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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諸葛亮法治思想與蜀漢法制之不足

發(fā)布時間:2018-06-27 來源: 歷史回眸 點擊:


  [摘要]諸葛亮作為我國家喻戶曉的人物,歷來都被視作為智慧的化身,并且以其公正嚴明的法治思想為古今大家所稱道。但是總體上而言,蜀漢法制并非“治法”。文章旨在分析蜀漢法制有“治人”“治行”而無“治法”的不足,以期能夠對諸葛亮的法治思想和蜀漢法制更加全面客觀的認識,對當今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具有借鑒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諸葛亮;法治思想;蜀漢法制
  諸葛亮作為我國家喻戶曉的人物,歷來都被視作為智慧的化身。在其治理蜀國過程中,“鞠躬盡瘁,死而后已”,以其公正嚴明的法治思想為古今大家所稱道。但是,蜀漢法制在一開始制定的時候就帶有了明顯的歧視和壓迫性色彩,且在其治蜀實踐中也存在著諸多偏差。比較來看,《蜀科》既沒能突然東漢舊有制度的約束,對后世的影響程度也遠不及曹魏《新律》深遠。文章從三個層次分析蜀漢法制有“治人”“治行”而無“治法”的不足,以期能夠對諸葛亮的法治思想和蜀漢法制更加全面客觀的認識,對當今依法治國方略的實現具有借鑒和現實意義。
  一、蜀漢法制建立時期
  這一時期的主要表現是成文法典《蜀科》的創(chuàng)立,主要是劉備占據益州的統(tǒng)治時期,廣義上也可延伸至劉焉、劉璋父子的割據時期。
  (一)劉焉、劉璋父子統(tǒng)治時代
  在劉焉、劉璋父子的統(tǒng)治時代,益州本土也不平靜。劉焉作為一方軍閥,本是為了避難保身和貪圖所謂的蜀地“王氣”才割據此地,在其入蜀時也帶入了一批官員,形成了一個利益集團,與益州本土士族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利益沖突;其子劉璋更是“明斷少而外言入”,再加上原部將張魯在北部漢中獨立,蜀地實際上也存在著外憂內患。這一時段,可謂法令不舉,人才不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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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備入主蜀地后,針對之前“德政不舉,威刑不肅”的情況,對蜀漢法制進行了大刀闊斧的革新。以諸葛亮為首,法正、伊籍、劉巴、李嚴四人共同參與制定了《蜀科》,作為蜀中地區(qū)所適用的基本法律,其特點“刑法頗重”。對此,法正認為過重的刑罰會引起當地豪強的不滿,因此以漢高祖與民“約法三章”的故事向諸葛亮進言,認為應當“緩刑弛禁”“寬刑省法”,諸葛亮則對此進行了回復,在這封著名的《答法正書中》中,系統(tǒng)的闡述了諸葛亮的法治思想。
  諸葛亮認為,不能盲目沿襲漢初的法律,“秦以亡道,政苛民怨”,正是由于有了秦王朝的苛政在先,所以“高祖因之,可以弘濟。”但是現在情況剛好相反,在劉璋統(tǒng)治下,一方面“文法羈糜,互相承奉”,另一方面“蜀土人士,專權自恣”,最終導致“君臣之道,漸以陵替”的局面,所以此刻不僅不應該放寬刑罰,反而要“威之以法”“限之以爵”,才能做到“恩榮并濟,上下有節(jié)”。在諸葛亮的法治理念中,“為治之要,于斯而著矣”,最終也的確起到了“法正拜服”“軍民安堵”的良好效果。
  筆者認為,諸葛亮秉持的固然是傳統(tǒng)法家嚴刑峻法的理念,但其精髓不在于“刑”而在于“變”,即因時制宜、懂得變通。重刑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要解決的要是劉璋時代法紀渙散的遺留問題,同時也是為了三足鼎立的局面做準備。當時幾乎每個政權都做過類似的事情,曹操就明確提出“治定之化,以禮為首;撥亂之政,以刑為先”的法律思想,強調“撥亂”之世實行“法治”的重要性。即使拿漢朝本身而言,劉邦統(tǒng)一之后也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又擔心法網太疏難免會“漏吞舟之魚”,于是命人重新修律,統(tǒng)治思想也從最初的“約法省刑”過渡到“德主刑輔”。傳統(tǒng)學術往往局限于強調諸葛亮法治理念中嚴刑峻法,但這并不是全部,因時制宜、善于變通才是諸葛亮法治思想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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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諸葛亮主持制定下的《蜀科》主要針對的是兩個問題,一是由于劉璋“暗弱”而導致文武官員不聽政令的現狀,另一個則主要是為了打擊蜀地本土的豪強士族。作為一個外來政權(其接手的政權本身也是一個外來政權),劉備統(tǒng)治集團不得不把大量精力用在打壓本土豪族身上,表面上的確起到了一定效果,但從長遠計,極易引起統(tǒng)治集團內部的不穩(wěn)定。因此從《蜀科》的制定上,就已經表現出了蜀漢法制的不足。
  這從《蜀科》制定的主體上便可見端倪,史料中說得很明確,“蜀科之制,由此五人焉”?梢姏]有其他人參與。從才干上看,五人都是博學之輩,諸葛亮不用說,伊籍“見禮于世”,劉巴“味覽典文”,法正為劉備集團的“謀主”,李嚴更是劉備托孤時的顧命大臣之一。此四人皆屬于原劉備、劉璋統(tǒng)治集團,沒有益州本土人:伊籍,兗州山陽人;劉巴,荊州零陵人法正,扶風鄙人;李嚴,荊州南陽人。作為一個適用于蜀中地區(qū)的基本法律,竟然沒有蜀中本土人士參與制定,這是不合情理的。不能簡單地以蜀地沒有熟悉律法的人才作為解釋,要知道,曹魏《新律》主要是由中原士族為首制定的,孫權在制定律令時也多次采納江東士族的意見。《蜀科》的一個核心任務就是限制、打壓蜀地豪強士族。對于一個長期以蜀地為根據地的政權,《蜀科》顯然并非“良法”。因此可以認為蜀漢法制從制定之初就帶有了明顯的歧視和壓迫性色彩。
  二、蜀國法制的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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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古代法制的司法官員,主要分為中央和地方兩個系統(tǒng)。蜀漢向來以正統(tǒng)自居,絕大多數官位承襲漢制。漢代中央實行三公九卿制,三公中御史大夫負責糾察,九卿中以廷尉(有時稱大理)為專門司法官員。東漢時又改丞相為司徒、御史大夫為司空,實際上無實權,御史中丞負責具體糾察事務。曹操當政時又恢復原丞相制,自命為丞相。吳蜀建國時,也都任命了丞相。但是由于蜀漢政權只有益州一州之地,所以實際上是兩套系統(tǒng),一套班子。
  劉備稱帝之初即任命諸葛亮為丞相(未開府),許靖為司徒。這一任命方式既與漢初制度不同,也不符合東漢的實行模式。考慮到在當時許靖受封司徒主要是一個榮譽稱謂且不久后就去世,可以忽略。但是,史料中并沒有記載任何人受封為御史大夫或司空,也沒有專門負責司法的廷尉。地方的主要司法官員益州牧則由丞相兼任,等于蜀國除了諸葛亮之外,竟然沒有一個獨立的司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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