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緒貽:商鞅的悲劇
發(fā)布時間:2020-06-06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商鞅亦名衛(wèi)鞅、公孫鞅,戰(zhàn)國時代人,是我國先秦第一個最著名的、最有成就的法家,梁啟超曾將他列為中國六大政治家之一。他曾輔佐秦孝公(公元前361—338)變法。根據《史記·秦本紀》,他第一次變法始于孝公3年,第二次變法始于孝公12年,兩次變法共歷20年之久。變法主要內容如下。一、將百姓編成5戶為“伍”、10戶為“什”的聯保組織,實行連坐,加重刑罰,以便控制。二、廢除貴族的世卿世祿制,規(guī)定有軍功的才能授予官爵,宗室沒有軍功的不能登記入貴族名冊。三、推行農戰(zhàn)政策,除以土地吸引韓、趙、魏等國人民來秦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外,還獎勵人民力農,如生產粟帛多者可以免徭役,為奴的可解奴籍;
反之,如棄農就商或因懶惰而致貧窮的,則沒入官府為奴;
此外還實行按軍功授田法,提倡公戰(zhàn),嚴禁私斗。四、廢除井田制,毀壞經界,確認土地私有,民得買賣,統(tǒng)一按照田畝數征收租稅。五、廢除分封制,把全國城鎮(zhèn)和鄉(xiāng)村合編成31縣,由國君委派縣令、縣丞治理,建立起君主專政的中央集權制度,還統(tǒng)一了全國的度量衡制;
同時推行以法治國,刑無等級,法令必行等政策。據《史記·秦本紀》,在變法頭一年,“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為左庶長!薄靶兄,秦民大悅,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于公戰(zhàn),怯于私斗,鄉(xiāng)邑大治”(《史記·商君列傳》)。于是商鞅被提升為地位相當于相國兼將軍的大良造。第二次變法行之10年,秦國更加強大,“兵動而地廣,民休而國富”,使“秦無敵于天下”(《戰(zhàn)國策·秦策》)。不獨受到周天子重視,各國諸侯也都來賀。孝公死后,商鞅雖被害,但其政一直未息。
綜上所述,足見孝公即位時比較落后的秦國,其所以能在短短20年間一躍而為國富兵強的頭等大國,乃至在秦始皇時兼并六國,一統(tǒng)天下,其霸業(yè)基礎是由商鞅的變法奠下的。商鞅不僅是一個具有“高人之行”和“獨知之慮”的政治家、改革家,還是一個屢打勝仗的軍事家。他提出的法治理論和建立的政法體制影響了中國歷史兩千多年。那么,這樣一位才智杰出、對秦國具有絕世功勞的人,為什么不能在秦國善終呢?我以為這得歸咎于商鞅的法治理論和他建立的政法體制本身含蘊有一個致命的問題。
商鞅認識到戰(zhàn)國是一個弱肉強食、以力服人的時代。他在所著“慎法”篇中說:“國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者,力也!眹以鯓硬拍苡辛Γ@就要求把國家治理好,使國富兵強。如何治理好國家,他不同意儒家以仁義治國的論點,認為“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
義者能愛于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王者不貴義而貴法,法必明,令必行,則巳矣”(《商君書·畫策》)。商鞅其所以強調以法治國,是因為他認為這是合乎人性的治國之道。他說:“人生而有好惡,故民可治矣,人君不可以不審好惡。好惡者,賞罰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祿而惡刑罰,人君設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 焉”(《商君書,錯法》)。又說:“民眾而無制,久而相出為道,則有亂。故圣人承之,作為土地、貨財、男女之分。分定而無制,不可,故立禁(注:即法律);
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
官設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書·開塞》)。這就是說,法律是圣人基于人性制訂出來治理民亂的,君主則是圣人設立以統(tǒng)率百官執(zhí)行法律的。商鞅不僅重視以法治國,還認為法律一定要嚴厲。他在上引“開塞”篇中說:“夫利天下之民者,莫大于治,而治莫康于立君。立君之道,莫廣于勝法,勝法之務,莫急于去奸,去奸之本,莫深于嚴刑。”這就是說,要使天下安定,人民得利,說到底,最有效的辦法就是設立君主用嚴刑峻法整治、控制、管理人民。
這里應當指出的是,為了使“法令必行”,商鞅反對儒家“刑不上大夫”的禮治,首先正式提出了“刑無等級”的主張。他認為要使法律得到遵守,僅靠一般民眾遵守是絕對不夠的。他在“賞刑”篇中說:“所謂一刑者,刑無等級,自卿相、將軍以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敗于后,不為損刑:有善于前,有過于后,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睘榱俗龅窖孕幸恢,他在變法之初太子犯法時,“刑其傅公子虔;
黥其師公孫賈。”于是,秦國人都變得守法了。但更應指出的是,商鞅的“刑無等級”思想是有局限性的,這是他法治理論的致命傷。他雖主張“刑必上大夫”,卻又極端重視君權,認為刑不能上君主。在“修權”篇中,他反復強調“權者,君之所以獨制也,人主失守則危。……權制獨斷于君則威!痹凇耙谎浴逼兴终J為,只有君主“秉權而立”,國家才能“垂法而治”。這種極端的君主專制思想,使他的法治理論缺乏現代法治觀的兩個基本內容:法律至上和主權在民,只能停留在君為主體、君權凌駕于法律之上的水平。他已體會到這里的問題,曾一再嘆日:“法之不明者,君長亂也”(《商君書·一言》);
“國皆有法,而無使法必行之法”(《商君書·畫策》)。但是,他跳不過君主專制這道門檻,認為只能勸君主守法,君主不守法他便無能為力。所以他的法治理論及其建立的法治體制,實質上乃是人治,即君主之治。這種君主專制的統(tǒng)治,不僅使他在“嗣君”大子犯法時不能直接處罰他,而且使他在孝公死后,太子繼位為惠王,聽信受過他刑罰的公子虔等人誣陷他謀反時,他也無能為力,最后被殺死,并被車裂示眾,家也被滅。由此可見,說商鞅遭到的禍殃源于他的法治理論和他建立的政法體制中的君主專制統(tǒng)治,是合乎情理的。這是商鞅的悲劇。這也是我們在研究法治理論和建立法治體制時必須注意的嚴肅問題。
(載2005年7月7日《 長江日報》第12版,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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