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商行督查督辦工作試行辦法模版
發(fā)布時間:2020-10-16 來源: 工作總結 點擊:
農商行督查督辦工作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農商行(以下簡稱“省聯(lián)社”)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規(guī)范督查督辦工作,依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省聯(lián)社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督查督辦工作堅持分工負責、持續(xù)跟蹤、目標考核、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三條
省聯(lián)社黨委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由黨委工作部負責,省聯(lián)社理事會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由理事會辦公室負責,省聯(lián)社社務會議和主任辦公會議定事項的督查督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
督查工作的范圍包括:
。ㄒ唬h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省委、省政府有關重要文件、指示、決定、決議等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ㄈ┤舜蟠砗驼䥇f(xié)委員建議、提案的落實與回復;
。ㄋ模┙鹑谛袠I(yè)管理及監(jiān)管機構發(fā)布的規(guī)章及各類文件、通知的貫徹落實;
。ㄎ澹┥霞壓褪÷(lián)社領導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
。┦÷(lián)社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ㄆ撸┤到y(tǒng)以及省聯(lián)社各項會議議定的重大事項的貫徹落實;
。ò耍┢渌瓒睫k事項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督查督辦工作的總體要求:
。ㄒ唬┩怀鲋攸c。督查督辦部門要根據(jù)省聯(lián)社不同時期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問題,確定督查督辦工作重點,保證省聯(lián)社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ǘ┲v求實效。對涉及幾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督查督辦人員要做好協(xié)調工作,對承辦部門反映的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要及時向省聯(lián)社領導反饋。
。ㄈ┳⒅貢r效。對省聯(lián)社領導指示或文件規(guī)定有時限要求的,要督促承辦部門按時辦結。對沒有具體時限要求的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結合工作實際確定辦理時限。緊急事項跟蹤催辦,重要事項問詢催辦,一般事項適時催辦。
(四)明確責任。承辦單位對督查督辦事項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要認真抓好承辦事項的落實,嚴格按照督查督辦要求和時限辦結,確保承辦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五)嚴格程序。凡列為督查督辦的工作事項,均應按督查督辦立項、擬辦分辦、期間檢查、反饋結果、結項審核、整理歸檔、情況通報的程序進行。
(六)強化考核。督查督辦工作要列入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六條
督查督辦立項。
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達后,督查督辦部門應及時分解任務,確定承辦部門,明確責任,提出具體工作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編號登記,報請分管領導批準后立項。立項一般應一事一項。
第七條
擬辦分辦。
根據(jù)立項要求或領導批示意見,填制《督查督辦工作通知單》,及時通知有關部門簽收承辦。對任務交叉或涉及幾
個部門的督查督辦事項,由督查督辦部門確定主辦部門和協(xié)辦部門。
第八條
期間檢查。
督查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督辦部門應及時進行檢查、跟蹤、催辦。
第九條
反饋結果。
承辦部門接到督查督辦通知后,應及時進行辦理。在辦理過程中需省聯(lián)社領導協(xié)調解決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督查督辦部門或分管領導反映,請求解決。
督查督辦工作事項應在規(guī)定時限內辦結,并及時反饋辦理結果。如不能按要求和時限辦結的,應作出說明。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主辦部門應及時向督查督辦部門提交結項報告。
第十條
結項審核。
督查督辦部門對承辦單位的結項報告,要認真審查。經(jīng)審核,符合要求的,及時在《督查督辦工作通知單》中填寫承辦結果,向分管領導報告;不符合要求的,應發(fā)回重辦或補辦。承辦部門應按規(guī)定要求及時整改辦結。
第十一條
整理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辦結后,督查督辦部門應將督查督辦事項的相關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第十二條
情況通報。
督查督辦部門對督查事項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通報。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聯(lián)社各部(室)、直屬機構、派出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聯(lián)社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經(jīng)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印發(f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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