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赟:政-治、教-學與文-化——古代中國政治正當性思想的一個向度
發(fā)布時間:2020-06-0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誠如馬克斯·韋伯所說,從來沒有任何支配關(guān)系自動將其延續(xù)的基礎(chǔ),限制于物質(zhì)、情感和理想的動機上,每一個支配系統(tǒng)都企圖培養(yǎng)并開發(fā)其正當性。1相對于希臘的城邦學(politeia/politikon)傳統(tǒng),中國思想的特異性在于,它從一開始就將“政”(政也者,正也,萬物之各正性命也)與“治”(治,理之者也)加以分離,從而導(dǎo)致了“政治正當性”被交付給政道與治道兩個層面分別加以處理的復(fù)雜情形。2
政道或政的正當性與治道或治的正當性的分別具有重大意義,它劃分了一個界限,政的正當性原則在于萬物也即一切存在者之各正性命,這在《管子·法法》對“政”的解釋中已經(jīng)特別突出。這樣,政的正當性判準,不再是專注于人類的,相反,它著眼于天地之間的一切存在者,這些存在者之間的和諧與有序被界定為最原始性的和諧——這一和諧被稱為“太和”,“政”的正當性尺度就在這種原始的和諧中。治的正當性或治道一必以政道為依歸,只有當其成為政道之展開與落實時,它才獲得將自身正當化的基礎(chǔ)。但政道卻不必僅僅由治道來展開或落實。
既然萬物之各正性命構(gòu)成了政道的核心,那么,治道的典型公式便不外于事物自己管理自己、治理自己(自正性命),因而治理活動不再負責普遍的規(guī)范法的確立——在政道中即便可以發(fā)現(xiàn)某種普遍的法則,但亦不是立法意志與欲望的表達,因而更高的規(guī)范法的單純運用并不能概括中國古典思想中的治道,同樣,個人意志與權(quán)威命令也沒有觸及治道的根本,相反,它們的實際角色是傾聽并給出事物的自命?纯匆韵碌膸讉表述就不難理解這一點:
用一之道,以名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執(zhí)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3
凡事無大小,物自為舍。逆順死生,物自為名,名形已定,物自為正。4
鏡儀而居,無執(zhí)不臧,美惡畢至,各得其當;
衡虛無私,平靜而處,輕重畢懸,各得其所。明主者,南面而正,清虛而靜,令名自命,令物自定,如鑒之應(yīng),如衡之稱。5
可以肯定的是,治理或管理的因素遠較立法、司法、(今日意義上的)行政等因素更為重要,治的正當化方式顯然不能從嚴格意義上的立法型國家、民主法治制度以及君主專制或帝制獨裁等視角加以理解,因為這一理解不是將我們引向政-治的全面國家化或政府化,就是引向政-治直接交付給某一或某些個人進行替代的處理方式。6這兩種情況在今天已經(jīng)成為“政治”生活的基本境遇,但在古代思想中,國家、政府與治理的關(guān)系并不是直接的、唯一性的,毋寧是這種直接性與唯一性是被堅決地抵御的。例如,修身作為一種治理活動本身就是個體之人自正性命(政)的環(huán)節(jié),作為一種自我治理,一種直接將“政”直接接收在“治”中的活動,它遠較外在的治理更為基本,因而,在古代思想中,我們看到這樣的表述:政治的根本在于身體,而不是國家(《孟子》);
自天子到庶人,壹皆以修身為本(《大學》)。其實,同修身一樣,齊家也是政道與政府治理活動之間的中介,由政府推行的治理活動盡可能地面向這些中間環(huán)節(jié),讓事物充分釋放自己管理自己的可能性,這便是治道的極致。所以,治的正當性或者被歸結(jié)為無為,或者被歸結(jié)為德治,其實此二者都是《莊子》所講的不治之治!奥勗阱短煜,不聞治天下也。在之也者,恐天下之淫其性也;
囿之也者,恐天下之遷其德也。天下不淫其性,不遷其德,有治天下者哉?”7治理活動取消了外在的支配,轉(zhuǎn)變成事物自我治理的引導(dǎo)時,治理活動便獲得了自己的正當化方式。8
對政與治的如上分化,表達了對實體性政府、國家、權(quán)力機構(gòu)的限制,政并不能僅僅由治充分實現(xiàn),事實上,對一切存在者之各正性命的引導(dǎo),并沒有被限定在由政府或官僚執(zhí)行的治理活動中,教學過程對于這一事業(yè)具有更為深遠的重要性!肮胖跽撸▏瘢虒W為先!秲睹吩唬骸罱K始典于學!浯酥^乎。”9由“教”(學校承擔的教學將教學過程制度化)與“治”(政府承擔治理活動將治理本身制度化)共同托舉“政”是中國“政-治”思想的主體。在荀子那里,這一思想通過圣與王的分別得到表達:圣者盡倫,王者盡制。這就不難理解,治的承擔主體“君”與教的承擔主體“君子”(師與士),在命名上的內(nèi)在關(guān)聯(lián)。10“君”與“君子”皆以“群”立義,所謂,“君,群也!边@里所謂的“群”,即是教-學的共同體,或通過教與學都在自正性命道路上的共同體。在中國古代,真正意義上的政治生活便在于開發(fā)這種教-學的共同體。
就更原始的層面而言,教-學并不局限于學校,它彌散于人類生活的每一個場域,在家庭、在地方、在政府等等任何一個處所,都有前制度性的教-學活動在發(fā)生,它是人類無法從根本上加以分離的事情,如同友誼、君臣、父子、夫婦、夢與覺等等那樣,是生活世界的最基本的元素。通過它來開啟的各正性命的生活境域,遠較由政府官員執(zhí)行的治理活動更為本源。不僅如此,教-學活動本質(zhì)上是一個文-化過程,這與政府治理總是不可避免地求助于權(quán)力-權(quán)利的邏輯具有極大的不同。文-化的邏輯,就是通過修裁身心而文身、文面、文言、文為的活動,而每一個文身、文言、文為的活動都既將行為的個體保持在自正性命的“學”之道路上,又具有以其“文”化育其他個體的身、言、面、為的力量,換言之,同時也把修道為學的個體保持為立教的個體。這意味著,個人可以在他那里打開教-學過程,借助于感化與自化的浸染而導(dǎo)致自發(fā)或自覺的轉(zhuǎn)化,相對于治理中的權(quán)力-權(quán)利訴求,“化”展示了其“文”的向度。當治被規(guī)定為以政為核心時,文便獲得了其特殊的位置,因為“文”打開了另一個更為廣闊的“政”(正)的區(qū)域,以至于治理活動也得在很大程度上與“文”的化成作用相協(xié)調(diào)。事實上,在《周易·賁卦·彖傳》中,可以看到這樣的表述:“觀乎天文,以察時變;
觀乎人文,以化成天下。”這意味著,政-治生活已經(jīng)被上升為文-化的過程。
教-學活動所開啟的是自覺的文-化過程,而那種自發(fā)性的文-化過程則往往被命名為風-化,它沉降在風俗、習氣、慣性等等之中。文之行化,若風之行草,“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11文-化即是文之風化過程!对娊(jīng)》開篇記載各國之國風,這樣的安排一開始就體現(xiàn)了對政治的特殊理解,在古代中國,詩歌如同音樂那樣,一直是政治生活的基本事情!肚f子》所構(gòu)想的不治之治,沒有采取教-學的文-化方式,而是在自然的風化過程中尋求獨化的可能性,在他看來,這才是各正性命所以可能的真正途經(jīng)。不治之治便是通過這兩種文-化過程獲得其現(xiàn)實性,而這兩種文-化方式都深深地將政-治生活延伸到政府治理的狹隘空間之外,但卻進一步地逼近了“政”。而孔子與莊子那個時代由政府主導(dǎo)的治理過程已經(jīng)遠離了“政”的語境,出現(xiàn)了以“治”代“政”的實際情形——一旦如此,治理活動無法獲取自身的正當性。而承載教-學的學校,由此更是彰顯了其在政-治思想體系中的獨特位置,它把自發(fā)的風-化過程轉(zhuǎn)化為自覺的文-化過程。故而,對于承載文-化與教-學活動的學校,黃宗羲說:“學校,所以養(yǎng)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學校,而后設(shè)學校之意始備!12當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學校時,治理本身也就轉(zhuǎn)化為教-學或文-化的過程,支配便從政治中自我瓦解。現(xiàn)代思想家梁漱溟通過未來的國家將來應(yīng)轉(zhuǎn)變?yōu)榻逃龍F體的觀念所表達的,正是中國古代天下或天地人三才政治的這一基本精神。
學校在于養(yǎng)士,培育君子,而士君子之間構(gòu)成的正是教-學共同體的成員,作為一個承載“文”并通過“文”而“化”育世界的共同體,它塑造了某種精神的、道德的、生活的風氣或氛圍, 這一氛圍“使朝廷之上,閭閻之細,漸摩濡染,莫不有詩書寬大之氣。”13更為重要的是,在學校中,不同人們之間的“共學”本身不僅造就了基于教-學過程的自覺的文-化共同體,而且也生產(chǎn)基于理性的公用而形成的公意。如此,學校成為一個公-共之域,在其中,“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學校,”在此意義上,“養(yǎng)士為學校之一事,而學校不僅為養(yǎng)士而設(shè)也。”14換言之,在古代政-治思想中,學校最主要的是作為公域而被定位。但正因為學校承擔如此功能,所以,現(xiàn)實的權(quán)力階層總是在侵蝕著學校的這一功能。但總體上看,學校為士君子不從官僚權(quán)力機構(gòu)的治理活動切入政-治提供了可能性。
換言之,在中國古代,政主要是由官僚的治理與學校的教學分別承擔,通過君與君子分別以治與教共同托舉政。但當二者發(fā)生緊張時,便展開了權(quán)力性官僚機構(gòu)(君主一方)與士(君子一方)在教學上的爭執(zhí)過程。即使在當今之世,這種爭執(zhí)也并不停歇,甚至有過之而無不及。學校作為教學的共同體的制度化形式,是保證各正性命的最基本的公共之域,它通過教學活動開辟各正性命的可能性。但與政道脫離的治道無法獲得自身的正當性時,便不得不訴諸于治理的合法性,并將之輸入到在政道與治道分離時還可能保持著政道的學校之中。因而,改變教學內(nèi)容,封閉各正性命的可能性,轉(zhuǎn)而開啟治理的合法性,就變成了治理術(shù)的主要內(nèi)容。但無論如何通過強制性力量轉(zhuǎn)換教學內(nèi)容,而教學過程卻不能由治理者完成,而是由士君子來從事,這樣,使得士君子可以較為從容地應(yīng)對治道通過教學對政道的消解,而保持以非政府的方式向著政道開放。這樣,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士君子那里發(fā)生的獨特的為政方式:“或謂孔子曰:‘子奚不為政?’子曰:‘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為政。奚其為為政!’”15
因而,政與治的分離在中國思想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它使得政-治過程沒有被集中在政府權(quán)力的狹隘空間內(nèi),無論多么強大的權(quán)力,總是有其不能抵達的空間,但即使是在這樣的空間,政-治生活依然可以開啟,因而,在中國思想中,沒有形成家政學(經(jīng)濟學)與政治的對立,也沒有形成西方意義上的私人空間與共有之域的對立。16即使是在希臘意義上的家政學領(lǐng)域,即使是在希臘意義上的非共有之域,政-治生活在中國思想中仍被保持了某種可能性。不僅如此,政-治生活恰恰被指向了這種可能性,這就是說,“政”的可能性在于通過“治”,并將“政”從“治”中解放出來,交還給每個個體的自正性命本身。而“治”在此拒絕被作終極性的理解,但也并沒有因此而消解治之存在的合理性。不治之治來到自身的過程,固然是文-化的力量,但即使是后者仍然是在“治”已經(jīng)成為世界的現(xiàn)實的狀況下展開的。
【注釋】
1 《韋伯作品集》Ⅱ《經(jīng)濟與歷史 支配的類型》,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頁。
2 陳赟《“藏天下于天下”:政-治生活的境域》,見《思想與文化》第五輯,華東師范大學2005年版。
3 《韓非子·揚權(quán)》。
4 馬王堆帛書《經(jīng)法·道法》,見魏啟鵬《馬王堆帛書<皇帝書>箋證》,中華書局2004年版,第10頁。
5 賈誼《新書·道術(shù)》,見閻振益、鍾夏《新書校注》,中華書局2000年版,第302頁。
6 在嚴格意義上,治理活動固然可以由少數(shù)人來從事,但“政”的維度卻不能由治理者來完成,而是必須由治理者交付給每一個個體,由其自身來實施。
7 《莊子·在囿》。
8 陳赟《自發(fā)的秩序與無為的政治:中國古典思想中的政治正當性問題》,《社會科學》2003年第1期。
9 《禮記·學記》。
10 《中庸》在展開其政治哲學時,便同時兼顧“君子”與“君”,而尤重“君子”。這無疑是值得注意的。
11 《論語·顏淵》。
12 《明夷待訪錄》“學!睏l,見《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頁。
13 《明夷待訪錄》“學校”條,見《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頁。
14 《明夷待訪錄》“學!睏l,見《黃宗羲全集》第一冊,浙江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0頁。
15 《論語·為政》。
16 李陀在回憶八十年代的時候,指出中國八十年代存在著一種特殊的公共空間,它不與私人領(lǐng)域?qū)αⅲ踔,privacy的缺乏,恰恰是那時候“公共空間”形成的條件。(查建英 主編《八十年代訪談錄》三聯(lián)書店2006年版,第260頁)這的確已經(jīng)接觸到活生生的中國式的公域與共域問題,只不過他還用“空間”以及沒有區(qū)別的“公共”來表述這一場域。我在《學!2005年第5期發(fā)表的一篇論文里,已經(jīng)談到中國思想中的公與共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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