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體制改革強化公正] 公安改革是2019年完成
發(fā)布時間:2020-02-17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35項改革任務全部啟動,在保障人權、降低司法服務門檻以及加強監(jiān)督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重要進展 剛剛過去的一年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共有29個部門分別承擔了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組織實施工作。死刑核準制度改革、司法鑒定體制改革、解決“打官司難”、“執(zhí)行難”問題的改革,以及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等35項改革任務已全面啟動,這些改革布局,均落子于進一步推進司法公正。
保障人的權利
司法體制改革布局中,保障人的權利是鮮明的一極。35項改革項目中,包括取得重大進展的10項改革措施之一的死刑核準制度的改革,以及勞教體制改革、社區(qū)矯正試點工作等,都明確表達著保障人的權利這一理念。
細心者會發(fā)現,在2005年招考公務員時,以往一向嚴格限制進入名額的最高人民法院一反常態(tài),籌建中的刑事審判庭一下子招收了50名法官,而且注明是從事死刑核準工作。這預示著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準權的工作進入了啟動階段。
中央已經批準直接在最高法院內部增設死刑復核庭的方案,同意增加三個刑事審判庭,增加法官的編制。上述三個刑事審判庭已于2005年8月前完成設置,相關負責人也已經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任命。據悉,此次死刑核準工作的人員編制將達三四百人。
人命關天。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對于落實憲法保障人權的規(guī)定無疑具有重要作用。中國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
另一項凸顯人權保護的改革是關于勞教制度改革。在我國,勞教屬于行政處罰,針對的只是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輕微的違法行為。但在實踐中,勞教有時比刑事處罰還要嚴厲。同時,勞教制度的一些規(guī)定模糊不清,也給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中濫用權力、侵犯人權留下了空間。把勞教制度放在“依法治國,依法治政”這樣一個大的社會背景下思考,勞教制度已經到了必須改革的地步。
勞教制度改革的方向將是出臺“違法行為矯治法”,修正“勞動教養(yǎng)”制度。違法行為矯治的對象是嚴重違法但沒有構成犯罪的,具有輕微犯罪行為但不需要限制人身自由的這兩種人。
如果說死刑核準制度與勞教制度改革都是通過約束權利保障人權,那么社區(qū)矯正的改革則是通過擴大輕罪犯人的生活空間,盡量不使刑罰對其人生產生割裂性的影響,實現罪犯向正常社會生活的順利復歸。中央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田宏杰說,這正是法律中人道主義的要義所在。
社區(qū)矯正其實就是讓五種罪犯(管制、緩刑、假釋、監(jiān)外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在社區(qū)里完成余刑。2003年,司法部選擇了6個條件較好的省(市)進行試點,2005年又擴大了12個。ㄊ校2006年開始,這些地方的社區(qū)矯正將進一步規(guī)范完善,建立有關規(guī)章制度,為社區(qū)矯正立法奠定基礎。依法懲罰和震懾犯罪是法律應有之義,而對罪犯深切的人文關懷,更是法治文明的一種理性彰顯。
把“司法為民”落到實處
“司法為民”既是落實“以人為本”的理念,又謀求社會全體人群可以平等便捷地享受到司法資源,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方向。35項改革項目中,已取得重大進展的改革和完善基層人民法庭工作機制,切實解決人民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執(zhí)行體制,切實解決“執(zhí)行難”問題等幾項改革項目的落腳點正是“司法為民”。
解決“打官司難”,首先是加強人民法庭的作用。根據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庭不能直接受理案件。老百姓要打官司,不管路途遠近,一律都要先到基層法院立案,然后根據案由、標的額等條件分到人民法庭,這種規(guī)定讓老百姓打起官司來費時費力。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關于全面加強人民法庭工作的決定》,規(guī)定人民法庭可以直接受理案件,開展巡回辦案,擴大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偟脑瓌t,是“堅持便于當事人訴訟,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凡是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審判權、不利于當事人訴訟的,都應該加以改進和完善。
幫助百姓更公平地享受到司法資源,還包括加大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力度,讓有理無錢的困難群體打得起官司。
首先,擴大救助范圍。最高人民法院已經頒布新規(guī),擴大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范圍,“五保戶”、殘疾人、下崗職工、農民工、見義勇為者等14種情形被納入其中。記者了解到,在廣東、江蘇等一些經濟較發(fā)達省份,已將援助范圍擴大。重慶市規(guī)定,凡是農民工案件,一律免于審查經濟條件。
其次,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等九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問題的意見》已經出臺,目的就在于積極爭取專項經費支持貧困地區(qū)的法律援助工作,爭取中央財政撥付專項資金支持國家扶貧開發(fā)重點縣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使法律援助門檻逐步降低。
據了解,2005年,我國有43萬困難群眾得到了法律援助,比2004年增長了48%。各地撥付法律援助經費為26220萬元,中央財政還首次撥付5000萬元專項資金支持貧困地區(qū)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制度給貧弱者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有效地維護了他們在人身、財產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各級法院長期面臨的“執(zhí)行難”,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也影響了群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為此,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中明確指出:改革和完善執(zhí)行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執(zhí)行機構,完善執(zhí)行程序,優(yōu)化執(zhí)行環(huán)境,進一步解決“執(zhí)行難”。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建立人民法院執(zhí)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這個執(zhí)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tǒng)被形象地稱為執(zhí)行“黑名單”,將把全國各級法院每年200多萬件執(zhí)行案件的每一個步驟、程序、措施都及時錄入,并與銀行的征信系統(tǒng)相鏈接,與工商登記、房地產管理、工程招投標管理、出入境管理等部門建立聯(lián)動機制。賴帳者在沒有履行法律義務之前,注冊新公司、購地置產、承攬工程、經營貿易、出境、日常高消費等將受到嚴格限制。
監(jiān)督保證公正
權力受到監(jiān)督和制約是保障權力運行公正的前提。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以分權為手段,避免了司法行政機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保障了監(jiān)督力度。同樣,法院與檢察院的人民陪審員、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的推行,也意在監(jiān)督。
在湖南女教師黃靜離奇死亡案中,5個隸屬于不同部門的司法鑒定機構竟然做出完全不同的結果,這一事件暴露了司法鑒定領域的混亂無序。長期以來,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鑒定機構多元化、自偵自鑒、自檢自鑒、自審自鑒、多頭鑒定等問題,導致鑒定結論的客觀性、公正性、中立性受到質疑。
目前,《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已經正式施行。根據這一決定,法院、司法行政機關不再保留司法鑒定機構;公安、國家安全以及檢察機關的司法鑒定機構,只為偵查工作提供服務,不對社會開放;其他從事司法鑒定的機構都應是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服務性組織。這保障了司法鑒定部門的獨立性。
探索中的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也在穩(wěn)步發(fā)展。2005年,各省級檢察院、349個州、市級檢察院和2408個縣、區(qū)檢察院開展了人民監(jiān)督員試點,占全國檢察院總數的86%。經人大、政協(xié)和有關部門推薦,共選任人民監(jiān)督員18963名。
此外,人民陪審員制度也在逐步完善。截至2005年6月底,全國已有98%的基層人民法院完成了人民陪審員名額的確定工作,共確定人民陪審員53881名;92%的基層人民法院已經完成選任工作,共選任人民陪審員45697名,他們將與法官同權審案。
一位剛剛擔任了人民陪審員的公務員告訴《望新聞周刊》,人民陪審員是由外部人直接深入到司法內部來監(jiān)督。人民陪審員除了不能當審判長外,其他方面都和法官一樣。我們是實實在在參與審案。這種監(jiān)督雖是無形的,但是很有效。如果有個別法官想徇私枉法,他總會有所顧忌。
加強監(jiān)督不僅在于加強對偵查活動、審判活動和刑罰執(zhí)行活動的監(jiān)督,同時也在于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自身的內外部監(jiān)督。
據了解,改革和完善人民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jiān)督制度已經取得重大進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公訴工作強化法律監(jiān)督的意見》、《關于協(xié)調案件特別備案審查的規(guī)定》,旨在糾正一些地方公訴環(huán)節(jié)訴訟監(jiān)督弱化的傾向,避免冤錯案件的發(fā)生。
。ㄕ浴锻侣勚芸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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