墳墓。破業(yè)失產,親戚別離。人懷思慕之心,家有不安之意。是以東垂被虛耗之害,關中有無聊之民,非久長之策也……今所為初陵者,勿置縣邑,使天下咸安土樂業(yè),亡有動搖之心。布告天下,令明知之。[72]

  成帝永始二年(前15)又有昌陵不成,罷廢不事的記載。哀帝以后遂無復徙陵。[73]事實上,恐怕都是由于東方的大族不愿遷徙,而他們此時已在中央有發(fā)言權,不再像武帝時一樣輕易地受人支配了。

  世家大姓的勢力,在王莽時更顯得不可忽視。據余英時的研究,莽末郡國起兵,大都世族大姓為核心,大則主動的進兵州郡,小則據守堡巖。據余英時統計,八十八個起兵集團中,有五十六個是世族或大姓。[74]

  現在舉例說明這些大姓的實際情形。若是在平時,大姓的子弟可以預期在地方政府中取得一席掾史地位,《后漢書·馬武傳》中記有光武與鄧禹的一段對話:

  帝后與功臣譙語從容言曰,諸卿不遭際會,自度爵祿何所至乎?高密侯禹先對曰,臣嘗學問,可郡文學博士。帝曰,何言之謙乎?卿鄧氏子。志行修潔,何為不掾功曹。[75]

  又如《寇恂傳》:

  寇恂,字子翼,上谷昌平人也。世為著姓,恂初為郡功曹,太守耿況甚重之。[76]

  等到天下混亂時,這些大姓就變成地方的實際統治者;
宗族人口多的更成為地方力量的結集中心。因此《后漢書·吳漢傳》:

  時鬲縣五姓共逐守長,據城而反。……(漢)乃移檄告郡,使收守長,而使人謝城中。五姓大喜,即相率歸降。[77]

  同書《馮異傳》:

  時赤眉延岑暴亂三輔,郡縣大姓各擁兵眾。[78]

  他們發(fā)展的過程,可以據《第五倫傳》說明:

  王莽末,盜賊起,宗族閭里爭往赴之。倫乃依險固,筑營壁,有賊輒奮屬其眾,引強持滿以拒之。[79]

  同書《馮魴傳》:

  (馮氏)遷于湖陽,為郡著姓。王莽末,四方潰畔。魴乃聚賓客,招豪杰,作營塹,以待所歸。是時,湖陽大姓虞都尉反城稱兵,先與同縣申屠季有仇而殺其兄,謀滅季族,季亡歸魴。[80]

  王莽時的遍地世族大姓自然不能在王莽時方才開始發(fā)生,其肇端當在數世前。所惜漢世譜系傳下而可靠者甚少,遂致無法稽考各姓起源在何時。但至少元、成以后,世族已成為羨稱對象,才有《王吉傳》中哀帝詔書所說,“以君有累世之美”一語。[81]

  換句話說,世姓豪族,不僅如楊聯升先生所說,是東漢政權的基礎[82];
而且也構成西漢中葉以后政治勢力的社會基礎。整個兩漢由漢初政治權力結構與社會秩序,各不相涉的局面,演變?yōu)槲涞蹠r兩方面激烈的直接沖突,又發(fā)展為昭、宣以后的逐漸將社會秩序領袖采入政治權力結構,而最后歸結為元、成以后帝室與士大夫共天下的情勢。光武中興,僅使這一情勢成為東漢明顯的制度而已。值得注意的是士大夫與統治者共天下的情勢竟延續(xù)了許多世紀,成為中國歷史上的一大特色。

  ——————————————

  [1]余英時《東漢政權之建立與士族大姓之關系》,《新亞學報》第1卷第2期,1956年。頁259~261。

  [2]Fei Hsiao-t’ung,China’s Gentry,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3,P.12.

  [3]Ho Ping-ti,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62,P.34 ff.

  [4]周道濟《漢唐宰相制度》,臺北:政治大學博士論文油行本,頁273~276。周道濟《西漢君權與相權之關系》,《大陸雜志史學叢書》第1輯第4冊,頁14~15,周君的《西漢丞相一覽表》是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編列的,參看《漢書補注》(王先謙,長沙:虛受堂奉)卷一九下及各人本傳。昭帝以后,權在大將軍,但在此處為求標準一致計,我們仍用丞相作為參考指標。

  [5]《后漢書集解》(王先謙,長沙、乙卯王氏刊本)卷二二,頁12~13。

  [6]《漢書補注》卷五八,頁14。

  [7]《漢書補注》卷三,頁5~8;
卷四○,頁18;
卷四二,頁7。

  [8]《漢書補注》卷四,頁8、26,文帝即位時,漢郡國六十二,而二千石以從高帝受封者至少有二十人之多。

  [9]《新書》(《漢魏叢書》本)卷三,頁8。

  [10]《漢書補注》卷五,頁6;
卷七,頁4。

  [11]《漢書補注》卷七一,頁11~12:卷七二,頁16。

  [12]《漢書補注》卷五四,頁1。

  [13]《后漢書集解》卷一下,頁17。

  [14]《后漢書集解》卷三三,頁5~6,集解引《漢官儀》。

  [15]《鹽鐵論》(《漢魏叢書》本)卷七,頁6。

  [16]《鹽鐵論》卷三,頁1。

  [17]《漢書補注》卷六四上,頁16~17。

  [18]《漢書補注》卷八八,頁15、20;
卷五一,頁9、23。

  [19]Wang Yü-chtian,“An Outline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f the Former Han Dynasty,” Harvard Jonmal of Asiatic StudiesⅫ(1949),P.135.

  [20]《新書》卷一,頁17;
《漢書》文略同,文句次序稍顛倒,見卷四,頁32~33;搓柵c代都是文帝親子的封地;搓栃从诰暗鬯哪昊謴蜑榭,據錢大聽說,見卷四七,頁7補注引。“淮陽為天下郊,勁兵處”,故文帝初年守淮陽者為高帝隊率,功臣僅存者之一的申屠嘉;
景帝恢復為郡后,則以勇敢尚氣的灌夫守之。見卷四一,頁6;
卷五二,頁7。

  [21]嚴耕望《西漢太守刺史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分虾#荷虅沼^,1948年。

  [22]嚴先生對于此節(jié)有極具見地的一段討論,見《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上編,卷上,《秦漢地方行政制度》部分,《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分氖澹_北:歷史語言研究所,1961年,頁73~75、93~96、388。參王嗚盛《十七史商榷》卷一四,頁10。

  [23]《漢書補注》卷三九,頁11;
卷五○,頁9、13。

  [24]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23本,1951年,頁13~118。

  [25]《漢書補注》卷九二,頁4~5;
卷九二,頁1。關于游俠的性質,見勞干《漢代的游俠》,《臺灣大學文史哲學報》1(1950)。

  [26]《漢書補注》卷六,頁10;
卷六四上,頁19。

  [27]《史記會注考證》卷三○,頁6,《漢書補注》卷四三,頁13。

  [28]《后漢書集解》卷四○上,頁10。

  [29]《漢書補注》卷四三,頁13。

  [30]《漢書補注》卷四○,頁2;
卷五,頁5及卷二八上,頁38注引《關中記》。

  [31]《漢書補注》卷六,頁3、10、35;
卷六四上,頁19。

  [32]《漢書補注》卷二八上,頁19、38。

  [33]《漢書補注》卷九○,十三人中在武帝朝的有九人。

  [34]增淵龍夫《中國古代の社會與國家》,東京:弘文堂,1957,PP.235 ff。關于御史的性質,參看櫻井芳郎《御史制度の形成》,《東洋學報》23,23(1936)及勞干《兩漢刺史制度考》第二章,《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1本,1942年。

  [35]勞干《兩漢刺史制度考》,頁43。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P.275 ff;

Wang YüChüan,前引文,P.156 ff。

  [36]《漢書補注》卷五○;
增淵龍夫,前引書,P.246 ff。

  [37]《史記會注考證》卷一二九;
《漢書補注》卷一九一;
卷二四上,頁13~14;
卷二四下,頁10。

  [38]《鹽鐵論》卷二,頁1。

  [39]《鹽鐵論》卷二,頁6。

  [40]《漢書補注》卷二四上,頁14~15;
卷二四下,頁7、12~13、19,關于晁錯上輸邊疏的年份,見Nancy L.Swann(tr.and annotated),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50.P.158.Note 162。

  [41]《漢書補注》卷二四,頁16。春秋時期亦有過若干突出的商人,如子貢足以結交諸侯卿相,又如《國語·晉語》:“夫絳之富商韋藩木楗以過于朝,唯其功庸少;
也而能金玉其車,交錯其服,能行諸侯之賄!彼坪醮呵锬┤~商人已有某種勢力。然而工商業(yè)的全面發(fā)達是戰(zhàn)國時事,貨幣也須到戰(zhàn)國時才有大量的流通量。這一條附注承陳盤廠師指示,謹致謝。

  [42]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頁74~75。

  [43]嚴耕望,同上,頁237~251;
謝之勃《先秦兩漢卿官考》,《國專學刊》3~5(1936),頁8~14,參看《漢書補注》卷八九,頁9~10;
卷七六,頁10。

  [44]《后漢書集解》卷一一,頁9。

  [45]勞干《居延漢簡·考釋之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分氖_北:歷史語言研究所,1960!犊甲C》,頁7、14、16、33。

  [46]《漢書補注》卷七六,頁14、15~16;
卷九○,頁7~9。

  [47]日本學者在這一方面有頗豐長的討論。他們之中,有的以為漢時豪族形態(tài)為“三族制”,有的以為應是擴大型的家族。下列三篇文字對于在這條在線彼邦人士的討論有角度不同的分析與解釋。參看宇都宮清吉《漢代豪族論》,《東方學》23(1962);
同氏《漢代社會經濟史研究》,東京:弘文堂,1955,第十一章。守屋美都雄《漢代家族の形態(tài)に關する考察》,東京:ハ—パ—ド,燕京同志社東方文化講座委員會,1956。下一期的集刊中,我將有一篇專文討論這個問題。

  [48]《晉書》(廿四史乾隆四年刊本)卷三○,頁12,此節(jié)守屋美都雄也作過注釋,以為“異子”二字指“分異”而言,又把“科”字誤釋為禁止之意;
遂把整節(jié)釋為禁止“兒子分出去”。見守屋前引書,頁22~25。其實此句與“使父子無異財也”聯讀,即表示未除該條以前,父子應當是異財的;
“異子”當指未分出去的兒子,是科倍賦的對象。關于漢人幾世共財的現象,以東漢為主,守屋氏曾做了很仔細的考察。見同書,頁33~36、44~46。又參看越智重明《魏晉における異子之科について》,《東方學》22(1961)。

  [49]此點承嚴耕望先生提示,謹致謝。又參看守屋都美雄前引書,頁37;
佐藤武敏,《戰(zhàn)國時代農民の經濟生活》(上),《人文研究》Ⅹ,10,(1954),頁30。由《居延漢簡》的數據看來,漢人的戶籍包括妻、子女、及未成年弟妹;
也有包括老母的例子,如:

  俱起隊卒丁仁 母大女存年六十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

  弟大女惡女年十八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弟

  使女肩年十八用谷一石六斗六升大

  凡用谷六石(勞干《居延漢簡釋文》,4207)

  二橢隊長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

  妻“妻” 宅一區(qū)直三千 妻一人

  子男一人 田五十畝直五千 子男二人

  男同產二人 用牛二直五千 子女二人

   男同產二人

   女同產二人

   (同上,頁83,4085,24.2B)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橐佗延壽隊長孫時符

   妻大女昭歲萬歲里□□□年卅二

   子大男輔年十九歲

   子小男廣宗年十二歲

   子小女起年一歲

   輔妻南來年十五歲

   皆黑色(同上原片,29.2,《考證》,頁4)

  [50]《后漢書集解》卷三三,頁12,此條承同事金發(fā)根兄檢示,謹致謝。

  (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51]增淵龍夫《中國古代の社會と國家》第一篇第四章。參看拙作,Cho-yun Hsu,“The Transiton of Ancient Chinese Society,”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Historians of Asia Second Biennial Conference Proceeding,Taipei,1962,PP.13 ff。

  [52]《漢書補注》卷七,頁5;
卷八。頁11。

  [53]勞干《漢代察舉制度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17本,1948年。

  [54]《漢書補注》卷六,頁8~9。

  [55]《漢書補注》卷五一,頁6~7。董仲舒在其對策中請求“學貢各二人”,是否曾照其建議付之實施,殊未易知。見《漢書補注》卷五六,頁13。此點承嚴耕望先生指示,敬謝。

  [56]《漢書補注》卷九,頁7。

  [57]勞干《漢代察舉制度考》,頁87~88。

  [58]《漢書補注》卷八八,頁4;
卷八九,頁8。

  [59]《漢書補注》卷八八,頁6,卷八九,頁2~3,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第七章。

  [60]關于這一部分所謂“選拔參與”(co-öptation)的理論,參看Philip Selznick,TVA and the Grass Roots,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1949,PP.259 ff。

  [61]《日知録集釋》(世界書局版)上,頁184~185。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同前部分,頁345 ff,351 ff。

  [62]《漢書補注》卷八三,頁1012;
卷九○,頁78。

  [63]《漢書補注》卷七六,頁21。

  [64]《漢書補注》卷六四,頁3。

  [65]《漢書補注》卷八九,頁2。

  [66]嚴耕望《秦漢郎吏制度考》,頁134,原表列十二人,馮野王系誤人,當除去。另在下表補上龔勝。

  [67]《漢書補注》卷七二,頁3、8、16、20;
卷七五,頁5,卷七七,頁1;
卷七九,頁6、8;
卷八五,頁19;
卷八六,頁15;
卷八八,頁8;
卷一○○,頁2。

  [68]《漢書補注》卷七一,頁1;
卷七四,頁1;
卷七六,頁1;
卷八九,頁2、9;
卷九二,頁7~8。

  [69] Gaetano Mosca,The Ruling Class(tr.by Hannah D.Kahn),New York:McGraw-hill,1939,PP.59~69.

  [70]《漢書補注》卷八六,頁2~3。又如《隸釋》所載《靈臺碑陰》的諸仲,共三十一人,泰本為州郡掾史,亦有外仕為司徒掾,巨鹿太守,及呂長者,其主持人則為廷尉(卷一,頁11)。《婁壽碑陰》,載南陽府掾以終、婁、陳三氏占絕大比例(卷九,頁11)。

  [71]《漢書補注》卷八三,頁1。

  [72]《漢書補注》卷九,頁10。參看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史》上編,卷中(《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部分),頁397 ff。

  [73]《漢書補注》卷一○,頁12。趙翼《陔余叢考》卷一六,頁17,“成帝作初陵,繼又改新豐戲鄉(xiāng)為昌陵,又徙郡國豪杰,貲五百萬以上者,哀帝作義陵,始又詔勿徙!

  [74]余英時《東漢政權之建立與世族大姓之關系》,頁226前附表。

  [75]《后漢書集解》卷二二,頁11。

  [76]《后漢書集解》卷一六,頁17。

  [77]《后漢書集解》卷一八,頁4。

  [78]《后漢書集解》卷一七,頁5。

  [79]《后漢書集解》卷四一,頁1。

  [80]《后漢書集解》卷三三,頁7。

  [81]《后漢書集解》卷七二,頁9。

  [82]楊聯升《東漢的豪族》,《清華學報》Ⅺ,4(1936)。

  

  附記:承東亞學術研究設計發(fā)展委員會給予連續(xù)補助,得于任教臺大之外,作漢代社會史研究,惠我良多,今于一年又三個月完成斯篇,敬向該會致謝。本文實受楊聯升、余英時兩先生宏文啟發(fā),而基礎則藉重勞貞一、嚴耕望兩先生歷年研究之成果,文成又承芮逸夫、陳盤廠、嚴耕望三先生審閱,金發(fā)根學兄多所指正,均謹致謝意。

  

  ※本文原載《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35本,196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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