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性采訪 隱性采訪初探
發(fā)布時間:2020-02-24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盡管隱性采訪在學界備受爭議,但作為采訪手段中較為特殊的一種,已被我國新聞實務界廣泛運用。本文從隱性采訪的含義、存在的必要性、現狀以及前景等方面對其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隱性采訪 職業(yè)道德 自律
要探討隱性采訪首先要明確隱性采訪的定義。隱性采訪在業(yè)界雖然早已出現,但是,學界關于隱性采訪的定義卻一直沒能達成一致。藍鴻文認為隱性采訪“是指記者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訪任務而把自己的身份和意圖隱藏起來的采訪方式。這是一種特殊的采訪方式。”今天我國新聞界又把這種采訪方式通俗地稱之為“秘密采訪”或“暗訪”。①
楊立新認為:“隱性采訪,在新聞界通用的定義是:不公開記者身份或公開記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實采訪意思的采訪。②筆者認為楊立新的觀點更為全面,即隱性采訪是隱瞞記者身份,或者公開記者身份卻隱瞞記者采訪意圖的采訪。
在明確了隱性采訪的定義及特征之后,還要明確隱性采訪的適用對象。因為隱性采訪畢竟是非常規(guī)手段,不可以普及化,不然會產生媒體公信力下降、助長社會不正之風等一系列問題。筆者覺得,對隱性采訪的對象作準確的劃分是很困難的,但有一個基本原則,即事關公共利益而通過正常的顯性采訪難以達到效果時,可適當采用隱性采訪。
一、隱性采訪的必要性
我國現行體制下法制尚不健全,存在的矛盾需要其他途徑去化解。由于各個因素差異明顯,所以就必須借助各種力量把他們有機組合起來,而新聞就是這些協調力量中的獨特力量。
筆者認為輿論監(jiān)督不一定非要隱性采訪來實現,但隱性采訪的事實卻多為輿論監(jiān)督。在目前情況下,輿論監(jiān)督缺乏具體的法律保護措施,所以輿論監(jiān)督可以說步履為艱,顯性采訪幾乎是不可能。同時一些地方領導出于“地方保護”思想,也會本能地拒絕阻礙記者的曝光,這樣記者在萬般無奈之下只好選擇隱性采訪。
其實,隱性采訪是媒體一定程度上擔負社會責任的體現。喻國明闡述了媒體遠離社會現實的危害,認為商業(yè)化的媒體操作將導致傳媒的傳播重心遠離對社會重大現實問題的關注,媒體會不觸及社會發(fā)展的“敏感”問題,而轉移人們對社會主流問題的關注。
二、隱性采訪需要制度保障
“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彪[性采訪最主要的還是要制度來保障。
首先,我們的媒體管理部門應出臺相關制度來規(guī)范隱性采訪,嚴格限制哪些是可以用隱性采訪的,哪些是不可以用隱性采訪的,記者采訪既有章可循,也可以此保護自己的權利。其次,媒體內部也應有相應的制度,明確說明什么情況可以進行隱性采訪,以及媒體對隱性采訪出現問題后具體的解決辦法。
此外,隱性采訪運用的效果如何與記者的意識、技巧有關。記者要有良好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以及為新聞獻身的精神。因為隱性采訪不同于顯性采訪,往往有一定的危險性,有時甚至危及生命。
還有一個重要的因素――隱性采訪所收到的效果與媒體領導的意識有很大關系。有些媒體領導出于某些原因,并不鼓勵記者去搞什么隱性采訪。有的是出于“穩(wěn)定”的考慮,擔心這樣的東西往往會給媒體惹來麻煩;有的是出于經濟方面的原因,凡是關于廣告大戶的負面新聞一律不發(fā)等。
三、隱性采訪與個人權利間的平衡
記者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進行新聞采訪發(fā)布活動,但是,隱性采訪勢必要損害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有學者認為,平衡個體傷害與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判斷隱性采訪手段的必要性,需要確立一個原則,即必須以公共利益為采用隱性采訪的前提和目的,避免采訪無端地侵犯公民隱私。
顧理平在《隱性采訪論》中,對此做出以下解釋:當隱私權保護和公共利益保護發(fā)生沖突時,應該較多考慮對公共利益的保障。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任何一個社會成員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整個社會的利益。如果每個人都強調個人利益而忽視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的保護,社會將失去存在的基礎,每個人利益也無法得到真正的保護。筆者認為,以上情況就排除了那些為獲取受眾眼球而嘩眾取寵,通過“暗訪”獲取明星緋聞的行為。
四、隱性采訪應慎行
我國《憲法》第35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作為我國公民的新聞工作者,依照《憲法》的規(guī)定享有言論自由,從而引申出采訪自由和新聞自由。此外,輿論監(jiān)督也是新聞媒體的一大社會功能,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監(jiān)督權的重要體現形式。在采訪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作用的要求下,隱性采訪作為一種采訪手段,是應當受到《憲法》和其它法律的保護的。但是,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新聞法來規(guī)范記者的言行,保障記者的權利,這種情況下更多的需要道德約束。
另外,《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yè)道德準則》雖經兩次修訂,其中有這樣一段話始終保留著:“要通過合法和正當的手段獲取新聞,尊重被采訪者的聲明和正當要求!边@說明在我國還是不提倡隱性采訪的,最起碼應該是有所約束的。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隱性采訪應當慎用。第一,隱性采訪不能作為獲取新聞事實的常規(guī)手段,可以作為顯性采訪的有益補充;第二,記者要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隱性采訪時必須以公共利益為根本出發(fā)點;第三,媒體領導和記者要提高法律意識和自律意識;第四,完善相關法規(guī),以此來約束隱性采訪行為,保護記者的權利;第五,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隱性采訪健康發(fā)展。
參考文獻
①藍鴻:《新聞采訪學》(第二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377
、跅盍⑿拢峨[性采訪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護》, 《中國記者》,2000(2)
(作者單位:淮北日報社記者部)
責編:姚少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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