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英洪:改革促進了農民公民權的成長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從1953年開始,中國為了追求蘇聯模式的社會主義目標和蘇聯模式的國家工業(yè)化目標,一方面,在農村強制推行集體化運動,乃至使農民成為由“人民公社”所控制、支配的社員;
另一方面,國家又通過城鄉(xiāng)隔離的制度安排,在整個社會構建了農業(yè)人口和非農業(yè)人口兩種人,作為農業(yè)人口的農民,被人為地屏蔽在城市之外。
當人們說到農民時,實質上指的是作為職業(yè)的農民和作為身份的農民的雙重結構。而農民權利問題實質上側重于兩個維度:一是從職業(yè)上說,農民權利問題的核心在于土地產權;
二是從身份上說,農民權利問題的關鍵在于平等權利。農民的其他各項公民權利都源自于這兩個基本方面。
1978年開始的改革,在總體上促進了農民公民權的成長。
改革第一波自1978―1988年十年,這是以推行家庭承包責任制以及農民內部身份平等為特征的改革第一階段。作為起點標志的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在經濟上保障農民的物質利益、在政治上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這為中國農民權利的生長提供了制度土壤。在此后波瀾壯闊的改革進程中,推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廢除人民公社體制,農民從高度集中控制的人民公社體制中解放出來,獲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人身自由權;
通過給地富反壞右分子“平反”與“摘帽”,實現了農民階層內部身份的平等化。1982年國家頒布了新的《憲法》,公民的基本權利得以重新確認。1987年《村民委會會組織法》(試行)頒布,農民在法律上獲得了參與村莊公共生活的參與權與社區(qū)自治權。
改革第二波自1992年至2002年十年,這是明確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取向的改革第二階段。鄧小平1992年初發(fā)表南方談話,中國加快了改革開放進程。對農民來說,最顯著的變化在于長期對農民緊閉的“城門”事實上打開了,農民得以進入城市選擇職業(yè)與生活。1997年和1998年,我國政府先后簽署了兩個最重要的人權公約,即《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001年7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我國正式生效。2001年中國加入了WTO,更深入地參與經濟全球化。但是,由于多重原因,進城務工的農民還無法享有市民的平等待遇,同時以農民負擔問題為焦點的“三農”問題日益尖銳。
改革第三波自2003年以來,這是改革的第三階段。中央提出以人為本的科學發(fā)展觀,著力構建和諧社會與服務型政府。以統籌城鄉(xiāng)發(fā)展、城市支持農村、工業(yè)反哺農業(yè)為政策取向的新農村建設開始全面推行。以取消農業(yè)稅為起點的新農村建設,將農村改革推進到一個新的起點上。近些年頒布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yè)法》、《物權法》等法律,加大了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隨著國家免除農村義務教育學雜費、建立農村新型合作醫(yī)療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提出保障農民工權益,農民的受教育權、健康權、社會保障權、就業(yè)權和遷徙自由權都得到了明顯的擴展。
改革使中國農民的身份開始呈現出社會化的特征,農民的公民權利得以生長。農民身份的社會化有三重意涵:一是通過國家主導的平反和摘帽,實現了農民階層內部身份的平等化。二是通過國家給農民“松綁”,使農民獲得了空前的自由選擇權。三是農民身份的社會化為農民身份的公民化提供了可能的社會基礎。
在筆者看來,在農村改革30周年之際,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fā)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擴展作為職業(yè)農民的土地權利與作為身份農民的平等權利這兩方面作了迄今為止最為清晰和全面的表述與規(guī)定。
在農民的土地權利上,《決定》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wěn)定并長久不變;
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障農民宅基地用益物權;
改革征地制度,嚴格界定公益性與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yè)、住房、社會保障;
在土地利用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外,經批準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形式參與開發(fā)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等等。
在農民的平等權利上,《決定》提出: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農民意愿,著力解決農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保障農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權益,提高農民素質,促進農民全面發(fā)展;
推進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促進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一體化制度,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fā)展成果;
必須擴大公共財政覆蓋農村范圍,發(fā)展農村公共事業(yè),使廣大農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yī)、老有所養(yǎng)、住有所居;
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
發(fā)展農村基層民主,擴大村民自治范圍,保障農民享有更多更切實際的民主權利,等等。《決定》突出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權利,并強調從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保障農民權利,這在以前的各種政策文獻中并不多見。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應當鼓勵各地圍繞擴展農民的土地產權與平等權利這兩個基本方面,大力推進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建設與實踐創(chuàng)新。當前,擴展農民享有平等公民權利的切入點,在于盡快破除城鄉(xiāng)二元結構,構建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一體化新格局,加快推進城鄉(xiāng)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使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享改革發(fā)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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