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瀚:鄧玉嬌事件評論之三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感悟愛情 點擊:
案情與結果:鄧玉嬌案的幾種可能
真相大白天下之前,社會各界對鄧玉嬌女士只能做程序性關注,如果一定要做實體性關注,當然應該以無罪視之——這是《刑法》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要求。然而,這對于許多人來講顯然是不夠的,猜測案情真相幾乎不可避免。
為此,根據目前所見各種信息,本文列舉此案的幾種可能:
1.抑郁癥患者口角殺人(很少部分人所期待的案情)
鄧貴大并非要求鄧玉嬌提供特別服務,只是嫌鄧玉嬌服務態(tài)度太差,于是發(fā)生口角,鄧貴大身體壯碩,連推兩次鄧玉嬌,鄧玉嬌被推坐在沙發(fā)上,由于鄧玉嬌患有抑郁癥,很容易情緒過激,口角導致了她情緒失控,于是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因為患有抑郁癥所以經常琢磨殺人玩兒,這回終于逮著機會了。,對著鄧貴大要害部位連刺數刀,致使其當場斃命。之后,鄧玉嬌還刺傷了與鄧貴大同來的黃德智。接著鄧玉嬌掏出手機自動報警。
終審判決可能一:故意殺人罪成立,司法鑒定鄧玉嬌雖有抑郁癥但沒有精神病,判處死刑立刻執(zhí)行,最高法院復核后執(zhí)行;
(最少數人期待的判決)
終審判決可能二:故意殺人罪成立,但鑒于鄧玉嬌被司法鑒定為精神病人,案件發(fā)生時正好發(fā)病,故不承擔刑事責任,轉精神病院治療,終生監(jiān)禁。(除上述之外,比較少數人期待的判決)
2.鄧玉嬌身心健康,行兇殺人(最少部分人期待的案情與判決結果)
鄧貴大并非要求鄧玉嬌提供特別服務,只是嫌鄧玉嬌服務態(tài)度太差,于是發(fā)生口角,鄧貴大身體壯碩,連推兩次鄧玉嬌,鄧玉嬌被推坐在沙發(fā)上,于是拿出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防身自衛(wèi)而準備的水果刀),對著鄧貴大要害部位連刺數刀,致使其當場斃命。之后,鄧玉嬌還刺傷了與鄧貴大同來的黃德智。接著鄧玉嬌掏出手機自動報警。
終審判決:故意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立刻執(zhí)行,最高法院復核后執(zhí)行。
3.鄧玉嬌患抑郁癥,正當防衛(wèi)憤而抗暴(絕大部分人能接受的案情)
黃德智、鄧貴大等三人向鄧玉嬌提出性服務要求,鄧玉嬌告知自己不提供。鄧貴大很生氣,后果很嚴重:他掏出一沓錢來拍打鄧玉嬌的頭部、肩部說:“怕老子沒錢?”并且和黃德智一起沖上前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fā)上,被鄧玉嬌掙脫起立,黃、鄧再次將鄧玉嬌按倒在沙發(fā)上,并且撲上去撕扯鄧玉嬌的衣服,企圖強奸她。鄧玉嬌被壓在鄧貴大身下,黃德智在一旁幫助鄧貴大(或者相反),掙扎時,右手在沙發(fā)上摸到一把水果刀(或修腳刀),本能地刺向鄧貴大的胸部、頸部,致使鄧貴大當場斃命,黃德智也被刺中數刀,唯有另一位同來的鄧某不敢上前而未受傷。據查,鄧玉嬌患有抑郁癥,但不影響其日常的思維和行為。抑郁癥與其正當防衛(wèi)之間不存在法律關系。
終審判決可能一: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檢方對鄧玉嬌的故意殺人罪無法成立,鄧玉嬌正確行使了自己的正當防衛(wèi)權,無罪釋放。
終審判決可能二: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但防衛(wèi)過當,判處有期徒刑N年;
或有期徒刑N年,緩期執(zhí)行。
終審判決可能三:故意殺人罪不成立,但故意傷害致死成立,判處有期徒刑N年或無期徒刑。
4.鄧玉嬌身心健康,正當防衛(wèi)憤而抗暴(絕大部分人期待的案情與結果,包括我自己)
案情基本同可能性三——除了沒有抑郁癥。
終審判決:同上。
也許一些朋友對上述第三種可能的案情及其不同判決結果感到困惑,認為既然在案件事實方面認定了不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就不該不做出無罪釋放的判決。而事實上,中國的司法——尤其是引發(fā)社會重大影響的案件,從來就不可能正常司法,其結果總是存在各種各樣的可能性。
我相信絕大部分朋友關注此案,心中都懷著這一期待:鄧玉嬌只是正確地行使了正當防衛(wèi)權,應該無罪釋放。
坦率地說,我也抱著這樣的期待,只是情感傾向并不能確保理性,因為理性告訴我們必須尊重事實真相。目前,事實真相到底是什么,一時尚難清晰,未來的司法程序是否能夠保持基本的公正也無從斷言。
我唯一能做的就是盡自己綿力,以正義之心關注此案的進展,但凡有任何違反正義原則的司法行為,都在我反對之列;
但凡有任何建立在不公的司法程序基礎上產生的對鄧玉嬌不利的指控,也在我反對之列。
真相不明之際,雞蛋和石頭的較量中,我永遠站在雞蛋的一邊!
愿蒼天保佑,愿所有人對此案的關注最終促成此案的司法公正。
2009年5月23日於追遠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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