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嵐:“自然”與“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異
發(fā)布時間:2020-06-20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古典時代的自然法學說與近代的自然權(quán)利學說存在本質(zhì)上的差異,這是由于對“自然”一詞的古今理解不同導致的。古典時代的自然法是關(guān)于人本性的法則,是與形而上學不可分離的,近代以來的自然權(quán)利說是一種革命性的政治理論,與形而上學和人的本性沒有必然聯(lián)系。二戰(zhàn)后對極權(quán)主義的反思導致了古典自然法的復興。
[關(guān)鍵詞]自然法 自然 自然權(quán)利
[Abstract]Due to th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of nature, there is an essential difference between classical natural law theory and modern natural rights theory. The classical natural law is law about human nature, it’s the outcome of metaphysical thought. The modern natural right theory is a revolutionary political theory, having no necessary connections with metaphysics and human nature. The reflections on totalitarianism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result in revival of classical natural law.
[key words]natural law, nature, natural right
在思想史研究中,最常犯也是最容易犯的錯誤,就是用現(xiàn)代人的思維方式去測度古代的思想,以為古代思想家會同樣關(guān)注現(xiàn)代人關(guān)注的問題,或是用現(xiàn)代對某一術(shù)語的理解來駁斥古代的觀念。法哲學中很多范疇的意義混亂都源于這種以今度古的錯誤思維導向。在西方思想的古典時代,是沒有事實與價值、經(jīng)驗科學與規(guī)范科學、實然與應然、私人領(lǐng)域與公共領(lǐng)域的明確界分的,古代性與現(xiàn)代性的差異,首先就表現(xiàn)在這種世界觀的根本不同。隨著近代科學的昌明和哲學啟蒙運動的出現(xiàn),西方思想的現(xiàn)代性也慢慢有了清晰的輪廓:原本合而為一的整體性的思維方式,現(xiàn)在要被撕裂為兩個互不干涉的領(lǐng)域。而在這個過程中,哲學范疇也要經(jīng)歷同樣的裂變,這種裂變在法學中表現(xiàn)得尤為明顯,而“自然法”意義的演變更是一面活生生的鏡子,“自然”(nature)、“法”(law)、“權(quán)利”(right)這些概念都經(jīng)歷了從古代到現(xiàn)代的意義轉(zhuǎn)變。
登特列夫在《自然法:法哲學導論》的導言中坦率地承認,追溯自然法的學術(shù)史是一件異常困難的工作,因為自然法觀念的變遷并不存在連續(xù)的歷史,其中存在斷裂,[1]9于是他就放棄了這件困難的工作,而是從自然法概念的功用角度來開始闡述。登特列夫這種明智的選擇顯然是為了思維的清晰起見,因為在現(xiàn)代法哲學中,自然法不僅是一種古老而又不合時宜的哲學,它的意義的極度模糊不明也使得對“自然法”概念籠統(tǒng)無語境的運用變得毫無意義。有太多互相抵牾的學說都聲稱自己來自“自然法”,也有太多的政治意識形態(tài)都在借用自然法的包裝,從馬丁•路德•金的“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到阿道夫•希特勒的種族清洗,從“天人合一”的浪漫理想到“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冷酷斷言,都可以找到“自然法”的痕跡。而在阿奎那、霍布斯、斯塔姆勒、富勒、菲尼斯(John Finnis, 1940-)這些都以自然法標榜立場的思想家之間,除了他們使用的關(guān)鍵詞的表面一致之外,也很難發(fā)現(xiàn)實質(zhì)上的共通之處。
“自然法的歷史不是別的什么,而是法律與政治中自然觀念的歷史。”[1]11一旦談及“自然”,就會衍生很多關(guān)于“自然”內(nèi)涵的疑問:自然是有生命的還是無生命的?人是在自然之中的還是在自然之外的?自然是與人性統(tǒng)一的還是與人相對立的?自然是理性的存在還是非理性的存在?自然是有目的的秩序的存在還是人力很難左右的物理世界?“自然”(nature)在哲學史中是一個意義不斷變遷的概念,在希臘人的世界觀中,“自然”首先是指事物的本性,只在很少的情況下才用來指“自然物的集合”即“自然界”,而到了近代科學勃興和唯物主義哲學發(fā)達以后,“自然”逐漸變得和“自然界”同義,[2]53-55它的第一義項含義“本性”則退居其次了,并且成了一個在哲學上屢遭貶斥的空洞范疇。在希臘人看來,世界是統(tǒng)一的和有秩序的,是有生命的,萬物都分享世界的理智,“自然界不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intelligent),…一個植物或動物,如同它們在物料上分有世界’軀體’的物理組織那樣,也依它們自身的等級,在靈性上(psychical)分有世界’靈魂’的生命歷程,在理智上分有世界’心靈’的活動。”[2]5-6當人們談及“天人合一”、“人與自然的和諧”時,自然顯然是指這種古代意義的自然。而到了近代,自然界變成了一個非人性的無生命的機器,基于這樣的理解,人類才可以自豪地斷言“人定勝天”、“人要征服自然”。尤其到達爾文的物種起源學說提出之后,人是萬物之靈的信念被進化論無情地粉碎了,關(guān)于“自然”的理解被附加了徹底非倫理的生存斗爭的意義,這同哲學起源時代的“自然”形成了更加慘淡的對照。“自然”意義的不斷變遷和模糊不明使得關(guān)涉“自然”的各種哲學范疇和思潮變成了一個復雜不堪的混合物,“自然主義”(naturalism)、自然法(natural law)、自然權(quán)利(natural right)、自然法則(laws of nature)概莫能外,只要哲學家們對“自然”作一種新的定義,這些范疇的意義也就隨之改頭換面。
大約在16、17世紀,隨著近代實驗科學的出現(xiàn)及其迅速發(fā)展,“自然”概念也隨之發(fā)生了革命性的轉(zhuǎn)變,這種轉(zhuǎn)變直接導致了以亞里士多德、阿奎那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傳統(tǒng)的斷裂。①此后,自然法日漸變成一個可以隨心所欲的使用的詞,對自然法概念不加限定的使用,幾乎已使它成為“道德”、“理想”的空洞代名詞,無論是何種群體的“道德”和“理想”。追溯自然法概念的古今之異,也許是一件吃力不討好的工作,也遠非一篇尺牘小文所能探悉清楚的,然而明辨其中的基本脈絡,總歸是不無裨益的,因為在法哲學上站定一種立場之前,首先應當搞清楚自己擁護的是什么,反對的又是什么。
希臘人眼中的“自然法” :關(guān)于本性的法
在一些關(guān)于根本哲學問題的思索上,不同民族的語言會殊途同歸,這一點在漢語的“自然”和西文的”nature”(希臘語phusis,拉丁文natura)上有非常清楚的體現(xiàn)。在漢語中,“自然”這個詞的字面意義非常直觀,它指的是:本來就是這樣的。在西文中,“自然”是與“本性”“本質(zhì)”同義的。要思索事物本來是什么樣的,必須排除事物的偶性,排除多變的社會習俗對事物造成的人為影響。橘和枳本是同一種植物,生在不同的土壤中,就長出差異很大的形態(tài),然而它們的種子本是同樣的。蘇格拉底生在了雅典,他成了一個說古希臘語的人,成了一個在希臘人的觀念看來是反對民主制度的人。但如果他生在波斯,他會是一個說古波斯語的人,他也許會變成一個在波斯人的觀念看來是反對君主制度的人,因為他本來是一個會批判思考政治制度合理性的愛智的人,而不是一個擁護民主制或君主制的人。
要發(fā)現(xiàn)本原就是如此的事物,必須回溯到邏輯的起點。所有偉大民族的哲學,最初都發(fā)端于對起源的追問。莊周夢醒,發(fā)問究竟是莊周化蝶還是蝶化莊周,因為他惶惑于自己和蝴蝶同樣無根據(jù)的存在。人在某一個時刻都會發(fā)問“我是誰”?為什么我來到世間,就是這樣的一個我,而不是別樣的一種存在?由此就會追問下去:萬物來源于何處?世界的起點是怎樣的?最初的哲學到達了這樣一個確信:世界必有一個第一存在,一個自身不再需要根據(jù)的存在,一個“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莊子•天道》)的存在,它要為萬物的創(chuàng)生立下法則。
追問第一存在的哲學到達了“自然”,“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道經(jīng)•二十五章》)!昂沃^’起源’或’本原’?維柯曾說,起源即本性,本性在希臘文中用’自然’一詞表達。”[3]4亞里士多德對于“自然”的意義作了進一步引申,他認為,自己如此的事物,或自然而然的事物,其存在的根據(jù)、發(fā)展的動因必定是內(nèi)在的,因此“自然”就意味著自身具有運動源泉的事物的本質(zhì),“本性就是自然萬物的動變淵源”。[4]89總體來說,在希臘古典學術(shù)中,nature具有兩重含義,它首先指的是世界的初始存在,亞里士多德將其引申為事物的本性,本性是事物的起始規(guī)定性,也是事物可能達到的理想狀態(tài)。其次,自然也指事物依其本性形成的秩序,是一種道德秩序,是人與城邦、神共在的空間。
本性是一個完全自足的存在,它既決定事物的初始形態(tài),也決定事物的最終目的,每一種事物的運動發(fā)展,都是要無限“盡其本性”。關(guān)于本性的思考不僅是哲學最初探索的問題,也是每個人都可能涉及的日常思考。人們在生活中常常觀察到人或事的變遷,會感覺有些人或事狀態(tài)的敗壞,在那樣的時刻,不管我們支持本質(zhì)主義還是反本質(zhì)主義,每一個人都可能思考關(guān)于本性的問題,我們會想,這人本來不是這樣的,這事也本來不是這樣的,它們狀態(tài)的敗壞是失卻了本性,敗壞原是因為環(huán)境的惡劣,倘若環(huán)境適宜,它們也許不會敗壞。就像種子如果播種到適宜的土壤里,就會長出它起始就命定的最完美的形態(tài),而如果播種到不適宜的土壤里,就會變異成各種敗壞的形態(tài)。
“邏各斯”(logos)是自然為萬物創(chuàng)設的永恒不變的法則,赫拉克利特在發(fā)明“邏各斯”這個概念時,最早提出了對自然法的思考,“在多樣的人法中(而不是在其外),閃現(xiàn)著一種關(guān)于自然的永恒法則的觀念,這些法則與分享著永恒的邏各斯的人的理性相對應。人法的多樣性并不排斥自然法的觀念。因為,透過人法的偶然性和多樣性,理性的思考察覺到永恒法的真理,而感覺——眼睛和耳朵——則只注意到不同與相異”,
“某種根本性法律、某種神圣的通行的邏各斯,某種普適的理性占據(jù)支配地位;
不存在偶然性,無法無天或不合理的變化。自然發(fā)生的事情是由確立秩序的某種理性所支配的。因而,人的本質(zhì)及其倫理目標就是讓個人和社會的生活服從于并合乎宇宙的一般法則。這是道德性存在和行為的初始規(guī)范!盵5]6
在希臘人看來,人的理性(reason)是對世界智慧邏各斯的分享,人可以用理性發(fā)現(xiàn)自己生活的法則,就像用理性發(fā)現(xiàn)1+1=2、發(fā)現(xiàn)蘋果熟了會落地一樣。自然法來自于理性的思考,是永恒不變的正確法則,而習俗中的正義和法律則不完全是這樣,習俗的法律是人為的約定,它是因時因地因人而異的。這種自然(phusis)與習俗(nomos)的對立,是貫串于希臘哲學中的最重要主題之一。希臘政治哲學關(guān)注的首要問題是人應當怎樣生活,順應自然、順乎本性的生活,才是每一個人應該追求的生活。自然法是一種關(guān)于本性的法則,它會引導人擺脫偶在因素和習俗的外界干預,無限實現(xiàn)自己的本性,過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希臘語中被譯成英文德性(virtue)的那個詞是aretê(音譯為“阿瑞忒”)。“‘阿瑞忒’這個詞被普遍地運用于所有領(lǐng)域中,其含義簡單來說就是’卓越’(excellence)。它的用法可以由其所處的特定上下文得以限定。一匹賽馬的’阿瑞忒’在于它的速度,一匹拉車的馬的’阿瑞忒’在于其力量。如果這個詞用在人身上,在一般的語境中,它意味人所能有的所有方面的優(yōu)點,包括道德、心智、肉體、實踐各方面。”[6]222每一個人來到世間,都有屬于自己的“阿瑞忒”,“阿瑞忒”是一個人心智、才能和體能的頂點,每一個人只要竭盡自己的力量,都可以實現(xiàn)自己的“阿瑞忒”。正因為這樣,人的本性也決定了他(她)是一個政治的動物和社會的動物,人只有生活在合理的家庭、國家和社會中,才可能無限盡其本性,過真正有德性的生活,實現(xiàn)自己可能達到的卓越境界。而如果家庭、國家和社會的制度安排不適宜,人的本性就會被扭曲,造物賦予他(她)的“阿瑞忒”就會湮滅黯淡。因此“自然”不僅是初始存在和人的本性,它在邏輯上也當然蘊含了家庭、國家與社會這些人類的組織形式。(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阿奎那與古典自然法的頂點
在后來的基督教哲學中,充塞于自然的“邏各斯”變成了人格化的上帝,阿奎那對于上帝存在的論證借用了亞里士多德關(guān)于“第一因“和“第一不動的原動者”(the first unmoved mover)的論證,上帝是必須從“外面世界踢進來的一腳”、是我們的理性必須心悅誠服去接受的世界的第一動力。上帝“超越于這個世界,但又通過其無限權(quán)能繼續(xù)支持著它,通過其恩典指導著它,并按照他的永恒律法治理著它!匀坏牡赖侣杉捌浣M成部分——自然法(ius naturale)——恰恰就是針對人的神圣律法!鳛閼唬鳛樽杂傻牡赖禄顒又(guī)范,它被銘刻在人心中,而人是理性而自由的存在。它表現(xiàn)在人的道德的、理性的自然中;
它書寫在理性的心靈中。只要心靈能夠理性地思考,上帝就會在他的良心中說話”。[5]34-35
作為經(jīng)院哲學的集大成者,阿奎那把亞里士多德的學說基督教化了。阿奎那關(guān)于自然法的理解基本秉承了以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希臘觀念,只是在其上添加了“永恒法”的概念。在基督教教義中,“道成肉身”,作為世界智慧的邏各斯,變成了上帝對宇宙秩序的安排。人的理性是對上帝理性的分享,自然法是永恒法中關(guān)于人類社會的那一部分,“與其它一切動物不同,理性的動物以一種非常特殊的方式受著神意的支配;
他們既然支配著自己的行動和其他動物的行動,就變成神意本身的參與者。所以他們在某種程度上分享神的智慧,并由此產(chǎn)生一種自然的傾向以從事適當?shù)男袆雍湍康。這種理性動物之參與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盵7]107關(guān)于自然法與良善生活的必然關(guān)系,阿奎那也完全遵循了希臘形而上學的傳統(tǒng)。阿奎那認為,無論在上帝那里還是人那里,理性都先于意志。人是具有思辨理性和實踐理性的動物,存在、真理與善是內(nèi)在統(tǒng)一的。存在合乎其本性就是善,這對于思辨理性來說就是真理,對于實踐理性來說就是善。自然法的最高和基本規(guī)范是一個簡單自明的箴規(guī):善即當行。阿奎那對于自然法的內(nèi)容作了非常確切的限定,在他看來,只有《摩西十誡》屬于自然法的內(nèi)容,自然法并不使實在法成為多余。自然法既是居于實在法之上的,與實在法的內(nèi)容也存在重合。實在法的目的是要引導共同體實現(xiàn)共同的善,理性先于意志,在實在法的內(nèi)容中,必須有一些合乎理性的東西,它們與共同體的生活具有本質(zhì)關(guān)聯(lián)。[5]41-50
阿奎那對于希臘自然法觀念的發(fā)展,是他明確提出了實在法同自然法可能發(fā)生沖突并喪失道德意義的約束力,也就是著名的“惡法非法”命題。現(xiàn)代人不能理解“惡法非法”的斷言,認為這是一個自相矛盾的陳述,而當阿奎那引用奧古斯丁這句著名的格言時,他只是想說明一個明顯違背正義的法律就不再具有讓人們服從的道德權(quán)威,在lex iniusta non est lex (an unjust law is no law at all)這個陳述中,前一個”lex,law”指的是世俗統(tǒng)治者制定的法,后一個”lex,law”則指的是神創(chuàng)制的對人的良心具有約束力的自然法。這樣一種解釋并不是文字游戲式的詭辯,而是阿奎那想要傳達的原意,他在《神學大全》中引用奧古斯丁“惡法非法”的表述之后,明確地加上了這樣的限定:“這種法律并不使人感到在良心上非遵守不可”。[7]121確切地說,阿奎那只是提出了一種不服從不公法律的道德理論和政治理論,而根本沒有提出不公法律就喪失法律效力的法律理論,而且他強調(diào)不服從不公法律的權(quán)利不能濫用,如果可能導致他人不當效仿或是社會混亂,不服從就不是正當?shù)摹0⒖堑摹皭悍ǚ欠ā闭撟鳛橐环莘蛇z產(chǎn),真正的后繼者是馬丁•路德•金和圣雄甘地,而不是拉德布魯赫和朗•富勒。
阿奎那作為亞里士多德哲學的出色后繼者,把古典自然法的理論推演為一種非常成熟的形式,這也使他成為古典自然法最正統(tǒng)的代言人?傮w來說,古典自然法并沒有把“自然法”簡單地等同為“道德”,它是無法同追問初始存在的形而上學思考分離開來的,形而上學和實體本體論的哲學是古典自然法產(chǎn)生的根據(jù)。古典自然法“是與一種目的論的宇宙觀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一切自然的存在物都有其自然目的,都有其自然的命運,這就決定了什么樣的運作方式對于它們是適宜的。就人來說,要以理性來分辨這些運作的方式,理性會判定,最終按照人的自然目的,什么東西本然地(by nature)就是對的!盵8]8在古典自然法的傳統(tǒng)中,自然是一種精神的秩序,人是在自然之中的,是與自然相統(tǒng)一的,人在自然中通過理性發(fā)現(xiàn)自己生活的客觀法則。自然法是關(guān)于本性(nature)的法則,是本身即為正確的法則,或者是人正的(希臘羅馬),或者是神正的(基督教)。人的生活最終是要無限盡其本性,無限接近自身存在的最完美狀態(tài),要實現(xiàn)這個目的,人必須在自然法的引導之下,順應自然的要求而生活,還必須生活在正義的社會秩序中。社會秩序要以自然法為準則,制定合理的實證法來實現(xiàn)共同的善,幫助每個人盡其本性,實現(xiàn)自己可能達致的最完美的存在。自然法表明了“存在、真理和善的內(nèi)在的相互關(guān)聯(lián)”,[5]102它既是超然居于實在法之上的高級法準則,也是實在法的必要組成部分。
失其本性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傳統(tǒng)的斷裂與復興
大約從十六世紀文藝復興運動開始,隨著天文學、物理學研究成果對亞里士多德提出了越來越多的質(zhì)疑,古典時代的自然觀也開始受到質(zhì)疑,思考第一存在的形而上學也日益成為一門不切實際的學問。十七世紀以后,實驗自然科學的發(fā)展直接帶來了哲學從古代向近代的轉(zhuǎn)變。弗蘭西斯•培根和托馬斯•霍布斯是近代哲學的先驅(qū)者,他們都對希臘哲學表示了輕蔑和不解,而呼喚一種新的世界觀和知識路徑。培根嘲笑了希臘哲學中的目的論,這種關(guān)于終極因的理論“試圖把自然解釋成充滿著趨向或努力,以實現(xiàn)尚未存在的形式”,在培根看來,“它就像奉獻給上帝的處女一樣,生不出后代”。[2]113霍布斯認為希臘哲學純粹是一種幻想,哲學和科學都應從實際效用出發(fā)。
正如施特勞斯所指出的,古代性與現(xiàn)代性的根本差異在于二元的世界觀代替了一元。“目的論的宇宙觀(有關(guān)人類的目的論的觀念構(gòu)成了它的一部分)似乎已被現(xiàn)代自然科學所摧毀!硗庖环N解決辦法盛行起來了。而這意味著,人們被迫接受一種根本的、典型的現(xiàn)代二元論,以及在自然科學上的非目的論和人的科學上的目的論。這就是托馬斯•阿奎那在現(xiàn)代的追隨者們與別的人一起被迫接受的立場,這種立場標示著與亞里士多德以及阿奎那本人那種融通的觀念的決裂。我們所面對的這種根本性的兩難局面,是由現(xiàn)代自然科學所取得的勝利而引發(fā)的!盵8]8在自然法的學術(shù)史中,導致自然法觀念從古典向近代轉(zhuǎn)變的關(guān)鍵人物就是霍布斯,霍布斯摒棄了古典形而上學傳統(tǒng)中的自然觀,在他看來,世界和人本身,都是一具機器,一具由各種物理力量驅(qū)動的機器。人性無所謂完滿不完滿,人的選擇都是受欲望的外在力量驅(qū)動的。他“試圖保持自然法的觀念,但又要使它脫離人的完滿性的觀念;
只有當自然法能夠從人們實際生活的情況、從實際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數(shù)時候多數(shù)人的最強大的力量中推演出來的時候,它才可能是有效的或者是有實際價值的!盵8]183-184自然法與人本身的完善無關(guān),而是自然狀態(tài)中的客觀法則。
于是從霍布斯開始,自然狀態(tài)成了政治哲學的核心論題,關(guān)于自然法的學說變成了關(guān)于自然狀態(tài)的學說。[8]187霍布斯對自然狀態(tài)的描述徹底摒棄了追溯第一存在的形而上學傳統(tǒng),而是純粹借助對人性的經(jīng)驗式理解推演出來的。所有人在體力和智力上是大致平等的,相應地,所有人達到目的的愿望也是平等的,資源是有限的,當不同的人想要得到同一個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成為仇敵。競爭、猜疑和榮譽是造成人和人相互爭斗的原因。這就是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狀態(tài):因為沒有一個公共的權(quán)力使人們懾服,自然狀態(tài)是一個戰(zhàn)爭狀態(tài),一切人與一切人為敵,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在自然狀態(tài)下,對人來說,最強烈的激情就是對橫死的恐懼,于是理性發(fā)現(xiàn)的第一自然律就是保全生命,禁止人們?nèi)プ鰮p毀自己的生命或剝奪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手段的事情。[9]92-97值得注意的是,在霍布斯的著作中,自然法通常都被表述為laws of nature而不是natural law,他強調(diào)這種法則是來自于經(jīng)驗的科學演繹,而不是形而上學的玄思臆想,這是一種全新的自然法,一種與人的本性無關(guān)的自然法。在古典時代,自然法既可被表述為laws of nature也可被表述為natural law,前者和后者意義在實質(zhì)上是等同的,只是前者強調(diào)事物本性的客觀性,強調(diào)自然法是一種客觀的法則,后者強調(diào)自然法與人定的實在法一樣,也是由立法者(神或者上帝)制定的。近代科學摧毀了目的論的世界觀以后,laws of nature 和natural law則分化為不同的意義,前者更多地是在科學哲學中使用的,確切地說,是一種自然法則,它更多地用來描述牛頓定律或幾何學公理這類自然科學定律,后者才用來指居于實在法之上的自然法。[10]527-530霍布斯這種措辭的改變,也表明了他同古典自然法傳統(tǒng)的決裂,他希望用科學的經(jīng)驗法則來描述人性,就像描述天文學和物理學一樣。
從霍布斯開始,近代以來的自然權(quán)利說是個人主義和唯理主義視角的,人脫離了對第一存在的追問,從完全個人的視角出發(fā)來演繹自己的權(quán)利體系。在自然狀態(tài)中,個人是一個孤立的存在。政治秩序不再是引導人向善的正義治理,而成為外在于人的政治約束(約束人性的惡)。自然權(quán)利學說同古典自然法的根本不同就在于對于“自然”采取了非形而上學式的理解,“思想家們的出發(fā)點不再像以前那樣,是人本質(zhì)上的社會天性,而整個社會制度(婚姻、家庭、國家、國際社會)的秩序和這些制度的基本形態(tài)都潛在地存在于其中…相反,近代思想家的出發(fā)點是經(jīng)驗性本性(empirical nature),是借助于抽象,從被視為根本性的心理的驅(qū)動力量中發(fā)現(xiàn)的,倫理體系和自然法體系則是以某種唯理主義的方法從這里演繹出來的。在霍布斯那里,這種心理驅(qū)動力量就是自利,在普芬道夫那里,就是作為純粹形式化的社會性的群居傾向(sociableness as mere formal sociality),在托馬修斯那里,就是幸福,也即’讓人贊賞的、愉悅的、無憂無慮的生活’”。[5]71構(gòu)建自然權(quán)利體系的思想家從對自身個性和需要的經(jīng)驗考察出發(fā),武斷地把一己的個性斷言為普遍的人性,無限借用幾何學的演繹推理,憑空演繹自然權(quán)利體系,這導致自然法成了這個時代特有的一種奇特的思維游戲!斑@個時代出現(xiàn)了很多最高法律原則和由此形成的自然法體系,因為,到處都有自然法與國際法的講座教授和教授。這些出發(fā)點包括合群性、外在安寧、對世俗幸福的渴望,最后,還有自由。瓦恩科尼格(Warnkoenig)曾經(jīng)證明,自1780年,在每一屆萊比錫書市上,都能看到八種以上新的自然法體系。因而,讓•保羅•萊希特(Jean Paul Richter)的諷刺性評論倒也并夸大之處:每個集市和每場戰(zhàn)爭都會帶來一種新自然法!盵5]96
個人對政治變革的經(jīng)驗性要求,就是近代自然權(quán)利說所要表達的最終目的。“這種自然法概念從一種客觀的形而上學理念退化為一種旨在論證和增進特定政治變革的政治理論。但一旦這些政治變革變成現(xiàn)實并得到鞏固,這樣一個退化了的概念就立刻變得無用。”[5]82正如梅因在《古代法》中已經(jīng)指出的,盡管自然權(quán)利說在資產(chǎn)階級革命以后使得天賦人權(quán)觀念成為近代政治社會的公民共識,但其在哲學史上的迅速退場卻要歸因于方法論的粗糙。③[11]42,52它的前提是虛假的,論證工具是單一的,內(nèi)容也是根本反歷史的。
拒斥了形而上學傳統(tǒng)的自然權(quán)利學說使得此后的自然法與古典自然法漸行漸遠,自然法已經(jīng)不再思索存在的本原問題,同人的本性逐步疏離。盡管它還冠以“自然法”的名稱,但其中蘊含的卻不再是本性內(nèi)在課于人的法則,不再是哲學初生時代赫拉克利特賦予它的本來含義,而只是偶在的個體憑借空洞的理性恣意沖突于經(jīng)驗世界的妄念堆積,這是一種不再思考“自然”的自然法,一種失卻了本性的自然法(natural law without nature)。失卻了本性的自然法,也失卻了用形而上學來論證存在、真理與善內(nèi)在統(tǒng)一的能力,(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向?qū)嵶C主義屈服就是它失卻本性后的必然宿命。
新托馬斯學派的自然法學家羅門區(qū)分了兩種形式的實證主義,“第一種是從經(jīng)驗論的角度狹隘地觀察現(xiàn)實的產(chǎn)物,即作為一種方法的實證主義;
第二種是作為一種生活哲學的實證主義,作為一種關(guān)于宇宙的含義及人在其中的位置的認識,作為一種世界觀的實證主義”。[4]114方法論意義的實證主義者并不必然在世界觀上支持實證主義,他們只是相信道德哲學不能用經(jīng)驗方法論證,但自己內(nèi)心仍然可能保留堅定的道德確信。④羅門把納粹極權(quán)主義的出現(xiàn)歸為實證主義意識形態(tài)獲勝的必然產(chǎn)物,“極權(quán)主義政權(quán)從本質(zhì)上說就是基于實證主義而拒斥自然法的最終惡果,它不承認存在一個對所有國家、種族、階級和個人有效的超驗的、普遍的道德與法律秩序,不承認這些先于一切法律制度、先于一切國家意志!盵4]139他還指出,隨著霍布斯、休謨、功利主義者相繼對“自然法”概念的扭曲,“自然法”已經(jīng)成為一個被各種意識形態(tài)和政治勢力濫用的術(shù)語,納粹統(tǒng)治者也濫用這個詞為自己宣傳,“但很明顯,’自然’一詞在這里所遭到的扭曲比在霍布斯、休謨或功利主義那里更為荒唐!匀弧辉偈侵该恳粋體的理性的自然,或指人的理智和自由意志的稟賦,尊嚴、自由和個人的創(chuàng)造性正是以它們?yōu)榛A(chǔ)的;
它也不是指存在和應然的普遍秩序,超驗的理性現(xiàn)實。相反,自然被轉(zhuǎn)換成為一個完全唯物主義的概念。它被看成是血(blood),遺傳的生物特性總和,是動物性的,被剝奪了其人格的和精神性價值。經(jīng)過這樣的變質(zhì)之后,自然的律法就只有一個原則:有益于日耳曼民族的就是正當?shù)摹!盵5]138
當極權(quán)主義政治在歐洲興起之時,古典自然法傳統(tǒng)在經(jīng)歷近三百年的沉寂之后,開始在哲學和政治法律理論中復興。這樣的復興不是偶然的,因為對抗一種徹底的世界觀實證主義,唯一可行的路徑就是基于形而上學的古典自然法,就是重新闡釋初始存在為萬物創(chuàng)設的本身即為正確的法則。⑤ “所有人天生就是自然法法學家”,“自然法就記錄或銘刻在人心中!匀环ǖ挠^念可以比作一顆種子,它被埋在雪下,而一旦嚴酷而貧瘠的實證主義冬天變成經(jīng)久不衰之形而上學的春天,它就會發(fā)芽。因為自然法的理念是不朽的。”[5]121
人不可能逃離對起源的思索,也不可能逃離對“本身即為正確”的法則的思索,當面對死亡和嚴重不公正待遇的時候,人到底是怎樣的存在、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對待,都是無法回避的問題。不管個人是否有能力去踐行自己經(jīng)過反思的法則,但是反思是每一個人都無法回避的。形而上學死后的西方留給身后的人們一份沉重的遺產(chǎn):沒有根據(jù)的正義,漠視界限的理性,和我們每一個人永世不得超生的孤寂的靈魂。當極權(quán)主義這種空前摧殘人類尊嚴的意識形態(tài)得道之時,人類就會自然轉(zhuǎn)向?qū)ζ鹪吹那笏,轉(zhuǎn)向?qū)θ酥詾槿说谋拘缘某了迹鳛樽罟爬险軐W之一的自然法,也要找回它失卻已久的本性。
后記:
本文草成之時,正值2008年5月21日舉國為汶川地震死難同胞哀悼,而湘籍教師譚千秋等人舍身救人事跡,正為華夏傳誦。夜闌人靜,追思死難同仁,感慨災區(qū)諸多扶老攜幼之普通百姓,冥冥中可見人發(fā)乎本性之善。平凡人之善性,一如播于純樸土地之種,當天災橫行人命危急之際,即粲然綻放,頃刻成就其人天性中之最卓越。而吾輩生者,當沉思生之意義,努力摒除不良土壤施諸己身之窳敗,自求向上,盡己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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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法律科學》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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