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雪慧:選擇性的定向解釋扭曲鄧玉嬌案真相
發(fā)布時間:2020-06-22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一.“5•10”案不是“普通命案”
今天的南方都市報刊出對巴東縣公安局長楊立勇的獨家專訪,這位局長稱“5•10”案“是一個很普通的命案”。
然而,死者鄧貴大曾經(jīng)的紀委官員身份和后來作為鎮(zhèn)招商辦主任的身份;
鎮(zhèn)干部三人結(jié)伙來到“特殊服務很有名氣”的場所;
進得該場所向就正在洗衣的鄧玉嬌提出色情服務要求——無論叫“特殊服務”還是巴東縣公安局創(chuàng)造“異性洗浴服務”;
鄧玉嬌明確拒絕,回到服務員休息室,他們先后尾隨而至,黃、鄧兩鎮(zhèn)官吐出牛氣沖天的“名言”:“不提供,在這里干什么?”“怕給不起錢嗎?”用數(shù)千元鈔票煽擊鄧玉嬌的臉和肩,鄧玉嬌想離開,被鄧貴大攔住“按在沙發(fā)上”,“鄧玉嬌欲起身,再次被按住”——兩次“按住”的說法出自5月13日巴東縣委宣傳部主辦的巴東縣門戶網(wǎng)站上的《巴東縣野三關(guān)“5•10”案情初步查明》, 即使18日改成“推坐”,也掩不住一個基本事實:鎮(zhèn)官們依仗官勢壓人,他們氣焰囂張、兇悍無理、以強凌弱、步步緊逼鄧玉嬌;
而鄧貴大掏出幾千元來砸人和強行“購買”特殊服務,他妻子對錢的解釋是,他平常愛好打牌,兜里面總裝著幾千塊——這跟一個鎮(zhèn)官正常收入呈巨大反差,加之鄧貴大一行經(jīng)常出入的這類娛樂場所主要靠公款消費養(yǎng)活……
以上種種,都觸及社會最敏感神經(jīng):吏治腐敗、弱女不堪凌辱憤而反抗……,使該案絕非普通命案。
二.局長高度選擇性的定向解說誤導案情
繼某法院發(fā)明“誹謗政府罪”之后,巴東公安局又發(fā)明“異性洗浴服務”。前一發(fā)明將批評政府及其官員的人入罪,后一發(fā)明為行為不端、涉嫌強暴的鎮(zhèn)官開脫。楊立勇局長接受采訪時的說法更強化了這一點。
“特殊服務,或者異性服務,也許很多人理解為色情服務,性交易。但是這個案件當中,交易還沒有發(fā)生,所以我們不能把它定為別的,只能定為異性洗浴!
——這段話要傳遞什么信息呢?第一,“也許很多人理解成色情服務”,耐人尋味的“也許”措辭,就使“特殊服務”的色情性質(zhì)成了疑問。實際上此前警方第二次案情通報用的鄧貴大三人“誤以為”一說,已經(jīng)把色情性質(zhì)的“異性洗浴服務”當合法的存在,將官員來此要求提供這種服務視為理所當然。第二,“交易還沒有發(fā)生”一說,無視一連串重要事實:鄧玉嬌一開始就明確表示不提供特殊服務,是黃、鄧二人強行糾纏,釀出禍端。選用這種措辭的實質(zhì)是故意歪曲(此話出自公安局長,只能視為故意)鄧玉嬌跟鄧貴大三人之間的關(guān)系,將三人對鄧玉嬌的強索說成“還沒有發(fā)生”的交易。
“前期爭執(zhí)過程中,鄧玉嬌處在一個相對被動過程。之后鄧玉嬌進了休息室!
——“前期”、“相對被動”的措辭可以用“險惡”來形容。既然有相對被動的前期,就有不被動的后期,而局長言下之意其實指鄧玉嬌后期是出動出擊。而所謂后期,從上下文看,指“進了休息室”。然而,整個過程,鄧玉嬌除了離開、回避,還是離開、回避,直至在休息室第二次被“按住”(“推坐”?)在沙發(fā)上。這種咄咄逼人的情勢下,不管操起什么東西,都是被迫的,而不存在什么前期相對被動,后期主動!如果一定要分個前后期,鄧玉嬌進休息室后的處境更危險。
可是,楊立勇甚至否認記者提出的“黃德智和鄧貴大至少讓鄧玉嬌感到了可能遭遇到的威脅,所以拔刀自衛(wèi)”。但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認,“鄧玉嬌準備從休息室出來,走在門邊時鄧貴大把她拉過來,再把她推倒在沙發(fā)上!边@情況說明,鄧玉嬌幾次設(shè)法脫身而不得,卻反復被按倒也好、推坐也罷,總之,是處在被至少兩個男人暴力強制的狀態(tài)。局長很應該對這局面作個合理推斷:如果鄧玉嬌沒有找到一個反抗對方的家什,接下來事態(tài)會怎樣?
然而,局長沒有按事態(tài)的發(fā)展邏輯推斷,卻對鄧貴大尾隨進休息室后拿錢煽擊鄧玉嬌的臉、反復按住等一系列侮辱性、且實質(zhì)的侵犯性舉動作了令人目瞪口呆的解釋:“我分析就是黃德智與鄧玉嬌發(fā)生爭吵,鄧貴大過去,跟他的同伴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吧!陛p飄飄的“共同表達一種不滿”,就把該案的關(guān)鍵情節(jié)淡化掉甚至一筆勾銷了。于是局長便可以將“一,造成了死亡結(jié)果;
二,鄧貴大身中兩處致命傷”作為認定鄧玉嬌“故意殺人”的“最直接的依據(jù)”。然而,局長口中兩個“依據(jù)”不過是前述一系列情節(jié)的演進結(jié)果,勾銷了要害情節(jié),所謂“依據(jù)”其實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水。
三.不合理的推論攪混水
這位公安局長、還有一些法學家都在教訓人們不要主觀推測。但是他們自己卻在罔顧事實下結(jié)論!氨磉_不滿”一說就夠離譜。的確,鄧貴大已死,他們的要求也沒有實現(xiàn)。對于該案定性很關(guān)鍵的一點,三男是否涉嫌強暴,在雙方供詞和收集旁證之外,根據(jù)案發(fā)時的情景、過程進行推演也有助于案情分析。
就供詞看,鑒于案發(fā)后近十來天,一方被關(guān)在精神病院,四肢被綁在床上,與世隔絕,另一方獲得充分回旋余地可以把證詞朝有利于他們一伙的方向修改,甚至有串供、收買偽證的機會。人們有理由相信第一時間的雙方供詞應該比若干天后的更可信。撇開這點不談,即使后來有兩處微妙但重要的改動,要否認三人涉嫌強暴,從而否認鄧玉嬌行為的自衛(wèi)性,也難。
是鄧玉嬌的強烈反抗終止了強暴,還是他們無此意圖和行為,是鄧玉嬌要故意殺人或者誤判情景而過度反應?這里有幾個情況不能忽視:第一,鄧貴大等人一開始就要求明確,鄧玉嬌的拒絕也很明確;
第二,鄧貴大等人不僅提了要求,而且付之一系列行動,除了嚴重的侮辱,還有對鄧玉嬌的尾隨、強制;
第三,尾隨進入的是服務員休息室,是顧客應該止步的地方。在不容侵入上,跟私宅有相似處。黃、鄧二人已經(jīng)是一種侵入,不僅侵入,還以其身體力量阻止鄧玉嬌離開……綜合這些因素,是強暴行為因鄧玉嬌反抗而未完成,還是鄧貴大一系列行動不過是“表達不滿”卻因此被殺更合乎事實真相和事態(tài)的演進邏輯?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不難得出結(jié)論。
有意思的是,某些法學家也不顧案發(fā)場景、過程和情節(jié),作令人費解的定向解釋,把鄧玉嬌處境降格為僅僅承受侮辱,稱侮辱可以是語言加身體動作,而且指同樣的侮辱言行,因發(fā)生在娛樂場所,程度有所降低。能這樣看低服務人員的人格尊嚴,著實令人吃驚。這且不說了,把尾隨、按倒(或推坐)僅僅看成侮辱,也實在勉為其難。還一口咬定“對方不是強奸也不是殺人,而是對你侮辱,在街上有人打你耳光,打架、拉扯等等有侮辱的情節(jié),你把對方殺了……”不顧前述若干事實而斷言不是強奸,結(jié)論就過于輕率;
至于拿街上打架、拉扯之類比附,則非?尚。因為鄧玉嬌的處境跟街上打架、拉扯毫無可比性。她被困在一個無法求援的狹小室內(nèi)空間,面對著兩個一直在行動的男人。反抗最后造成一死一傷,可是,要求一個21歲的女子在那種情境下把握反抗尺度,不大現(xiàn)實。
對該案,任何忽視或回避鄧玉嬌當時處境的案情解釋,都在使真相扭曲;
抹掉一些情節(jié)、有意按預定方向下結(jié)論,更使案子面目全非。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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