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法律保護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要 體育賽事轉播權應分為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和字面意義上的轉播權。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不應由體育賽事組織考以自身的章程作為原始取得的來源。對于體育賽事節(jié)目,由于其自身特點的限制,獨創(chuàng)性比較低,因而不能認定為作品。針對某些網站通過網絡對體育賽事進行盜播的行為,首先,應當通過立法明確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的權利歸屬;其次,應當通過對廣播組織權做擴大解釋使其可以規(guī)制網絡實時轉播行為;最后,在當前狀況下可以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實時轉播行為進行規(guī)制。
關鍵詞 體育賽事 轉播權 節(jié)目 廣播組織者權 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402
隨著我國經濟和體育產業(yè)的迅速發(fā)展,人們對體育賽事的關注程度越來越高。因此,由體育賽事衍生出來的體育賽事直播權、轉播權也逐漸被商品化,尤其是像世界杯、奧運會此類的大型體育賽事,更是吸引了一大批電視臺和網絡公司去爭搶成為此類權利行使者。但體育賽事組織者是否是體育賽事直播權的原始主體?在互聯網時代下,針對網絡盜播行為嚴重侵犯持權轉播商權益的行為,應當如何規(guī)制?是否可以將在對體育賽事轉播的過程中形成的體育賽事節(jié)目認定為作品,通過《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來規(guī)制盜播行為?本文將針對以上問題,結合已有判例,來探討互聯網時代下,對體育賽事轉播權進行法律保護的方法。
一、概念分析
(一)體育賽事轉播權
對于體育賽事轉播權的性質,學者們眾說紛紜。在國內,主要存在以下三種學說:“民事權利說”認為體育賽事轉播權是一種根據契約產生的民事權利;“企業(yè)權利說”認為體育賽事轉播權屬于一項企業(yè)權利;也有學者用二分法對體育賽事轉播權進行了解讀,此種觀點認為,我們在體育賽事轉播權這一術語中使用的“轉播”二字,同時包含著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直播”和“轉播”的含義。筆者贊同最后一種觀點,將體育賽事轉播權分為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和字面意義上的轉播權。這樣的劃分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盜播行為。
。ǘw育賽事節(jié)目
體育賽事節(jié)目是以體育賽事為對象,通過視頻錄制設備、導播車等進行直播或者錄播,最終表現為由連續(xù)的畫面形成的動態(tài)影像的集合。它既不同于體育賽事本身,后者是運動員、裁判員等根據競技比賽的規(guī)則,現場呈現出來的賽事,也不同于體育賽事節(jié)目信號,后者是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對外進行傳輸的載體。
二、體育賽事轉播權保護的實踐
(一)轉播權的權利歸屬
1.直播意義上的轉播權:
對于直播意義上轉播權,目前國內較認同的是歸屬于體育賽事組織者,但其權利來源是章程的約定而非法律的規(guī)定,因此筆者對此有不同看法。此項權利并不是賽事組織者的法定權利,而是因為賽事組織者通過章程的規(guī)定以及商業(yè)實踐,形成了商業(yè)慣例。但是,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絕對權必須法定,不能由民事主體自行創(chuàng)設,屬于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賽事組織者作為一個民事主體,其章程只能對其會員產生合同法意義上的約束力,無法約束第三人。除非得到國際條約或者國內法的明確認可,章程不能創(chuàng)設絕對權或者決定絕對權的歸屬。因此,在我國體育賽事組織者的權利來源并不是法定的。
2.字面意義上的轉播權:
對于字面意義上的轉播權的主體,歸屬于廣播組織。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廣播組織只包括電臺和電視臺,網絡媒體被排除在外。但在互聯網時代下,許多針對體育賽事的轉播行為,是通過網播組織實施的。由于《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認定他們是否屬于廣播組織,一旦有主體盜播網絡信號進行非法轉播,網絡媒體就很難追究盜播者的侵權責任。
(二)體育賽事節(jié)目保護的司法實踐
1.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認定為錄像制品:
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原告央視國際有限公司訴被告世紀龍信息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法院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認定為錄像制品予以保護。在該案中,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所主張的“德巴女足賽”,是廣大觀眾在屏幕前觀看的經攝制而成的電視節(jié)目,中央電視臺作為“德巴足球賽”的攝制者,其獨創(chuàng)性主要體現在對現場比賽的拍攝及解說等方面。但其作為以直播現場體育比賽為主要目的的電視節(jié)目,在獨創(chuàng)性上尚未達到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所要求的高度。但是,中央電視臺在攝制“德巴足球賽”的過程中體現了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電視節(jié)目“德巴足球賽”應當作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予以保護,中央電視臺對其享有錄音錄像制作者權。
2.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的畫面認定為作品予以保護:
在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審理的原告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訴被告北京天盈九州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但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的畫面認定為作品予以保護。在該案中,北京市朝陽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賽事的轉播、制作是通過設置不同位置的設備作為基礎進行拍攝錄制,形成用戶、觀眾看到的最終畫面。用戶看到的畫面,與賽事現場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而上述的畫面的形成,是編導通過對鏡頭的選取,即對多臺設備拍攝的多個鏡頭的選擇、編排的結果。就此,應當認為對賽事錄制鏡頭的選擇、編排,形成可供觀賞的新的畫面,無疑是一種創(chuàng)作性勞動,且該創(chuàng)作性從不同的選擇、不同的制作,會產生不同的畫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獨創(chuàng)性。即賽事錄制形成的畫面,構成我國著作權法對作品獨創(chuàng)性的要求,應當認定為作品。
筆者認為,不論將體育賽事節(jié)目或者其畫面認定為錄像制品或者作品,都不能解決盜播這一主要問題。法院作出這樣的定性,也只是在現行法律不完善的情形下的一種權衡做法。
3.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
在深圳市福田區(qū)法院審理的原告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訴被告華夏城視網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法院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原告予以保護。在該案中,法院審理后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yè)道德。違反本法規(guī)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該規(guī)定同樣適用于互聯網市場領域。本案中,原告經授權取得了涉案賽事節(jié)目通過信息網絡(包括但不限于互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包括但不限于實時轉播或延時轉播)、提供之權利。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競爭關系,被告未經授權,擅自向網絡用戶提供涉案兩場賽事節(jié)目實時轉播服務,增加被告網絡流量同時,減少了原告通過網絡直播獲取經濟收益的機會,該行為違背了公認的商業(yè)道德和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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