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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生產處罰細則

發(fā)布時間:2020-09-29 來源: 精準扶貧 點擊:

 仁懷市安康煤礦有限公司

 安

 全

 生

 產

 處

 罰

 細

 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堅持思想教育與行政命令相結合的原則,凡違反煤礦“三大規(guī)程”和礦有關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職工,都必須分別情況給予處罰;處罰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行政處分有批評教育、警告、撤職、留用、開除;經濟處罰的處罰金額為 100—2000 元,賠償經濟損失額為 l—l00%。對違反安全法規(guī)造成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損失的,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經濟損失包含:井下和地面各工種,因違章造成他人(或本人)事故,受傷者治療期間工資、護理費、生活費、醫(yī)藥費和事故造成的直接財產等經濟損失。

 第 三 條

 凡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從重、從快、從嚴處罰:

 (一)1.管理人員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yè)的;工人嚴重違章作業(yè)者,處 100-500 元/次。隱瞞不報者,加罰 100 元/次;因違章造成事故者(或未遂事故),處 200—2000 元。

 2.發(fā)生事故及發(fā)現險情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而又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jiān)部門匯報,或隱瞞事故的。處 200-1000 元。

 3.跟班管理對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安排整改而繼續(xù)組織生產的, 處 200-1000 元。

  (二)在生命緊急關頭見死不救者,處 200—500 元或開除。

 (三)打擊報復執(zhí)法、檢舉揭發(fā)有功人員者,處 l00—300 元。

 (四)一年內,凡違章行為達到 3 次(含 3 次)以上的人員,除每次違章處罰外每次停工學習 3 天,且在 3 天內必須抓到一個三違人員后方可恢復工作。

 (五)到處散布謠言,誹謗他人,擾亂安全生產秩序的當事人,處 200—500 元或治安處罰并開除。礦內事務未按照層級管理原則逐級請示,直接向老板請示的責任者視為越權行為,每次處罰責任者l000 元。

  (六)循私舞弊、包庇違章人員者,按違章者處罰標準加倍處罰。

  第 四 條

 對職工處罰,由受罰單位配合礦部調查、處理,處金額在 500 元以下由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決定,500 元以上報礦委會集體審定;所處罰金額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二章

 一般規(guī)定

 第 五 條

 新工人入礦未按規(guī)定進行報到、入礦安全培訓、辦理工傷保險并生效,擅自安排上崗的責任者,處 500 元/人次,如因此發(fā)生安全事故的一切損失由責任人承擔。

 第 六 條

 凡特殊工種人員,未經礦部集體研究,擅自變換工種的責任者,除處 200 元/次,并將變動人員退回原崗位。

 第 七 條

 檢身人員不按要求檢身,處 30 元/人次。凡不自覺接受入井檢身者,處 l00 元/人次。

  第 八 條

 絞車提升過程中,不遵守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的規(guī)定,處責任人 200—500 元;搭乘礦車、蹬鉤者處罰 500 元/人次。

  第 九 條

 掘進隊無故不上班,按曠工處理,即曠一天處罰當班當月人平工資的 2 倍;無故放磧頭班處罰 1000 元/次;采煤隊無故放磧頭班處罰 2000 元/次。

 第十條

  井上、下人員酒后上班,處 200-300 元,并立即停止工作,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

 入井攜帶煙草及火源者,處 200-500 元并開除;井下吸煙者,處 1000 元并開除;井口 20 米范圍內和禁煙火區(qū)吸煙者及責任人各處 100—200 元。

  第十二條

 穿化纖服裝、未戴安全帽、不按規(guī)定佩戴礦燈和自救器入井、作業(yè)的責任者,處 50 元/人次。

 第十三條

 地面作業(yè)人員,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者,處l00-300 元。

 第十四條

 有意涂改、損壞井上下安全標語、標志、通知、通告等安全設施,處 100—200 元。

 第十五條

  礦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任務中,受到職工辱罵的,處辱罵者 100—200 元/次;毆打執(zhí)行人員者,處 500—lO00 元/次;打傷執(zhí)行人員者,負擔傷者在治療期間的工資、護理、營養(yǎng)、醫(yī)藥等費用,情節(jié)嚴重者,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未按規(guī)定及要求對隱患進行整改的責任者,處 100—200 元/次。

 第十七條

 私拿井上、下物品者,處 200—1000 元或按價值 1—3 倍處罰直至開除出礦。

 第十八條 損壞公物的責任者,照價賠償。

 第十九條

 未按規(guī)定認真填寫各種記錄的責任者,處 50-100 元/人次;作業(yè)規(guī)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處 50-100 元/次。

 第二十條

 未組織召開班前會者處 50-100 元/人次;未按時參加班前會的責任者,處 30 元/人次。

  第二十一條

 非工作人員擅自進入禁區(qū)的或值班人員不制止的責任者,處 200 元/人次。

 第三章

 勞動紀律管理 第二十二條

 瓦檢員空班、漏檢、假檢的責任者,處 200—500元。

  第二十三條

 考勤員不負責任,錯打、漏打、作弊等考勤,處l00—300 元。

 第二十四條

 井下未按時上下班(指晚到崗及早離崗或不現場交接班的),處 50—500 元,由此而影響正常安全生產以及給礦造成損失者,承擔他損失 l0—l00%。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guī)定執(zhí)行書面請銷假制度或者請霸王假處 50—200 元。

  第二十六條

 凡不愿在礦上班的特作人員,必須提前一個月寫出辭職申請并得到礦委會的同意后,方能離礦,否則,不予結算當月工資和其他費用。

  第二十七條

 凡連續(xù)曠工達到l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天,按勞動合同及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井下隨意關閉

 礦燈休息的;不按規(guī)定使用瓦檢便攜儀的或不按要求攜帶瓦檢便攜儀的;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處 50-200 元/次。

  第二十九條 應定期做好各類牌板的維護工作, 經常對牌板進行擦拭,動態(tài)保持牌板板面干凈、衛(wèi)生清潔。對因日曬、潮濕導致發(fā)霉、字面模糊褪色的牌板,應及時進行更換;嚴厲打擊肆意損壞牌板行為,對故意損壞牌板者,處以所損壞牌板原值十倍的處,對因工作原因無故損壞者,對所損壞牌板照價賠償。

 第四章

 采、掘工作面及班組管理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采煤工作面支柱支護質量不合格,處直接責任人 20 元/根,對隊跟班管理人員處罰 10 元/根。

 第三十一條

 支柱間距超過《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處 10 元/根,頂梁至煤壁超過《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 20 ㎝,處 20 元/根。

  第三十二條

 無特殊原因集體提前下班的,處班組 500 元/次。

 第 三十三 條

 對液壓管路(臨時沒用的)沒有盤好、掛好,處罰50 元/次。

  第 三十四 條 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超前支護不足 20 米繼續(xù)采煤和安排采煤的;工作面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guī)程規(guī)定支設的。處班組長 20 元/次,隊班管理人員 20 元/次;礦管理人員 10 元/次。

  第三十五條

 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規(guī)定設置柵欄、無篦子、警示裝置或篦子不使用的,處 50 元/次。

  第三十六條

 未按《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打好密集支柱、叢柱、木垛 的,處 50 元/處。

 第三十七條

 工作面或兩巷超前維護連續(xù) 2~4 棵單體不拴安全繩的,處罰 10 元/棵

  第三十八條 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yè)而未采取措施的,處 50-200 元/次。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yè)的,處 50 元/次。在巷道整改支架時不采取防倒措施的,處 50 元/次。修復巷道或整棚不執(zhí)行由外往里逐架進行的,不設臨時支護的,處 50 元/次。回撤支護時無人監(jiān)護的;或先回后支的,處 50 元/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桿,挪作它用的,處 50-200 元/次。工作面調整支架時,一人單獨操作的。處 50-200 元/次。

  第三十九條 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處 50-200 元/次。采煤工作面用溜子運送物件時,違反作業(yè)規(guī)程規(guī)定不停溜子取料的,處 50-200 元/次。在回采工作面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處50-200 元/次。

  第 四十 條

  回柱后把支柱、鉸梁亂丟在工作面上,不按規(guī)定進行管理 的,處罰 10 元/棵。

  第 四十一 條

 若回柱工沒有認真管理支柱或違反《操作規(guī)程》違章操作造成支柱丟失,照價賠償。

  第 四十二 條

 未嚴格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處班組長 50 元/次,處當班管理人員 50 元/次。空頂超過規(guī)定 1 米未進行永久支護又沒搞好臨時支護,處班組 50—100 元/次,當班管理人員不加強管理任其繼續(xù)作業(yè),處 50 元/次。

 第 四十三 條 巖巷迎頭錨桿連續(xù)3棵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定的或錨桿盤連續(xù)3個不接巖面的,處 10 元/棵。

  第 四十四 條 未嚴格使用前探支護,處班組 100 元/次,當班管理人員不加強管理任其繼續(xù)作業(yè),處 50 元/次,使用不合格的,處班組50 元/次,當班管理人員 20 元/次,井下各作業(yè)地點未進行前探,或沒有探明是否有突出危險或是否有水害危險就安排作業(yè)的,處安排人員 500 元∕次,對此造成事故的從嚴從重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交政府部門處理。

  第 四十五 條 沒有嚴格按照錨噴支護質量標準進行驗收的處驗收人員 100 元/次(錨桿的數量、質量、角度、錨托板的質量、噴漿的厚度和強度等)。

  第四十六條

 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沒有進行處理而繼續(xù)作業(yè)的責任人,處 50 元/次。棚子連續(xù) 2 架或累計 5 架以上支架間撐木或拉桿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的,處 100 元/處。連續(xù) 2 架或累計 5架以上前傾后仰、調斜、棚距超過規(guī)定、棚腿蹬空或未見實底的,處50 元/次。

  第四十七條

 工作面出口 20m 范圍內高度:炮采小于 1.6m,巷道最小斷面小于原設計斷面 60%的,處 50-200 元/次。

  第四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巷道連續(xù) 3m 嚴重失修的,處 50 元/處。

  第四十九條

 采面老塘懸頂面積超過 50m2 不垮落,不處理而繼續(xù)生產的,處 50-200 元/次。

  第五十條

 工作面內連續(xù) 1m 長,寬度 30cm 的傘檐未處理,處 50

 元/次。煤壁端面距梁超過 50cm,傾斜超過 2m 而沒有打貼幫柱或臨時柱支護不可靠的,處 50 元/次。

  第五十一條

  工作面頂未接實,用網片等材料鋪滿頂的,處 50 元/次。出現空頂作業(yè)的,處 100 元/次。

 第五十二條

 工作面支柱連續(xù) 2 棵或累計 5 棵沒有防倒柱措施的,處20 元/棵。工作面出現 5 棵支柱碰倒的,處 30 元/次。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缺梁少柱或空柱或失效柱連續(xù) 2 棵或累計 5 棵的,處 10 元/棵。

 第五十四條 掘進工作面支柱(支架)連續(xù) 2 棵(架)或累計 5 棵(架)超高使用的,處 30 元/棵。連續(xù) 3 棚退山的處 40 元/棚。

  第五十五條

 工作面支柱鉆底量超過 300mm 連續(xù)超過 10 棵不采取措施的,處 10 元/棵。

 第 五十六 條

 未經允許在掘進巷道中亂堆雜物的,處班組 50 元/次。掘進磧頭 20 米外清潔衛(wèi)生沒搞好的,處罰當班管理人員 20 元/次.

 第 五十七 條 炮掘架棚巷道迎頭 10 米范圍內的支架沒有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處 50 元/架。

  第 五十八 條

 掘進磧頭 20 米外水溝未及時清挖好的,處當班管理人員 20 元/次。

  第 五十九 條

 掘進安道時軌枕間距大于 80 ㎝的,處班組 10 元/根。

  第 六十 條

 架設支護不合格的,處罰班組 50 元/架,驗收管理人員20 元/架。

  第 六十一 條 軌道接頭無枕木,未上道夾板的,處 20 元/處。

 第五章 通風、瓦斯、監(jiān)控、爆破、防塵管理規(guī)定

  第 六十一條

 跟班管理人員在停電停風后,不安排撤出人員的,處100-500 元/次。

 第 六十二 條

 局部通風機安設位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程》要求,處罰指揮安裝人員 100 元/次。

  第 六十三 條

 由于局扇風機管理不到位,或者上隅角沙袋墻密封不嚴;隨意開停局部通風機或特殊原因造成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后,現場管理人員不及時安排開啟造成瓦斯超限,濃度在 2%以內,處當班管理人員 100 元/次;造成瓦斯超限,濃度在 2%以上,處當班管理人員 300 元/次。

 第 六十四 條 風筒吊掛不規(guī)范、轉直角、出風口道磧頭距離超過《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大于 5 米,處當班管理人員 10~50 元/處。

  第 六十五 條

 風筒破損程度大于 1 ㎝以上未進行修補的,處當班管理人員 10 元/處。

 第 六十六 條

  監(jiān)控傳感器、視頻等吊掛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不及時恢復到位,采面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guī)定懸掛便攜儀的,礦上檢查發(fā)現,處當班管理人員 50 元/次;分局以上單位檢查發(fā)現處 500 元/次。

  第 六十七 條

 安設風門、密閉等通風設施時未按規(guī)定安設或安設的質量不合格,處現場指揮人員 50-500 元/次。

  第 六十八 條

 由于操作不當造成通風設備設施損壞的,照價賠償,并處 100 元/次處,通過風門后不關風門的,處 100 元/次。

  第六十九條 故意破壞通防設施的(風門、柵欄、供水閘門、防塵設施、瓦斯探頭等)除照價賠償外,并處 200-1000 元/次,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qū)、盲巷作業(yè)的,處 200-1000 元/次,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責任人,處200-1000 元/次。

  第 七十 條

 各地點瓦斯排版填寫不規(guī)范或未按規(guī)定進行填寫,處瓦檢員 50 元/次。瓦檢員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視為脫崗,處罰 100-300元/次。

  第 七十一 條

 未按規(guī)定進行爆破器材領、退、運輸、保管,處班組20~50 元/次。

  第 七十二 條

 炸藥、雷管未按規(guī)定裝箱、上鎖,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處班組 50 元/次。

  第 七十三 條

 炸藥、雷管混裝,處班組 100 元/次。

 第 七十四 條

 丟失炸藥、雷管(一條或一發(fā))處罰班組 100 元,情節(jié)嚴重的報公安機關處理。

  第 七十五 條

 放炮警戒不到位、撤人不到位、不向調度室報告,分別處班組長、現場管理人員 100-1000 元/次,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 七十六 條

 放炮器鑰匙未隨身攜帶,吊掛在放炮器上,處現場管理人員 50 元/次。

  第 七十七 條 放炮時未把放炮母線在放炮器上擰緊就開始放炮, 處 50 元/次。

  第 七十八 條 放炮時必須是現場管理人員進行,凡是不按規(guī)定進行放炮,處當班管理人員 50 元/次。

 第 七十九 條

 炮眼無封泥或采用其它代替封泥,處班組長 50 元/次。

  第 八十 條 放炮時在回風巷進行或有人員在回風巷躲炮,分別處當班管理人員、班組長 50 元/次。

 第 八十一 條 爆破母線有明接頭,處當班管理人員 20 元/處。

  第 八十二 條

  無風或瓦斯超限作業(yè),分別處現場管理人員、班組長200~2000 元。

 第八十三條 采面回風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時處理的;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未經檢查瓦斯就擅自開通風機的人員;同時敞開二道風門、用礦車撞壞風門的人員;長時間支起風門不關造成通風短路的人員,處 500-1000 元/次。

  第 八十四 條

 掘進工作面放炮后不進行灑水防塵,處班組長 20 元/次。

  第 八十五 條

 放炮后現場管理人員不和班組長同時對工作面進行檢查,處現場管理人員 50 元/次。

  第 八十六 條

 防塵水路不通當班管理人員未及時進行處理造成沒水防塵,處罰現場管理人員 20 元/次。

  第 八十七 條 監(jiān)控值班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礦規(guī)定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凡是安監(jiān)局監(jiān)控中心打電話到監(jiān)控室無人接聽時,處罰監(jiān)控值班人員100 元∕次,當班沒有認真填寫監(jiān)控值班記錄或打印瓦斯報表的處罰

 100 元∕次,監(jiān)控室沒有搞好清潔衛(wèi)生的處罰當班值班人員 50 元∕次,出現井下瓦斯超限要及時向總工程師、礦長和安監(jiān)局監(jiān)控中心匯報并做好記錄,監(jiān)控值班人員要認真學習有關監(jiān)控業(yè)務知識,熟悉并掌握各地點的瓦斯報警濃度,熟悉監(jiān)控設備的操作技能,凡是通過培訓學習都還是不能勝任的,礦方解除聘用。

 第六章 機電設備、提升運輸、氧氣、焊制作管理規(guī)定

  第 八十八 條

 井下電氣設備未進行掛牌管理,處 50 元/臺設備。

 檢修或搬遷設備前不檢查瓦斯?jié)舛鹊模煌k姾蟛粧炫粕湘i、站崗、檢電放電、掛接地線的人員;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的標志的,處 50-200 元/次。

  第八十九條

 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者;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后,強行送電者;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處 100-300 元/次。

  第九十條 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操作人員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臺上者;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電氣工作人員不執(zhí)行工作票制度,倒閘操作票制度的。處 100 元

  第九十一條 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合絲數少于 6 絲的責任者,;電氣失爆(含 36V 以上電纜線路的“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的,處30 元/處。

  第九十二條

  斜巷提升超掛車、放飛車的;斜巷運輸過程中行車行人或行人行車的;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車輛運行(含皮帶、溜子)期間,扒、蹬、跳車或乘坐皮帶、溜子的,處 200→1000

 元/次。

  第九十三條 皮帶機頭、機尾無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的;電機、減速機及其連接處、溜子機尾等傳動部位無防護罩的;溜子及皮帶機頭、機尾未按規(guī)定打壓柱、戧柱的,或壓柱戧柱不合格的,處 50→100 元/處。

 第 九十四 條 電纜沒有按規(guī)定進行吊掛,處罰 30 元/處。

  第九十五 條

 電煤鉆未使用綜合保護,處罰 50-100 元/處。過流、漏電、接地保護其中任一樣未嚴格使用,處罰 100—500 元。

  第 九十六 條

 井下電氣設備由于個人操作不當造成損壞,根據情節(jié)處 100---500 元/處。

 第 九十六 條

 井下沒有使用或者換下的電氣設備未及時撤出地面,處罰 50 元/次。

  第 九十七 條

 未及時填寫設備運行記錄和檢修記錄,處責任人 20 元/次。

  第 九十八 條 設備硐室清潔衛(wèi)生差,處責任人 20 元/次。

  第 九十九 條 井下回收出來的設備要分開存放,好、壞分開,對壞的要及時維修,如果沒有進行存放(庫房)到處甩在地面,處責任人50 元/次,沒及時維修造成井下無設備使用;井下燒焊、無措施或一措施多點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燒焊的。處責任人 50—200 元/次。

  第 一百 條 焊接時要仔細、認真,不能有假焊,凡是發(fā)現假焊處責任人 20 元/次,由于支護材料上出現假焊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必須嚴肅追究相應責任。

 第 一百零一 條 氧氣、乙炔必須分開擺放,間距不得小于 5 米,凡是沒有分開或間距小于 5 米,處責任人 20—100 元/次。

  第 一百零二 條 下班時必須把焊機、氧氣、乙炔關掉并把開關把手拿走,如果沒有按規(guī)定執(zhí)行操作,其他無關人員誤操作,處維修制作人員 50 元/次,造成事故必須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第 一百零三 條

 愛護公物,凡是發(fā)現電焊條在地上一根以上,處20 元/次,三根以上,處 50 元/次。

  第 一百零四 條

 未經礦部允許,嚴禁任何人私自給外來人員焊接制作,違者處 50 元/次。

  第 一百零五 條 制作時要認真仔細考慮,不能浪費材料,凡是有意浪費材料,處 100 元/次。

  第 一百零六 條 凡是不服從安排和管理者,處 50-200 元/次。

 第 一百零六 條 凡是與井下安全生產有關聯的制作和焊接,地面機修工必須樹立為安全生產所急的思想,無故拖延或不制作或焊接而影響井下安全生產者,處 50—200 元/人次。

  第 一百零七 條 地面凡是小件的材料和設備,下班時都要收到庫房放好,隨便亂丟的,處責任人 50 元/次。

 第 一百零八 條 乳化泵站缺油、水,處 50 元/.次,擅自進行調壓者,處 50—100 元/.次。

 第 一百零九 條 絞車司機必須熟悉和掌握絞車操作原理,愛護設備,凡是發(fā)現絞車有故障時必須及時報告機電負責人進行維修,不得帶病運行,違者處 100 元∕次,沒有搞好清潔衛(wèi)生的,處 50 元∕次。

 第 一百一十 條 井下皮帶、刮板司機、機尾打點工等二線工必須實行現場交接班,凡是不按規(guī)定交接的處 50-200 元∕次。

  第 一百一十一 條

 絞車每次運輸時所掛車輛不得超過規(guī)定(具體由機電負責人制定),凡是違反規(guī)定處責任人 20-100 元/次。

  第 一百一十二 條 發(fā)放燈線破損、燈鎖失效、玻璃破損等失爆礦燈入井,處充電工 50 元/盞。

  第 一百一十三 條 礦燈自救器發(fā)放記錄、入井檢身和班前會議不對口,處責任人 50 元/次。

  第 一百一十四 條 本細則自 2017 年 4 月 28 日起試行,在試行過程中,請各班隊收集好反饋意見,以便于及時修改完善,更好地促進我礦安全生產。

 仁懷市安康煤礦有限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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