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志輝:均分土地下的多數(shù)人決定和弱勢恒弱
發(fā)布時間:2020-06-05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在廣西都安縣的一個瑤族村調查,知道這個村在一個海外NGO的資助下靠自己出工修成了一條20多里的山路,徹底解決了出行難的問題。修路的故事很多,其中一對老年夫婦的故事特別令人感嘆。兩人都已70多歲,有三個女兒,都已出嫁,但出嫁后就沒有再回來看過老人。兩人就靠種1畝多薄地生活,村里不折不扣的貧困戶。但就是這樣幾乎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也和其它村民一樣,也按人頭分了修路的任務。
為什么村里沒有減免他們的勞動任務呢?這個要求他們提出來了,但是,多數(shù)村民反對,村小組長在上門動員時,甚至說“如果不出工,就收回承包地”。如果真那樣,無疑是斷了兩位老人的活路。兩位老人也就只得接受,但自然無力去修,只得找了住在鄰村的侄子過來幫助完成這不得不承擔的任務。
看到老人家徒四壁的窘況和佝僂的身影,不禁讓我們思考,是什么機制導致出現(xiàn)如此的不公平?思來想去,也就不覺奇怪。反而覺得,如果下面的分析正確,老夫婦的故事在多數(shù)村莊應該正在上演。
當村小組要求每戶村民都出工時,前提是出工得到的公共物品每個村民都受益,瑤族村的路滿足這個前提。于是,老人不想出工,就得要得到集體的照顧和其它村民的理解。“被迫出工”意味著這樣的照顧不可得,多數(shù)村民不理解。
這里表面上是民主制度中的多數(shù)決定原則起了作用,社區(qū)內沒有救助體系,但放在村莊場域中,情形實際上沒有那么簡單。集體照不照顧和村民理不理解都與當前均分土地的集體財產制度有關。
讓老人出工意味著你作為村莊成員應該盡村莊的義務。老人獲得村莊成員資格的標志,是有承包地。
關于老夫婦出不出工的問題上,假定老夫婦沒有任何影響能力(事實上在我們所舉的案例中也是這樣),起作用的就是那些擁有勞動能力的多數(shù)人和村小組長。這一問題的決策過程會是首先提出出不出工的問題,然后由多數(shù)人和村小組長的共同作用得出某種決定。
如果我們假定是由老夫婦之外的人的提出議題。在村莊有扶危濟困的強大公共輿論的情況下,會有村民主動提出讓老夫婦不出工,而有勞動能力的多數(shù)村民中的多數(shù)也會同意,村小組長會順理成章地執(zhí)行這個決定。這種情況在瑤族村沒有出現(xiàn),所以我們大致認定,村莊的公共輿論并不起多大的作用。
現(xiàn)實中,是由老夫婦提出。但讓人不解的是,這樣的提議得到了有勞動能力的多數(shù)村民中的多數(shù)的反對,而看到有多數(shù)村民反對后,小組長也聽從了多數(shù)的意見。
這里需要解釋的就是:第一,為什么有勞動能力的多數(shù)村民中的多數(shù)會反對不讓老夫婦出工;
第二,為什么村小組長會附和多數(shù)人的決定,沒有力排眾議,提出不讓老夫婦出工的動議,并盡量說服村民同意。
我們從村小組長對老夫婦的“威脅”中可以得出思考以上兩個問題的線索。村小組長對老夫婦說:如果不出工,就收回老夫婦的承包地。承包地是老人謀生之本,沒有地,就連現(xiàn)在困苦的生活也無法繼續(xù)。
我們如果從均分土地這一制度在村莊中的意義思考,上面兩個疑問也許就會迎刃而解。
均分土地意味著根據(jù)村莊中每個成員的成員權平均獲得土地,而所有這些土地的所有者是村莊中的全體成員。但在土地均分以后,集體沒有了可以掌握的集體資源,于是,決策權分散了(張曙光),集體決定需要進行基于農戶個別利益之上的多數(shù)人意志。
這樣的多數(shù)人決定背后是一種什么機制呢?在涉及村莊公益要從每戶村民提取資源時,村民考慮的首先是我不能比別人出的多,但因所有人都這么想,于是現(xiàn)實的結果是要求每個人都出的一樣多。如果有一個村民不出工出力,即意味著要有人比自己出的少,這就違背了每個農戶的公平感覺。老人明顯弱勢,沒有出工所需要的足夠勞動能力,但由于老人和其它農戶一樣,也平均分到了土地,雖然老人勞動能力差,但是分地時是按照人口分的。均分土地加強了村民的成員權,也加強了在公益出工問題上不能讓別人比自己出的少的觀念,即均分土地強化了村民的不能吃虧的公平觀。于是,老人不出工受到了多數(shù)人的反對;诰滞恋囟纬傻拿咳吮仨毎凑仗锂出工(事實上,在出工是根據(jù)土地面積還是根據(jù)人口的問題上,上林選擇了根據(jù)土地面積)的觀念,是多數(shù)中的多數(shù)都要求老人出工的原因。
村組長接受多數(shù)村民中的多數(shù)意見,不僅僅因為他有著和多數(shù)村民一樣的公平觀念,還由于,為了完成本小組承擔的任務,要避免老夫婦不出工的行為感染多數(shù)人中的不僅不想吃虧而且還想沾光的少數(shù)人,一步步傳染那些有勞動能力的人,最終使得出工的人越來越少。
也許不是村組長,甚至也包括有勞動能力的多數(shù)村民中的一部分,從價值上是認可老人可以不出工的。但是他們畢竟只是少數(shù)。多數(shù)決定在這里起了作用,但是特殊在于這里的少數(shù)是弱勢。
在下面的情況下,即使是多數(shù)村民因不想吃虧而想讓老夫婦出工,但仍然可以出現(xiàn)老夫婦不出工但任務仍然可以完成的情況。
那就是如果村小組長有老人應該受照顧的價值觀,而村小組又有集體經濟實力,這樣村小組長就可以憑借集體經濟實力影響那些多數(shù)村民,而不但心自己一意孤行而導致村民的反對,或者他也可以用集體經濟的積累替老夫婦請人做工。
但是,由于所有土地均已均分,集體不再有什么可以影響輿論和村民行為的能力。于是,村民多數(shù)決策成為決定事情的唯一辦法,而基于農戶個體利益和不吃虧的公正觀之上的這種決策辦法,就導致了老夫婦出工這樣的不合理事。
來源:鄉(xiāng)村中國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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