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發(fā)布時間:2020-07-13 來源: 工作計劃 點擊:
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
目的
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獎勵正確積極的安全行為,懲處不安全行為,以保持和強化正確的安全行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為。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安全生產績效考核和安全生產檢查結果的獎懲。
3 3
職責
3.1 安監(jiān)部負責全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安全生產檢查和績效考核的匯總,并及時傳遞給辦公室。
3.2 辦公室根據(jù)安全生產責任制、經濟責任制和本制度的規(guī)定實施獎懲。
4 4
工作程序及要求 4.1 獎勵
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其成績大小給予獎勵 4.1.1 對于安全技術規(guī)程執(zhí)行得好,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有顯著成績的相關人員。
4.1.2 由于認真檢查,及時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參與搶險救災,避免重大火災、爆炸、人身傷亡、裝置停產、主要設備損壞以及有其它顯著成績者。
4.1.3 為保證安全生產,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審查確有很大價值,列為安全技術措施項目,實施后,經實踐考核有效者。
4.1.4 對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yè)病發(fā)生,對環(huán)境保護貢獻較大的技術改進項目的主要人員。
4.1.5 在發(fā)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中,臨危不懼,奮勇?lián)尵、保護公共財產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擴大,措施得力,成績突出者。
4.1.6 及時制止違章和誤操作并轉危為安者。
4.1.7 舉報事故經確認屬實者。
4.1.8 在安全專項活動及安全宣傳教育中成績顯著的個人。
4.2 處罰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個人,公司嚴格追究其違章違紀和造成事故的責任。
4.2.1 各種違章違紀的處罰 4.2.1.1 凡不按公司規(guī)定辦理各種作業(yè)票證,視情節(jié)輕重罰進行作業(yè)的主管人員50-200 元/次,各種作業(yè)票證涂改、代簽、越級審批無效。
4.2.1.2 違反用火、用電和進入設備檢修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罰:20-50 元/人、
次。
4.2.1.3 凡違反禁煙規(guī)定,在禁煙區(qū)吸煙者,罰款 300 元。
4.2.1.4 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規(guī)定著裝,扣罰 30 元/人、次。
4.2.1.5 各種車輛無安全措施入公司罰款 50 元/次,罰門衛(wèi)責任人 20 元/次。
4.2.1.6 凡不按規(guī)定持證上崗者,罰款 50 元/人、次。
4.2.1.7 凡由于生產、基建或檢修需臨時拆除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等,完工后未修復的責令修復并扣罰施工單位 50-500 元/處。
4.2.1.8 損壞各種安全防護設施,防、滅火器材、安全標志的,賠償經濟損失的50-lOO%。
4.2.1.9 不按規(guī)定時間、內容對新工人進行入公司、調崗、復工教育的,扣罰責任人 100 元/人、次。
4.2.1.10 各類事故隱患不按“隱患整改表”按期完成的,扣罰 50-500 元/項。
4.2.1.11 發(fā)生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 100元/次。
4.2.1.12 各種作業(yè)票證等未經監(jiān)護人、監(jiān)火人、安全負責人本人簽字的視為無效,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 20 元/次。
4.2.1.13 發(fā)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事故處理的,扣罰責任部門負責人 100 元/起。
4.2.1.14 凡因安裝、檢修、采購質量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停機、停產的,根據(jù)相關情節(jié)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
4.2.1.15 6 其它各種違章,視情節(jié)扣罰 20-30 元/人、次。
4.2.2 各類事故責任者的處罰 4.2.2.1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3OOO 元以下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0%。
4.2.2.2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3OOO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 20-30%。
4.2.2.3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 20—15%。
4.2.2.4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 30000 元以上的責任者,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5—10%。
4.2.2.5 由于個人責任造成輕傷事故的,對事故責任者罰款 100 元/人、次,對責任部門扣罰 10-15 元/人。
4.2.2.6 對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責任者處以 3OO 元罰款,扣罰重傷事故責任部
門 15-30 元/人,發(fā)生死亡事故的責任部門扣罰 100-200 元/人,事故責任者及有關人員、單位主要領導等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
4.2.3 凡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嚴肅處理 4.2.3.1 對工作不負責任,因故發(fā)泄私憤,有意擾亂操作,造成經濟損失和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2 對已列入安全技術措施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3 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4 對忽視勞動條件,削減或取消安全設備、設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5 對限期整改的事故隱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6 對設備長期失修,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7 對違章安裝或不按設計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2.3.8 對發(fā)生事故后,破壞現(xiàn)場,隱瞞不報或謊報的主要責任者。
4.2.3.9 對發(fā)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復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
5 5
附加說明 起 草:
批 準: 實施時間:2011-8-6 版本號:A/0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