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該死的旁白 [“該死”的48小時]
發(fā)布時間:2020-02-1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今年1月1日,新工傷保險條例正式實施,人們感覺到自己在工作中的權益增強了,上下班途中出事也可認定為工傷。但最近幾起案例中,因為“48小時”限定,又將人性與法律推上了PK臺,有人稱“死得快為工傷,死得慢為非工傷”。
去年8月身亡的深圳工程師劉海的家屬,最近在為其申請工傷鑒定的過程中,再次遭遇“該死”的48小時。
“48小時”的限定,在實踐中再次遭遇口誅筆伐,人們普遍認為該規(guī)范的實質缺陷在于對“生命”和“社會保障”價值的錯誤排序,質疑“48小時”是否有法律和醫(yī)學依據?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
搶救77小時宣告死亡,認定非工傷
2010年8月4日12時,先進半導體材料(深圳)有限公司39歲的工程師劉海工作中突發(fā)腦溢血,被送進深圳寶安區(qū)福永醫(yī)院搶救。
12個小時過去了,劉海依舊沒有好轉,主治醫(yī)生告知劉海妻子鄧某一個可怕的消息:劉海的自主呼吸告急,隨時可能停止呼吸,如果停止了呼吸,你要決定是否用呼吸機維持生命。
35個小時過去了,兩腿發(fā)抖的鄧某等來的是丈夫“停止呼吸”的通知。哭泣中,鄧某懇求醫(yī)院為丈夫裝上呼吸機,但是醫(yī)生告訴她,劉海生存的希望很渺茫。
劉海在儀器的維持下,機械地呼吸著,不言不動。
奇跡沒有出現(xiàn),8月7日17時50分,劉海被宣告死亡。福永醫(y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記錄,劉海系“左顳頂部自發(fā)性腦內出血”死亡。至此,劉海整個搶救時間為77小時。
丈夫死后,鄧某向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申請工傷,讓她沒想到的是,依靠呼吸機拖延的這“42小時”,成了她為丈夫索賠的最大“門檻”。
此前,8月7日丈夫去世后,在醫(yī)院里,鄧某向丈夫生前所在公司社保負責人提出,要求認定為工傷,但被告知“我們已經咨詢過社保局,劉海認定為工傷的希望很小,因為超過了48小時”。
8月20日,鄧某來到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福永管理站,擺在她面前的是一份關于對劉海意外死亡的“非工傷認定書”。
負責此次認定的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工作人員戴巍這樣解釋:“我們很同情你,但是法律的規(guī)定,我們也沒辦法改變。”
工傷的認定與否,背后牽涉的是保險賠償數(shù)額的巨大差別!扒昂笙嗖盍20多萬元”的結果,讓待業(yè)在家的鄧某直言自己“心不甘情不愿”。
為此,鄧某向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作出工傷認定,但被裁定敗訴。鄧某不愿放棄,她已于日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時就算知道了有48小時這樣的規(guī)定,我也會選擇讓他繼續(xù)治療,哪怕只有萬分之一的機會,我也不能放棄!
“48小時”究竟是一條怎樣的規(guī)定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客觀地看,該條款的設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xiàn)了對勞動者群體的保護精神。對勞動者而言,“病”和“傷”的保護一般是屬于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和政策調整范疇的,《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發(fā)生傷害的情形,而疾病應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保護的范圍。
將工作崗位或工作時間內“突發(fā)疾病”納入工傷保護的范疇,雖然限定了一些條件,但這樣的立法即使與西方經濟發(fā)達國家的立法相比,也是有所突破和超前的。“48小時”是為了避免將突發(fā)疾病無限制地擴大到工傷保險的范圍而作出的限制性規(guī)定。
對于劉海死亡后的工傷認定,作為被告一方的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認為,劉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fā)疾病48小時后死亡,其情形不符合“48小時”規(guī)定,致命疾病也不屬于職業(yè)病,因此認定劉海“不屬于或不視同工傷”符合法律規(guī)定。
深圳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法規(guī)處胡女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條文已經很明確,“48小時”作為一個法定標準時間,肯定是經過討論的,如果法律不能劃出一條界線來,那么不但影響社;鸬墓芾碣|量,對其他參保人也會不公平。
對此,廣東律師朱永平也表達了同樣的看法,“48小時”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是在企業(yè)和勞動者之間尋求一種相對公平的平衡。假設不限定“48小時”,任何在工作場所發(fā)病的都算“工傷”,那么所有有疾病的人,都可以說“我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的”,這樣,就無限擴大了工傷保險的范圍。
廣東威戈律師事務所的翁林霞律師表示,關于“48小時”的限定確實是一個司法難題,理論上,這個“限定時間”無論定在什么時候,總會有人剛好超過這個限定。如果規(guī)定為“72小時”,那么在第73小時死亡的人怎么辦?如果規(guī)定為“80小時”,那么在第81小時死亡的人又怎么說?最終,都會對這一法律產生質疑,目前,并沒有更合適有效的解決辦法。
法律需要人性化執(zhí)行
北京市工傷賠償糾紛方面的著名律師陳劍峰表示,在他個人看來,在工作場所突發(fā)疾病,經過搶救,即使超過了48小時才死亡,也應當“視同工傷”。甚至還有人提出“取消48小時的限定”,直接規(guī)定“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發(fā)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都“視同工傷”。
在廣東達熙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云松看來,“48小時”的限定是法律的一個剛性規(guī)定,但在實際執(zhí)法過程中,應該具體個案具體分析:患病了十幾年,最后因病死亡還認定為“工傷”,這顯然不合理;但僅僅因為使用了呼吸機,而超過了幾個小時就不認定為工傷,這也不合理。
人民網觀點頻道有評論稱,“誠然,‘48小時’的限定有其合理性,它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無限擴大工傷保險的范圍。但是否無限擴大,顯然看的不是48小時,而是其主觀因素,面對生命,無論如何是要全力搶救的,而搶救時是不可能以48小時為限的!
《新民晚報》發(fā)表評論說:“用人單位完全可以將病人的死亡時間拖至48小時以后;如果明知患者搶救無效,家屬也可能會在48小時之內放棄治療,這都是對社會道德的挑戰(zhàn)。應該盡快對工傷認定的相關法規(guī)進行調整!
2007年,南通市就發(fā)生了一起家屬放棄治療被認定為工傷的案例,但是用人單位拒絕賠付,理由就是“家屬主動放棄治療致使病人48小時內死亡!
2008年4月,廈門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肖文旭開會發(fā)言時突發(fā)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傷認定發(fā)生爭議。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的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xù)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xù)。
在此看來,簡單取消“48小時”限定,未免有矯枉過正之嫌,難免發(fā)生勞動者上班時間請假就診,進而住院治療發(fā)生死亡的情形,不利于對用工企業(yè)的合理保護。
更多法律專家們傾向于做出“例外規(guī)定”,使之與原則性的剛性規(guī)定相互配合,比如:經搶救后依賴呼吸機等輔助設備維持生命的,不受48小時的限制。這更有利于生命保護與工傷社會保障制度的順利運行。
在法律的執(zhí)行過程中,執(zhí)法者如果不從立法的本意多加思考,僅僅是從技術的角度簡單衡量,似乎是百分百的正確,但是卻使得法律的適用遭到了扭曲。工傷認定的關鍵不在于是否只是個時間的概念,而是造成死亡的致害因素是什么,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與工作時間或強度有一定的關聯(lián),則不論搶救的時間是多長,都沒有違背立法本意,F(xiàn)實生活中,同樣的突發(fā)疾病,患者處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不同的交通條件、不同的救治醫(yī)院、不同水平的醫(yī)生、不同的天氣等等,都可以導致完全不同的救治效果,豈是一個時間長短就可以判斷的?
“48小時”限定有其必要性,但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通用。制定法規(guī)的原意是保證公平公正,不能反而讓人們陷入遺憾和難堪。
編輯 郭田珍(資料來源:《新快報》、《法制日報》、人民網觀點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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