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中:鄉(xiāng)村司法的圖景——一個駐村干部的辦案方式述論
發(fā)布時間:2020-05-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一
司法是一種解決糾紛的專門活動。由于人類生活的復雜多樣性,旨在“定分止爭”的司法活動也是千姿百態(tài)的。站在不同的觀察視角,可以看到不同的司法類型。在法律辭典和法律教科書中,司法主要是法院執(zhí)掌之事,是一種重要的國家職能。這種類型的司法,由于是國家專門設立的司法機關來操辦,而且,它所依據的規(guī)則主要也是國家制定法,因此,我們可以從學理上,為這種類型的司法加上一個修飾詞,稱其為“國家司法”。但是,國家司法并非解決糾紛的唯一方式,在人類學或社會學的視野中,還存在著其他各種形式的解決糾紛的司法現(xiàn)象,比如,神判、宗族裁決、民間調解,等等 (霍貝爾,1993;
林惠祥,1991)。這些類型的司法活動,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途徑,在法律人類學或法律社會學領域,已經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已經積累了相當多的研究文獻。由于這些解決糾紛的行為不是專門的國家機構作出的,它們所依據的規(guī)則也不是國家制定法,而是民間習慣法,因此,我們可以為這種類型的司法加上一個修飾詞,稱為“民間司法”。
國家法與民間法的二元劃分,以及由此推演出來的國家司法與民間司法的分野,蘊藏著較強的分析能力與較寬的分析空間,是很多法學著述的理論背景,得到了廣泛的接受。然而,普遍流傳的劃分方法依然是百密一疏。筆者近日的田野調查發(fā)現(xiàn),在這兩種為學人所熟知的司法類型之外,司法還呈現(xiàn)出它的第三種圖景。
2004年3月中旬,京城中正在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還在審議憲法修正案。我卻得到了一個難得的機會,前往長江上游的三峽庫區(qū)腹地,進行了一次短暫而富有成效的法律社會學調查。
這次調查的地點位于三峽庫區(qū)的農業(yè)大縣Y縣(學名)。這個縣1997年前屬于四川,現(xiàn)在劃歸重慶市管轄。浩浩長江從縣境中穿越而過,因為三峽大壩蓄水的緣故,移民搬遷成為這個縣幾年來的中心工作。長江水漲,江邊人退,世代沿江而居的村民在政府的安排下,遷居至全國各地。長江邊的老縣城即將沒入江底,從幾個荒蕪的村子里剛剛拔地而起的新縣城,依然在長江邊上。夜里寄宿的磐城旅館客房的窗下,就是長江上鳴笛駛過的客船或貨船,只要登上這些船只,就可西達重慶,東至武漢、南京或上海。
次日上午,受Y縣司法局張柱(化名)局長的邀請,我以尚未正式實施的“行政許可法”為主題,向當地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做了一次演講。中午,漫步縣城街市,新式的器物、流行的趣味,應有盡有。無論從哪個層面來看,Y縣縣城都與現(xiàn)代文明保持著同步的發(fā)展速度。換句話說,我所調查的地方并不是那種可供探尋異文化的人類學家獵奇的僻遠之地,更不是各種“文明中心論”視角下的蠻夷之鄉(xiāng),而是長江邊上一個極其尋常的當代人類生活的場景。
我此行的目的地不是Y縣縣城,而是離縣城30公里之外的一個學名叫做東林鄉(xiāng)的地方。之所以選擇東林,是因為在這個鄉(xiāng)政府作公務員的彭長安曾經是我的學生,他愿意給我的調查提供一些方便。
從Y縣縣城到東林鄉(xiāng)政府駐地之間,每天都有幾趟公共汽車穿梭往返。午后,我登上了開往東林的汽車。那是一輛破舊的中巴車,一路走走停停,隨時都有當地人在上車和下車。汽車在高高低低的丘陵之間穿越了一個半小時之后,終于抵達了那個尋常的農業(yè)小鄉(xiāng)鎮(zhèn)。下車環(huán)顧,四周都是高高的山嶺,山嶺上稀疏地點綴著一些農舍,一條小街孤零零地建在公路的兩邊,這就是方圓數里的村民常常匯聚的本鄉(xiāng)政治、經濟、文化與社會生活的中心了。事先已聯(lián)系好的彭長安已在汽車的?奎c等了好一會了。我們握了握手,寒暄了幾句,一起到鄉(xiāng)政府的一間辦公室坐下來。
二
彭長安大約35歲,生于Y縣農村,高中畢業(yè)后入伍當兵,服役凡9年,以副連職的資格回到Y縣,被安置在東林鄉(xiāng)政府作公務員。他是鄉(xiāng)政府的一名正式的公務員,但這五六年來,一直都在作“駐村干部”,即鄉(xiāng)政府派駐到某個村里的代表。我問,駐村干部的工作職責是什么呢?彭長安說,什么都管,比如,在所駐的村里推行鄉(xiāng)政府以及上級政府的所有決策;
代表鄉(xiāng)政府解決村里出現(xiàn)的各種問題;
負責完成本村的計劃生育、稅款征收或其他任何季節(jié)性、臨時性的工作任務。我又問,作了這么多年的駐村干部,做得最多的事情是什么?他說,是主持解決各種糾紛,“駐村干部,長年駐在村里,一個經常性的工作是處理村民之間的糾紛。其他工作可能都是臨時性或季節(jié)性的,只有這種工作是長期的,因為糾紛隨時都在發(fā)生,經常都會出現(xiàn)!
彭長安還告訴我,這幾年他先后在三個村子里作駐村干部,現(xiàn)在駐的村就是鄉(xiāng)政府所在地的村。在東林鄉(xiāng)的九個行政村中,這個村的位置最好,也最重要。能夠在這個村里作駐村干部,對彭長安來說,是一件值得欣慰的快事。他不但可以每天晚上住在自己家里,還可以直接在鄉(xiāng)政府的辦公樓里上班。
這時,彭長安的手機響了,他跟對方簡單地說了幾句就掛了機,然后對我說:“剛才翻了一輛車,正好一起去看看!彼チ艘粋隨身攜帶的小包,我們就一起出門了。
出事的地點離鄉(xiāng)政府大約一華里,不用乘車,走路去就可以了。一路上,彭長安告訴我:剛才打電話的是這個村的村長的兒子小王。大約半年前,小王在城里花15000元,買了一輛快報廢的小貨車,在農村搞點運輸。剛才就是這輛車翻了。因為小王是村長的兒子,他剛才已讓小王通知鄉(xiāng)武裝部的部長也一起過來看看。
為了不給他解決這起事故造成干擾,我讓彭長安不要具體介紹我是干什么的,只說是一個不相干的熟人就行了。彭長安理解我的意思,答應了。
到了出事地點,那里已經圍了一圈人。只見一輛小貨車跌在公路邊十多米深的山崖下,已經成了一堆殘骸。另有一輛大貨車停在公路邊上,車身的尾部,還拖著半截鋼索。從這個場景和周圍人的議論中,我大致明白了,是這輛大貨車在拖小貨車的時候,把小貨車弄翻了。
彭長安跟隨后趕到的武裝部長商量了一下,把小貨車的車主兼駕駛員小王、大貨車的車主兼駕駛員大牛以及另一個中年人老李一起叫到鄉(xiāng)政府辦公室了解情況。
經詢問,事情的經過大致是:小王駕駛的小貨車在出事的地點突然熄了火,無法啟動了。不怎么內行的小王只好下車打開引擎蓋,試著查看故障原因。正在這時,家住公路邊的老李剛吃完午飯,坐在自家院子里抽煙,看到小王的小貨車出了毛病,就主動過來,給小王幫忙。老李跑過多年的運輸,對汽車駕駛有比較豐富的經驗。小王對老李的背景很了解,也就放心讓老李去鼓搗。老李在引擎和駕駛室之間爬上爬下,得出的結論卻是:必須找輛車拖一下,小貨車才能起動。兩人等了一會,公路上果然又開來了一輛大貨車。車主大牛也是本村的熟人。老李忙叫大牛把車停下來,幫忙拖一下。大牛答應了,站在一邊的小王也沒有反對。老李從大牛的車里取出了一根鋼索,一頭系在大貨車的尾部,一頭系在小貨車的前端。老李自己也跨進了小貨車的駕駛室,一邊操作一邊讓大牛的車在前邊拖。小王則站在公路邊上觀望。大牛的車啟動了,拖著小貨車向前走。為了“引燃”小貨車,老李叫大牛的大貨車加大馬力。老李的話音剛落,被拖著的小貨車突然開始傾斜,并迅速從公路上翻入了十多米深的崖下。非常幸運的是,就在小貨車滾下公路之前的那一瞬間,老李從小貨車里跳了出來,跌在了公路上。他站起來,拍了拍身上的土,竟然什么事也沒有。只有連結兩輛車的鋼索斷了。大貨車停在公路上,翻下公路的小貨車卻成了一堆廢舊鋼鐵。
對于這段出事的經過,小王、老李和大牛都沒有什么爭議。小王表示:不久前才購得的價值15000元的小貨車沒了,怎么解決?老李和大牛都說自己是好心幫忙,而且是沒有任何報酬的“白幫忙”,現(xiàn)在出了事,他們也不知道該怎么辦。
彭長安讓他們三人先到武裝部長的辦公室里等一會,然后與武裝部長商量:你說該怎么處理?武裝部長的年齡大概在五十歲左右了,看起來很練達。他對彭長安說,你是這個村的駐村干部,這個村歸你管,還是你拿主意。彭長安琢磨了一會,提出的處理方案是:
小貨車翻了,首先必須劃分責任。責任的分配應當是2:3:5,即小王的責任是2成,大牛的責任是3成,老李的責任是5成。理由是,決定找大牛拖車的是老李,出事時駕駛小貨車的也是老李,老李還是一個有經驗的老師傅,應當知道拖車的危險,因此,他的責任最大,應當承擔全部責任的一半。小貨車是大牛的大貨車直接拖翻的,作為大貨車的駕駛員,大牛拖車不慎,造成事故,應當承擔3成責任。最后是小王,作為小貨車的車主,他默認了老李安排的這次拖車,也有2成責任。責任劃分清楚了,賠償問題就好辦了。由于已經破碎的小貨車還留下來一些配件、廢舊鋼鐵,可以折價1000元。因此,原價15000元的小貨車就產生了14000元的損失,由三個人來分攤:老李給小王賠7000元,大牛給小王賠4200元,小王自己承擔2800元。小貨車殘骸折價1000元,誰要都可以。
對彭長安的處理意見,武裝部長沒有異議。由于兩位干部取得了共識,就讓人把小王等三人叫過來。給他們提出了處理方案,并征詢三人的意見。老李、小王和大牛居然都表示同意。問題解決得如此順利,彭長安當然也很滿意,當即鋪開稿紙,寫了一份賠償協(xié)議,當事人三方都簽了字,還蓋了指印。
案子處理完結,已到傍晚時分。小王覺得事情有了結果,就主動提出,請鄉(xiāng)里的兩位干部、老李、大牛,還有我這個不相干的旁觀者,一起吃晚飯。大家都沒有推辭,仿佛這是一個理所當然的環(huán)節(jié)。晚飯安排在鄉(xiāng)政府旁邊的一家小館子里,喝的是沒有任何牌子的散裝白酒,菜有回鍋肉、蘿卜湯等等,大家一邊喝酒吃飯,一邊說些家長里短。
三
酒足飯飽,大家踏著三月的夜色,各自歸去。彭長安陪我到鄉(xiāng)政府的招待所里住了下來。所謂招待所,其實就在鄉(xiāng)政府的辦公樓里。這是一幢三層的簡易磚混樓,一樓和二樓是辦公室,三樓的一頭是一間大會議室,另一頭是幾個鋪著單人床的房間。彭長安告訴我,偶爾來了外面的客人,可以在此寄宿。平日里,鄉(xiāng)政府機關的人員也可以在此午休,節(jié)假日值班的人員當然也住在這里。
喝了些白酒,彭長安和我都有點興奮。我們泡了兩杯當地出產的茶,一人坐在一張單人床上,打算聊聊天。我此行的目的在于他多年辦案的經歷,這正是彭長安最有體會的一個領域。他不緊不慢地為我講述了他主持辦理的幾起案件。
第一個案件發(fā)生在三年前。那時,他作為一個駐村干部,駐在一個離鄉(xiāng)政府約20里的一個較偏遠的村子里。村里有一對年輕的妯娌,已經分家,但長期不和。有一天,大嫂的只有幾歲的兒子調皮,把弟媳喂養(yǎng)的一只貓弄死了。弟媳當然覺得有理由對大嫂惡語相向:“生個兒子沒教養(yǎng);
只會生,不會養(yǎng);
什么樣的母親養(yǎng)什么樣的兒子;
敗家子,不學好;
現(xiàn)在把貓弄死,指不定哪天就會殺人……”大嫂聽不下去了,就回了幾句嘴。吵架升級,兩人就開始撕打起來。弟媳順手抓了把菜刀,氣急之下,把大嫂的小腿砍了一刀,雖沒有傷著筋骨,但卻流血不止。大嫂在自己男人的扶持下,在村里的醫(yī)療點作了一些的處理,血止住了。
回到家里,大嫂向弟媳討要醫(yī)藥費,弟媳堅決不給。大嫂就向村長反映,要求村長出面解決。村長出面勸說,弟媳仍不答應。村長沒有辦法,給大嫂出主意,找鄉(xiāng)里來的駐村干部彭長安。就這樣,一件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案”,就到了彭長安的手上。
彭長安做的前期工作是核實情況:大嫂在村里的醫(yī)療點花掉的醫(yī)藥費共計35元,在家休養(yǎng)了幾天,會產生一些誤工費和營養(yǎng)費。總的賠償額大致在100元左右。弟媳一家支付這筆錢應該沒有問題。跟村長商量,村長也支持彭長安的看法,認為這筆錢應當賠償。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讓弟媳把這筆錢賠出來。
問題必須當面解決。彭長安拉上村長,把兩妯娌,以及各自的男人召集到公婆的院子里。當著在場的所有人,彭長安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場:我不是本村人,而是代表鄉(xiāng)政府來解決這個問題,因此不會對任何一方存有偏心,如果希望問題得到解決,就要配合我的工作。
村長立即表示,自己會全力支持駐村干部彭長安的工作,同時要求爭吵的雙方都要講道理。接下來,彭長安首先批評大嫂:你雖然受了傷,但這次爭執(zhí)是你直接挑起的,你的兒子把別人的貓弄死了,責任在你,因為你沒有把兒子管好;
貓死了,你也沒有主動向人家道歉,更沒有教育你的兒子不能再做類似的事情……,話說到這里,彭長安用眼神示意村長,村長就對彭長安的批評表示附和。其他人無話可說。大嫂聽著在理,也沒有什么好說的。
接下來,彭長安把矛頭指向弟媳:盡管大嫂有責任,但大嫂的兒子畢竟才幾歲,他還是個不懂事的小娃娃;
成年人,特別是長輩,(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不應該跟小孩過于計較;
再說,妯娌之間,互相說幾句也就算了,抓扯幾下也情有可原,拿把菜刀把人砍傷,確實過分了,要是出手再重一點,還不把人砍死了?殺人是要抵命的喲,盡管現(xiàn)在沒出人命,但拿菜刀把人砍傷,醫(yī)藥費、誤工費是推不掉的……,村長,你說是不是?
村長又一次表示附和。弟媳盡管不大服氣,還是沒有頂嘴。
接下來,就應該討論賠償的金額問題了,這是解決糾紛的關鍵。彭長安沒有直接提出一個具體的數額,而是讓大嫂自己說清楚,她為治傷、養(yǎng)傷一共花了多少錢。大嫂拿不出醫(yī)藥費發(fā)票,但是她說:在村里的醫(yī)療點花了35元,村里的醫(yī)生隨時可以作證;
在床上休養(yǎng)了一周,每天的誤工費10元,就是70元;
營養(yǎng)費50元,這三項費用合計起來是155元。
對于大嫂要求的賠償數額,彭長安未置可否,他把弟媳的男人拉到另外一邊,問他:該不該向大嫂賠償一筆費用?弟媳的男人說,自己的老婆把大嫂砍傷了,確實應該賠些錢,但是大嫂要求的數額太多了。彭長安問他,賠多少合適?弟媳的男人沒有回答。彭長安又問,賠個整數,100元,怎么樣?弟媳的男人沒有拒絕,但也沒有當即承認。彭長安勸他說,都是兄弟之間,賠點錢,事情不就結了么,一直鬧下去,村里人都在看笑話呢。彭長安看他已有答應的意思,就說,再勸勸你媳婦吧。
弟媳和她男人在一邊商量。彭長安又找到大嫂的男人說,你兒子把人家的貓弄死了,你們作父母的也有責任,你老婆的治傷養(yǎng)傷的各種費用,就折算成100元,如何?再說,兄弟之間總歸要相互讓著點,才好過日子。
彭長安以私下交換意見的方式向雙方提出了折衷方案之后,又動員村長、兩妯娌的公婆兩邊再勸一勸。最后,感到雙方已經初步認同他的方案了,彭長安才將所有人叫到一起,再次歷數雙方的過錯,在此基礎上,公開宣布自己的調解方案。村長、兩妯娌的公婆都表示同意這種處理辦法。爭議雙方也不再提出異議。彭長安從包里掏出一個筆記本,把解決方案寫成一段簡短的協(xié)議。讓兩妯娌、她們各自的男人都簽了字;
村長作為見證人,同時也代表村委會,簽了字。
糾紛解決了,吃飯時間也到了。兩妯娌幫著婆婆,在公婆家的廚房里準備了一頓簡單的晚飯。兩份回鍋肉,幾盆小菜湯,再加一大碗本地釀造的散裝白酒。彭長安、村長,再加兩兄弟和他們的父親,幾個男人回著一張八仙桌。彭長安是駐村干部,地位最尊,就由他端著那碗酒先喝了一口,再遞給右邊的村長,村長喝一口,再遞給右邊的老太爺,老太爺喝一口,再傳給右邊的兩兄弟,然后再傳到彭長安的手上。就這樣轉了三圈,一碗酒已經喝了個底朝天,接著就再來一碗。
困擾了這個大家庭很長時間的舊怨新仇,就在這幾碗白酒中慢慢化解了。
四
彭長安見我興趣濃厚,又給我講一個案例,這個案子也是他的得意之作。
案子就發(fā)生在同一個村子里。村里的一個村民小組集體決定,修建一段村級公路。經過預算,大家議定,每人集資50元,整個村民小組共200人,集資可達10000元。村民小組的組長(以前叫生產隊長)叫老郭,他要求由自己來承包這個工程。在村民小組的集會上,大家同意了老郭的承包要求。雙方代表還簽下了協(xié)議書。盡管老郭既是承包人又是發(fā)包方的成員之一,但村民們還是認為,這沒什么,工程反正都要承包出去,無論是承包給自己人還是其他人,都是一樣的。
按照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每個村民先交了一半集資款,剩下的那一半,等到工程修建完畢之后再交。老郭組織了一些人,很快就把那段不長的公路修好了。村民們也沒有什么異議。正當老郭準備催收剩下的工程集資款時,村民們卻傳出了老郭的一個秘密:老郭以4000元的價格,將修路工程的一半轉包給了鄰村的小陳。也就是說,老郭通過工程轉包,不勞而獲,就賺了1000元。村民們覺得,這些錢都是村民們自己湊起來的,而老郭的這1000元來得太容易了,大家心里不平衡。商議的結果,村民們決定拒絕交納剩下的那一半工程集資款。老郭的工程已經做完,但一半的工程款收不上來,老郭很著急,找到本村村長,村長也沒有辦法。恰好在這個時候,上級又安排征收農業(yè)稅。老郭是村民小組的組長,他利用幫助征收農業(yè)稅的機會,將村民們交納的款稅截留在自己手里,以沖抵大家欠他的工程款。他說,如果村民不給他交工程款,他就不移交那筆稅款。然而,農業(yè)稅交不上去,無論是村長還是駐村干部彭長安都不能接受,更無法向鄉(xiāng)政府交待。彭長安必須出面解決這個問題了。
彭長安最初的想法是召集一次村民小組會議,罷免老郭的組長職務,取消他集中收取農業(yè)稅的資格。但是,村民的農業(yè)稅已經交到老郭手里了,如果現(xiàn)在開會罷免他,問題可能變得更加復雜。彭長安與村長反復商量之后,找到老郭,嚴厲地對他說:截取皇糧國稅,是犯法的,甚至可能還要坐牢。老郭害怕了,表示愿意交出稅款,但他同時又提出,還有一筆5000元的工程款,村民們賴帳,怎么辦?彭長安為了完成農業(yè)稅的征收任務,當即向老郭表示,他會解決這個問題。老郭考慮到截留皇糧國稅的嚴重后果,以及彭長安的幫助解決工程欠款問題的承諾,就交出了截留的稅款。
為了履行對老郭的諾言,彭長安找了幾個有一定聲望的村民代表,了解修路工程的款項。村民代表的看法是,如果老郭自己來做這個工程,賺多賺少都是老郭自己的,他們沒有意見。但他把工程的一半轉包給他人,老郭什么也沒做,白白賺了1000元,憑什么?這筆錢都是村民們自己湊起來的,如果可以省出1000元,那也應該歸大家共享,不能由老郭獨占。
然而老郭卻認為,反正工程都承包給自己了,至于由他老郭親自來做還是轉包給他人做,村民們管不著。
彭長安認為雙方的看法都符合情理。但要解決問題,恐怕只能叫爭議雙方都退一步。彭長安再次召集村民代表開會,給他們提了一個方案:欠老郭的5000元,只交4500元。他說服村民代表的理由是:一方面,少交500元,相當于每個村民都節(jié)省了2元5角,也就是說,老郭把工程的一半轉包出去,實際上讓每個村民都得到了一點好處,如果他不轉包出去,這點好處就沒有了;
另一方面,按照這種解決方案,每個村民多得了2元5角,但老郭一個人就損失了500元,老郭是很吃虧的。村民代表們琢磨了一陣,同意了彭長安的意見。彭長安當即就寫了一份協(xié)議,讓村民代表以發(fā)包方的名義簽了字。
接下來,彭長安拉著村長一起,找到老郭,對他說:大家都是低頭不見抬頭見的鄉(xiāng)親,大家湊點血汗錢來修路,你一個人就要從中“吃”1000元,實在說不過去。老郭也覺得有一點理虧。彭長安見此情景,趁勢提出了村民代表已經同意了的方案:讓村民們少交500元。彭長安勸道:你想想,如果你堅持要收5000元,大家干脆一分錢不交,不但我拿他們沒有辦法,鄉(xiāng)政府也不能把他們怎么樣;
你把官司打到法庭,還不一定能打贏,而且還要賠上一大筆訴訟費,至少上千元;
就算打贏了,你也不一定真能拿到錢;
再說,你為幾百塊錢起訴所有的鄉(xiāng)親,你今后還怎么跟大家相處?
老郭無話可說,只好同意了彭長安的方案。彭長安立即拿出了協(xié)議書,老郭以承包方的名義簽了字。村長作為見證人,也以見證人的身份簽了字。
后來,村民們向老郭補交了4500元工程款。再后來,彭長安和村長一起召集了村民小組會議,改選了村民小組的組長。老郭在這次工程承包中,賺了一筆,同時也失去了村民小組組長的職務。
五
那天晚上,彭長安給我講的最后一個案件,可以算作一個刑事案件。但是,在彭長安的敘述中,是無所謂刑事與民事的區(qū)分的。在他看來,所有的問題都是一樣的,都是糾紛,都是爭議,都需要解決。
案件發(fā)生在他所駐的第二個村子里。當時,村里要修一條公路,每家每戶都要作一份“貢獻”。有的出工,有的出錢,還有的提供后勤服務,比如為施工人員做幾天飯,為施工隊提供一些用具或設施,等等。而且,每一個具體的“貢獻”都要折合成一定數量的金額,經接受“貢獻”的施工人員簽字后交到村里的會計手里,作為最后的結算依據。
工程做完了,就要公布帳目收支。但是,村民們覺得公布出來的帳目有問題。大家議論紛紛,認為收入的金額比起支出加余額,要多出幾千元。他們認為,一定是村里的會計“吃”了大家的錢。
然而,村民們從未想到應當向司法機關舉報。他們只是認為,會計不應當“吃”大家的錢,要求會計把錢“吐”出來。會計當然一口否認,認為自己的帳目沒有問題。兩種意見對立,爭議最終還是提交到駐村干部彭長安的手里。
彭長安接手這個“案件”之后,采取的第一個行動是查帳。他找了村長和村委會的另一個成員幫忙,把修路工程的所有財務資料都收集起來進行清查。彭長安事后估計,這個工程項目至少有上萬張單據。因為,某施工人員今天在張家吃一頓早飯,就折合成一元錢,給張家簽個字;
明天在李家用了幾把稻草,就折合成兩元錢,給李家簽個字;
等等之類的白條,瑣碎而繁多。而且,有的收據只寫了金額,連名字都沒有簽上。這些不怎么規(guī)范的單據最后都匯聚到會計那里。
彭長安和村長忙了幾個晚上,“打草稿的筆記本都用了四五個”,總算把一堆零零碎碎的單據綜合成300多筆較大的帳目。反復核對之后,彭長安和村長認為,會計侵吞的工程款可能在6000元上下。但是,他們對這個數字也沒有絕對的把握,因為,有些單據的真?zhèn)螣o法辨明,有些往來帳目模糊不清。但是,6000元這個數字,好歹還是根據原始材料算出來的。
彭長安抱著一大堆材料,和村長一起,私下里找到會計。彭長安首先表態(tài):我與你素無冤仇,絕對不會有故意害你或整你的想法,我只想把問題搞清楚,對上對下都有個交待;
這堆帳,我們忙了幾個晚上,已經查清楚了。我現(xiàn)在只想讓你自己說,你自己到底拿了多少?
會計承認,自己確實拿了1000多元。但是,無論是村長還是彭長安,都對會計的話表示不相信。他們直截了當地說:這個數字不是1000多元,而是6000元。彭長安還說,這個數字是根據原始資料算出來的。然而,會計詛咒發(fā)誓,說他確實沒有拿那么多。彭長安問他到底拿了多少。會計最后承認,只拿了3900元。對于這個數字,會計死活不再讓步。彭長安和村長沒有別的辦法,為了防止會計事后反悔,只好先讓他寫一個欠條,說是欠村里3900元。
回到村委會,彭長安與村長、其他村委會成員商量對策。由于彭長安自己對于6000元這個數字也沒有絕對的信心,更沒有強制手段強迫會計承認這個數字。但是,在6000元與3900元之間,還是有一個差距。有人提議,干脆制造2100元的假單據,沖抵這個差額。彭長安堅決反對,他表示:這種做法一旦傳出去,不但他本人在村民中的信譽不復存在,甚至政治生命也可能因此而終結。議論了半天,彭長安提出了一個辦法:從其他款項中挪用2100元,再加上會計承認退還的3900元,來把這個問題解決了。村委會中有人問:挪用村里的什么款項呢?彭長安說:你們自己想辦法。村委會的幾個人覺得,也只能這樣解決。方案就這樣定下來了。
彭長安和村長再次找到會計,把他們的意圖向他說明。會計心領神會,同意配合彭長安和村委會的要求,來把問題解決了。
了結此案的方式是:由村委會召集一次村民大會。在大會上,村長首先介紹了帳目清查的經過,最后認定,會計確實“吃”了3900元。他還舉出了一些細節(jié),比如村民某某曾見過彭長安他們每天晚上都工作到深夜,以此證明查帳是細致的、負責任的、可以信任的。
然后,由會計本人表態(tài)。會計在村民大會上承認,自己確實只拿了2000多元,但為了把這個事情了了,自己寧愿賠上一筆,“蝕財免災嘛”,因此,駐村干部和村委會查出的3900元,他干脆全部認了。
帳也查了,而且,查出的差額會計也認賠,村民們無話可說。這個問題算是就此了結。
六
最后,我請彭長安談談自己辦理這些案件的經驗與體會。彭長安對我出的這個題目很自信,他的回答拉拉雜雜,我把它總結起來,大致包含了以下幾點意思。
首先,他能夠成功地解決這么多的糾紛與矛盾,一個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是鄉(xiāng)政府的一名干部。或者說,在村民眼里,他就代表政府。在村民與村民的紛爭裁決中,政府的代表還是擁有較大的權威的。村干部或村里的調解員不能解決的矛盾,他彭長安能處理下去,就是因為他能代表政府。村干部或調解員的基本身份與村民是一樣的,并不是“吃皇糧”的“國家干部”,因此,無法在村民眼里享有政府或“國家干部”的權威。
其次,他認為自己為人處事比較公正、公道,而且,與爭議雙方的利益都沒有任何關系。在處理任何一件案子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都要首先聲明:自己不是本村人或本鄉(xiāng)人,沒有必要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大家完全可以相信,他會站在中間立場上來裁決爭議或者提出解決的方案。相反,村干部或調解員本身就是村民中的一員,與本村村民之間,常常有千絲萬縷的利益糾纏、復雜而微妙的親疏遠近。由于長期聚居,對于村里的各種人際關系,村民們都心知肚明。因此,一般來說,即使村干部或村里的調解員有心公正處理,也不大容易得到大家的絕對信賴。
再次,彭長安本人就出生于本縣農村,對本地村民的心理狀態(tài)、思維方式、表達習慣都有深入的理解。因此,他說出的話能夠讓村民們聽得下去,聽得進去。如果做不到這一點,他就根本無法成功地處理一個糾紛。比如說,他把爭議雙方叫到一起,他開口說幾句,如果讓一方當事人覺得根本就沒有說到點子上,這個人就會丟下一句話,“不跟你說了”,扭頭就走。而要讓村民們聽你說下去,接受你提出的處理意見,你就必須懂得他們的心思,讓他們覺得,你確實是可以解決問題的。作為一名普通的駐村干部,彭長安手上沒有任何強制措施,不能像公安、檢察或法院那樣把人“拷起來”。如果村民不愿聽他說話,賭氣要走,他當然也可以發(fā)發(fā)脾氣,比如厲聲吼一句:“給我回來!”但這種方式必須以他在村民中的威信作為基礎,否則,也是沒有什么效果的。彭長安在本縣農村里長大成人,對本地農村、農民、農業(yè)的理解和體會,構成了他成功地處理鄉(xiāng)村案件的知識背景。
又次,彭長安當兵9年,還升任至副連職。軍旅生涯的歷練,讓他比較堅定、果敢、勇于承擔責任。村民之間發(fā)生的矛盾與糾紛,只要提交到他手上,他都會想方設法地加以解決。在這個過程中,每處理一個案件,就增加了一份經驗,一份信心,一份在村民中的聲望。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環(huán):他成功地處理的案件越多,村民們就越信賴他;
他得到的信賴越多,他提出的處理意見就會越容易得到爭議各方的接受。因此,彭長安在著手解決每一個案件時,都會對爭議各方強調:我處理了許許多多的案件,都是成功的,因此我相信,這個案件也會在我手上得到解決的。盡管事實與此稍有出入,但以這樣的方式開場,就會在無形之中強化他對爭議各方的支配。
最后,對發(fā)生爭議的村民個人來說,由彭長安來處理問題,是一種成本最低的方式和出路。在村民之間,爭議發(fā)生了,矛盾出來了,如果長期得不到解決,就會打亂當事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很多情況下,如果矛盾進一步激化,還會引發(fā)更加嚴重的社會問題,比如殺人、群毆等過激的暴力行為。政府不愿看到這樣的后果,發(fā)生爭議的村民也希望問題能夠盡快得到解決,盡快有一個結論性的“說法”。雖然問題的解決可以通過訴訟這種方式來實現(xiàn)。但是,對于眾多的鄉(xiāng)村爭議來說,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經濟成本太高。因為,發(fā)生在鄉(xiāng)村里的爭議,爭議的標的都不大,比如幾十元或上百元的爭議,如果向法院起訴,訴訟費就可能高達數百元,甚至上千元。理性的村民知道,即使打贏了官司,也是得不償失。而交由彭長安處理,不需要交納任何費用。唯一的代價是,尋求解決問題的當事人在問題解決之后,準備一頓便飯,幾碗白酒。這既是對彭長安等人的一種酬勞,同時也可以視為矛盾最終得到解決的一種儀式。
除了彭長安講的這幾點,還有一個原因可能是彭長安、甚至是所有村民都沒有意識到的,那就是,通過彭長安而不是通過國家司法的途徑解決問題,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鄉(xiāng)村社區(qū)的利益。這種利益既可能是無形的,也可能是有形的。從無形利益的方面看,由彭長安來解決鄉(xiāng)村中的爭議,可以使鄉(xiāng)村社區(qū)的傳統(tǒng)秩序得到更好的保護。因為,無論國家的法律多么高明、現(xiàn)代、進步,對鄉(xiāng)村社區(qū)來說,都是一種外來力量的介入,都可能對村民們習以為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沖擊(就像“秋菊打官司”里所表達的那樣)。相反,對于某個鄉(xiāng)村社區(qū)來說,盡管彭長安也是一個外來者,但他處理案件的依據都是村民們長期習得的“情理”。他的辦案方式,不但不會損害而且會強化鄉(xiāng)村社區(qū)中長期形成的傳統(tǒng)的生活秩序。從有形利益的方面看,通過彭長安解決問題,可以使鄉(xiāng)村社區(qū)的物質財富更多地留在鄉(xiāng)村社區(qū)內部。通過國家司法的方式處理村民之間的爭議,如果屬于民事性質的案件,向國家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就構成了鄉(xiāng)村里的財富流出鄉(xiāng)村的基本渠道。如果屬于刑事性質的案件,比如村會計“吃”工程款一案,國家的司法機關就會以“贓款”的名義,將涉案的金額全部查封、扣押、沒收,數千元之多的鄉(xiāng)村社區(qū)中的財富就此流出了鄉(xiāng)村。反之,如果把這樣的“刑事案子”交給彭長安來處理,這筆錢雖然從會計私人的手上轉移到公家的帳上,畢竟還是在鄉(xiāng)村社區(qū)內部流動,鄉(xiāng)村社區(qū)的物質利益,并沒有受到任何損害。
七
那天晚上,大概是在午夜之后,彭長安才離開我的房間,回家休息。然而我卻毫無倦意,我在想,應當怎樣解讀一個駐村干部引以為自豪的解紛活動呢?放在當代中國法治建設的大背景下,對于彭長安的辦案方式,我們可以作出怎樣的理解呢?
就彭長安的身份以及解紛活動的性質來說,一方面,他不是法院或檢察系統(tǒng)中的人,他基本上沒有引用國家的正式法律條文來處理案件,他也沒有國家司法機關所享有的強制措施。因此,他的活動不屬于國家司法活動的范圍。另一方面,他也不是村里的“人民調解員”或“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因為,國家制定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所規(guī)定的“人民調解員”或“調解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的一種方式,都是由村民自己擔任或組成的。而彭長安卻不具有這樣的身份。他是駐村的鄉(xiāng)政府的干部,是村民自治系統(tǒng)之外或之上的一種因素。他的基本角色是鄉(xiāng)政府派駐到某個村子里的代表,而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村民自治組織系統(tǒng)中的人民調解員。因此,把他處理鄉(xiāng)村爭議的活動稱為民間司法,也是有疑問的。
但是,彭長安事實上又在處理和解決各種各樣的爭議與糾紛。這些爭議與糾紛,從現(xiàn)代法律的視角上看,都可以歸屬到各種類型化的法律案件當中。比如,會計“吃”公款的那件事,就是一起具有刑事案件性質的“貪污案”;
老郭轉包工程的那件事,就是一起“合同糾紛案”;
兩妯娌打架的那件事,以及大貨車拖翻小貨車的那件事,都可以被定性為民法上的“侵權損害賠償案”。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法律上的爭議和糾紛,既可以由法院來處理,也可以由村民自治系統(tǒng)中的人民調解員來處理,但與此同時,它還可以交給駐村干部彭長安來處理。如果把法院的訴訟稱為國家司法,而把村民自治系統(tǒng)中的人民調解概括為民間司法的話,那么,駐村干部彭長安的活動是一種什么性質的司法呢?在沒有更加適當的名稱之前,我們可以稱之為“鄉(xiāng)村司法”。
“鄉(xiāng)村司法”這個概念,可以從“鄉(xiāng)村”這個修飾詞中得到解讀:彭長安是“鄉(xiāng)”政府的干部,但他駐扎在“村”里;
他以“鄉(xiāng)”干部的名義,解決“村”里發(fā)生的糾紛;
他解決糾紛的依據,是“鄉(xiāng)村”社會中得到公認的“情理”;
他的立場是雙重的,其中既反映了“鄉(xiāng)”政府的愿望,也體現(xiàn)了“村”民們的要求。正是這幾個方面的特征,使彭長安打理的鄉(xiāng)村司法與民間司法、國家司法明顯地區(qū)別開來了:
一方面,彭長安主持的鄉(xiāng)村司法不同于民間司法。因為,無論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而展開的“人民調解”,還是人類學家描述的各種稀奇古怪的民間司法,其中的爭議雙方、調解人,都是特定社區(qū)中的村民,他們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與傳統(tǒng)習慣,共享相同的價值理念與行為準則。在民間司法的領域內、過程中,國家與政府都沒有在場。因此,這是一個比較純粹的社區(qū)自治的領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才把這樣的司法稱為民間司法。
另一方面,彭長安主持的鄉(xiāng)村司法也不同于派出法庭在鄉(xiāng)鎮(zhèn)中的司法活動。在當代中國,縣里的法院雖然都在一些鄉(xiāng)鎮(zhèn)設有派出機構,從而使國家法院的活動范圍深入到鄉(xiāng)鎮(zhèn)甚至村社,但我們卻不能由此認定,國家法院在從事著與彭長安相同的活動。因為,即使是派駐到鄉(xiāng)鎮(zhèn)的法庭,也是國家司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站在國家的立場上,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以國家頒布的正式法律規(guī)則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它進入了鄉(xiāng)村,但并不主要以鄉(xiāng)村社會中的思維方式來處理案件。在很多場合下,它以各種格式化的方式,體現(xiàn)出對鄉(xiāng)村社會的一種強制與改造。它收取比較高額(相對于爭議標的而言)的訴訟費,讓村民們支付了更多的解決糾紛的成本。在“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爺”等敘事文本中,它還異化成了有損鄉(xiāng)村社會秩序的一種消極因素。在所有這些方面,它與彭長安主持的鄉(xiāng)村司法都存在至為顯著的差別。
其實,彭長安的辦案方式,他的身體力行,就是一幅典型化的鄉(xiāng)村司法的立體圖景。在這幅圖景中,我們至少可以看到鄉(xiāng)村司法的以下幾個維度。
第一,作為鄉(xiāng)村司法的主持人,彭長安的角色是雙重的。他是基層政府的代表,是國家權威在村民中的最貼近的載體。從這個意義上看,他是一個“國家干部”;
同時,他也是一個生活在鄉(xiāng)村社會中的人,他理解農村,與村民們朝夕相處,他主要站在村民的立場而不是官方的角度上看問題、想問題、解決問題。正是因為這一點,他才得到了鄉(xiāng)村社會的接納。從這個意義上看,他也是一個“鄉(xiāng)村人”。但是,由于他擁有“國家干部”的角色,他的“鄉(xiāng)村人”身份就比較特殊一些,他是一個獲得了國家權威支持的“鄉(xiāng)村人”。
第二,鄉(xiāng)村司法的依據,即彭長安處理糾紛的規(guī)則,并非國家頒布的正式法律,而是鄉(xiāng)村社會中沿襲已久的“情理”。盡管彭長安成功地解決了數量眾多的鄉(xiāng)村爭議,但他對法律并不內行。他甚至對我坦言,他對國家的法律基本不懂。比如,曾經有人請他代理一個什么訴訟案件,他沒有信心,拒絕了。事實上,他幾乎不以現(xiàn)代法律的概念體系來分析案件,甚至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區(qū)分,他也不怎么在意。在辦案過程中,他也不太琢磨國家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規(guī)定的。他解決糾紛的依據主要是鄉(xiāng)村社會通行中的“情理”。他的經驗是,“只要合乎情理就行”,“只有合乎情理,村民才會接受”。
第三,鄉(xiāng)村司法的價值目標在于“解決問題”,而不是實現(xiàn)法哲學中的法律正義。彭長安認為,“解決問題”的標志,就是提出了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然而,在實踐中,大家都接受的方案并不意味著它就是一個公平或正義的方案。實際情況可能是:雙方都讓一點;
如果雙方勢均力敵,大致是各讓一半;
如果一方較強而另一方稍弱,那么較強的一方可能讓得少一些,稍弱的一方可能讓得多一些;
因為只有這樣,才可能讓雙方都能夠接受。比如,在大貨車拖翻小貨車的案件中,彭長安就承認,由于小貨車的車主是村長的兒子,因此在責任的劃分上,就對村長的兒子稍有偏袒,其他兩人的責任也許稍重了一點。但三方當事人自己都能夠理解,這是情勢使然。因為只有這樣,才能使問題得到解決。彭長安還認為,我們每個人大概都有這樣的想法:讓糾紛盡快得到解決,即使在利益上稍稍受損,也比利益的不確定狀態(tài)好一些。對于彭長安的這種見解,我深以為然,這其實是以少許的物質成本換取抽象的穩(wěn)定感、秩序感。
第四,駐村干部作為鄉(xiāng)村司法的載體。彭長安自始至終,都在以一個駐村干部的身份辦理案件!榜v村干部”,這是一個包含了豐富意蘊的符號、角色和制度安排。但是,理論界對它的解讀幾乎還沒有展開。其實,通過駐村干部這個視角與基點,我們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當代中國語境下政治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的關系:政治國家如何進入鄉(xiāng)村社會,鄉(xiāng)村社會如何回應政治國家。駐村干部是一個媒介,一個平臺,以之為基礎,政治國家與鄉(xiāng)村社會實現(xiàn)了零距離的理解與溝通。一方面,國家的意志要通過駐村干部來體現(xiàn)和貫徹。對于鄉(xiāng)村社會中的村民們來說,駐村干部就是政治國家的一個象征。通過駐村干部,他們可以親切地觸摸到政治國家的龐大軀體。另一方面,村民的希望與失望、快樂與痛苦、生活狀態(tài)與心理狀態(tài)、思維模式與行為模式等等諸多面相,都可以通過駐村干部這個渠道反映給國家。彭長安是一個敏感而細致的駐村干部,但他同時也是鄉(xiāng)村社會的一面鏡子,是鄉(xiāng)情、民情的一個傳感器。通過他的敘述和體驗,我們可以多少知道一些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的秘密。
八
從彭長安供職的東林鄉(xiāng)調查歸來,我就開始寫作這篇文字。就在初稿快要結束的時候,彭長安又給我打來電話,告訴我“大貨車拖翻小貨車”一案的后話。
如前所述,就在我抵達東林鄉(xiāng)的那個下午,彭長安成功地解決了小貨車的車主小王、大貨車的車主大牛以及熱情的幫忙者老李三個人之間的責任劃分和賠付金額。盡管當天協(xié)議也簽了,酒也喝了。但到第二天,老李就反悔了。因為他的鄰居、家人都認為:老李太虧了,好心幫忙,差一點連命都丟了,卻還要賠人家7000元;
責任劃分不公平,明顯偏向小王,顯然是因為小王的父親是本村村長的緣故,因此,這樣的解決方案屬于“官官相護”?偠灾,不合理。
老李覺得鄰居和家人的話有道理,于是在村民中公開表示:不再承認協(xié)議的效力,拒不賠付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數額。作為駐村干部,彭長安對老李的反悔無能為力。小王只好花了一筆不小的訴訟費,向縣法院設在相鄰一個鎮(zhèn)上的法庭提起正式的民事訴訟(東林鄉(xiāng)政府所在地沒有派出法庭)。法庭的處理也很簡單,以判決書的形式,直接認可了協(xié)議中規(guī)定的責任劃分和賠償金額。小王很高興,以為總算可以獲得足夠的賠償了。誰知判決書還沒有發(fā)下來,老李就和兒子一起到廣東打工去了。家里留下老李年邁的老母和年近半百的妻子,泥土砌成的農家里沒有任何值錢的東西。判決書上認定的7000元根本無法執(zhí)行,對此,無論是國家的法庭還是勝訴了的債權人小王,都想不出別的辦法。彭長安估計,法庭的判決書很可能就是一張無法兌現(xiàn)的白條。
我聽出了彭長安電話里的意思:經他處理沒有成功的案件,法庭的訴訟未必就能起死回生。
也許,彭長安電話中敘述的這段“后話”,就是一個十足的法律寓言,其寓意是:在鄉(xiāng)村社會中,法庭操持的國家司法,并不一定就高于彭長安主理的鄉(xiāng)村司法。盡管后者土里土氣,不大符合西方社會傳來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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