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
發(fā)布時間:2018-06-28 來源: 美文摘抄 點擊:
【摘 要】 近年來,網絡小說抄襲、剽竊風波不斷,《錦繡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熱血長安》《楚喬傳》等多部由網絡小說改編成的熱播大劇均涉嫌原著小說抄襲問題,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和難點在于厘清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文章以極具代表性且廣受熱議的天下霸唱事件為切入點,分析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以期為相關權利人提供合理的處理建議。
【關 鍵 詞】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人物角色;版權
【作者單位】唐伶俐,武漢理工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史靖靖,浙江教育出版社集團有限公司。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7中央高;究蒲袠I(yè)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我國數字出版領域知識服務戰(zhàn)略研究”(2017III018GX)、2017湖北數字出版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國家知識資源數據中心基礎軟件平臺建設”、湖北省教研項目“基于傳媒數字化轉型背景的編輯出版專業(yè)校企合作人才培養(yǎng)研究與實踐”的研究成果。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491/j.cnki.cn45-1216/g2.2018.06.010
近年來,網絡小說發(fā)展態(tài)勢迅猛,廣受讀者歡迎,隨之而來的侵權風波也愈演愈烈,許多小說涉嫌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目前,《錦繡未央》《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熱血長安》《楚喬傳》等多部由網絡小說改編成的熱播大劇均被爆出原著小說抄襲的問題,對整個行業(yè)的社會聲譽造成惡劣影響。本文以極具代表性的天下霸唱事件為切入點,探討網絡小說侵權糾紛中的關鍵和難點——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以期為相關權利人提供合理的處理建議。
一、天下霸唱版權糾紛事件概述
1.事件介紹
2005年,天下霸唱(本名張牧野)在天涯網上發(fā)表小說《盜墓者的詭異經歷》,并于2006年將該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玄霆公司”),且同意將該作品置于該公司旗下的起點中文網連載。2007年,天下霸唱將“鬼吹燈”系列小說的全部著作財產權以合同方式轉讓給上海玄霆公司,僅保留著作人身權。其中,第二部小說(當時名為《魁星踢斗》)正處于轉讓合同中,雙方約定在協議有效期內及合同履行完畢后,天下霸唱不能用其本名、筆名或以與本作品名相同、相似的創(chuàng)作作品作為作品主要章節(jié)的標題。2010年,天下霸唱授權北京新華先鋒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華出版公司”)出版發(fā)行其作品《鬼吹燈之牧野詭事》,同時授權新華出版公司擴寫改編新作品,署“天下霸唱原著,御定六壬改編”。該合同所涉作品《鬼吹燈之圣泉尋蹤》《鬼吹燈之撫仙毒蠱》《鬼吹燈之山海妖!贰豆泶禑糁嫖饕闪辍肪山鸪浅霭嫔缯匠霭妗2015年底,上海玄霆公司針對上述作品陸續(xù)向法院提起訴訟,訴由為上述作品名稱含有“鬼吹燈”三個字,且作者在新作中使用了“鬼吹燈”系列作品的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名詞(摸金符、黑驢蹄子、粽子)和情節(jié)(十六字陰陽風水秘術等)。因此,上海玄霆公司訴稱上述小說的出版發(fā)行侵犯其版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事實上,上海玄霆公司將天下霸唱等訴至法院的行為并未引起強烈的社會反響,引起熱議的是天下霸唱就其作品相關版權問題向北京市版權局的去信以及版權局的解答。在信件中,天下霸唱指出,他又構思并打算創(chuàng)作與“鬼吹燈”系列作品同一題材的新作,情節(jié)、內容與以前的作品都不相同,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新作品。鑒于多年前與上海玄霆公司簽署了協議,雙方在有關新作之版權的問題上產生了爭議,需要權威部門予以解答。北京市版權局認為,天下霸唱所提的問題在當下具有很強的代表性,于是將信件內容及有關政策解讀摘編后進行公布,試圖供廣大讀者了解與參考。北京市版權局的做法得到原新聞出版總署署長于友先先生的肯定,于友先先生隨后也撰文支持該行為,并對天下霸唱所提問題、北京市版權局的解答以及天下霸唱糾紛中的其他問題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
2.天下霸唱事件所涉相關版權問題
在給北京市版權局的信件中,天下霸唱咨詢的主要問題有四:一是他能否再創(chuàng)作與“鬼吹燈”同類題材的新作品;二是新作品能否沿用其過去作品的名稱,作為“鬼吹燈”系列作品的一部分;三是新作品能否沿用其過去作品中的人物角色名稱;四是新作品能否署名“天下霸唱”或者“張牧野”。北京市版權局從著作權法的角度對上述問題給出了肯定答案。然而,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天下霸唱已就這些問題簽訂協議,雙方理應遵守合同約定,北京市版權局的解答只適用于未簽訂協議之情形,下文相關討論也基于雙方沒有協議約定之假設。此外,第一個和第四個問題爭議不大,作品題材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作者享有署名權,因此下文不做詳細闡述,僅分析第二個和第三個問題的實質——文學作品名稱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此外,在前述天下霸唱相關訴訟以及目前的網絡小說抄襲風波中,學術界和實務界還存在文學作品情節(jié)可版權性認定的困難,故下文分別針對文學作品名稱、情節(jié)及人物角色的可版權性展開詳細論述。
二、文學作品名稱的可版權性
天下霸唱事件所涉版權問題之一在于“鬼吹燈”這一文學作品名稱能否成為版權保護的客體。與一般的文字作品相比,文學作品名稱因具有簡短和精煉的特殊性在可版權性認定上爭議不斷。
1.文學作品名稱版權保護概況
關于文學作品名稱能否成為版權客體尚無統一規(guī)定。法國給予絕對保護,只要其能體現獨創(chuàng)性就予以與作品本身同等保護[1]。日本給予相對保護,未將其予以作品同等保護,而是視為作品的一部分,以保護作品完整權的形式來保護。美國反對以版權法保護文學作品名稱,版權局登記指南早有明確規(guī)定。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案例也論證了此點。
2.從作品獨創(chuàng)性標準看文學作品名稱的版權保護
盡管關于文學作品名稱的版權保護不盡相同,但世界各國判定文學作品名稱可版權性的核心要件均在于獨創(chuàng)性[2]。鑒于獨創(chuàng)性具有抽象概括特征,不同國家和地區(qū)遵循的標準不同,因此文學作品名稱版權保護也存在差異。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