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強制拆遷的法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20-03-18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又聞哈爾濱父子3人因抗強拆而自焚。近年來這種事發(fā)生得越來越多,人們的感覺似乎都已經麻木了,但通常人們對這類事情所表達的都限于道德義憤,而對事件的法律性質作更深追究的人并不多。當然,道德與法律有不可分割的關聯(lián),通常違法的行為也都是不道德的行為;然而,如果我們的眼光對這類行為始終只停留于道德義憤上,有些事情可能就說不太清楚。例如,在這起自焚事件中,官方強調自己的行為完全合乎程序,是被拆遷者要價太高,已經答應給105萬了,還不滿足,獅子大開口,要求賠1000萬,還以汽油瓶、斧頭和鋼又襲擊執(zhí)行人員。
這一來就有了兩種意見,一種是從道德的角度譴責有關部門違法強拆,一種也是從道德的角度譴責刁民難治。這樣一來,事情就變得復雜起來,道德的事情誰能說得清楚呢?一方說有關部門利欲熏心,一方卻說刁民趁機敲詐。其實,按照3名自焚者所受到的損失來看,要1000萬并不為過,經營了十幾年,每人也只分得幾百萬,算什么?但對于年收入遠小于此數(shù)的大多數(shù)老百姓來說,也許覺得這3個人太貪了,“要錢不要命”,因而減少對他們的同情。
然而,從事情的本質看,這起事件以及同類的事件更應該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也就是說,在現(xiàn)行法律體制下,強拆是否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睆淖置嫔峡矗彩菑姴鹚饺朔课,肯定違法。但是耐人尋味的是,這兩條私人物權的法律中都沒有涉及土地,所說的“不動產”只限于“房屋”(整個物權法中,私人對土地只有“承包經營”權)。但房屋沒有了土地,還是“不動產”嗎?第四十二條說:“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边@里說,“依照法律規(guī)定“可以征收”個人房屋;但個人如果“依照法律規(guī)定”(第六十六條)不同意怎么辦?是否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不征收”呢?沒有說。
而且,什么叫“依法給予拆遷補償”?誰規(guī)定100萬就是依法,1000萬就不是依法?既然沒有規(guī)定,就是無法可依,那就只能是根據(jù)雙方協(xié)商給予補償。協(xié)商不成怎么辦?當然也就只能是“可以不征收”,讓他當“釘子戶”,而且還要按照第六十六條保護其合法財產。國外法制社會這種事多了,只要未達成協(xié)議,不論戶主動機如何,道德不道德。也只有讓他去。
可見,現(xiàn)實中所謂的“依法執(zhí)行強拆”在法律上根本就是一個自相矛盾的概念。之所以這個概念能夠通行無阻,則是因為現(xiàn)行法律有意無意留下的漏洞。按照這一漏洞,我拆了你的房子,也并不侵害你的所有權,因為那堆磚瓦木頭還歸你所有,不要拉倒;至于那塊地本來就不是你的,不過是國家合法收回而已。所以,事情的根子找到了:在中國,根本沒有什么私人的“不動產”,因為自古以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由此導致“率土之濱莫非王臣”。馬克思在100多年前就說過,“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東方天國的一把真正的鑰匙!辈灰f馬克思不了解中國的國情,他廣泛考察了印度、中國和俄國的國情,比我們這些身在廬山中眼界狹窄的學者更能看穿問題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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