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雪峰:鄉(xiāng)村治理中的搭便車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6-13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在鄉(xiāng)村治理研究中,農民的搭便車問題,是最為常見也最令人困惑的一個問題。其令人困惑之處在于,為什么有一些地區(qū)的農村,農民能夠克服搭便車難題,而在另一些農村,農民卻因為搭便車的存在,而使社區(qū)中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損害。
從經濟學上講,公共品就是指那些具有消費上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非排他性是說,公共品不能排除其他人的消費。農村社區(qū)中存在大量不能排除他人消費的物品,比如農村的水利和道路,再如社會治安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等等。按經濟學的假設,每個人都是經濟人,每個人都傾向于讓個人利益最大化,收益最大,而代價最小,因此,每個人都會傾向吃免費午餐,搭他人提供公共品的便車,也因此,公共品供給就離不開超出個人的強制力,尤其是國家力量的支持,其基本形式是通過強制性的稅收來克服搭便車行為。而據(jù)說國家之所以產生及具有合理性,也正是為了克服公共品供給中不可遏制的搭便車傾向。
如果將公共品供給問題放在村莊社區(qū)的語境下面,情況就會較抽象的經濟學假設復雜一些,因為在村莊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中,村民的行為與經濟人有些差異。村民是相互熟悉,對未來有著長遠預期,對過去有著相當了解,相互之間講究面子和人情,并因此具有熟人社會行動邏輯的人們。熟人社會行動邏輯的重要特點是多次反復博弈,人不僅是一個經濟人,而且是一個社會人,是一個道德人,是一個希望得到他們尊敬,生活得有點體面從而需要有其他村民承認的人。以這樣的視角來看,即使村民仍然是一個理性算計的人,他們也會在自己的理性算計中,容納經濟收益以外的各種社會性的面子上的收益考慮。在村莊這個熟人社會中,村民對各種規(guī)矩爛熟于胸,到了不假思議的程度,也就是形成了行動的“慣習”,這樣的行為,也不太同于那種精于計算的理性行為。總之,村莊熟人社會中,村民的行為不同于經濟學家一般假設經濟人的行為特征。
正是村莊中村民行為與經濟人行為的差異,成為我們理解村莊公共品供給中一些獨特現(xiàn)象的依據(jù)。在村莊社會中,存在著一些自生自發(fā)的秩序,這種自生自發(fā)秩序并不基于人們的經濟人考慮,而是基于擔心被村莊社會拋棄和邊緣化的考慮。雖然村莊公共品供給中并無強制手段要求每個人承擔責任,卻可能少有人搭便車,其中的原因是,搭便車獲得的經濟好處很快就會被村莊輿論中的不利評價所抵消,“人要臉、樹要皮”,一個總是想著搭便車的人,是不要臉的人,是村民都不屑于理會的怪物,是村莊中“說不起話、辦不成事”的邊緣人物。即使有人搭了村莊公共品供給中的便車,這樣的人也會付出面子和聲譽的代價,一個理性的村民不會為了得到一點經濟小利而付出大的社會代價。因此,村莊中即使有不要臉的“小人”,也就只有這樣幾個不要臉的“小人”,而不會因為有一個村民搭公共品供給的便車而產生連鎖反應,最終使村莊公共品供給解體。
也就是說,在村莊這樣一個熟人社會中,因為村莊熟人社會的特點,村莊可能在離開國家強制力的情況下生產村莊的公共品,從而維系村莊的秩序。村民在乎經濟收益以外的社會評價,社會性收益與經濟性收益相互糾纏疊加,就使村莊社會中產生了既不需要國家強制力也不需要村莊內部暴力的自生自發(fā)秩序。
在傳統(tǒng)的中國農村社會尤其是宋儒重建農村宗法以后的農村社會,村莊通過內部力量包括士紳、宗族力量和村莊作為熟人社會所容易產生的道德輿論約束力量,而可以供給村莊社會相當部分甚至大部分公共品,鄉(xiāng)村社會相對脫離了大一統(tǒng)的中央政權,具有自治特征。雖然經過整個20世紀革命運動和市場經濟的雙重沖擊,在地域廣大、發(fā)展非均衡的中國農村的某些農村社區(qū),農村仍然具有強有力的道德輿論評價能力,可以制造出強有力的社會性收益。一個相對脫離國家權力的農村社會,仍然可能自主供給公共品,從而維系農村基層的基本秩序。
正是存在著一些地方農村社會自生秩序的能力,國內學界有人期待通過“國退民進”,讓國家行政權力退出農村社會,而讓農村民間力量發(fā)育出來,自主解決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問題。農村稅費改革的政策設計中,有兩個重要的試圖在離開國家行政性權力基礎上解決農村公共品供給的制度設計,一是“一事一議”,就是由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就村中重要的公共事務進行討論決策,然后從每個農戶籌措勞務和資金進行公共品的建設。另一個制度設計是期待通過成立農戶用水用電協(xié)會,來自主解決與農民生產生活事務密切相關的公共品的供給難題。這兩項制度設計的目標都是要解決稅費改革后農村公共品供給的難題,都是期待在不憑借國家行政強力的基礎上,由農村社會自主地生產公共秩序。但在實踐中,這兩項制度都相當?shù)夭怀晒,其中成功進行“一事一議”的農村不及全國農村的10%,而農戶用水用電協(xié)會雖然有中央各個部委的大力推廣,也只占整個農村公共品供給極小的比重。這兩項制度之所以實踐的相當不成功并且(我認為)將來也不會有成功的希望,是因為這兩項制度都無法克服公共品供給中的搭便車問題。而之所以這兩項制度不能克服搭便車難題,是因為今日中國農村,畢竟是經歷了百年革命運動洗禮和市場經濟沖擊的農村,傳統(tǒng)的農村社會已經解體,村莊雖然還是一個熟人社會,但經歷各種變遷,已在向半熟人社會邁進,甚至已經成為了半熟人社會,村莊結構出現(xiàn)了扁平化和村民正在原子化,村莊道德輿論約束能力和村莊社會性收益越來越不重要。而村民越來越精于計算經濟利益,村民越來越依賴于單純貨幣的評價而越來越少依賴于輿論的評價。因此,有了一個人搭集體公共品供給中的便車,就會有一群人要搭這個便車,就會最終使公共品供給的資金和勞務籌措變得困難起來,最終,與村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品不再能自主地供給,村莊秩序不再能夠自生自發(fā)地維系下來。
或者說,雖然中國今日的農村中,仍然有一些農村社區(qū)可以憑借內部力量克服社區(qū)內部的搭便車行為,自主解決公共品供給問題,但在全國絕大多數(shù)農村社區(qū)卻不再具備這個自主的能力。
其實,即使在中國傳統(tǒng)的農村社會中,克服村莊內部搭便車行為的力量,也不是僅僅有不流動、長遠預期及熟人社會這樣一些軟的因素存在,而是有著較這些軟因素強有力得多的硬制度在起著作用。正是這種硬制度在形成村莊中人們行為乃至思維的“慣習”方面,從而在使村莊中社會性收益被凸顯出來方面,具有極其關鍵的作用。
我們可以舉出兩項傳統(tǒng)社會中的硬制度,一是我們都知道的宗族。宗族不僅是一種意識而且是一種制度和組織,宗族可以通過族規(guī)懲罰那些試圖搭便車的村民。傳統(tǒng)社會中的國家權力是弱的,是難以直接滲透進入宗族社會內部的,傳統(tǒng)國家權力甚至是委托宗族組織來行使其權力的,因此,通過宗族組織達成的公共品供給決策,就具有了對每個人的強制力,這種強制力因為有了國家的授權或國家的不作為,而相當?shù)貒绤。一個人即使不考慮道德輿論力量的約束,他也不能不考慮宗族的暴力。宗族同時還是一個經濟組織,掌握有相當數(shù)量的經濟資源,這些經濟資源不僅可以進一步強化宗族的暴力,而且本身就是村莊公共品供給所需的資源。
傳統(tǒng)社會中的第二項硬制度是村莊人們對那些不合作者的強烈負面感情。這種強烈負面感情類似涂爾干所講的“集體情感”,即如果有一個人僅僅因為自己的小利而不合作,從而破壞了大家的好事,則每個村民都會憤怒難擋,都要前去吐兩口口水,都想上前給幾個拳頭,村民的這種憤怒情感(野蠻人思維?)而非今天農民的理性態(tài)度,使那些試圖搭集體便車的村民不只是受到輿論的攻擊,而且時刻受到拳腳相加的威脅。
因為傳統(tǒng)社會中的這兩項硬制度起作用,就使村莊中的搭便車行為即使有了,也不會多,更不會產生連鎖反應。傳統(tǒng)社會的自生自發(fā)秩序與當時的社會發(fā)展狀況有著選擇性的親和性關系。
現(xiàn)代社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國家權力下滲到農村,及農民行為的理性化,前者使宗族最多只能是一種意識,后者則使農民的強烈感情及由此可能產生的人身攻擊不再可能,現(xiàn)代社會使農村的扁平化和原子化,就使搭便車的經濟算計可以凸顯出來。
現(xiàn)代農村社會中建構人們行為基礎的因素有二,一是無處不在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的要害在于其重構了人與人之間的評價系統(tǒng)。以前評價一個人的價值高低,有多維標準。市場經濟條件下,什么東西都可以用金錢購買,一個人占有金錢的多少,就成為一個人價值大小的標準。金錢成為評價一個人的價值的幾乎唯一媒介。無處不在的廣告和時尚進一步強化了金錢唯一媒介的地位。二是國家權力,包括行政和法律方面的權力。但是,在當前農村,國家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消極的權力,或者說是一種保護個人權利的權力,這種國家權力在保護農民的正當權益方面的作用不足,而眾多灰色力量卻可能借這種保護為非作歹。在這種保護性權力的作用下,農民強列感情性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而那些明目張膽要搭集體便車的人卻得到保護。國家對一般人感性的、合理合情卻可能不合法行為的遏制和市場經濟教給人們的精細算計能力,就使現(xiàn)代人的行為及心理,發(fā)生了與“野蠻”的憤怒情感有了極大差異。正是這種差異,使現(xiàn)代人很難再造強有力的輿論。在當前中國的大部分農村,自生自發(fā)農村秩序的基礎已經不再具備,農村公共品供給中的搭便車行為及其連鎖反應效應,已經難以遏止。當前對中國農村有較為深入調查和了解的人們,都清楚不再有可能通過“國退民進”來重構中國農村的基本秩序了。
在國家不可能為農村提供充分的公共品供給,且事實上國家也很難真正理解農民復雜的公共品需求的偏好從而很難為農民提供正確的公共品供給的情況下,克服農民內部的搭便車行為,從而使自下而上的農民對公共品需求的偏好有效表達出來,并且有效生產出公共品,就會極大地改善農民生產生活的條件,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和維持農村的基本秩序。
剛好中央在2005年提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戰(zhàn)略。新農村建設的含義是說,僅僅依靠市場化和城市化,并不能完全解決農村問題,從而不能解決中國現(xiàn)代化的農村基礎問題。在將來相當長一段時期,九億農民中的大多數(shù)將不得不依托村莊社區(qū)來生活。新農村建設的核心就是要通過村莊社區(qū)建設,為農民提供一個可以(從城市打工后)回得去并值得下來的家。新農村建設必須要在人財物資源不斷流出農村的背景下,通過國家的資源注入,將農村的衰敗控制在一定限度內,從而為生活在村莊中的農民提供基本的生活秩序和生產秩序。
在國家不可能包辦農村公共品供給,而國家又有能力且有意愿向農村注入資源進行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發(fā)育農村社會的自主性力量,并為克服農村中存在的搭便車行為助上一臂之力。如果有辦法克服搭便車行為,村莊就不僅有能力自下而上表達出對公共品需求的偏好,而且有能力提供相對較高的公共品供給水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農民高度流動,外來信息高度滲透的背景下,村莊克服內部搭便車行為的努力,就是要重建人們對社會性收益的敏感性,并重新建立起對集體情感的強烈態(tài)度。在沒有外部投入的情況下,市場化和城市化意謂著農村人財物資源的外流,從而使農村幾乎沒有內生秩序的可能。但在新農村建設的戰(zhàn)略下,國家如果能夠合理投入資源到農村進行針對性的建設,則農村中新生的力量就可能生產出來。
在當前的農村,要重建如傳統(tǒng)社會中所有人對社會性收益的敏感性,已經不大可能。但是,有限的資源投入?yún)s可能促使村莊中的一些人重新對社會性收益敏感起來。通過將農村中的弱勢群體組織起來,成立各種協(xié)會或組織各類活動,使他們感到生活的意義與希望,使他們可以獲得因為經濟上的弱勢而難以從經濟收益方面獲得的社會性收益的好處,尤其是農村弱勢群體中一些對社會性收益特別敏感的人因為有了外部資源注入而成為村莊中的積極分子。有了對社會性收益十分敏感的積極分子,和這些積極分子借以發(fā)揮作用的各種協(xié)會和活動,這些積極分子就會在村莊中重新生產出輿論、管出各種事情來,村莊中因為有了積極分子的活動,而改變了扁平的內部結構,村莊社會關聯(lián)增強了,村莊社會資本增加了,村莊克服搭便車行為的能力也就提高了。
不過,即使通過新農村建設資源的輸入,農村中有了各種組織及積極分子,村莊中的搭便車行為也會很難克服,因為村莊中有人搭便車且人們都傾向以為只有貨幣是人生價值唯一重要的媒介,而所有人的行為都十分理性化而非總是對少數(shù)不合作者抱有強烈負面情感的背景下,還需要有更為強有力的力量來克服村莊內的搭便車行為。具體有兩處可以著手,一是強化村社權力,二是國家對農村社會的權力不能只是消極的而需要有時候較為積極。
強化村社權力的辦法有二,一是使村社集體可以掌握一定的集體土地的支配權,從而使村社集體在村莊中大多數(shù)村民同意的情況下,具有對少數(shù)“不合作”的村民采取措施的權力。二是使村集體占有一些資源。如果村集體沒有任何固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則可以通過國家財政轉移支付,而使村莊每年有一筆固定的用于公共品支出的財政收入,從而可能使村莊大多數(shù)人同意的公共品建設項目獲得必要的經費來源。同時,這筆村社的財政收入,還可以增強村莊內部的凝聚力,從而強化村民集體行動的能力。
在當前中國的絕大部分農村,自生自發(fā)秩序的基礎已經十分地薄弱,而新農村建設向農村輸入的資源,則可能為重建村莊社區(qū)集體行動能力,及克服搭便車行為,提供必要的基礎。當然,真正落實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增加村社對集體土地的支配權利,是有助于農村公共品供給的一項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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