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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煒光:中國的平等與社會公正問題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一個偉大的民族并不會因為數(shù)千年光輝歷史的重負就變得蒼老!只要他有能力、有勇氣保持對自己的信心,保持自己歷來具有的偉大本能,這個民族就能永遠年輕!R克斯·韋伯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非主流經濟學派”和“新左派”(簡稱“非派”) 人士針對目前社會上存在的分配不公和貧富分化現(xiàn)象,指責“主流經濟學家”們(簡稱“主派”)片面地鼓吹市場機制與效率優(yōu)先戰(zhàn)略的優(yōu)越性,卻對窮人和弱勢群體的貧困處境麻木不仁,并完全忽視了政府調節(jié)收入分配結構的職能。而自90年代中期以來社會成員貧者愈貧富者愈富以及收入分配并沒有如政治家所預期的那樣趨向“共同富!钡膰揽嵘鐣F(xiàn)實似乎也確實給“主派”學者們造成了比較大的社會壓力,近期決策層在向經濟學家們“咨詢”時所倚重的對象似乎也在發(fā)生某種微妙的變化。此事表面看來是兩派經濟學家之間的發(fā)生的事情,但在筆者看來,他們爭論的問題恰恰是當今中國最熱點、最敏感的社會問題,其結果將對中國未來的改革路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選擇產生某種微妙的影響,應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

  

  實際上,“主派”與“非派”們爭執(zhí)的焦點并不在于應不應該主張社會公正、縮小貧富差距的問題上,在這個問題上雙方其實并不存在什么爭議,而是對如何看待中國當前的市場化改革及如何正確理解平等與社會公正等一些根本性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

  

  在經濟學界,究竟有沒有人只講競爭和效率,不講平等與社會公正、只關注富人利益并以自己成為其中一分子而自豪,卻對下崗失業(yè)者和社會弱勢群體的疾苦漠不關心呢?確實有這樣的人,他們的聲音有時會通過某些媒體透露出來,個別“經濟學家”甚至公然稱自己就是某個利益集團的代言人,但如果仔細觀察分析一下就不難看出,這些人只是極少數(shù),其偏激的觀點及利用其社會影響謀取一己之私的行為使其難以在重大經濟社會問題的研究方面保持一名學者應有的獨立意識和客觀公正的思維,他們在神圣的經濟學殿堂中注定只是一名過客,無論如何,這些人是不能真正代表中國經濟學發(fā)展主流的。

  

  筆者夠不上“主派”,當然也不是什么“非派”,作為一名普通的學者,只是想從平等與社會公正的一些基本的原理談起,對這個當前中國經濟生活中最熱點和最敏感的問題發(fā)表一點個人見解。

  

  一、如何理解平等與社會公正

  

  早在人類古代社會,平等即作為一個思想被提了出來,亞里士多德曾提出城邦公民的等級平等,認為政治上的至善就是正義,而正義便意味著平等,他要求社會的利益分配按照公平的原則進行,"正當?shù)耐緩綉撌欠謩e在某些方面以數(shù)量平等,而另些方面則以比值平等為原則"。雅典政治家伯里克利在著名的陣亡將士墓前的演說中說道:"我們的制度是別人的模范,它之所以被稱為民主政治,因為政權是在全體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數(shù)人手中。解決私人爭執(zhí)的時候,每個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①。但是,上述各種平等觀念,不是等級的有限平等,就是絕對的均等,還沒有上升為所有的人都享有的普遍意義上的平等。羅馬法首次從法權關系上確定了公民的權利平等,對此,梅因寫道:"我以為人類根本平等的學理,毫無疑問是來自"自然法"的一種推定。"人類一律平等"是當時法律命題之一,它隨著時代的進步已成為一個政治上的命題。②" 羅馬社會在平等問題上比之于希臘城邦社會已有較大的進步,在法權上確立了平等的關系,特別表現(xiàn)在萬民法等私法領域,平等已不單純是一種政治上的平等要求,而且成為法律所保障的平等權利。在法權上確立平等的地位,這是人類政治史的一個進步,也是羅馬法對于人類的一個突出貢獻。

  

  在中國古代社會,平等也是人們世代追求的理想。早在先秦時代,就出現(xiàn)了"不稼不穡,胡取禾三百廛兮......?③"、“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④等帶有強烈平等色彩的觀點。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農民大起義陳勝、吳廣起義就明確地把"平等"視為奮斗目標:"王侯將相,寧有種乎?"這以后的歷代農民起義高舉的的旗幟也都是要求平等或平均的,如“均貧富”、“等貴賤”、“均田免糧”、“迎闖王,不納糧”等?梢姡非笃降仍谥袊耖g有著廣泛的基礎,具有一定的歷史合理性,體現(xiàn)著一定的社會正義。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缺乏普遍的權利意識,中國社會政治關系中的平等觀念一直沒有上升到法權上的權利平等上,因此具有重大的缺陷,并隱藏著某種危機。平等如果只是量上的平等要求,就易于導致平均主義,也無法真正克服它所反對的不平等,或者說,從實質上也是在認同著一種價值觀上的不平等,它所反對的只是自己成為不平等關系中的被動一方,而希望變?yōu)椴黄降汝P系中的主動一方而已。因此,歷代的農民起義從根本上不可能鏟除不平等,即便起義成功了,所改變的也只是自己的身份地位—從不平等關系中的一極轉變?yōu)榱硗庖粯O而已。農民成了皇帝,他代表的依然是舊的生產關系,社會不平等絲毫沒有改變。薩托利曾指出,"我們不再談論"對所有人一視同仁",而是說"對每個相同的人一視同仁"。于是問題就變成:哪一種相同才是可以接受的相同?這就象打開了潘多拉的盒子。⑤"可見, 無原則的等同并不能從根本上改變不平等的社會關系,它只會以一種新的不平等取代過去的不平等,帶給人類的與其說是寶貴的公正,不如說是可怕的災難。人們在平等問題上應當建立深層次的價值理念。

  

  基督教第一次在人類社會政治史上建立起所有的人一律平等的一種全新的平等觀念,使得人人平等的觀念率先在神權關系中確立起來⑥。于是,古代社會的法權關系經基督教創(chuàng)新而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人人平等的平等權利在基督教社會轉變成為一種新的法權,這種法權所依靠的不再是古代的羅馬法,而是神法。在阿奎那看來,人類社會具有兩種法權,一種是世俗的政治法權,另外一種是超越的神圣法權⑦。神法和人法兩者之間的關系構成了中世紀社會政治關系的主線,與此相應,社會正義論也就擺脫了古代社會單極的框架模式,而在兩種法權的雙極運動中展示出來。

  

  在現(xiàn)代社會,平等(equality)的基本含義是指所有社會成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的目的是為了讓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享有最大限度的選擇自由,以充分實現(xiàn)人的潛能。具體到經濟方面,平等指的是機會的平等,即國家向每一位社會成員提供這樣一種經濟制度(公共產品):它確保個人通過自身的努力追求物質財富利益的權利與機會,并且這種權利與機會免受來自于其他任何社會團體和機構(包括政府)的干預和限制。在人類社會中,財富和社會地位的差異是一種客觀存在,也是一個良性社會正常運行所必需的。人既然在天賦和能力上是不平等的,在社會中就會表現(xiàn)為個體之間的差異,這種多樣性與復雜性正是文明社會的重要標志之一。不同的工作需要有不同的人來做,不同的貢獻得到不同的報酬。如果人類社會中缺少這樣的差異,人們將失去工作的動力。

在“差別論”基礎上形成的現(xiàn)代平等觀認為,人的欲望是無限的,而滿足人們欲望的資源是稀缺的和有限的,人要獲得歸屬于自己消費的那部分物質產品(或精神產品)就必須經歷一個努力奮斗的過程,只有在與他人的公平競爭中取勝的人才有權利得到這些產品。因此,市場經濟制度下的財富分配方式并不保障人人占有均等的份額,它只是為人們創(chuàng)造財富盡可能地提供充分的自由和公平競爭的制度環(huán)境。它一方面鼓勵人們去不斷地創(chuàng)造新的財富,把“餅”做大,從而為更多的人能擺脫貧窮創(chuàng)造條件;
另一方面,它又主張按照創(chuàng)造財富者可以正當占有財富的準則來分配財富,而不是根據等級、特權或強制性來進行分配,F(xiàn)代平等觀視財產權的平等是人類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平等之一,視市場經濟制度為實現(xiàn)社會平等與社會公正的唯一正確途徑。因為在人類歷史上,還沒有發(fā)現(xiàn)別的什么手段能夠比市場機制能更有效地改善資源配置和有效地提高經濟活動的效率,也沒有別的什么手段像市場經濟那樣能有效地調整貧富差距、改善窮人的境遇。

  

  我們再來觀察社會公正問題。公正(justice)作為一個規(guī)范性范疇,是人類給自己提出的一個歷史性的難題,是人類普世性的基本價值之一。在漢語語境中,公正與公平、正義的意義很相近,但亦有區(qū)別。公正常被用來評判是非功過,公平則常用于評判交易,而正義則常用于評判倫理道德。相對來說,公正與正義的意思更為接近。漢語中的公正與英語justice的字面意義有相通之處,其含義是,相關各方在權利和義務上均得其所應得和承擔其所應承擔。與對平等的正確理解一樣,公正也不等于結果平等。公平競爭本身即包含著程序平等的意義,即起點平等與規(guī)則平等。公平競爭的結果有輸有贏,無論輸贏,結果都是不會是完全相等的,但這是正常的事情,不能以此證明競爭過程不公正。

  

  社會公正所要規(guī)范的,不是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而是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關系。如果把義務理解為一種必須讓度的權利,則公正與社會公正所共同蘊涵的,就是權利的平等交換。公正與社會公正沒有原則性的區(qū)別,兩者都是與特權及歧視根本對立的。

  

  公正深深地植根于人性之中?疾烊祟惿鐣䴕v史可以發(fā)現(xiàn),無論任何時代、任何民族、任何國家、任何政黨或社會團體,無論這些政黨或社會團體是激進的還是保守的、無論他們抱有什么樣的政治社會動機及目的,無不以社會公正作為自己的旗幟,爭相以社會公正作為政治變革的旗幟。公正的理念既不是馬克思主義的發(fā)明,也不是左派社會主義的專利,而是植根于文明社會、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的普遍理念。1787年制定的美國聯(lián)邦憲法就開宗明義地將成立完美國家的一大目的定位于"建立公正(establish justice)⑧上,從而給"公正"二字烙上了歷史的自然性和合法性。實際上,上個世紀蓬勃開展的共產主義運動也是人類尋求社會公正的大規(guī)模實踐活動。我們從巴貝夫的《平等共和國》、圣西門的《實業(yè)制度》、傅立葉的《和諧制度》這些十九世紀杰出思想家的著作中,以及20世紀一些杰出學者的著作,如哈耶克的《通向奴役的道路》、岡納·繆達爾的《世界貧困的挑戰(zhàn)》、《亞洲的戲劇》等,都能清晰地看到他們對社會公正這一人類理想的張揚和追求。岡納·繆達爾在考察了南亞11國的政治經濟狀況以后明確提出:“研究這些國家的經濟問題而不將腐敗作為嚴重問題來對待的理由是不恰當?shù)模@然是淺薄的或干脆是錯誤的”。認為在這些國家,社會不平等是經濟不平等的一個主要原因,同時經濟不平等又加劇了社會不平等,最終使一個國家很難擺脫貧困。正是由于公正被公認為一種普遍尊崇的準則,人類才可能依據這一準則超越自己追逐物質利益的自然本性,憑借理性去創(chuàng)造出某種借以實現(xiàn)公正這一價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盧梭的觀點,社會契約、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這種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為只有法律才有資格明確且具權威性地界定個人、階級、階層、社團乃至政府的權利與義務;
只有政府才擁有“使正義應用其對象”的正當權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義發(fā)揮出其應有的社會績效⑨。

  

  公正與平等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呢?這可以從法律和政府作為實現(xiàn)社會公正的手段或工具所必須具備的兩個前提條件看出來:第一,法律本身必須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話,那它必將導致波及全社會的系統(tǒng)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雖然涉及多種因素,如時代、歷史背景、社會發(fā)展水平和文化傳統(tǒng)等,但其關鍵卻在平等。在當代的歷史條件下,判斷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體現(xiàn)并貫徹了普遍平等的原則,即它是否賦予每個人平等的權利和義務,而不管他來自哪個民族、階級或階層。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說,這部法律是公正的;
反之,則是不公正的。在此種意義上,公正以平等為其內涵,是與特權、歧視不相容的。第二,政府必須依法治國,即實行法治,F(xiàn)代法治具有以下幾個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來限制國家權力的;
其次,法律是用來保護民眾權利的;
再次,法律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準則⑩。由此看來,現(xiàn)代法治的真諦就是“治”政府。這樣的解釋也許出乎許多人的意料,與中國的傳統(tǒng)文化更是毫無相通之處。國家契約論認為,國家是一個契約,類似一個合同。簽約雙方就是政府與公民,他們之間是一種平等的政治關系。也就是說,政府與公民之間并不是統(tǒng)治與被統(tǒng)治的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交易關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公民向政府繳納稅收。這里,稅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所獲得的報酬,也是公民購買政府服務的價格,二者之間應當是均衡的和等價的。那么,為什么一定要對政府的權力作法律的界定呢?(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因為國家手中掌握著軍隊、警察、監(jiān)獄等一系列強權手段,如果其在經濟方面的權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領域、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市場經濟中,政府的空間與市場的空間基本上是零和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場就少一份,而市場上的交易活動一般只發(fā)生在私人領域,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要求政府退出這一領域,把政府活動局限于公共領域之內。在人類歷史的相當長的時間內,這兩個領域是沒有明確界限的,統(tǒng)治者的“私”就是國家的“公”,而國家的“公”又是凌駕于臣民的“私”。在這樣的社會里,個人的自主權甚至生存權均得不到保障,是不可能有平等和社會公正的生存空間的。

  

  我們的一些學者在討論分配不公問題的時候往往只注意到競爭結果的不公平,卻回避經濟生活中規(guī)則的不公平(起點與過程的不公平)和這些不公平與他們試圖為之辯護的那個舊體制之間的千絲萬縷的聯(lián)系,其暗含的邏輯是把公正看成財產的分配過程,似乎甲比乙的財富多或受教育多便是不公正、不道德的,并認為應該有一個最高的分配者負責在社會中"公平地"分配財富,因此社會公正便被看成是國家職能"必須強化"的合法依據之一。他們把財產所有權和市場配置資源視為不平等的原因,并主張用另一種什么制度來取代市場經濟體制,企圖用另一個不公平的規(guī)則來"矯正"不平等,這只能是在已經不平等的上面再加上新的不平等,除此之外,不會有什么更好一點的結果。事實上這種片面追求分配結果的分配過程本身就可能是不公正的。競爭有公平和不公平之分,凡通過公平的競爭方式產生的分配結果并無公平不公正平的問題,只要公民的基本權利真正得到保障,只要公平競爭的游戲能夠正常進行,即使這個過程會帶來不平等的分配結果,也能夠為競爭雙方坦然接受。換句話說,凡是經過公平競爭過程的競爭,其結果不管是贏是輸都是公平的。相反,如果在競爭過程中刻意保障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剝奪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就會像裁判“吹黑哨”確保球賽的某一方必定獲勝一樣是荒謬的,這樣的"公正"是對公平競爭原則的徹底否定,只能帶來更大的不公正。盲目地或無原則地追求平等將導致權力的集中和國家的過度干預,進而造就一個職能、規(guī)模和占有資源都不受限制的政府,而過分強大的政府對市場社會來說決不是什么福音,它將對市場和公民個人的自由以及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威脅,市場機制將無從發(fā)揮作用。這一切,都是與市場經濟的基本原理相悖的。“非派”學者表面上極力主張競爭結果平等的觀點在目前分配不公已然客觀存在、貧富已然兩極分化的社會條件下帶有極大的煽動性,一些“學問家”又很擅長用"包裝精致"的理論來調動部分公眾對社會不公的反感、激奮情緒或仇富、嫉妒心理,進而煽動仇恨、社會對抗乃致暴力,這是極其危險的。

  

  目前中國社會中確實存在著嚴重的分配不公的現(xiàn)象,但這主要的不是指人們的收入存在差距,而是指存在著大量的、用不公正的手段獲或者說是憑借對行政權力的控制換取財富的現(xiàn)象。中國公眾深惡痛絕的并不是收入差距過大,而是那些貪污受賄的新權貴以權謀私。他們無論如何也無法接受這樣的社會現(xiàn)實:一方面是少數(shù)權勢者憑借特權成為暴發(fā)戶,另一方面卻是千百萬普通勞動者被迫下崗失業(yè),陷于貧困之中,其基本生存權失去保障;
社會財富主要不是集中到勤勞致富、守法經營者之手,而是集中到了特權持有者、攀附權勢者、貪污腐敗者之手。而“非派”學者卻認為,是過度的市場化改革造成了分配不公、貧富分化,并且必然導致窮者越窮、富者越富的"馬太效應"。然而,事實恐怕與此詰難相反,中國目前嚴重的分配不公現(xiàn)象并不是市場化改革的結果,而恰恰是這一改革不徹底、不充分所造成的,它導致計劃經濟殘余及其他舊體制仍然在發(fā)揮作用,導致制度上仍存在大量漏洞使掌握權力者有機會以權謀私。長期以來,我國國有資產的產權一直不明,政治體制改革遲遲不動,對官員的權力缺乏有效監(jiān)督,使得一些人可以從容地以政策設租、以職位尋租,濫用手中的權力掠奪國有資產。那些權力持有者以及依仗權勢的利益集團借每一次國企改革措施出臺之機,明目張膽地鉆體制的空子,炒批件、炒差價、炒股票、炒地皮,以獲取高額收入,并通過權錢交易、貪污受賄、偷稅漏稅等一切手段,發(fā)起了一輪又一輪對國有資產的哄搶和蠶食,他們早已通過種種非法途徑把一部分國有財產變成了事實上的私人財產。當前以這部分人為主體形成里的所謂“新右派”,就是一些特殊利益集團的代表。美國學者奧爾森曾稱這種特殊利益集團為“分利集團”,認為其存在會降低社會效率和社會總收入,并使社會生活中的分歧加劇。

  

  近年來人們似乎一直在回避一個與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即應當如何處理國有資產的“退出”過程中的平等與社會公正問題。盡管官方不承認有私有化政策,卻從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各級官員將一部分國有資產“私有化到個人”的行為,這就突顯出所謂"國有"資產的某種屬性,即某些"公有"資產其實是被特權者公共占有了,只有他們才能不受民眾監(jiān)督地占用這些資產,而普通公民卻被排斥在國有資產的處置過程之外,其"國家主人"的身份并不具備真實性。這種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狀態(tài)居然在中國維持了20年之久,幾乎貫穿于市場化改革的整個過程,充分反映出計劃經濟及其所依托的政治體制的極大不公正。

  

  從處于社會最“底層”的農民這一方面看,中國當前出現(xiàn)的分配不公這筆帳也不能算在市場經濟的頭上。雖然中國的城市職工曾享受過與國有企業(yè)或準國有(集體)企業(yè)有密切聯(lián)帶關系的有限的福利和勞動保障,但這是以侵占占人口80%的農村人口的這些權利為前提的,所謂保持數(shù)十年的“工農業(yè)產品的剪刀差”就是這種侵占的基本表現(xiàn)形式,也是通過強制性的“二元化”設置的戶籍制度把農民長期束縛在并不歸農民所有的、有限的土地上所帶來的。70年代末安徽小崗村農民之所以寫血書立誓改革,就是要成為自己利益主人,但中國農村在經歷了70年代末至80年代中期的改革之后便逐步陷入困境之中,以致于演變成近年來積重難返的“三農”問題。就整體來說,農民長期困擾于不斷膨脹的農村基層行政機構和過于龐大的鄉(xiāng)鎮(zhèn)債務,雖有學者多年的呼吁及政府自身的調整,但農民的稅費負擔就是減不下來11,如今已成為“老大難”問題。90年代以來農民收入呈相對下降的趨勢,進一步暴露出舊體制不除所導致的分配不公有加劇的趨勢。

  

  回顧建國以來50年的歷史不難看出,我們先是把私有財產沒收為公有,后來又在改革的名義下讓公有財產落入私人腰包,說起來不好聽,但我們確實就是這樣一步步地走過來的。在這個歷史演變過程中,究竟誰是這兩次財產再分配最大的得益者?誰又是最大的犧牲者?誰又是造成這種不公平分配的責任者?這本來是很清楚的事情。但是,有人對這樣的問題卻從來假作不知,更避免做出正面的回答。中國的思想界如果不肯觸及中國過去50年中社會不公的主要原因,哪還有資格侈談社會公正?中國今天的問題不是市場太自由化、競爭太充分,以致造成了兩極分化,而是行政權力、壟斷和既得利益極大地阻礙著市場的發(fā)展和自由以及公平競爭格局的形成,問題不在于新生的市場經濟,更不在于普通民眾剛開始享有的有限的財產權和經濟自由。分配不公、貧富分化問題的根源出在制度上,而人們受傳統(tǒng)意識形態(tài)和各種因素的束縛又往往不能或不敢認真地面對和及時解決這些問題。中國的政治體制一天不改革,社會不公、兩極分化問題也就一天不能解決!胺恰迸蓪W者不在制度問題上下功夫,不去呼吁政府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以鏟除造成兩極分化的制度性因素,而是一味地向人們宣講公平分配問題,這不是在說空話又是什么?

  

  二、公平與效率誰優(yōu)先

  

  一個時期以來,“非派”學者抨擊"效率優(yōu)先"發(fā)展戰(zhàn)略的呼聲很高,一些人主張徹底放棄“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的政策路線,這實際上是“非”派們對所謂的“過分市場化”的另一種變相的聲討!靶逝c公平” 在我國學界的確是一個長期爭論不休的問題,但我感覺,“非派”學者們似乎連公平與公正有什么的區(qū)別、它們之間是否構成一對矛盾這樣的基本問題都還沒有搞清,就來探討誰優(yōu)先這樣的戰(zhàn)略大問題,是不是太著急了一點?公平與公正其實并不是同一個概念,簡單說,公平指競爭結果的平等,而公正則指競爭過程(包括它的起點)的平等。對此秦暉先生有著獨到的見解。在西方國家,與“效率”相對應的“公平”概念就是指結果平等而言的。西方經濟學家從來沒有人認為競爭的起點與過程的公正與效率不相容,因為它們恰恰是效率得以實現(xiàn)的前提。在競爭過程中取消了公正才就等于取消了效率。我國許多學者往往把公正問題誤解成公平問題,并由此形成了頗具“中國特色”的“平等效率觀”,于是,“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這句在西方本來具有自由主義色彩的口號在中國卻發(fā)生了淮橘為枳之變,成了改革、發(fā)展的必須遵循的原則之一,而社會公正這面本來應成為改革發(fā)展的旗幟,反而成了“保守派”的專利。中國經濟問題的癥結與其說在于不公平,不如說在于不公正,表現(xiàn)為目前的市場競爭仍存在許多不規(guī)范的現(xiàn)象,規(guī)則不公、裁判不公的弊端十分嚴重,特別是競爭起點不公(如市場準入、差別稅費負擔等)的問題非常突出,而起點不公又是由“前市場”體制非競爭性的結果不平等造成的。許多表面上“結果的不平等”,實際上是非競爭性原因導致的結果12。說來說去,問題還是出在制度層面上。

  

  市場經濟從本質上說是一種“公正經濟”,其經濟學的解釋是這樣的:市場經濟的效率來源于市場機制所實現(xiàn)的生產要素配置優(yōu)化,而要素配置的優(yōu)化有賴于要素的自由流通,要素的自由流通又以利潤率的平均化為前提,而利潤率的平均化正是形式權利公正下公平競爭的結果。沒有公正,就沒有公平競爭。不公正的競爭中必然存在的超經濟利益壁壘將使平均利潤率無從實現(xiàn),要素的自由流通和配置優(yōu)化就無從談起,有效調節(jié)社會分工的市場機制就無從建立,市場經濟的效率就無法實現(xiàn)。

  

  人類歷史上的移民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和以色列均屬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在社會公正方面的佼佼者,特別是美國,被公認為起點和過程公正的“典范”。在建國200多年中它既沒有經歷過德、俄、日等國所經歷的那種統(tǒng)制經濟的格局,也沒有出現(xiàn)過無規(guī)則的“黑金政治”或經濟無序化,市場經濟早期出現(xiàn)的那種違反自由競爭原則的搶劫式的“資本原始積累”在美國也遠沒有象它的前宗主國英國以及葡、西、荷等老牌資本主義國家那樣活躍,這顯然與美國較少承襲封建等級制的傳統(tǒng)文化遺產有關。但如果仔細閱讀歷史,可知早期的北美殖民者也經歷過一個“打破大鍋飯”的過程。最初的清教徒殖民地,如“五月花號”船民建立的新普利茅斯(馬薩諸塞的前身)等,在創(chuàng)立時為應付嚴峻的生存挑戰(zhàn),都組織成“共產”的殖民公社,不僅生產活動,甚至連炊事、縫紉等家務勞動也都是“集體化”的,其“大鍋飯”的程度令人聯(lián)想到我國“大躍進”時期的人民公社食堂制。然而,在危機渡過之后,“大鍋飯”便面臨解體!耙鸦榕影l(fā)牢騷,因為她們要為指派到她們家庭來的單身漢做飯、縫補;
單身漢也埋怨,他們與女人們的丈夫一樣辛苦勞動,但所得卻更少(在‘按需分配’下有家口的男人要比單身漢分得多一些)!彼械娜硕紝Τ浴按箦侊垺辈粷M意,于是他們便通過會議表決,分田到戶“單干”了。而由“新五月花公約”體現(xiàn)的契約公正與新教倫理,使殖民者在解散其公社時遵循了公平分家的原則,沒有發(fā)生“掌勺者私占大鍋飯”的現(xiàn)象。公社成員在“分家”后不僅享有基本權利的平等,而且得到的公社遺產也大體平均,這就為日后他們的各自發(fā)展提供了基本均等的機會13。北美殖民地社會正是在這種“起點平等”的基礎上發(fā)展起來的,而競爭中的規(guī)則公平也正是由這種“起點平等”所奠定的。一直到今天,美國人仍然象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但沒有任何跡表明這種環(huán)境妨礙了美國的經濟效率!拔逶禄ā睍r期的確做到了“公平”,但卻沒有效率,不得不進行改革。從某種意義上說,正在邁向市場經濟的我們目前還處在競爭的“起點”狀態(tài),類似于當年北美殖民者公社即將解體時的局面。顯然,對于我們來說更加重要的也許是追求起點的公正,并將其推至過程的公正。舍掉起點和過程的公正只在結果的公正與否方面爭來爭去,是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因為我們不存在什么“效率優(yōu)先”還是“公平優(yōu)先”的兩難選擇問題,公平與效率根本就不是一對矛盾,或者說,市場經濟天生就是要求平等與社會公正的,效率與公正天生就是一致的。

  

  回顧中國歷史,令人十分遺憾,(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我們從來沒有認真地追求過起點與過程的公正,甚至連對這一問題最淺顯的理論認識都談不到,更不要提平等與社會公正的思想發(fā)源了。兩千多年來,中國封建統(tǒng)治階級內部一直在爭論著一個問題——是否“抑兼并”?用今天的話來說,就是是否抑制貧富兩極分化的趨勢。一部分官員和學者(當時社會的精英)主張“不抑兼并”,認為國家應當放手讓官僚權貴們兼并土地和人口,大量攫取私人財富,企圖以此換取經濟的繁榮。最典型的是北宋前期,“不務科斂,不抑兼并,曰:富者連我阡陌,為國守財爾。緩急盜賊竊發(fā),邊境擾動,兼并之財樂于輸納,皆我之物!14另一部分人則主張“抑兼并”,對官僚權貴的兼并行為給予一定的限制,強化中央政府的經濟壟斷。主張抑制兼并的代表人物就很多了:漢有賈誼、晁錯、桑弘羊,唐有楊炎、劉晏,宋有范仲淹、王安石,明有張居正,清有龔自珍、魏源等。在歷史上,實行前一種政策所形成的自由放任狀態(tài)使得官僚權貴們得以大量聚斂財富,“富者田連阡陌,貧者亡立維之地”15的嚴重兩極分化在漢代即已形成,并且成為兩千年封建社會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
前面說的北宋時期實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其結果是土地急劇地集中于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自耕農民迅速貧困化,從宋太宗時起整個社會就開始陷入“積貧積弱”的狀態(tài),致神宗時不得不進行王安石變法,以求自救。而實行后一種政策所形成的國家干預則嚴重束縛了民間經濟的發(fā)展。漢武帝為籌措與匈奴的作戰(zhàn)經費而實行的“算緡”、“告緡”政策,雖然暫時抑制了商人地主瘋狂的兼并勢頭,但“矯枉過正”的做法也造成“中家以上大率破”16,嚴重地破壞了商品貨幣經濟的正常發(fā)展,西漢由此一蹶不振。明朝中期出現(xiàn)資本主義萌芽之后發(fā)生的“礦監(jiān)稅使”事件是更加典型的案例。是時古老的中國文明因受變態(tài)的封建政治制度形態(tài)(主要表現(xiàn)為皇權專制制度而不是一般的中央集權制度)和經濟封閉式循環(huán)的雙重影響而根深蒂固。在中國歷史上,當這種文明在達到其頂峰(唐中期)以后,便在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下緩慢沉降,而新的文明趨勢卻沒有出現(xiàn)。在明中期江南的一些市鎮(zhèn),曾出現(xiàn)過資本主義萌芽(商品生產+雇傭關系),但它剛剛出現(xiàn),便面臨著強大的封建皇權專制制度的威脅,毫無生存、發(fā)展的希望。當時的封建經濟治者,頭腦中仍帶有頑固的自給自足自然經濟的思想烙印,他們將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視為洪水猛獸,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所采取的手段,是通過“礦監(jiān)稅使”對商人和手工業(yè)者實行強盜式的掠奪。在這里,封建國家財政扮演的是扼殺新文明萌芽的不光彩的角色。礦監(jiān)稅使肆虐9年,向皇帝上交稅銀300余萬兩,所到之處,“民不聊生”,“數(shù)激民變”,17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萌芽被破壞殆盡。萬歷三十年(公元1602年),“在河西務關,則稱稅使征斂以致商少。如先年布店計160余名,今止30余家矣!薄芭R清向來緞店32座,今閉關21家;
布店72座,今閉門45家;
雜貨店今閉門41家。遼左布商絕無矣!18這個時期爆發(fā)的數(shù)百次城市商民暴動,反映了當時新興經濟因素的力量和要求,在中國歷史上是首次出現(xiàn),但畢竟這種力量尚分散和弱小,難以對強大的封建專制制度構成威脅19?傊,由于“起點與過程不公正”,中國的民間經濟在以上這兩種情況下都難有出頭之日:“抑兼并”則朝廷禁網海地,橫征暴斂,形成國富民貧局面,民間經濟舉步維艱;
而“不抑兼并”則貪官污吏橫行,形成政府和百姓兩頭貧困、中間的官僚權貴階級獨富的的局面。更糟糕的是這兩種政策都有可能加劇封建王朝的政治危機:“抑兼并”則王朝財政汲取能力急劇擴張,人民受困于重稅重役;
“不抑兼并”則官僚權貴勢力惡性膨脹,人民又會受困于大地主階級的惡性盤剝,兩者都會導致官逼民反,社會矛盾加劇,進而改朝換代。一部中國歷史就是在“抑兼并”和“不抑兼并”的交替循環(huán)中,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怪圈的。北宋王朝經歷了統(tǒng)制派與放任派之間的數(shù)度交鋒,改革派與保守派走馬燈似地替換,政策搖擺不定,而土地兼并卻愈演愈烈,貧富差距越拉越大,最終由于社會基本矛盾的激化而走向衰亡。而清朝在它統(tǒng)治中國的265 年(1646~1911年)期間由于這種“抑”、“不抑”的反復循環(huán)竟然經歷了4個周期(約60年一個周期,從天下基本平定的康熙初年算起)。這4 次周期中,只有第一次由雍正帝進行“攤丁入畝”的經濟體制改革(1730年前后)而使社會避免了戰(zhàn)亂,后3次則分別發(fā)生了大規(guī)模的社會動亂20。這個奇怪的“60年周期”現(xiàn)象已引起筆者的極大興趣,準備將其推致其他封建王朝進一步論證之。筆者憂慮的是,今天的中國是否完全擺脫了歷史上的“60年周期”的陰影了呢?是否已經不存在因貧富兩極分化、社會分配不公正而引發(fā)經濟政治危機的可能性了呢?再說下去,筆者可能就要犯忌了。

  

  為什么中國歷史上始終沒有找到一條“抑兼并”的可行路徑?為什么“抑兼并”不行,“不抑兼并”也不行,“抑”與“不抑”交替實行還是不行?古代思想家們也在思考這個問題,也試圖尋找“處方”。如朱熹所說:“古今禍亂,必有病根”21。關鍵在于“權力至上”而不是“公正至上”的封建經濟不可能講什么“起點與過程的公正”,無論是專制王朝的“公權力”還是官僚權貴的“私權力”都不講規(guī)則(或如吳思先生所總結出的中國官場上盛行的是另起爐灶的“潛規(guī)則”而不是正式規(guī)則),不講公平,一切由權力說了算,于是政府實行自由放任政策就會放成一片散沙,而政府實行高度集中的經濟統(tǒng)制政策則會與民爭利,形成經濟上的“萬馬齊喑”。中國政治經濟體制的這種弊端一直影響到現(xiàn)代。我國1979年以后的“增量改革”所實行的“放權讓利”政策,其成就當然應作歷史性的肯定,但其所造成的“諸候經濟”及貧富差距擴大的后果,我們是不是感覺有些似曾相識呢?而90年代中期以后針對貧富分化、分配不公的社會現(xiàn)實學界又開始爭論如何對待“暴富”階層縮小貧富差距問題,這是不是與歷史上抑不抑兼并的爭論有一些相似之處呢?

  

  許多學者喜歡談論改革速度的“漸進”還是“激進”,談論少一些自由競爭多一些國家干預,談論公平與效率誰優(yōu)先,但是他們很少談論“起點與過程”是否公正,說明是否“抑兼并”這一負面的歷史文化對今天的我們仍有著相當?shù)挠绊懀舱f明中國知識分子自古以來在探討事關重大的經濟社會問題時出于對權力的種種顧慮而避重就輕自說自話的痼疾在當代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著。

  

  對經濟活力的追求不應當影響我們把平等與社會公正奉為一種信仰,當作一面旗幟,如法國學者皮埃爾- 勒魯在《論平等》中所說,平等與社會公正“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出其他法律的法律”。在人類社會的發(fā)展過程中,正是由于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xiàn),使得西方社會更加關注社會公正問題,并有效地把社會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既然社會主義國家傳統(tǒng)的意識形態(tài)以高度強調社會公正著稱,那么轉型中的社會主義國家也沒有任何理由排斥或回避社會公正的理念。對集權、國有的制度進行改革,絕不意味著要拋棄社會公正的理想。事實上,如果忽視了社會公正,任何改革都不可能真正獲得成功。歷史不止一次地昭示我們:改革如果放棄了公正的旗幟,反改革的力量就會以某種形式登場,扮演維護“公平”的角色,并假借社會危機使改革夭折。普魯士的容克式改革最終導致了民族社會主義(納粹),伊朗巴列維的“白色革命”最終導致了原教旨主義。他國的經驗教訓值得我們深思。一個貧富差距拉大的社會絕對不是一個完整的社會,它的成員也絕不會擁有平等與自由的公民權利。這些年來,我們在奉行“貓論”的經濟發(fā)展道路的時候,卻過多的容忍了不平等和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的存在。雖然適度的收入差距可以刺激經濟發(fā)展,但如果居民收入過于懸殊,同樣會成為經濟增長的障礙。人類社會的發(fā)展史表明,平等和社會公正與經濟發(fā)展密切相關。一個政府如果不能為自己的國民尋求平等和社會公正,就將永遠無法使自己的國家獲得真正的繁榮,也不可能獲得長治久安。我們不應在效率與公平誰優(yōu)先這樣的“偽問題”上爭來爭去,而是要努力尋找經濟發(fā)展與平等、社會公正之間的一致性和動態(tài)平衡關系。

  

  三、選擇什么樣的政策

  

  本文重在“診斷”,不在“開藥方”,但事關收入分配這樣重大的經濟社會問題,感覺還是有必要針對“非派”學者的觀點作一點理性的分析。

  

  “非派”學者提出的有關解決我國當前貧富分化、分配不公的“對策”主要可歸納為以下幾點22:

  

  1.主張強化政府權力,造就一個強勢政府,并依靠它強制性地對社會財富進行重新分配。

  2.主張“淡化”甚至終止市場化改革,認為如此可解決分配的公平問題;

  3.主張?zhí)岣哒呢斦橙∧芰Γ迅嗟拿耖g財富轉移到政府手里,強化政府的再分配職能。

  

  “非派”學者的觀點看似很有道理,但其中蘊涵著極大的理論誤區(qū)。上層決策者如果聽信他們的主張,不僅不能解決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兩極分化的問題,反而可能中斷中國市場化改革的進程,給社會帶來災難。

  

  首先,市場經濟不需要什么“強勢政府”,它需要的是一個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23,F(xiàn)代經濟學告訴我們,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和規(guī)模是有限的。弗里德曼說,政府的職責只有四項:即保護國家安全、維護司法公正、彌補市場缺陷和保護“不能對自己負責”的社會成員。政府的權力就鎖定在這范圍內,市場活動不能聽命于政府,而主要是由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自發(fā)地進行調節(jié)。只有當市場調節(jié)的成本比政府干預大的時候,才需要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去調節(jié),也就是說,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只是個“配角”,“別人”不愿意干或干不了的事,才需要政府去干。當然,政府這個“配角”也不是可有可無的,在“市場失效”的領域,或是說公共需要領域,政府可做的事情和必須由政府來做的事情很多,只是它的活動范圍只限于公共需要領域,做一個有限的政府。如果不是這樣,仍然像計劃經濟時期那樣做無所不包、無所不干的“無限政府”,那么市場就會變成一種畸形的市場,一種扭曲的市場,一種被窒息的市場。無限政府最明顯的一個外在特征是機構膨脹、官員冗多,機構和官員均呈直線上升的趨勢,并且任何改革和整頓措施都無法真正扭轉這種趨勢,最終成為社會和人民的一項無法擺脫的極為沉重的負擔。社會和人民不得不用有限的資源來養(yǎng)活一個越來越不受限制的、越來越龐大的政府。過大的政府必然妨礙經濟的正常發(fā)展,而不良的經濟又會帶來大量的失業(yè)人口和貧富分化的社會結構。無限政府無法作到及時和足額地供給各級機構的經費需要,因為它的機構實在太大;
無限政府也無法作到 “高薪養(yǎng)廉”,因為它的官員實在太多。因此,無限政府的一個主要的并發(fā)癥,就是全面的經費短缺,它的財政往往是一種典型的“吃飯財政”,它的財政稅收秩序必然是緊張和混亂的。各級行政機構為謀求自存不得不在預算外謀求收入,于是設卡收費、亂罰款和亂攤派等違反民意的行為便層出不窮;
官員們則乘機謀求工資外的收入,于是索賄受賄、貪污腐敗便屢禁不止。這種局面一旦形成,中央財政便會陷入尷尬的境地:征稅少不敷龐大預算的需要,征稅多則妨礙經濟的發(fā)展,在輕稅和重稅的兩難之中,政府為了自身的生存,必然也只能選擇重稅的政策。這時候,總是會有“改革家”、“經濟學家”之類的人積極向中央政府建議強化中央的稅收權,把財政收入更多地集中于中央政府手中,同時極力強調稅收的“剛性”原則,即使是在經濟發(fā)展出現(xiàn)低迷狀態(tài)時也極力主張強化中央稅收的地位與力度。但人們看到,“強化”的結果往往是一種“飲鴆止渴”的效應。由于存在著巨大的體制漏洞,中央政府加大稅收力度的做法給地方政府和官員“搭便車”收費提供了良機,于是形成了一種惡性循環(huán):政府收的稅越來越多,國家財政卻越來越緊張,財政每年有巨額增收卻無法阻止預算赤字的擴大,而官員們的私囊卻越來越飽,最后,只好走竭澤而漁之路,而無數(shù)歷史事實說明,竭澤而漁的路無論如何是走不通的。實際上,財政緊張的真正原因,并不是中央財政的集中能力太弱,而是政府的“攤子”和“盤子”太大,政府征稅的速度總是趕不上它膨脹的速度,無論收多少稅、集中多少財政收入都是不夠用的。這時候的政府就像一只氣球,不斷膨脹,一直到它“爆炸”才算完成整個過程24。一部中國歷史,就是圍繞著“小政府—大政府—財政、政治危機—衰落”這樣一個“怪圈”演進的,形成一種“治”與“亂”的惡性循環(huán)。在人類歷史上,(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只有一種制度安排能夠持久和有效地擺脫這種怪圈,這就是政府的規(guī)模、職能和權力以及財政稅收的制度與政策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人民的監(jiān)督,而人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在我國,就是要建立一個民主的法治化的社會,進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形成一種憲政制度下的“有限政府”。一個國家、一個民族如果找不到這樣的制度安排,“無限政府的悲劇”就無法避免。在目前中國正大踏步地邁入市場經濟之軌的關鍵的歷史時刻,“非派”學者們提出的建立“強勢政府”的建議是萬萬不可取的。

  

  其次,“淡化”或中止市場化改革的路是走不通的。一些“非派”學者認為是市場化改革造成了分配不公,拉大了貧富差距,于是呼吁用行政權力限制市場機制作用、強行抹平的辦法來實現(xiàn)分配的"公平"。實際上,如果認真分析分配不公的原因,就會發(fā)它與市場經濟幾乎沒有什么關系,反而恰恰是在市場發(fā)育不全或市場機制發(fā)揮不充分背景下發(fā)生的。這個問題我們在前面已經談過。在一個尚有數(shù)千萬人處于貧困狀態(tài)的社會里,一些官員卻可以貪污受賄上千萬元甚至更多的財富,這顯然不是什么反腐的決心大不大的問題,而是我們的制度出了問題。人們可以說,任何社會都有腐敗現(xiàn)象,但人類歷史也無情地證明,只有權力不受制約的制度下產生的腐敗最為嚴重,是一種不可抑制的腐敗。由上述原因造成的分配不公、貧富分化問題,難道是可以依靠加大行政權力、縮小市場機制的作用扭轉的嗎?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很可笑的。目前的分配不公在很大程度上是經濟與政治體制改革滯后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造成的,不進行制度的改革,反而淡化或中止市場化改革,本末倒置,最終分配不公問題解決不了,市場經濟也斷送了。

  

  在調節(jié)財富分配方面,市場機制比行政權力的手段更公平、更有效。在人類歷史上,還沒有一種經濟體制比市場經濟的經濟制度和憲政民主的政治制度能更好地服務于窮人的利益。經濟學中的庫茨涅茲分配曲線表明,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社會收入差別呈縮小的趨勢;
市場機制在分配財富中的作用越小,財富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市場經濟可以使得絕大部分窮人有機會沖出貧困的牢籠,通過自己的辛勤和創(chuàng)造性勞動,借助法律對財產權和經濟自由的保護,來改善自己的生活,跨入中產階級乃致更高的社會階層。市場機制下的公平競爭是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所無法比擬的,政府不應取代市場,而只應努力維護市場競爭的公平,幫助市場機制發(fā)揮作用。在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里,不會有人愿意移民到計劃經濟國家或經濟水平落后的威權、專制國家。什么樣的體制對窮人最有好處,人們已經“用腳投的票”作了回答。因此, 解決中國當前的分配不公和貧富分化問題,只能依靠市場化改革,與此同時配套進行政治體制改革,解決市場經濟中政府職能的定位問題,這才是實現(xiàn)公平的根本出路。政府應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以憲法和法律的形式承認公民的財產權,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制定透明、公平的程序、加快國營企業(yè)的體制轉軌,同時還應把土地歸還給農民,由他們自行決定土地的使用、繼承和轉讓。如果我們承認目前的分配不公是由不自由、不公平和扭曲的市場狀態(tài)所導致的,那么,就應該加快經濟、政治體制改革使中國的市場經濟變得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讓每個人都能從市場中得到公平發(fā)展的機會,享受充分的財產權和經濟自由,鼓勵和誘導人們在市場經濟中通過公平競爭來獲得自己的正當利益。

  

  再次,強化政府財政汲取力度和再分配機能的觀點同樣是不正確的。由于中國的民主制度尚在構建之中,行政權力的監(jiān)督和制衡機制還相當不完備,如果這時就賦予政府更大的財政汲取權和資源配置權,其后果只能是進一步加劇結構性腐敗,并最終導致制度性腐敗。在今天的中國,平等與社會公正是最為稀缺的一種公共產品,政府最急切要做的事,就是向社會提供這種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如果由于中國始終缺少平等和社會公正而導致在未來的某個時期腐敗和貧富分化真的發(fā)展到了民怨沸騰的地步,民間出現(xiàn)了強烈的追查、追溯貪官資產的呼聲,那時就有可能陷入巨大破壞力的社會動亂。那時的人們已經很難判定究竟誰的資產屬于不義之財,誰的資產應當受到保護。倘若這樣的局面不幸發(fā)生,中國的改革和發(fā)展將前功盡棄。“非派”學者常常聲稱他們代表的是窮人、弱勢群體的利益,然而問題是,如果窮人和弱勢群體的權利得不到保障,他們就失去了與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也就意味著他們只能永遠是窮人,永遠是弱者。顯然,問題的關鍵不在于給窮人、弱勢群體以金錢和其他物質利益,而是他們是否擁有平等與社會公正的權利。如果沒有這種權利,即使他們暫時得到了一些物質利益,最終也擺脫不了貧困的命運。如柏克所言:平等的含義是,"人人享有平等的權利,而不是平等的東西"25。在市場經濟制度下,財富分配不再像過去那樣是一種零和游戲,窮人的貧困不是有錢人的富裕造成的,動用國家機器強制性地進行財富的再分配可以輕而易舉地讓富人變窮,卻不能讓窮人普遍變富。貧窮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種虛假的和對所有人都有害的平等;
財富占有量面前的社會公正也不過是一種永遠實現(xiàn)不了的幻想。如前所述,平等與社會公正只能是在保障公民個人同等自由和權利的法律面前的平等與社會公正。

  

  解決中國的分配不公問題,首要的是不失時機(雖然這種時機我們已經多次錯過并且如今回旋余地已經不多了)地進行政治體制改革,沒有這個“首要”,所謂發(fā)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和財政的再分配職能便沒有意義。目前政治體制改革嚴重滯后已經成為非常突出的問題。其主要表現(xiàn)是實質性的問題不但一個也沒有根本解決,而且在某些方面還有停滯以至倒退的現(xiàn)象。判斷政治改革與經濟改革之間關系滯后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看權力是否介入市場,從而成為一種能夠直接參與價值分配的現(xiàn)實資源,而當前的中國,行政權力的資本化、商品化以及“饅頭辦”之類的政府與民爭利的現(xiàn)象司空見慣,足以說明政治體制改革是滯后于經濟改革進程的。在中國,從來就只有“問題”而沒有所謂“純粹的經濟問題”。如上所述,現(xiàn)實中的出現(xiàn)的許多分配不公問題其背后隱藏著深刻的政治原因,回避這些經濟問題的政治原因而侈談經濟問題,就好象編織皇帝的新衣一樣,是在制作“偽理論”,從而使經濟問題永遠也得不到真正的解決26。觀諸世界各國,還沒有哪一個國家的平等與社會公正僅僅是通過“經濟改革”而實現(xiàn)的。根據諾斯、羅森伯格等經濟史學家的觀點,西方世界興起的原因就在于這些國家在與經濟人的關系上實現(xiàn)了從政經不分型到政經分離型這一根本性的轉變。因此,舍棄分配不公等經濟問題的政治內涵只談經濟改革的改革,說穿了就是一種“跛足的改革”或“一條腿走路的改革”,這樣的改革或能收效于一時,但它所積累下來的深層次的問題,并不因為人們回避它而自行消失,而是最終會以某種更為復雜的形式讓整個社會承擔沉重的代價。中國的改革只有不再 “跛足”、不再“一條腿走路”,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的同時加強政治體制改革,才能實現(xiàn)政治與經濟、與社會的真正分離,才能使政府在市場中無私利的存在,才能使政府能夠以第三方的身份建立和執(zhí)行現(xiàn)代市場經濟的游戲規(guī)則并公正地監(jiān)督契約的履行。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核心內容應當是它的憲政改革。通過憲政改革,要把政府改造成為真正為納稅人和全體公民服務的機構。關于這一點,筆者在近作《公共財政的憲政思維》中已作過詳細的闡述27。根據現(xiàn)代政治學的定義,憲政是依據憲法來治理國家的民主政治,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現(xiàn)代政體。在憲政制度下,公民個人不再是被統(tǒng)治的對象,而是社會的主人,他們有權自己制定規(guī)則和制度,每一個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和自主的意志和理性行為,都享有權利并負有義務。在憲政社會,人人生而平等,任何人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將他人置于自己的奴役之下,任何人沒有任何權力剝奪他人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遷徙自由和最重要的權力——財產權。在憲政國家,憲法的制定必須進行公開的討論,并得到普遍的認同,惟有如此,才能期待憲法得到社會成員的共同遵守,而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憲法也必然為社會成員所遵守,因為人們知道,通過憲法來維持社會的安定、統(tǒng)一、自由和繁榮關系到每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關系到這個社會是否平等和公正。在市場經濟的經濟制度和憲政的政治制度下,納稅人是社會的主人,是納稅人授權給政府,而不是相反。納稅人和所有公民的整體利益就體現(xiàn)在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數(shù)量與質量上,體現(xiàn)在政府通過良好的財政制度參與社會財富的再分配,以矯正市場缺陷或其他原因導致的社會不平等和不公正,避免貧富差距極端化和由此引發(fā)劇烈的社會動蕩。

  

  對照憲政精神和憲政制度,我國應積極改進市場競爭規(guī)則的公平性,讓公正的競爭機制來調節(jié)不同社會階層之間財富的流動。目前最急切要做的事情并不是極大地加強政府的職能,而是首先讓中國弱勢的社會群體獲得他們目前所缺少的包括財產權、參政權在內的經濟、政治方面的自由和權利,即讓所有的社會群體、包括"人民公仆"和"國家主人"在政治和經濟上都擁有相同的基本權利,而不允許某個群體享有特別的、獨占的政治經濟權利。作為公共產品生產者和提供者的政府,在免費教育、衛(wèi)生保健和特殊困難補助金等公民的基本權利方面,應當更多地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因為這將有利于加強社會弱勢群體的自保能力和競爭能力,改善他們在機會利用上的不平等地位。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政府向公民、市場和社會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是遠遠不夠的,社會弱勢群體尚未享受到不分城鄉(xiāng)一律平等的權利、一視同仁的稅收負擔、無歧視的教育和保健制度等國民待遇,許多家庭和個人不得不把大部分收入用于醫(yī)療、子女教育、養(yǎng)老防老等基本生存方面。這種情況在中國農村表現(xiàn)得更加明顯,目前不僅農村過剩勞動力沒有失業(yè)保障,連“五保戶”、烈軍屬的社會救濟、救助費和撫恤費用也是由農民自己承擔的,這即不符合社會公正的原則,國家也沒有盡到向全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責任。與城市義務教育費用的主干部分由國家財政支付不同,農村義務教育的費用全部由農民負擔,而人所共知,農民的收入水平是大大低于城市居民的。據測算,即使我國1.8億小學生和初中生的書費、雜費全部免除,國家財政也就是增加300—400億元支出28。僅僅3、4百億的義務教育投入,就能讓近兩億的孩子享受免費的義務教育,而我們卻“慷慨”地每年拿出近千億的財政資金給公務員們加薪!筆者行文至此亦不禁心潮起伏了。

  

  解決中國的分配不公問題還必須調整政府的資源配置結構,使其更多地向社會弱勢群體傾斜。需要指出的是,“非派”學者關于社會應關注窮人和弱勢群體的觀點是極有價值的,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也就是說,政府的資源配置應更多地向窮人和弱勢群體方向傾斜,政策選擇的重心應從單純追求GDP增長轉向失業(yè)、養(yǎng)老、醫(yī)療等社會保障方面。在這方面,“主派”學者歷來主張的“效率優(yōu)先戰(zhàn)略”確有考慮不周之處,人們并沒有看到所謂經濟增長之后產生什么“涓滴效應”,而是看到了貧富兩極分化的殘酷現(xiàn)實。經濟學家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任何歷史時期、任何社會制度下都存在著窮人或弱勢群體,他們的生存狀況決定著一個社會的穩(wěn)定程度。在中國,古往今來農民都是最大的弱勢群體,他們一直生活在社會的底層。數(shù)不清的農民起義和朝代更替,大都是國家利益與農民利益惡性互動的結果,也就是說,農民常常是被統(tǒng)治階級和上層社會逼到了生存危機的最邊緣,除了揭竿而起他們沒有別的出路?疾熘袊鴼v史,可以發(fā)現(xiàn)這樣的“輪回”的現(xiàn)象:在封建王朝建立的初期,受殘酷的農民戰(zhàn)爭的教育和前朝政府垮臺的啟示,統(tǒng)治者往往能夠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經濟資源從高度集中趨向相對分散,社會經濟逐步恢復并走向繁榮,甚至出現(xiàn)若干“盛世”。但從王朝的中期開始,它的統(tǒng)治又開始走向衰落:以皇帝為代表的最高政治統(tǒng)治荒淫腐朽,吏治腐敗,賦稅徭役苛重,土地迅速集中到大土地所有者手中,自耕農階級日益貧困化,社會出現(xiàn)貧富兩極分化,階級矛盾與社會矛盾逐步激化并最終引發(fā)大規(guī)模的農民起義。如果此時統(tǒng)治階級內部的有識之士能夠力挽狂瀾,銳意革新,也許能夠止住頹勢,延長王朝的壽命,甚至出現(xiàn)“中興”的局面。當然,即使“中興”也無法挽救封建王朝 “壽終正寢”的命運。在中國歷史演變的一般情況下(一些短命王朝除外),封建國家的經濟制度與經濟政策從體現(xiàn)公平到體現(xiàn)不公平的周期約60年,資源從分散到集中的周期大約60年,從社會全面安定到局部甚至全局出現(xiàn)社會動蕩的周期也是約為60年,(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一般說來,中國歷史大約每60年就爆發(fā)一次因社會不公正而引起的較大規(guī);蛉珖秶霓r民起義,并隨之出現(xiàn)經濟災難和政治危機,嚴重的將導致改朝換代。這是一個歷史的怪圈,千百年來循環(huán)往復地演繹著同一個歷史故事。我們前面列舉的中國清朝政府統(tǒng)治中國的265 年(1644~1911年)期間共經歷4次經濟、社會的不公正和社會動蕩,正是大約每60年一個周期。其實,不只清朝,清以前的明、元、宋等封建王朝,情況也都差不多。國家的盛衰興亡全部系于社會的公正與不公正之間。元朝詩人張養(yǎng)浩曾對“興,百姓苦;
亡,百姓苦”大加感嘆,無論國家興亡,百姓都逃脫不了悲苦的命運,就是弱勢群體的利益始終得不到有效保護的真實寫照。中國古代思想家們雖然對社會底層民眾的遭遇持同情態(tài)度,但卻始終找不到一條解救他們的道路,而只是寄希望于“明君圣主”施行“仁政”上。但歷史上的“明君圣主”太少,使得他們的良好愿望一次次地落空。西方思想家對人類文化的作出了獨到的貢獻,他們認為“明君圣主”是靠不住的,而是要建立一種民主與法治的社會政治結構,通過約束國家的權力來保護民眾的權利。經過文藝復興、啟蒙運動到資產階級革命,保障民權、限制君權的憲政體制逐步確立起來,保護弱勢群體、保障公民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已成為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觀。社會主義思潮的出現(xiàn),使得西方社會越來越關注社會公正的實現(xiàn),并且有效地把社會公正的理念制度化了。在歐洲,著眼于為弱勢群體謀福利的第三條道路方興未艾,并已普遍建立了保護弱勢群體利益的福利社會。在美國,早在上個世紀30年代,羅斯福就提出了言論、信仰、免于匱乏和免于恐懼的新四大自由。從此,有人挨餓就不僅是私人的事,而是被剝奪了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和全社會都有責任改變這種不合理的現(xiàn)象。保護弱勢階層已經形成為一種美國精神,那里的人們普遍接受這樣的觀念:一個關心公眾福利的犯錯誤的政府要比一個漠視公眾疾苦而無所作為的政府好。從這一觀念出發(fā),一系列保護弱勢群體的政策法令不但有了理論的法律的依據,而且成為政府和社會強勢集團應盡的責任,于是覆蓋社會全體成員的社會安全和社會保障的觀念和制度得以確立和不斷完善。此外,普通的美國人也大都樂于向弱勢階層和社會捐贈,私人公益事業(yè)十分發(fā)達。這就使得處在社會底層的弱勢階層有了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自由權利,而社會強勢集團也贏得了弱勢階層的理解,整個社會長期處于一種和諧平衡的發(fā)展狀態(tài)中。西方國家苦心經營的的“兩道社會安全網”使得那里半個多世紀以來沒有發(fā)生“窮則思變”式的社會革命,甚至連小的社會波動也基本沒有發(fā)生過,是很值得人們深思的。

  

  與兩千年的封建社會歷史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我國當前的社會不平等和不公正問題依然體現(xiàn)在“三農”方面。我國在經歷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以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為基本特征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后就再也沒有出現(xiàn)過引人注目的改革行動,因此,農村收入差距持續(xù)擴大,原因只能來自于制度的因素。雖然經過“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的實施,農村絕對貧困人數(shù)從90年代初的8000萬人下降到90年代末的3000萬人(按人年均收入625元計算),但仍然有約2000萬人處在貧困線的邊緣,如果按聯(lián)合國人均每天1美元收入的貧困線計算(相當于我國農村年人均收入的水平),則貧困人口更多。同時,農村的相對貧困人口在進入90年代以后也迅速增加,以基尼系數(shù)反映的居民收入總體差距逐年擴大,已經超過國際公認的承受線。根據國家統(tǒng)計局的測算, 1999年為0.397;
2000年為0.417,其中2000年已經超出國際公認的警戒線0.4的標準29。南開大學陳宗勝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加上灰色收入,中國基尼系數(shù)可能已達到0.59。農村的相對貧困化還體現(xiàn)在于與城市之間的貧富差距進一步拉大。2000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例已由1988年的2.17:1擴大為2.79:130;
我國農村人口占人口總數(shù)的64%,但農村在市場中所占的份額從"六五"的58.8%,下降到 2000年的38.2%,比80年代初最高水平下降了近26個百分點31;
農村居民儲蓄余額只占8.3萬億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中的1萬億元左右。農村與城鎮(zhèn)的消費水平相距大約15年左右。此外,由于農村縣鄉(xiāng)財政體制和政治體制長期處于不協(xié)調狀態(tài),,全國范圍內縣、鄉(xiāng)兩級地方政府自90年代中期以來出現(xiàn)普遍的財政危機,我國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始終得不到解決,這是從總體上看農民收入相對下降和貧困化趨勢進一步加劇的根本原因。1999-2000年由于自下而上的抵制,安徽省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遭遇挫折。2001年,中央財政不得不向安徽提供了17億元專項轉移支付,比當?shù)刈畛跎蠄蟮臄?shù)字整整多出10個億。此方案如果在全國推行,縣鄉(xiāng)政府將產生400億到500億元的財政支出缺口。決策層的意圖在于借此逼迫鄉(xiāng)鎮(zhèn)政府“減人、減事、減支”,而目前全國有4.5萬個鄉(xiāng)鎮(zhèn)、財政供養(yǎng)人員1280萬人,債務窟窿不少于2000億元,“三減”又談何容易!個中沉疴錮疾,竟與900年前王安石變法時所面對的困境如此相似,不能不引起人們的深思。同時,農村的社會危機勢必驅動農村人口加速向城市流動而隨之蔓延到城市,使城市中已然存在的社會不平等與不公正問題惡性化,造成危及全局性的社會問題。

  

  中國和世界各國的歷史經驗都在反復提醒我們,中國政府應高度關注不平等與分配不公問題,加速構建"社會安全網",才能形成一種有效的社會平衡協(xié)調機制,切實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只有切實所有公民在就業(yè)、教育、社會保障等方面平等地得到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這個政府才算得上稱職的現(xiàn)代文明政府。因為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實質上就是在保障人權,維護憲法的神圣權威。政府行政的理念應著眼于全體公民,而不是只顧市民不顧農民。要廢除一切歧視農民的政策和制度,使農民真正享受到憲法賦予的公民權利。當前迫切需要調整“挖農補工”戰(zhàn)略,廢除二元社會結構,進行徹底的戶籍制度改革,重新恢復和確立公民的居住和遷徙自由。任何大中城市都無權緊閉“城門”,也無權抬高進城的“門檻”,并可考慮在城市邊沿地帶設立“貧民區(qū)”,以負責任的態(tài)度妥善安置進城農民。在城市,除了老弱病殘癡等一般貧困者的社會保障問題外,城鎮(zhèn)在業(yè)貧困者的生存狀態(tài)也應引起人們的關注。這是自90年代中期以來城市貧困群體構成上出現(xiàn)的一種新的特征。城鎮(zhèn)在業(yè)貧困者的出現(xiàn)是一個信號,表明繼地區(qū)差異、城鄉(xiāng)差異、部門差異之后,行業(yè)差異正在成為中國城市社會結構分化的重要因素。與農民不同,他們是家庭經濟的頂梁柱,可是他們沒有生產資料(土地)保障作為后方和退路。對城市在業(yè)貧困者的救助首先是通過立法、調整人力資源配置結構和對初次分配的監(jiān)督來解決,其次才是政府的生活困難補助;
而對城市一般貧困者的救助則完全依靠城市社會保障體系加上社會慈善事業(yè)來解決,兩者應有所區(qū)別。今后對城市貧困問題的研究不能僅停留在建立失業(yè)、養(yǎng)老、工傷、生育、醫(yī)療等保險保障體系方面,還應涉及社會保障的實施主體及其能力的層面上。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擇業(yè)競爭能力和撫養(yǎng)家庭能力應由職工個人負責,工資按時足額發(fā)出應由企業(yè)負責,而社會保障則必須由政府承擔起來。這應是解決中國城市貧困問題應遵循的一個基本原則。至于社會保障的資金來源問題,筆者不得不再次提示:只能在政府所支配資源的現(xiàn)有的“盤子”內通過結構調整重新配置,而不能依靠“提高財政汲取能力”的辦法來解決,而政府手里掌握的11萬元的國有資產就是它的“可靠后方”。應加快所有制改革和國有中小企業(yè)“退出”的進程,當然要盡力避免“國有股減持”那樣的失誤。關于這個問題理論界相關的研究成果很多,筆者就不再羅嗦了。

  

  平等與社會公正,是我們評判改革成功與否的阿基米德支點,也是評價我們現(xiàn)代化成就的全部出發(fā)點。同時也要看到,平等與社會公正是人類社會無法回避的一個極為復雜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探討涉及到政治學的公平參與和權力監(jiān)督,法學的公正立法、公正司法和公正執(zhí)法,經濟學的公平競爭和合理分配,倫理學的公正道德和人道主義以及歷史學的社會公正理念與實踐變遷等許多重大的理論領域。當前,中國應根據自己發(fā)展的需要及時建立有關平等與社會公正理論和實踐的多學科交叉研究,以系統(tǒng)地研究人類社會中相關的歷史、制度和政策,總結其發(fā)展規(guī)律,以便盡快把平等與社會公正問題納入我國高層政策議題,并通過不斷深化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為在中國真正實現(xiàn)平等與社會公正做一些實質性的努力。

  

  注釋:

 、 (古希臘)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zhàn)爭史》(第2卷),商務印書館1960

  ② (英)梅因:《古代法》,中國法律年鑒出版社1959,第53頁

 、 《詩經·伐檀》

 、 《管子·牧民篇》

  ⑤ (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東方出版社1993,第353頁。

  ⑥ 人人平等的觀念首先在神權關系中確立,其內在的政治邏輯在于:人是有限的,人與人之間不可能在自身之內求得平等的對待,只有在人之外設定一個超越的他者,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權利才能確定起來。這個他者既然是與人有別的,他就只能是上帝,是神權。

 、 (意)《阿奎那政治著作選》,商務印書館1963,第106—108頁

 、 關于“公正”的詞義辨析和概念界定、“社會公正”概念的界定、“公正”和“社會公正”何以可能、“公正”借以實現(xiàn)的一般手段、社會公正的法治前提和法律本身的公正性等,本人主要參考了王鵬令先生的大作:《改革與社會公正》,原文刊載于普林斯頓的《當代中國研究》1999年第2期。

  ⑧ See“Preamble," \TimesItalic{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and Amendments}. Also see Paul Boyer, \TimesItalic{The Enduring Vision} (Lexington, Massachusetts: D.C. Heath and Company, 1993), Vol.2, p.A-9”.

 、 盧梭在他的《社會契約論》中說:“倘使我們能夠直接承受神感,那我們自然無須有法律和政府了。無疑地,世間有種普遍的正義是來自理智的,但這種正義,欲得大家承認,必須是相互的。┅┅故社約和法律須使權利和義務相關連,使正義應用其對象”(商務印書館1980)

 、 《布洛克豪斯百科全書》第15卷(德國)

  11 關于農民負擔問題,讀者可參閱拙作《從根本上解決農民負擔過重的問題》,《人民日報》內部參閱1996年1月17日

  12 關于社會公正問題,讀者可參閱拙作《建立公共財政體制之理論探源》,《現(xiàn)代財經》2001年第2期;
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財政與稅收》2001年6期

  13 卞悟:《再論公正至上——起點平等如何可能》,《東方》1995年第2期

  14 王明清:《揮麈馀話》卷一

  15 《漢書·食貨志》

  16 《漢書·食貨志》

  17 《明史·食貨志》

  18 《明神宗萬歷實錄》卷三七六

  19 讀者要了解財政政策與國家稅制在中外近代史上的地位和影響請參見拙作《論公共財政的歷史使命》,《財政研究》2002年第3期

  20 1794至1804年間,石柳鄧起義--白蓮教起義;
1851年至1868年間,太平天國革命——捻軍起義;
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fā),清政府垮臺

  21 《朱子語類》卷一一〇

  22 “非派”學者的觀點散見于《非主流經濟學派的傾心力作:以民為本,關注民生——中國新世紀的前途與選擇》(石油工業(yè)出版社2001)等著作中,恕筆者不一一列出

  23 關于“有限政府”問題,筆者在《公共財政的憲政思維》一文(發(fā)表于《戰(zhàn)略與管理》2002年第3期)中作過深入的闡述

  24 劉軍寧先生對“無限政府與治亂循環(huán)”問題的論述精彩至極,筆者在論證“有限政府”問題時引述了劉先生的一些觀點,請參見劉軍寧:《共和·民主·憲政》,上海三聯(lián)書店1998

  25 轉引自劉軍寧:《平等的理想,精英的現(xiàn)實》,多維新聞社2000年10月19日

  26 何清漣:《中國經濟的斷裂帶》,載《戰(zhàn)略與管理》1998.5

  27 參見李煒光:《公共財政的憲政思維》,載《戰(zhàn)略與管理》2002年第3期

  28 《南風窗》2001年第9期

  29 《收入分配:繞開貧富差距擴大的陷阱--訪國家統(tǒng)計局局長朱之鑫》,載《社會科學報》833期 (2002年8月22日)

  30 《收入分配:繞開貧富差距擴大的陷阱--訪國家統(tǒng)計局局長朱之鑫》,載《社會科學報》833期 (2002年8月22日)

  31 于祖堯:《中國經濟的內憂》,載《戰(zhàn)略與管理》2002年第4期

  

  參考文獻:

  1. 劉軍寧:《自由主義與公正:對若干詰難的回答》,普林斯頓大學《當代中國研究》2000年第4期

  2. 秦暉:《市場的昨天與今天:商品經濟·市場理性·社會公正》,廣東教育出版社1998

  3. 胡鞍鋼:《當前我國經濟形勢與宏觀調控政策》,2001年6月15日,《中國國情研究分析報告》第53期

  4. 王紹光:《美國進步時代的啟示》,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

 。ū疚脑l(fā)表于《經濟活頁文選》2002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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