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陳紹基案談起] 廣東主持人李詠
發(fā)布時間:2020-03-17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廣東省政協主席陳紹基涉嫌受賄、巨額資產來源不明等問題,日前被正式宣布免職查辦。有關領導表態(tài),“鏟除腐敗才能取信于民”。作為30年來廣東首位落馬的正省級高官,陳一時間令廣東政壇頗感震動。
從1990年代開始,定期宣布貪腐案件就成為國家反腐策略的一部分,公眾對一般腐敗分子逐漸喪失了敏感度,而漠視其為生存環(huán)境的一部分。但僅把腐敗視為執(zhí)法問題,曾被批評“視角太窄”。而在國外研究者眼中,近年一些重大案件中官員的死刑判決,表明“這個國家常常盡可能地追求最大的做戒效應,盡管效果不明顯,”。當然,他們能夠理解,這樣做或許因為,一個國家如果通過法院和官僚體制就能維持經濟與行政的公平和公正,就“可以迅速并確實有效地運用各種溫和的懲罰手段而不必采取極端措施”。
3月20日,高法與高檢聯合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jié)若干問題的意見》,意圖解決腐敗分子被判緩刑以及免于刑事處罰比例偏高的問題。這是在新一輪司法改革背景下順應民意的舉措。聯系到之前被披露的腐敗官員獲減刑、假釋、保外就醫(yī)的畸高比例,人們很自然就聯想到約翰斯頓對腐敗癥狀的分類和定義――
在世界范圍內四種類型的腐敗中,中國的腐敗屬于最低層次的“官燎權貴腐敗”,其重要特征就是官員在懲罰面前擁有豁免權。他認為,經濟改革帶來的大量創(chuàng)富契機,缺乏獨立性的司法體制,國家的政治化,這些都使腐敗變得容易。官員得到的懲處與腐敗收益相比,微不足道,而民眾對此無能為力。
溫家寶總理早就指出:“權力過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監(jiān)督,是各種腐敗現象產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必須把加強監(jiān)督制約權力的制度建設擺在突出位置,這是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保證!
當下,腐敗日益成為一種現象的同時,也日益成為對現狀的一種解釋,相比其他分析和解釋,歸咎于“腐敗”是安全而合理的。話語循環(huán)的套子,就這樣囿住了對改革方向的誠實討論。這些年來,社會的進步體現在,再沒有任何一個學者或精英,公開認同腐敗是一項“管理費用”或發(fā)展成本,其實,就連這個說法也不是他們發(fā)明的,而是照搬外國學界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冷戰(zhàn)時期的理論。當然,換個角度看。無須公開認同或許是因為腐敗已經在事實上成為國家報表上的一項常列開支,據裴敏欣估計,每年腐敗造成的損失可能占中國GDP的4%。
為理解反腐的艱巨性,有必要鉤沉舊聞。去年,鐘沛璋撰文回憶1980年《中國青年報》公開批評時任商業(yè)部部長王磊的情形。王磊在豐澤園飯莊大吃大喝卻少付錢,被廚師陳愛武檢舉到中紀委。中紀委查實情況后發(fā)出通報,批評王磊,表揚陳愛武。記者采訪各方人士,掌握了部長在豐澤園的消費單據。自1977年以來,到豐澤園飯莊吃“客飯”有據可查的就有16次;以那一年他吃的兩次存有菜單的菜價計算,僅菜一項就是124.92元,而他只付了19.52元。
早在2005年,王磊的老下屬們曾集體撰寫另一版本的文章在《中國工業(yè)報》上“以正視聽”:“……各大報刊派了不少記者到商業(yè)部挖‘材料’。多日毫無所獲,倒是表揚的意見不少,說王磊‘從不占公家便宜,連家屬看病用車都付汽油費’……北京市從五六十年代起就有個高級首長的客飯制度,在價格上給予適當的優(yōu)惠。1980年那天是王磊同兩位領導同志商談進口零部件組裝電視機的事吃了一頓飯,而就餐的豐澤園飯莊按這個客飯制度收的飯費,是帶有公務活動性質的個人接待。
“王磊同志本人也是那天早上聽廣播時才得到信息的。當天他一上班立即派秘書去豐澤園飯莊補交飯錢,在部黨組會上作了自我批評和說明。然后,他向上級作自我批評的同時也提出意見,這樣大的舉動為什么不按照中央《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事先找我談話,也沒有找商業(yè)部黨組、黨委任何一個人征求意見?他直接、間接問過當時的國務院總理、副總理,都說事前毫無所聞。隨即一位副總理根據書記處和總理的意見,正式在國務院常務會上指明:王磊同志是個好同志,這件事的處理沒有核對事實,先未同本人談話,沒有先在黨內講清楚,登報點名沒有經過中央和國務院的批準,做法和手續(xù)是不對的!
事隔20余年,在吃飯付錢的關鍵細節(jié)還各執(zhí)一詞。舊聞并列,其意自現?梢,單純依靠黨紀整頓官僚隊伍的難度。而系于高層意愿的反腐措施難免出現搖擺或不統一,在此也得到了難得的呈現。類似的行為當時還不叫“腐敗”,而叫“搞特權”;現在,類似的行為也不叫“腐敗”,因為不夠級別。這不僅是指百元飯費在金額上已不值一提,而是指這類行為夠不上法律意義上的立案以及量刑標準。今天,腐敗已經技術化為一個法律術語,而非政治學術語,只有被司法程序認定的腐敗才是事實存在的作為個案的腐敗。
或許正是因為類似甚至更嚴重得多的各執(zhí)一詞,促使執(zhí)政黨更加依賴法律,“依法治國”被正式提上日程。畢竟,黨只有利用法律才能有效處理由它自己發(fā)動的經濟改革中所產生的問題。
此番陳紹基案,可視為去年以來中央整肅司法腐敗,查處廣東省高級法院執(zhí)行局局長楊賢才、最高法院副院長黃松有等人的余震。在擔任省政協主席前,陳任廣東省政法委書記長達9年。司法系統自身反腐的迫切性已刻不容緩。
在反腐過程中,以及在行政體系內推行官員問責制的過程中,法律的作用也發(fā)生了微妙的變化,高層利用法律統合官僚隊伍的趨勢在加強。盡管法律威嚴的面孔時常顯現,但卻很難說法治得到了充分的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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