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寬重:從中央與地方關系互動看宋代基層社會演變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容提要】宋代建立后,為加強中央集權,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出任地方親民官,并設置巡檢、土兵、縣尉、弓手等基層武力,將有財力的百姓納入吏職,使縣成為宋廷深入基層社會的基點;兆跁r期,宋廷無力維護地方治安,使地方菁英、豪右與胥吏所形成的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力量。南宋時由于長期和戰(zhàn)等因素,使縣政推動更需倚賴地方勢力的協(xié)助。地方豪強與菁英一地方官員—基層武力與胥吏三股勢力,形成南宋以后中國基層社會的三個支柱,共同合作互相依存。宋代士人的角色更為重要,是南宋時代基層社會的主要力量。
【關 鍵 詞】宋代/基層社會/基層武力/胥吏/鄉(xiāng)居士人/財政中央化
一 前言
唐宋變革或轉型的研究是中國唐宋斷代史之外,具有歷史意義而且較宏觀的重要課題。此一議題自內藤湖南提出以來,長期成為國際漢學界探索中國歷史的主要范疇之一,不僅有助于掌握朝代與朝代間的銜接轉變,以及長時期歷史的延續(xù)與變化,更是探討中國歷史變遷乃至近代化的熱門主題。學界對此一議題的研究范圍廣泛,包括人口、商業(yè)、土地、政治、社會流動、地域家族、婦女等方面,成果豐碩。
學界對于唐宋變革的討論,提出了多種說法,各有創(chuàng)見。在變革分期的研究上,學者都認為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發(fā)展的重要階段,但對唐宋的哪一個時段是歷史轉型或定型期,仍有不同意見;
以往多強調唐宋之際是歷史變革期,劉子健教授則提出南宋是轉型期的說法。(注:劉子健:《略論南宋的重要性》,《兩宋史研究匯編》,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公司,1987年,第79—85頁。近來美國也有不少學者在劉子健教授的論點上進一步加以梳分、論述或補充。)在議題的研究上,日本學界對社會、經(jīng)濟領域,及其時空所造成的差異有比較深入的討論。歐美學者則從科舉社會流動及思想史的取徑入手,重視北宋、南宋菁英分子的差異。這些研究成果,都能超越朝代的斷限,作長期觀察,對歷史變遷的因素也提出看法,自有其貢獻。中國大陸與臺灣學界則在近年來才提出較集中的討論議題,成果尚待觀察。
不過,目前的研究成果仍有若干不足之處。一是討論的問題仍過于集中,以某些專題、資料、地域作為觀察變化的基點或立論的基礎,提出某一個時段是歷史現(xiàn)象的轉變或定型期,并解釋變革的原因。二是討論側重闡述變革、轉型或消長的一面,忽視延續(xù)性及各種關系變化的過程,似有抽刀斷水之嫌,致使討論議題形式化。三是強調唐宋之間的變化,反而淡化唐與宋朝代內的轉變因素;
其實,有些議題在朝代之間與朝代之內都可能有所變化,因此,若能同時觀察唐宋歷史本身的變化,也有助于厘清歷史長期的發(fā)展與演變。
宋代社會是以往宋史研究中較弱的領域。近年來在學界的努力下,對婦女、家族、宗教等相關問題的研究,不僅開展新的議題與視野,而且成果顯著。從最近幾篇相關研究回顧的論文,可以反映學界努力開拓宋代社會相關領域研究的新方向,(注:參見吳雅婷:《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2002年,第65—93頁;
刁培。骸懂敶袊鴮W者關于宋朝職役制度研究的回顧與展望》,《漢學研究通訊》2003年第3期,第15—26頁;
李華瑞:《宋代婦女地位與宋代社會研究》,鄧小南主編:《唐宋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第905—916頁;
王錦萍:《20世紀60年代以來宋代民間信仰研究述評》(待刊)及郭恩秀:《八十年代宋代宗族史中文論著研究回顧》(待刊)。)其中基層社會更是社會史研究的新焦點。不過,目前這一方面的研究仍多屬個案的探討,而且偏重于鄉(xiāng)村制度與區(qū)劃,以及個人與家族在社會中的角色,尚有許多廣泛的基層社會的議題,有待進一步開展、充實和完備。
本文以縣作為基層社會的討論范圍。學界對中國歷史上地方社會的研究取向各有側重點,其中“鄉(xiāng)村共同體”或“地域社會”的概念,是日本學界的重要視角,但這樣的研究視角似乎過于側重“社會的”及“空間的”,反而忽視國家權力及政局變化對地方社會的影響;
而“地方”一詞又有與中央對立之意。個人先前研究地方軍與地方武力時,也發(fā)現(xiàn)這些武力多超越縣,而屬于路或府的層級,因此在本文中以“基層社會”作為整合結構與空間、政治與社會關系的一個場域。(注:關于共同體的研究,谷川道雄教授是先驅,而20世紀80年代起日本明清社會史研究者提出“地域社會”的視野則影響深遠,相關論著頗為豐富,可參見檀上寬:《明清鄉(xiāng)紳論》,劉俊文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6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453—481頁;
岸本美緒:《明清地域社會論的反思》,何淑宜譯,《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0期,第164—176頁;
《“秩序問題”與明清江南社會》,《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第32期,第50—58頁;
常建華:《日本八十年代以來的明清地域社會研究述評》,《中國社會經(jīng)濟史研究》1998年第2期,第72—83頁等。)基層社會指涉的內涵多因人口、活動空間和數(shù)據(jù)記載的詳略而有所不同,如以今天而言,基層社會可以指涉村里,明清的基層社會則可以是鄉(xiāng)鎮(zhèn)。宋代基層社會的范圍目前仍在討論階段,研究取向也不一致。(注:吳雅婷在她的文章中,對基層社會一詞是采取以人為中心向外推衍的較為寬泛的認定。見氏著:《回顧1980年以來宋代的基層社會研究——中文論著的討論》,《中國史學》第12卷。)明朝以前,中國鄉(xiāng)鎮(zhèn)志一類的地方資料不多,除了個別地區(qū),很難作為觀察基層社會的對象,而縣是中國歷代行政組織中設官任職、執(zhí)行政策、維護治安、司法裁判和財稅征收的基本單位,縣衙所在的地區(qū)是官府行使公權力和統(tǒng)治力的基點,也是民眾和官府交涉、交流的場所,中央政治力與地方社會力接觸的界面。一般而言,被認為是中央集權的宋代,任職于縣的官員大概只有知縣、縣丞、主簿、縣尉,頂多再加上監(jiān)商稅務一人,其他事務性的工作,則由胥吏擔任。(注:福州轄下各縣大約有一百至二百名胥吏,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jīng)濟史論集》,臺北:允晨出版公司,1997年,第594頁。)縣衙的官員不多,卻是執(zhí)行公權力,象征王權統(tǒng)治力的中心。鄉(xiāng)里固然能真實體現(xiàn)基層社會的活動面貌,但在宋代是虛化的行政區(qū)劃,而且受到資料的限制,只能看到極少的個案或特殊時期的樣貌,并不具有普遍性。反之,從縣這一層級,尤其是縣衙所在的縣城,較能體現(xiàn)政治運作、人際關系、社會網(wǎng)絡乃至經(jīng)濟、文化活動,也是資料上能較全面反映社會現(xiàn)象的部分。因此,本研究以縣作為觀察宋代基層社會的基點,應當較為明確且爭議較小。
地方武力與士人家族是筆者多年來研究的兩個專題。這兩個專題,分別以個案的方式討論政治與社會議題,看似各自獨立、缺乏關聯(lián),其實二者既有很強的地緣性,彼此的關系也很密切。從地方武力的發(fā)展,固然可看到與中央的互動及對政局的影響,士人家族的發(fā)展目標也是入朝為官,不過他們均立基于地方,在基層活動更為頻繁,關系更為深厚。通過這兩個群體,由基層社會出發(fā),從人群、組織與權力的角度,觀察中央與地方的互動關系,當能發(fā)掘到更富有歷史意義的議題。鑒于學界對于這個問題的討論不多,因此,本文試圖從個人已有觀點出發(fā),結合前人研究成果,以縣作為基點,考察從北宋到南宋基層社會的演變;
而以中央與地方關系的互動為視角,通過政治的實際操作,觀察地方官府與民間的組織與運作。在實際運作中,則注意人的角色、關系及其影響,也就是從政治力與社會力兩個角度作為切入點。基層社會的環(huán)境是變動的,本文雖然希望從較宏觀的視角,去掌握基層社會在不同時期的角色與轉變,作為未來進一步探討唐宋基層社會的基礎,但并不是要將基層社會視為一個無差異的整體。同時,基層社會涉及鄉(xiāng)里組織、宗教社群活動、禮俗生活等許多層面,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先從兩個側面,分別由結構的角度觀察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fā)展與變化,以及從空間的角度對以士人為中心的地方勢力興起的轉變,提出較概括性的觀察與討論,作為將來開展專題研究的基本論點;
希望有助于了解中國近世基層社會繁衍、發(fā)展的樣貌。
討論宋代基層社會的問題,理當涵蓋整個中國。但在南宋時代,整個淮河以北地區(qū)已非趙宋政權的統(tǒng)轄區(qū),而且史料明顯不足,不易進行比較與討論。因此本文討論南宋時,限于淮河以南地區(qū),江浙一帶更是研究、觀察的重點。
二 基層武力與胥吏的發(fā)展及轉變
從社會的發(fā)展來看,唐末五代政局轉變頻繁、社會變動不居,是舊秩序解體、新制度待建立的時期,社會上出現(xiàn)許多新的事物與角色,到宋代才逐漸確定。不過,這種轉變,并不像政治上改朝換代一樣,變化迅速而且明顯,而是需要一個醞釀與改變的過程,顯示在政治環(huán)境改變之后,仍需要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來重新調整和建構社會組織,塑造社會秩序。
唐宋的基層社會中,基層武力和胥吏的發(fā)展與轉變便是值得注意的現(xiàn)象。宋朝建立以后,縣是國家直接實行權力的基點,不僅縣一級的親民官多由士人出身的朝廷命官擔任,更借著武裝力量改變的方式,強化了中央對地方的統(tǒng)治力,而且透過征差一定資產(chǎn)以上的民戶,在各官府專職供役的方式,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巡檢、士兵與縣尉、弓手,是兩種職權與角色相似的基層武力,(注:曾我部靜雄:《宋代の巡檢、縣尉と招安政策》,《宋代政經(jīng)史の研究》,東京:吉川弘文館,昭和49年(1974),第248頁。)它們與由職役與衙吏構成的胥吏,正是彰顯趙宋王朝中央深入基層的重要力量,也是觀察唐宋的基層社會與政治運作變化的線索。在宋代,這兩種強化中央集權的武力以及胥吏,卻隨著時代的推移,有著不同的演變歷程,最后反而提供了社會力發(fā)展的空間,使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出現(xiàn)新的變化。
。ㄒ唬┭矙z與士兵
巡檢作為官稱,大體始于唐代中葉,主要是置于鹽池產(chǎn)地、交通要道和軍隊等地方;
唐朝也曾出現(xiàn)巡檢使一詞。(注:學界以往認為巡檢是五代時期才出現(xiàn)差遣的職務,見黃清連:《圓仁與唐代巡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8本第4分,第899—924頁。
但近年的研究則顯示唐代中葉起已有巡檢使一詞,見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到五代,巡檢是一種使職、差遣,而不是職官,位低職重,其設置不論在地域或結構的層次上,都大大突破唐時規(guī)模,職能也比唐代擴大。巡檢職能的改變,體現(xiàn)了唐末五代中央與地方權力角逐的現(xiàn)象;
當藩鎮(zhèn)分割了中央部分用人權的同時,中央政府則透過差遣的辦法,又將一部分用人權力收歸中央。(注:劉琴麗:《五代巡檢研究》,《史學月刊》2003年第6期,第34—41頁。)
宋代巡檢與其所屬的士兵是中央集權的重要表征之一,其設置更為普遍與復雜。經(jīng)過宋太祖、太宗二朝的征戰(zhàn)、招納,藩鎮(zhèn)割據(jù)局面消除,中央威權逐步加強,五代時期巡檢使擔負監(jiān)督地方軍鎮(zhèn)勢力的職能逐漸消失;
反之,募兵御邊與維護境內治安,成為巡檢新的職責。宋初為防御遼、夏進犯,以及避免五代藩鎮(zhèn)之勢重現(xiàn),朝廷任命一批熟識邊防事務的將領,充任巡檢,率兵守邊,這些人“位不高,則朝廷易制,久不易,則邊事盡知”。(注:李燾:《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45,咸平二年十二月丙子,北京:中華書局,第974頁。)既能發(fā)揮御邊的作用,又有利于集權中央。此外,為了加強維護宋境內的社會秩序,鎮(zhèn)壓反叛,宋廷則于遠離城邑的多盜之區(qū),設巡檢、置寨兵,以強化治安缺口,穩(wěn)固政權。到了宋與遼、夏關系趨于穩(wěn)定之后,擔任戍邊重責的巡檢,不僅數(shù)量減少、轄區(qū)縮小,地位也有降低的趨勢。尤其自神宗以后,西北地區(qū)的巡檢,不論轄區(qū)或地位都有明顯的縮小與下降。反之,由于境內經(jīng)濟活動蓬勃,而宋廷為了增加財政稅收,實施茶、鹽專賣制度,導致境內外的茶、鹽走私活動頻繁,甚至武裝護衛(wèi),不僅威脅地方治安,更影響政府的財政收入。如虔、汀兩地的走私者,活動區(qū)域遼闊,“往往數(shù)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格,至殺傷吏卒,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保ㄗⅲ豪顮c:《續(xù)資治通鑒長編》卷196,嘉you@②七年二月辛巳條,第4739頁。)這種現(xiàn)象自仁宗以來即已出現(xiàn),并引起朝廷重視。宋廷為鎮(zhèn)壓私販武力,開始在縣中增設巡檢,并提升其地位。(注: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仁宗在詔書中即說:“國家設巡檢、縣尉,(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所以佐郡邑,制奸盜也。”(注:《宋會要.職官》57之36,慶歷三年五月。)此后,巡檢與縣尉共同成為宋朝維護基層社會治安的重要武力。
巡檢在維護地方治安的任務上所負的責任,更為繁重;旧,縣尉負責縣城及草市的治安,屬于民防性質;
巡檢則負責維持鄉(xiāng)村治安,對付大股寇盜,“不得與聞州縣事”,(注:《九朝編年備要》卷1,乾德三年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0頁。)駐所也偏設于地形險要之處,軍防性質較強。巡檢的任用資格雖多,但仍以武職官員為主,任期稍長,其中武學生及武舉出身的人是出任巡檢的重要資歷。(注:方震華:《文武糾結的困境——宋代的武舉與武學》,《臺大歷史學報》第33期,2004年6月,第1—39頁。)而縣尉一般是由文官擔任,偶有兼差武臣的情形。
巡檢統(tǒng)屬的成員性質上屬于軍人,早期包括禁軍、廂軍、鄉(xiāng)兵和士兵,后來則以招募當?shù)氐氖勘鵀橹。巡檢早期的職責是監(jiān)督境內的地方軍及邊境防御外患,軍事性質很強,因此,以統(tǒng)轄正規(guī)軍的禁軍為主力是勢所必然的;
但隨著境內治安任務的加重,禁軍的適任性也面臨考驗。禁軍由于多是外地人,實行輪戍制,對駐扎地區(qū)內的山川地理、人情風俗均不嫻熟,對付地區(qū)性的變亂不容易發(fā)揮弭亂之效,有時反而成為地方肇禍之源。因此,輪調式的禁軍能否勝任維護地方社會秩序的任務,頗引起爭議。蘇轍就曾說:“國家設捕盜之吏,有巡檢、有縣尉,然較其所獲,縣尉常密,巡檢常疏,非巡檢則愚,縣尉則智,蓋弓手鄉(xiāng)戶之人,與屯駐客軍異耳!保ㄗⅲ禾K轍:《欒城集》卷35《制置三司條例司論事狀》,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第762頁。)顯示部分朝臣對外來的軍隊能否有效維護本地治安,有許多疑慮。為了改善此一現(xiàn)象,元豐年間,宋廷曾令以土軍替代,但到了元you@②二年(1087),又有朝臣指出,土兵多親戚鄉(xiāng)里之人,容易互相遮庇,建議以其半復差禁軍。但隨后朝臣亦認為“禁軍所至,往往一心惟望替期,又不諳習彼處道理”,建議仍依元豐法,一律招士兵代之。從徽宗之后一直至南宋,除極少數(shù)例外,宋廷均以招募本地人為士兵,維護地方治安。(注:參見苗書梅:《宋代巡檢初探》,《中國史研究》1989年第3期,第41—54頁。)如南宋初,虔州土豪陳敏因組織家丁討捕走私、保衛(wèi)鄉(xiāng)土有功,被任命為巡檢。后來,在福建地區(qū)成立的地方軍——左翼軍,就是以他的家丁及當?shù)氐耐帘鵀榛A。(注:李心傳:《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15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
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2年,第60—61頁;
參見佐竹靖彥:《宋代福建地區(qū)的土豪型物資流通和庶民型物資流通》,《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20—235頁。)從上述巡檢職能及所轄成員的變化,顯示北宋末年起,宋廷的政策已由以戍邊御敵及貫徹中央統(tǒng)治力(禁軍)為重,轉為以維護境內地方治安(土兵)為重。
。ǘ┛h尉與弓手
縣尉及其所領的弓手是另一支宋廷維護基層治安,象征中央集權的武裝力量。弓手一詞自宋太祖于建隆三年(962)十二月《置縣尉詔》中首次出現(xiàn), 成為宋代具有民政意義的基層武力,它也是宋太祖建政后強化中央權威的措施之一。趙匡胤在推行杯酒釋兵權等一連串收兵權的做法之后,接受趙普的建議,復置縣尉,由朝廷直接任命,以其領導弓手,來逐捕盜賊、維護地方治安。宋廷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原來屬于私人武力的鎮(zhèn)將之權責,并將鎮(zhèn)將原來統(tǒng)轄的武裝力量弓手,納入朝廷行政體系之中,歸中央掌握?h尉的復置和弓手隸屬的改變,與其他軍政措施同時推動、環(huán)環(huán)相扣,都是宋廷強化中央權威的重要措施。
弓手是百姓職役負擔中擁有武器裝備,代表朝廷執(zhí)行公權力的武裝力量。宋廷將弓手改隸縣尉之后,依各縣戶口的多少,編列固定員額,來處理地方治安事務,控制基層社會。宋廷在《置縣尉詔》中,說明每縣添差弓手的人數(shù),視各縣戶口數(shù)多寡而定,從五十人至十人不等,但實際情況卻視地區(qū)、戶口及境內治安狀況而異。例如乾德六年(968)和大中祥符七年(1014)規(guī)定弓手的人數(shù), 即較建隆三年有明顯的增加;兆诖笥^、政和年間為強化境內治安,各縣均再增弓手,大縣達百余人,小縣亦有六十人左右。(注:參見黃寬重:《唐宋基層武力與基層社會的轉變——以弓手為中心的觀察》,《歷史研究》2004年第1期,第10頁;
日野開三郎:《五代鎮(zhèn)將考》,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論著選譯》第5卷,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第72—104頁;
陳振:《宋史研究中官制引起的幾個問題》,《宋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年,第185—187頁。)南宋時期江淮防衛(wèi)重鎮(zhèn)的江陰,設有兩名縣尉及弓手二百人,人員編制遠遠超過初創(chuàng)時的數(shù)量。(注:袁燮:《絮齋集》卷9,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6頁下。)擔任弓手之人是當?shù)匕傩,依資產(chǎn)、戶口多寡作為職役的標準。應役的弓手屬五等戶之中的第三等,與一般的力役有別。神宗行免役法后,曾支付弓手雇錢,但縣府常無法支給,為了生計,迫使弓手做出諸多違法事務。(注: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1993年3月,第76、100—101頁。)
弓手在兩宋三百多年的歷史中,隨著宋境內治安及宋與遼、夏、金和戰(zhàn)形勢的轉變,在役期、員額編制、器械配備與職務負擔上有許多變化,也在維護地方治安與抗敵平亂上貢獻力量。如建炎三年(1129)二月,金兵進犯淮南東路的招信軍時,縣尉率弓手百人英勇抗金,讓高宗君臣得以從容渡江,在江南建立政權。(注:葉夢得:《石林燕語》卷8,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20頁。)淳熙年間,負責敉平茶商賴文政之亂的辛棄疾,就在江西、湖南等地組織訓練當?shù)氐泥l(xiāng)兵、弓手,對付茶商,發(fā)揮因地制宜的戰(zhàn)力,最后敉平亂事。(注: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地方軍與民間地方武力的探討》,第120—121頁。)而蘄州的弓手和茶商武力也在嘉定十四年(1221)二月金兵攻城時,共同擔負抗敵守城的任務。(注:趙與@①:《辛巳泣蘄錄》,筆記小說大觀第17編,臺北:新興書局,第9頁下—42頁下。)
從中央政府統(tǒng)治權力的發(fā)展看來,唐末到兩宋,中央對基層社會的掌控有相當明顯的變化。宋朝的巡檢、縣尉及其所屬土兵、弓手,是構成宋代維護社會治安、鞏固政權的基礎,也是中央權威深入基層,削弱原有地方勢力的重要舉措。巡檢、縣尉是此一政治結構的主干,土兵與弓手則是基層實際執(zhí)行者。這是宋太祖在建國后,為落實強干弱枝政策,加強中央的統(tǒng)治力,將巡檢、縣尉納入縣一級的軍政體系,作為朝廷控制地方重要武力的結果。此一舉措,和任命通判及監(jiān)當官等的做法,以及逐漸建立的官員任期、輪調制度一樣,均具有強化中央權威的政治作用,而這些作為與其他政策的逐步落實,也體現(xiàn)了宋朝是一個強化皇權的王朝。這種中央集權的現(xiàn)象,在政治運作制度化以及精干親民官任職的時期,特別明顯;
在這個時候,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既是地方州縣長官執(zhí)行公權力的工具,也是中央統(tǒng)治力深入基層的象征。
然而從徽宗時起,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逐漸增強;兆谥衅谝院,宋朝內外多事,朝廷無力顧及地方事務;
地方治安的維護不僅由地方人士擔任,連維持這批武力的費用也由地方官府提供,(注:彭龜年:《止堂集》卷11《上漕司論州縣應副軍糧支除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頁;
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1年,第82頁。)讓地方勢力在當?shù)氐纳鐣绊懥χ饾u擴大。其后宋金爆發(fā)戰(zhàn)爭,方臘又掀起事變,內外交迫,朝廷無力維護基層社會的秩序,這些弓手、土兵等基層武力與自發(fā)性的民間自衛(wèi)武力,參與勤王與維護鄉(xiāng)里安全的任務;
他們甚至取代部分正規(guī)軍的角色,填補了政府統(tǒng)治力的空白,使社會力有進一步發(fā)展的空間。(注:黃寬重:《地方武力與國家認同:以兩宋之際洛陽地區(qū)的地方勢力為例》,《十一十三世紀中國文化的碰撞與融合暨赤峰第三屆中國古代北方文化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2004年7月24—29日),第95—106頁。)靖康之亂以后,大江南北由民間凝聚形成各種抗御女真的武裝力量,以及紹興以后,宋廷在嶺南、湖南、淮南地區(qū)所組織建立的各種地方軍與地方武力,如廣東摧鋒軍、福建左翼軍、湖南飛虎軍、茶商軍、兩淮山水寨等發(fā)展的過程中,都可以看到各地區(qū)基層武力與民間自衛(wèi)武力參與的痕跡。(注:參見黃寬重:《南宋地方武力》。)
總之,宋廷是藉由基層武力深入地方,伸展王朝的政治力;
但隨著內外局勢的演變,在實際執(zhí)行上,反而使地方勢力的角色與分量有逐漸加重的趨勢。在兩宋之際,內亂外患頻仍,基層武力和自發(fā)性的民間自衛(wèi)團體護衛(wèi)鄉(xiāng)里安全,在基層社會發(fā)揮實質影響力;
以致南宋朝廷在重建政權后,彈性地調整強干弱枝政策,甚至藉此力量建立地方軍?梢娝瓮⒈居没鶎游淞Γ瑢⒔y(tǒng)治力量深入基層社會,卻由于政局的發(fā)展與時空環(huán)境的轉變,讓地方社會的力量有進一步發(fā)展的空間。
。ㄈ┯H民官與胥吏
由職役的民戶及胥吏承擔縣級事務,是宋朝推動中央集權所形成的一項特色。先秦出現(xiàn)的鄉(xiāng)里行政建置,到隋唐隨著鄉(xiāng)官制的破壞,鄉(xiāng)里逐漸虛級化,到宋朝正式確立。刑名錢谷成為縣政要事,縣衙統(tǒng)攬基層事務,面對民眾,承擔繁雜的業(yè)務。一方面,宋廷為強化中央權威,應對社會現(xiàn)況的變化,不斷修訂頒布各項法條、規(guī)章、命令等文件,頒布到基層,作為執(zhí)行規(guī)范,發(fā)布的文件中甚至包括行政程序,要求各級政府恪遵規(guī)程,照章辦事。官員在處理政務時,不僅自主權受到限制,而且面對大量檔案文書,難以切實掌握。另一方面,由于宋朝內外多事歲用浩繁,為了擴大財源,不斷增加各項賦稅名目與稅則,加強稽征并攤派夫役與職役,加上土地租佃、交易、繼承等財產(chǎn)轉移的活動蓬勃,其中關于程序、公證及法律訴訟等,均涉及人民權益與官民關系。這些復雜多變的事務都須透過縣衙轉呈、運作、執(zhí)行,難怪宋人就認為“當今作吏之難,莫若近民之官,于民尤近者,作縣是也!保ㄗⅲ骸端螘毠佟48之49。)
實際上宋代的縣衙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員,是少數(shù)決策性官員與大量執(zhí)行事務的胥吏。宋代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府,都有為數(shù)龐大的胥吏,根據(jù)王曾瑜的估算,北宋元you@②年間胥吏總數(shù)約在四十四萬左右,南宋時期所轄十六路的胥吏總數(shù)當在二三十萬人。這些胥吏主要從鄉(xiāng)村上戶和坊郭戶中招募或輪差而來:州縣役差募不一,鄉(xiāng)役多屬差役。(注: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新史學》第4卷第1期,第80—81頁。)他們人數(shù)眾多,各有專司,在各地的名稱也不相同。如臺州縣役人吏有前后押司、錄事、前行、后行、貼司、書手、手力、斗子、庫子、掏子、攔頭、所由、雜職等;
(注:《嘉定赤城志》卷17,宋元方志叢刊《臺州叢書》,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1—9頁。)鄉(xiāng)役人則包括里正、戶長、耆長、壯丁、保正、保長、承帖人、催稅甲頭等。(注: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各縣的監(jiān)獄管理人員則有門子、獄子、杖直、押獄、節(jié)級以及替囚犯治病的醫(yī)人。(注:參見戴建國:《宋代的獄政制度》,《宋代法制初探》,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64—280頁。)福州轄下各縣大約各有一百至二百名員額的胥吏,實際應不止此數(shù)。(注:參見梁庚堯:《南宋城市的社會結構》,《宋代社會經(jīng)濟史論集》,第594頁。)在縣衙服務的吏職,主要是承擔國家二稅及各項雜稅的征收、治安及法律文書等業(yè)務,是縣衙行政事務的實際操持者、面對民眾的第一線人物?h役或鄉(xiāng)役的吏員,多無俸祿,也沒有出職為官的機會。(注: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
到南宋,胥吏已成為基層政治運作的要角?h衙的吏職不論是募或役,多長期任職于一個地區(qū)或機構,也用各種方式薦引自己的親戚子弟入役承繼其業(yè)務,有世襲化的趨向。(注:參見王曾瑜:《宋朝的吏戶》。)加上社會變遷,人口增加,江南農(nóng)工商業(yè)發(fā)達,基層事務人員專業(yè)化與職業(yè)化的需求增強,逐漸使定期輪差的制度被雇募方式所取代。像鄉(xiāng)書手最遲到北宋末期,就因須經(jīng)常來往縣衙,胥吏的屬性大增,至南宋已明顯成為專職的胥吏了。這些胥吏處在法令規(guī)章繁多、業(yè)務專業(yè)化的南宋,可以憑借其熟悉公文簿書、精通法令的專業(yè)知識和了解基層社會復雜生態(tài),處理繁瑣的地方事務,成為鄉(xiāng)村管理體制的關鍵。(注:參見張谷源:《宋代鄉(xiāng)書手的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1998年6月,第5章,第132—134頁;
黃繁光:《南宋中晚期役法實況——以〈名公書判清明集〉為考察中心》,漆俠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44—247頁。)由于環(huán)境和能力的因素,使他們成為不究細務或缺乏行政經(jīng)驗的官員所倚仗的重要助手。(注:參見朱瑞熙:《中國政治制度通史》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721—724頁。)
宋代官員的任用制度,也加重了胥吏在基層社會的角色分量。宋王朝透過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的士大夫進入官僚體系,并任之為親民官;
擔任州縣親民官,是士人仕宦的重要經(jīng)歷。但宋廷為了加強中央集權,防范官員把持地方及澄清吏治,建立官吏任用制度,凡擔任路、州、縣的親民官,需要回避本貫、寄居地、回避祖產(chǎn)和妻家田產(chǎn)所在地、回避親屬等,并遵守定期輪調的種種規(guī)定。避籍、避親制度形成于仁宗朝,到南宋已趨完備,執(zhí)行也相當確實,只有在父母年老或為優(yōu)待元老重臣等較特殊的情況下,官員才可以與近地、守鄉(xiāng)邦。這些制度的設計,雖未必能達到“官無徇私之嫌,士無不平之嘆”的目的,不同朝代執(zhí)行的寬嚴也有別,但總體而言,對澄清宋朝的吏治發(fā)揮了一些積極的作用。(注:參見張邦煒:《宋代避親籍制度述評》,《宋代婚姻家族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60—375頁。)
這些回避及輪調的規(guī)定,卻對地方行政產(chǎn)生了不少負面作用。如輪調制度的實施,會形成“郡縣之臣,率二歲而易,甚者數(shù)月或僅暖席而去”,(注:陳舜俞:《都官集》卷3《經(jīng)制五》,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9—20頁。張綱在《乞久任札子》中也說有的官員到任未滿一年,或二三個月就離職的情形,見《華陽集》卷1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3頁。)“或未能盡識吏人之面,知職業(yè)之所主,已舍去矣”(注:司馬光:《傳家集》卷25《論財利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頁。)的現(xiàn)象。而避籍制度所造成的語言障礙,溝通不易的情況,均使官員對他們所任職的地方以及所擔任的職務多所隔閡,曾鞏就對這個現(xiàn)象有很深刻的分析。(注:曾鞏:《曾鞏集》卷14《送江任序》,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220—221頁。)以致除極少數(shù)強敏干練的官員尚能做到“吏不敢欺,民不被害”(注:黃淮、楊士奇等:《歷代名臣奏議》卷217《劉行簡乞令縣丞兼治獄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影印本,第2851頁。)之外,大多數(shù)縣政事務都要委諸胥吏。葉適就說:“國家以法為本,以例為要,其官雖貴也,其人雖賢也,然而非法無決也,非例無行也。驟而問之,不若吏之素也;
zan@③而居之,不若吏之久也;
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若吏之悉也,故不得不舉而歸之吏。官舉而歸之吏,則朝廷之綱目,其在吏也何疑!保ㄗⅲ喝~適:《葉適集.水心別集》卷15《上殿札子》,北京:中華書局,1961年,第834—835頁。)說明由于胥吏熟悉法條規(guī)章,對地方民情風俗的了解比較徹底,使得官員在處理具體事務時,需要多倚仗他們。而且縣政龐雜,縣令實無法親自處理這么繁瑣的事務,許多事都要委由胥吏去辦理。
宋政權南渡后,基層事務專業(yè)化的屬性加強,胥吏在政務運作中的分量更重。葉適指出其緣由說:“渡江之后,文字散逸,舊法往例,盡用省記,輕重予奪,惟意所出(按指吏)。其最驕橫者,三省、樞密院、吏部七司、戶、刑,若他曹、外路從而效視,又其常情耳!保ㄗⅲ喝~適:《水心別集》卷14《吏胥》,第808頁。)這就給予胥吏操控基層事務的空間,形成“吏強官弱”或“公人世界”的局面。宋廷規(guī)定縣令的職責巨細靡遺,甚至需親自定時為監(jiān)獄牢門開鎖,(注:謝深甫:《慶元條法事類》卷75《刑獄雜事》,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76年,第537頁。)但實際情況卻與規(guī)定相違。以法律裁判而言,胡太初就指出:“在法,鞫勘必長官親臨,今也令多憚煩,率令獄吏自行審問,但視成款僉署,便為一定,甚至有獄囚不得一見知縣之面者,不知吏逼求賄賂,視多寡為曲直,非法拷打,何罪不招!保ㄗⅲ汉酰骸稌兞w論》《治獄篇》,收入《官箴書集成》,合肥:黃山書社影印百川學?,第11頁下—12頁上。)真德秀也指出:“訪聞諸縣,聞有輕置人囹圄,而付推鞫于吏手者,往往寫成草子,令其依樣供寫及勒令立批,出外索錢!保ㄗⅲ赫娴滦悖骸段魃秸枴贰肚濯z犴》,叢書集成初編本,第7頁。)以致舒lin@①有“官員迭更,未必皆賢,賢者尚不能盡察,萬一非賢,吏輩誅求,上下勢散,內外情隔,非委之吏,事必不集,集事在吏,非賄不行”(注:舒lin@①:《舒文靖集》卷下,四明叢書本,第6頁。)的評論。這些意見顯示胥吏在南宋文臣的眼中多屬負面,且是吏治敗壞之源。而且這種評價,從宋人的言論到今人論著中都不斷出現(xiàn)。不論這樣的評價是否公允,卻也反映官少吏多、官員回避、輪調制及基層業(yè)務的繁重等現(xiàn)象,其中更說明了胥吏在宋代基層社會具有實質的影響力。
胥吏在基層社會的地位,和他們在地方社會的中介性角色也有密切關系。胥吏操持縣政的做法對基層吏治的傷害及其負面影響,固然常為人所詬病,也遭到官員的鄙視。他們一方面與官戶同屬形勢戶,卻也是官員刻剝資取的對象。袁采就說:“惟作縣之人不自檢己,吃者、著者、日用者般挈往來,送饋給托,置造器用,儲蓄囊篋,及其它百色之須,取給于手分、鄉(xiāng)司……其弊百端,不可悉舉!保ㄗⅲ涸桑骸对鲜婪丁肪碇小豆儆锌聘吨住,第115頁。)說明胥吏是官員剝取地方資源的主要管道,甚至是與官員均沾利益的共同體。但他們同時是當?shù)厣鐣某蓡T,與地方權勢之家有著盤根錯節(jié)、公私兼具的關系,是當?shù)厣鐣闹髁髁α恐。這種現(xiàn)象均使得胥吏成為被批判的對象。
不過,從長遠政治發(fā)展來看,當基層武力與行政事務都由當?shù)厝耸繐,便出現(xiàn)權力轉移的可能性。在宋代縣一級的行政區(qū)中,基層政治運作是由維護治安的弓手和土兵,以及執(zhí)行的胥吏和擔任職役的民戶,共同操作實際業(yè)務。他們介于官民之間,角色是雙重的:一方面要奉行朝廷的命令,聽從地方長官的指揮,在鄉(xiāng)里執(zhí)行公權力,以伸展中央統(tǒng)治權的身份,現(xiàn)身于基層社會。但另一方面,這些人均來自地方,他們本身就是當?shù)厣鐣囊环肿,在地方上也有一定的身份,是地方上具有實質影響力的群體;
有時則會為維護自身或地方利益,與其他的權勢之家相結,共同對官府施壓,影響地方施政,被朝廷視為敗壞吏治,甚或是阻斷中央統(tǒng)治力深入基層社會的一股力量。
三 財政結構的變化與地方勢力的興起
。ㄒ唬┴斦醒牖陌l(fā)展趨勢
財政權是體現(xiàn)王朝權威的重要形式之一。趙宋在政權建立后為了扭轉晚唐五代以來藩鎮(zhèn)把持財政的局面,改變唐代財賦留州、送使、上供的分配方式,規(guī)定:“諸州財賦于度支經(jīng)費外,番送京師,總于三司”;
地方所收財賦,除酌量留用外,其余均經(jīng)由轉運使納入中央政府。而且留在地方的“財谷悉總于三司,非條例有數(shù),不敢擅支”,(注:李光:《莊簡集》卷8《論制國用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5頁。)表明財賦雖由地方留用,但其所有權仍屬于中央,(注: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49頁。)這是宋代中央集權的做法之一。不過,在北宋初期,朝廷執(zhí)行此一制度卻較寬松,有相當數(shù)目的財稅以系省為名,留在州郡,以備調用或供地方經(jīng)費之需;
即使是應有的申報,也“務在寬大”而“非必盡取”。(注:梁庚堯:《宋代財政的中央集權傾向》,“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第五屆討論會”論文,2000年12月,臺北,第564—565頁。)對于新統(tǒng)一的江南,在稅收政策上尤為寬大,使江南地區(qū)的地方財政仍有余裕。(注:參見金榮濟:《財政集權化的推移與地方財政——從地方財政看唐宋變革》,日本第53回東方學會議論文,2003年11月。)
仁宗慶歷以來,宋與遼、夏征戰(zhàn)相繼,所需軍備糧食數(shù)量隨之增加,中央政府財政開支日漸擴大,向州軍征調財賦日益加重。(注:參見沈遼:《云巢編》卷9《張司勛墓志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3—10頁。) 到了神宗熙寧年間,王安石推行新法,加強中央集權,控制社會,(注:參見包弼德:《斯文:唐宋思想的轉型》,劉寧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0—262頁。)進一步改變向來財物仍多留于地方的政策,一方面在地方上增加了不少征斂的名目,另一方面將這些名目所得的收入都歸于中央政府。此后,由于軍隊和官員日益增加,朝廷財政支出不斷擴大,財賦集權的聲浪愈高。尤其徽宗即位以后,因西部邊境累年用兵,耗費極大財力物力,將元豐庫貯積甚多的財帛支用殆盡。而蔡京以豐亨豫大為名,夸示升平景象,大肆建造宮苑、索取花石,使得府庫空虛。因此,在財政政策上不僅承襲熙寧、元豐的做法,并且進一步加以擴大,采取弱外實內的措施,一方面重修上供格,盡量將各地的財賦收歸朝廷和御前,曾五次下令將諸路常平司所積錢幣運到京師,成為中央政府的財源。另一方面,則不時創(chuàng)立特殊征調項目,以增加中央的收入,如坑冶金銀,盡輸內藏,(注:參見《宋史》卷19《徽宗》一,北京:中華書局,1977年,第369頁。)并推動茶鹽引法,將專賣收入盡集中央,宣和四年(1112)創(chuàng)立經(jīng)制錢名目,征調中央。(注: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92頁。)這些做法使地方財政出現(xiàn)窘困的現(xiàn)象。
財政中央化的情況,到南宋越來越嚴重。南宋長期處于強敵壓力下,和戰(zhàn)丕變,除了定額的歲幣、使臣往來耗費外,還有龐大的國防兵備需要朝廷支付。南宋初兵額無常,但乾道二年(1167)倪思指出全國約七八十萬,李心傳也說乾道內外大軍不下五六十萬。(注:參見王德毅:《略論宋代國計上的重大難題》,收入《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臺北:鼎文書局,1972年,第291—292頁。)寧宗時黃度指出,即使在與金和平時期,為了備戰(zhàn),每年仍須維持五六十萬的兵力,兵費占財政支出的十分之六,是南宋國計的重大負擔。(注:參見袁燮:《xie@②齋集》卷13《龍圖閣學士通奉大夫尚書黃公行狀》,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0頁;
參見王德毅:《略論宋代國計上的重大難題》,《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第287—313頁。)為應付龐大開銷,宋廷只得進一步將地方財物集于中央,使財政集中化達于極致。紹熙元年(1190)諫議大夫何澹等人上言,指陳紹興、乾道以來相繼增置的稅目繁多,包括總制、月樁、折帛、降本、七分酒息、三五分稅錢、三五分凈利、寬剩、折帛錢、僧道免丁錢、州用一半牙契錢、買銀收回頭子錢、官戶不減半役錢、減下水腳錢等,都納入中央。不但稅目繁多,且多用比較賞罰之法責之州縣,又取歷年中最多者為定額,自然加深州縣及民間的負擔。(注:王德毅:《南宋雜稅考》,《宋史研究論集》第2輯,第315—370頁。)造成稅目、稅基不斷增多擴大的原因很多,但國防軍備顯然是重要原因之一。蓋“方其軍興之初,則以乏興為虞,及其事定之后,則又以養(yǎng)兵、饋虜為憂,是以有置而無廢,有增而無減。”(注:《宋會要.食貨》56之65、66;
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92—93頁。)以處州所轄七縣為例,從紹興年間起,除兩稅之外,又有和買一項;
和買科敷的對象是四等以上民戶,其標準有依土地起敷的實業(yè)物力錢,和針對商人營利起稅的浮財物力錢二種。麗水縣二項物力錢即達一百一萬余貫。和買是上戶的巨大負擔,滋生詭寄逃稅的現(xiàn)象,弊端叢生,造成稅額不足、提高稅率等種種困擾地方行政的事情。(注:葉武子:《宋麗水縣奏免浮財物力札付碑》,《宋代石刻文獻全編》2冊,北京:國家圖書館,2003年,第814—815頁。)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遴去辶為王
@②原字契去大改糸
@③原字上左車的繁體上右斤下足
當大量財賦集中到中央后,地方的負擔越來越重。中央政府透過財政征收的手段,對全國資源獨占的現(xiàn)象,從北宋到南宋持續(xù)增長,而且在集權體制下,從中央到地方都會形成一種上級對下級資源獨占,階層性集權的現(xiàn)象。①如此一來,使北宋原歸地方財政的稅款,多歸人中央的歲人之中;
而由地方政府征收的賦稅,如商稅、酒課等,則按比例由中央與地方分配。即使歸于地方的收入,也要負責廂禁軍、歸明、歸正人薪俸及地方官員饋送之用。②在地方財政受到擠壓的情況下,處于行政最底層的縣府,財政的困難度是非常明顯的。③賦稅名目屢增,稅額加多,不僅形成百姓沉重的經(jīng)濟負荷,征稅也是地方官的艱難任務。(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州縣地方官上任之后,既要在短暫的任內籌措上級政府所需的財稅,又必須為地方政府本身的開支尋找財源,充實地方經(jīng)建費用,十分難為。④地方政府既不易開辟新的財源,自然難以推動地方建設。彭龜年就指出:“今日之縣令之所以難為者,蓋以財谷之出入不相補耳,豈特不相補,直有銖兩之人而鈞石之出,甚相絕者!雹堇碜跁r,袁甫在知徽州任上,就指出所屑婺源縣介乎萬山五嶺之間,邑最壯、民最獷,而財計最耗,以至有官吏出闕,無人敢任,“縣佐攝官,茍求免過,指正稅以解別色,挪新錢以掩舊逋,措置既無他方,豫借是為良謀。才一二年,不知幾萬,豪家富室,憑氣勢而不輸官租,下戶貧民,畏追呼而重納產(chǎn)稅”。為朝廷征收財稅是縣政的要務,都難以達成,也就沒有多余的經(jīng)費去推動建設,以至出現(xiàn)“學舍庫務,幾無孑遺,井里市廛,莽為瓦礪”的窘境。⑥
地方財政不足的情勢,為地方勢力提供了發(fā)展的空間。從北宋晚期起,朝廷不斷加強財政中央化的種種措施,不免會影響地方政務與建設的推動。不過,檢視相關史籍,特別是南宋的文集、地方志等資料,卻會發(fā)現(xiàn)從北宋到南宋,江南地區(qū)各州縣諸多有形的硬件建設,如城墻、官衙、學校、書院、貢院、寺廟乃至橋梁、渠堰水利等不斷興修或重建,規(guī)模越來越大。同時詩社、鄉(xiāng)飲酒禮、法會等社會文化宗教活動及鄉(xiāng)曲義莊、社倉、義莊、賑災、施藥、施粥、育嬰等慈善公益活動也不斷出現(xiàn),而且愈來愈多。這些事實充分顯示宋代江南地區(qū)的經(jīng)濟實力與文化建設,并不因財政中央化而萎縮、衰退,反而呈現(xiàn)相當蓬勃、極具活力的景象。因此,宋代官員批評宋朝財稅制度不合理,強調財政中央化導致地方出現(xiàn)許多政治、社會難題,可能只是反映事實的某些側面,即士人官員批判朝廷財政結構及執(zhí)行偏差,造成社會失衡的現(xiàn)象;
目的在對朝廷舉措施以壓力,以減低百姓負擔,甚至是表達對民生福祉的關懷之情。既不能反映宋代社會經(jīng)濟的整體發(fā)展面貌,也不能據(jù)此認為宋代,尤其是南宋,地方經(jīng)濟凋敝,毫無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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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322頁。
② 高聰明:《論南宋財政歲人及其與北宋歲人之差異》,《宋史研究論叢》第3輯,石家莊:河北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214—225頁。
③ 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266—267頁.如福建地區(qū)科派僧院的稅目有助軍錢,有圣節(jié)、大禮二稅,有免丁、醋息、坑冶、米面、船甲、翎毛、知通儀從等,又增加修造司需求、僧司借腳試案等諸邑泛敷的雜稅。見劉克莊:《后村先生大全集》卷93《薦福院方氏祠堂記》,四部叢刊初編本,第9頁。
④ 梁庚堯:《宋代財政的中央集權趨向》,第561—581頁。
⑤ 彭龜年:《乞蠲積欠以安縣令疏》,《歷代名臣奏議》卷259,第3385頁。
⑥ 袁甫:《蒙齋集》卷2《知徽州奏便民五事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13頁。
(二)以士人為中心的地方勢力興起
宋代各地的公共建設與文化發(fā)展的動力,主要來自當?shù)氐氖咳伺c富豪,而富人是主要的贊助者。宋代都市化日益發(fā)展、金融組織的發(fā)達、地方資源的特產(chǎn)化與國內、海外貿易的連環(huán)銜接,促使商業(yè)活動活絡、貿易勃興;
加上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力與新品種、農(nóng)技的發(fā)展,使得宋代商業(yè)的性質和規(guī)模超越前代,經(jīng)濟穩(wěn)定成長。①尤其江南地區(qū),在北宋初期較寬大的財政政策之下,經(jīng)濟迅速發(fā)展,產(chǎn)生了相當多因經(jīng)商致富的人。這些富人透過制度或非制度的途徑,逃避或減輕賦役負擔,而將所積聚的大量財富,在鄉(xiāng)里置產(chǎn),成為地主。他們期望商而優(yōu)則仕,來提升家聲門望,因而采取購書延聘教師等方式,積極鼓勵子弟讀書應舉,希望下一代在仕途上有所發(fā)展;
即使無法達成愿望,他們仍是財雄一方的地方富豪。
這些富人家族,藉由人際網(wǎng)絡或參與社會活動等方式,在鄉(xiāng)里社會貢獻人力、物力。經(jīng)營產(chǎn)業(yè)有成的富人,除了栽培下一代,提高家族聲望外,更藉由婚姻、交游等方式,與當?shù)仄渌易濉⑸缛航⒕d密的社會關系,以厚植社會影響力。同時也透過參與社會活動,或為鄉(xiāng)里建設提供人力、物力的支持,或協(xié)助地方官推動政務,來提高其社會地位。②他們一方面致力于慈善救濟的公益活動,緩和了基層社會的矛盾與沖突;
③一方面也參與各項公共設施的建設,有效化解了因財政中央化后,地方官府無力從事建設及推動文化活動的窘境。如在明州州學、奉化、鄞縣、慈溪、定?h學的興修、重建過程中,當?shù)馗皇遗c士族都扮演著參與或捐助的角色.其中奉化縣富民汪汲、汪份兄弟最具代表性。汪氏兄弟都是陸學門人,在縣府經(jīng)費窘困、無力修建縣學時,出資建大成殿,更新縣學,重建廣濟橋,建造船舶,便利奉化與鄞縣的交通,④為宋代四明地區(qū)教育文化的發(fā)展貢獻一份力量。富豪在地方建設中既有參與,也有付出,他們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自然顯露出來。
除了商業(yè)發(fā)達造就一批在基層社會貢獻財力、發(fā)揮影響的富人之外,從當時的社會環(huán)境看來,大批致力舉業(yè),躋身仕宦的士人,更是基層社會最具影響力與代表性的群體。宋廷在文治的政策下,透過開放式的考試制度,大規(guī)模開科取士,讓有志仕途的士人進入官僚體系,并建立文官體制,尊崇文臣,使功名利祿成為社會主流價值.而通過教育是達成仕進的重要途徑,于是官辦的學;蛩饺伺d建的書塾、書院都成為傳遞知識、學習舉業(yè)的場所。朝廷又以優(yōu)惠學子稅役的方式促進教育的發(fā)展。加上雕版印刷發(fā)達,使書籍出版、流傳更為容易.創(chuàng)業(yè)有成的小康之家,為了改變家族的社會地位,采取種種有利于發(fā)展的策略,創(chuàng)造教育條件,鼓勵子弟從事舉業(yè),以期晉身為仕宦之家.
在此一社會主流價值的驅使下,讀書識字的人數(shù)急速增加,形成基層社會的優(yōu)勢群體。從北宋到南宋,士人的數(shù)量急劇增加,其速率甚至可以用膨脹來形容。⑤以福州為例,乾道元年福州解發(fā)額當為六十二人,參加解試的人為一萬七千余人,次年錄取進士五十二人;
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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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斯波義信:《宋代江南經(jīng)濟史研究》,方健、何忠禮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1年;
《宋代商業(yè)史研究》,莊景輝譯,臺北:稻鄉(xiāng)出版社,1997年。郭正忠:《兩宋城鄉(xiāng)商品貨幣經(jīng)濟考》,北京:經(jīng)濟管理出版社,1997年。
② 參見包偉民:《宋代地方財政史研究》,第278頁。
③ 參見梁庚堯:《南宋農(nóng)村經(jīng)濟》,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公司,1984年;
梁庚堯:《南宋的社倉》,《宋代社會經(jīng)濟史論集》下冊,第427—473頁.
④ 袁燮:《絮齋集》卷19《從仕郎汪君墓志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5—8頁;
參見黃寬重:《宋代四明士族人際網(wǎng)絡與社會文化活動——以樓氏家族為中心的觀察》,《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0本第3分,1999年,第657—658頁。
⑤ 參見陳雯怡:《由官學到書院——從制度與理念的互動看宋代教育的演變》,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公司,2004年,第306頁;
包弼德:《地方傳統(tǒng)的重建——以明代的金華府為例》,李伯重、周生春主編:《江南的城市工業(yè)與地方文化》,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年,第247—286頁;
梁庚堯:《南宋的貧士與貧官》,《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報》第16期,《南宋的貢院》,《中國史學》第1卷;
李弘祺:《宋代教育散論》,臺北:東升文化公司,1980年。
熙元年(1174)參加解試者增為兩萬人,錄取進士者為四十二人;
錄取率均在百分之一以下。從這份資料和其他研究結合來看,在南宋大約超過百分九十九以上的士人,仍被排擠在仕宦大門之外。①可見讀書業(yè)儒的士人在南宋是一個龐大的群體。由于定期的科舉考試,不斷吸引著新成員的加入,使士人的陣容不斷擴大,其中雖然只有少數(shù)人能當官,絕大部分的人則為謀生計,需要暫時或永久放棄舉業(yè)。一如袁采所說:“其才質之美,能習進士業(yè)者,上可以取科第,致富貴,次可以開門教授,以受束修之奉。其不能習進士業(yè)者,上可以事筆札代箋簡之役,次可以習點讀,為童蒙之師。”②他們進入職場的途徑很多,譬如在商業(yè)活動中擔任牙人,從事法律公證事物的書鋪,甚至從事醫(yī)生、工商活動等;
但多數(shù)仍以知識謀生,如被延聘在書塾、書院教學,或擔任啟蒙工作的鄉(xiāng)先生等。像蘇州人龔明之以授徒為業(yè),同時致力舉業(yè),為期三十余年,到八十多歲才得以特恩授官。③四明袁氏中的袁章、袁方、袁槱也是在大半輩子中一面教書,一面準備考試。袁章五十歲才中進士,袁槱則五十六歲才舉特奏名進士。④知識成為士人的謀生工具,各有專業(yè)發(fā)展,但在科舉社會中“士人”所從事的是進可攻、退可守的儒業(yè),這樣的身份,使他們可以突破職業(yè)樊籬與官民的界限,出入縣衙。而且,由于學識相當、求學背景相同的同鄉(xiāng)、同學交游結社,相互來往,在基層社會自然形成具有影響力的優(yōu)勢群體。
中舉人仕的官員更是基層社會的代言人。在眾多舉子競爭中,只有少數(shù)資質優(yōu)異、努力不懈或幸運者,才能中舉人仕,成為官員。在宋代重視文官的政治傳統(tǒng)中,進士出身除了可望晉升高位外,也獲得社會的尊崇。不過,由于官多職少,要謀求高位,也要面臨許多競爭與挑戰(zhàn)。大多數(shù)的官員只能隨宦海浮沉,或在地方擔任基層的親民官、州縣學教授等職,久居下僚。有的官員在此時急流勇退,回到鄉(xiāng)里從事教學及啟迪后學的工作。像開啟四明學風的樓郁,中進士后在家鄉(xiāng)教書三十多年;
⑤蘇州士人朱長文中進士后,以疾不仕,回到家鄉(xiāng)從事教學,并與同時退居蘇州的士人崇大年、盧革、徐積等,一齊推動地方文化括動。⑥兩宋之際江西吉州士人王庭珪,及南宋中期金壇人劉宰,也都只短暫任地方官,即因與當?shù)啦缓,退隱回鄉(xiāng),從事鄉(xiāng)里教化與救濟活動。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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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見佐竹靖彥;
《唐宋期間福建の家族と社會——閩王朝の形成から科舉體制の展開まで》,《中國近世家族與社會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8年4月,第419—466頁;
梁庚堯:《宋代福州士人與舉業(yè)》,《東吳學報》第11期,2004年6月,第189—192頁;
李弘祺:《宋代官學教育與科舉》,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公司,1994年;
賈志揚:《宋代科舉》,臺北:東大圖書公司,1995年。
② 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子弟當習儒業(yè)》,第105頁。
③ 參見鄧小南:《龔明之與宋代蘇州的龔氏家族》,中研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出版品編輯委員會主編:《中國近世家族與社會》,1997年,第81—83頁。
④ 黃寬重:《宋代四明袁氏家族研究》,《宋史研究集》23輯,第485—490頁。
⑤ 參見黃寬重:《宋代四明土族人際網(wǎng)絡與社會文化活動》,第630頁。
⑥ 參見鄧小南:《北宋蘇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以朱長文之交游為核心的考察》,《國學研究》第3卷,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第452頁。
⑦ 王庭珪事跡見周必大所撰《行狀》及胡詮撰《墓志銘》,《盧溪文集.附錄》,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2頁上—12頁下。劉宰事跡見劉子健:《兩宋史研究匯編》之《劉宰和賑饑》,臺北:聯(lián)經(jīng)出版公司,1987年,第307—359頁。
即使是出任高官的士人,晚年也回到鄉(xiāng)里。在官場的激烈競爭中,只有極少數(shù)的人,或才能卓越,或因緣際會,才得以平步青云,獲致高位;
即使如此,這些官員也會遇上待闕、丁憂、貶斥,甚至自愿辭官或年老致仕,而要回歸鄉(xiāng)里。從元枯起,士人因政見不同,相互攻訐,掀起激烈黨爭,官員或斥或用,變易無常,士大夫難以久居高位,被貶或居鄉(xiāng),成為常例。南宋以來,先是和戰(zhàn)形勢丕變,主政者更迭不已,等到秦檜主和專權,大肆排斥異己,異議者相繼被貶或罷歸鄉(xiāng)里,像張浚、趙鼎被貶,受到牽連而貶謫歸鄉(xiāng)的官員為數(shù)頗多。①孝宗即位后,獨斷朝政,宰職難得久任,旋即外放或罷歸?梢哉f從北宋晚期到南宋中葉這一段相當長的時期,政局變動頻繁,官員除極少數(shù)人外,難以長期秉政。況且南宋以來,官多闕少的問題愈益嚴重,待闕的官員愈來愈多,而且年限更為延長,使得高官或名宦賦閑在家的現(xiàn)象相當普遍。②史浩即說“賢大夫從官者,居官之日少,退閑之日多”。像史浩、汪大猷、樓鑰、朱熹、呂祖謙、袁燮等名臣,都曾長期鄉(xiāng)居。退出朝政,雖不免難伸壯志,但他們擁有高官、名士的威望,在家鄉(xiāng)仍是地方上領袖一方的耆老,(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主導或推動地方事務;
而且鄉(xiāng)賢的身份與仕宦的經(jīng)驗,既是朝廷了解吏治、掌握輿情的重要管道,也是地方官征詢政務的重要對象。這樣的身份,使他們在鄉(xiāng)里,仍然能擁有一言九鼎的分量。
鄉(xiāng)居的官員或在鄉(xiāng)謀生的士人,都是地方的菁英群體。他們有著共同的成長環(huán)境,舉業(yè)是共同追求的目標;
因鄉(xiāng)誼、同學等關系,交流互動頻繁,在受教育的過程中,不但獲得知識與文化,有利于舉業(yè)的競爭,而且這一學習知識的氛圍,使他們彼此對身為“士人”的身份有所認同,并成為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他們雖然在科舉上際遇不同,在仕途上榮枯有別;
但對鄉(xiāng)里的共同關懷,使他們彼此聯(lián)系,互相援引,而且習于以鄉(xiāng)里事務為話題。一旦辭官回鄉(xiāng),鄉(xiāng)里成為他們生活的中心,以彼此認同的身份、共同的文化為基礎,不敘年齒、窮達,結成一個群體,以詩文結社,相互游賞酬唱。更重要的,他們是地方的表率,在推動文藝活動之外,還負有教化的責任,③于是,他們或以個人或藉群體的力量,從事慈善救濟、公共建設,推動公益活動或排紛解難,成為鄉(xiāng)里長者。史浩、汪大猷、樓鑰等人,先后在家鄉(xiāng)組織詩社、推動修建學校、鄉(xiāng)曲義莊、鄉(xiāng)飲酒禮等公共建設和社會公益文化活動,為四明作出重要貢獻。④其中像社倉、義役、鄉(xiāng)曲義莊等社會救助活動,不僅由士人出面組織,而且有規(guī)章與制度性的管理,以及長期的運作,成為地域性的互助團體。這種經(jīng)由士人間的合作所形成的地方意識,超越個人與家族,其所發(fā)揮濟世理念的群體意識,正是南宋基層社會的一大特色。
南宋時代鄉(xiāng)居士人、官員乃至富人,關懷鄉(xiāng)里,除出錢出力,共同推動地方官學乃至書院的興建外,更積極與地方長官合作,爭取書院賜額。書院獲得朝廷賜額,表示官方承認其地位,是地方的一項榮譽。宋代書院雖盛,但除北宋初年嵩陽、岳麓、石鼓等書院獲朝廷賜額外,鮮見賜額之事。直到朱熹興建白鹿洞書院,獲得朝廷賜額、賜書之后,書院申請賜額成為地方要事。不過,在寧宗之前,宋廷賜額不多,如清湘書院前后費時數(shù)十年,到寶慶元年(1224)才獲得賜額。⑤理宗一朝書院趨于普遍,賜額數(shù)量也加多,其后更將賜額變成榮寵大臣的一種方式。從爭取書院賜額的過程中,更能顯示地方菁英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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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柳立言舉出因趙鼎受牽連的南宋士人與官員達34人,見《從趙鼎<家訓筆錄>看南宋浙東的一個士大夫家族》,《第二屆國際華學研究會議論文集》,臺北:中國文化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544—545頁。張浚因酈瓊兵變被罷,受牽連的黨人也不少,見黃寬重:《酈瓊兵變與南宋初期的政局》,《南宋軍政與文獻探索》,臺北:新文豐出版社,1990年,第78—79頁。
② 參見竺沙雅章:《宋代官僚の寄居について》,《東洋史研究》第41卷第1號,1982年。
③ 鄧小南:《北宋蘇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國學研究》第3卷,第479—480頁.
④ 參見梁庚堯:《豪橫與長者:南宋官戶與士人居鄉(xiāng)的兩種形象》,《新史學》第4卷第4期,1993年,第45—93頁;
黃寬重:《宋代四明士族人際關系網(wǎng)絡與社會文化活動》。
⑤ 程珌:《箔水集》卷7《賜名清湘書院記》,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15頁。
⑥ 如理宗淳佑年間賜參知政事應繇為宗族子弟所建書院為翁州書院,即是一例,見馮福京:《昌國州圖經(jīng)》卷2,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頁下;
參見陳雯怡:《由官學到書院》,第166—170頁。
地方權勢之家對基層社會的影響,也表現(xiàn)在祠廟制度上。祠廟制度,是由朝廷透過嚴密的審查程序,利用廟神的靈驗,給予賜額、賜號,列入祀典。除了收攬人心之外,也是朝廷利用宗教,將中央的權威延伸到基層,積極介入地方社會,確立中央對地方末端控制的一項政策。據(jù)學者研究,唐、五代對祠廟的賜額、賜號并不多,民間祠廟尚得不到朝廷的正式認同。宋神宗以后,祠廟制度有進一步發(fā)展,至徽宗時期祠廟賜額的數(shù)量激增;兆诔魪R賜封賜額增多的原因之一,顯然與地方秩序有關。當宋金聯(lián)盟滅遼,進而爆發(fā)戰(zhàn)爭時,境內又因花石綱引發(fā)江浙地區(qū)變亂,在官府無力平定亂事的情況下,地方大族起而組織自衛(wèi)武力,借著神力凝聚人心,抗拒入侵者,穩(wěn)定了地方秩序。于是地方豪強乃以神靈庇佑地方有功,通過州縣向朝廷請求賜封,藉以保持或提高家族在地方上的影響力。因此徽宗一朝,祠廟賜額數(shù)量的加多,既有朝廷增強對地方控制的用意,也體現(xiàn)了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滋長的聲勢。①
此后南宋在廟宇興建與祠廟賜額的過程中,地方官和地方人士共同完成是主要形式,豪民巨族的作用尤其重要。地方家族在基層社會的宗教活動中,不僅角色重要,而且具有高度的延續(xù)性。像福建莆田方氏家族自神宗元豐六年(1083)以來,特別是南宋時期,在祥應廟的賜額和廟宇重修上一直居于主導者地位。②其他地方大族在南宋推動建廟與申請賜額上的貢獻,韓森教授(Valerie Hansen)已有很好的研究成果,不擬贅述。③除民間神祠外,也有地方豪族為自己祖先立廟并向朝廷爭取廟額,嘉定二年,鄞縣人湯建中等地方人士,向宋廷請賜予政和年間廢湖為田的樓異祠為豐惠廟,此事顯然與其孫樓鑰的角色有關。④理宗紹定年間,程珌辭官回休寧后,在家族中倡議買地立廟,祭祀程氏先祖程靈洗,并以保障鄉(xiāng)里有功向朝廷申請賜額,獲得“忠壯”的廟額。⑤
從地方大族為民間神祠或家族祖先立廟,爭取賜額、賜號,可以看到民間信仰在基層社會具有高度的延續(xù)性,而地方大族則在籌措經(jīng)費、組織信眾、興建廟宇、舉辦廟會、申請賜額等活動中,主導推動,活動頻繁;
反之,對于官方祀典的神靈,其參與程度則有衰微之勢。這種現(xiàn)象也說明地方勢力借著爭取本地祠神信仰合法性的同時,發(fā)揮他們在地方的影響力。⑥
鄉(xiāng)居官員、士人等地方鄉(xiāng)賢,在基層社會既有積極參與建設、教化的活動,也有憑借威望、權勢,勾結官員,唆使胥吏,侵奪官府或民眾財物,為禍鄉(xiāng)里的現(xiàn)象。這種例子在宋代典籍中頗多。如孝宗一朝曾任次相的大臣洪適在告老返鄉(xiāng)后也曾侵占墓地,辟作園圃,以致遭人控訴;
他甚至謀圖將城旁的州學舊址作為園圃,遭到知州王十朋的拒絕。⑦淳熙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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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參見須江。骸稄撵舫贫鹊男戮置鎭碛^察地域社會:唐宋變革論そ考之る》,日本第53回東方學會議論文,2003年11月。
② 參見方略:《有宋興化軍祥應廟記》,《宋代石刻文獻全編》第4冊,第646—649頁;
參見須江。骸稄撵舫贫鹊男戮置鎭碛^察地域社會:唐宋變革論そ考之る》。
③ 韓森:《變遷之神——南宋時期的民間信仰》,包偉民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皮慶生在民間信仰與地方社會這一方面也有深入的探討。
④ 王元恭修:《至正四明續(xù)志》卷9,《宋元方志叢刊》第7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第7頁下。
⑤ 參見朱開宇:《科舉社會、地域秩序與家族發(fā)展——宋明間的徽州》,臺大文史叢刊之124,2004年,第60—61頁。
⑥ 參見皮慶生:《宋人的淫祀觀——宋代祠神信仰的合法性研究之一》(未刊)。
⑦ 何晉勛:《宋代士大夫家族勢力的構成——以鄱陽湖地區(qū)為例》,新竹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6月,第57—59頁;
《盤洲文集》卷7,四部叢刊本,第6頁;
《宋史》卷38《王十朋傳》,第11882頁。
觀文殿學士錢端禮也被檢舉“居臺州,挾持威勢,騷擾一郡,營治私第,凡竹木皆自取于民”。①朱熹記錄他在南康軍任滿前,處罰違法士人及胥吏包庇的案件時,有人告訴他犯者是“人家子弟,何苦辱之?”②袁采也記載地方豪強違法亂紀的事例,說:“居鄉(xiāng)曲間,或有顯貴之家,以州縣觀望而凌人者,又有高資之家,以賄賂公行而凌人者,方其得勢之時,州縣不能誰何。”這些人在鄉(xiāng)里把持短長、妄有論訟,或結集兇惡,強奪財物,侵占田產(chǎn),州縣不敢治罪。他對這種情況深惡痛絕,卻沒有辦法,認為不必窮治,只好期待報應。③到寧宗時期,平江府昆山縣所轄的地區(qū)仍見豪民怙資憑強,輕死犯法,或慢令縣政,致使“役次難差”,形成治安死角。嘉定十年宋廷分創(chuàng)嘉定縣以后,在官府努力下,情況才獲得改善。④在《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許多法律訴訟的勢力,都為地方豪右武斷鄉(xiāng)曲所致,是基層吏治紛擾的所在。⑤
地方大族倚仗權勢甚至也干預地方政務。像蘇州地區(qū)聚居許多衣冠僑寓的士人官員,習于干請,被認為是地方難治的根源,因此,鄉(xiāng)居高官“不入州縣”或“不造官府”,還特別受到表揚。⑥
總之,在傳統(tǒng)社會中,鄉(xiāng)居官員、士人或富豪,由于角色扮演的差異,形象有別。有的被鄉(xiāng)里或官府視為排難解紛的長者,有的則被當作武斷鄉(xiāng)曲的豪橫。⑦這種看似對立的類型與評價,其實都顯示他們在基層社會擁有政治權力、人際網(wǎng)絡、經(jīng)濟資本和教育文化資源,既協(xié)助官府,也代表地方,擴充自身的利益。因此,既可在不同的場域看到他們的身影,也可以從不同立場,對他們有不同的評價。他們領導或參與地方事務,成為基層社會的意見領袖,是勢所必然的。在宋代,由于財政中央化日益加強,使地方權勢之家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不斷增強。宋代財政中央化發(fā)展到極端,卻造成地方財力的不足,地方官難以推動地方建設,加上宋廷對地方官員回避和輪調制度的實施,不僅擴大胥吏在基層政治運作的影響力,也讓代表地方勢力的社會菁英,得以藉由推動公益活動、公共建設乃至爭取寺廟學校賜額等機會,介入地方事務,發(fā)揮影響力。這些制度與運作的發(fā)展,說明宋朝在推動中央集權的過程中,由于內外情勢的轉變,使原有的規(guī)劃發(fā)生變化。到南宋,以地方菁英為主的地方勢力,逐漸彰顯其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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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會要.職官》72之12。
② 朱熹:《朱文公政訓》,叢書集成初編本,第16頁。
③ 袁采:《袁氏世范》卷中《小人作惡必天誅》,第87頁。
④ 《請創(chuàng)縣省札》,收入范成大編:《吳郡志》卷38,南京;
江蘇古籍出版社,1997年,第522頁;
參見方誠峰:《統(tǒng)會之地:縣學與宋元嘉定地方社會秩序》(未刊)。
⑤ 參見陳智超:《南宋二十戶豪橫的分析》,鄧廣銘、徐規(guī)主編:《宋史研究論文集》,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248—266頁。
⑥ 參見鄧小南:《北宋蘇州的士人家族交游圈》,《國學研究》第3卷,第479—480頁。
⑦ 參見梁庚堯:《豪橫與長者》。
四 結 論
唐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重要轉型時期.從政治社會的互動情況,我們看到趙宋君臣鑒于前朝的教訓,運用各種方式,建立有利于中央與皇權的統(tǒng)治體制.一方面,將鄉(xiāng)里虛級化,使縣成為行政基層單位,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員出任親民官,負責催稅勸率、民訟刑禁等政務,使中央的政令得以貫徹。另一方面,為了加強中央統(tǒng)治力,在縣一級設置巡檢、土兵、縣尉、弓手等基層武力,及藉由職役的負擔,將有財力的百姓納入吏職;
使縣成為宋廷深入基層社會的基點。這種統(tǒng)治方式,其影響之深廣,是以往朝代無法比擬的。此外,宋廷在推行重文政策的同時,也強化忠君思想,藉由科舉考試,拔擢了大量士人擔任官僚,成為伸張皇權、貫徹國家意識的利器。不過,到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境內治安問題與社會秩序日趨嚴重,而國防軍備仍不能松懈,正規(guī)軍既無法兼顧地方治安,于是由當?shù)厝司S持地方秩序的現(xiàn)象就愈趨明顯、重要。而自慶歷、熙寧以來教育日益普及,讀書識字的士人日益增多,使得士人與官僚,逐漸形成地方上的菁英群體;
商業(yè)活動的發(fā)達,也造就了許多創(chuàng)業(yè)有成的富人。地方富豪、士人、官僚乃至胥吏,形成基層社會的優(yōu)勢群體,在地方事務與建設中,逐漸扮演重要的角色。
宋朝的財稅制度配合集權體制,明顯呈現(xiàn)中央化的趨勢.到徽宗時期,由于朝廷推動各項耗費巨大的事務,需財孔急,急切地向地方征收財稅,不僅使財政中央化的情況十分明顯,也造成過度役使民力的現(xiàn)象,引發(fā)方臘等規(guī)模大小不一的民亂。在變亂中,地方豪族藉助神力,凝聚人心,穩(wěn)定基層社會秩序。借機向中央爭取寺廟賜額、賜號。另一方面,由當?shù)厝藶橥帘、弓手,擔任基層武力的體制也告確定,人數(shù)增多。這些現(xiàn)象,都說明宋初設計要強化中央權威的各種措施與制度,(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隨環(huán)境的變化而逐步增強,到徽宗一朝,在形式上可以說是中央化最強的時候。然而,這個時期也正是基層社會轉變之時。長期醞釀、蓄積、培養(yǎng)出以士人為代表的地方菁英,與財富雄厚的富豪、熟悉業(yè)務的胥吏等所形成的地方勢力,在地方財政窘困的時候,出錢又出力,協(xié)助官府推動地方建設及推行教化的工作,在國家權力向基層延伸的時候,出面協(xié)調與配合,使基層政治順利運作.地方勢力既適時地提供了財力與人力資源,填補了州縣政府的不足,在基層社會中自然成為具有舉足輕重作用的群體。
南宋時代,地方勢力在基層社會的影響力,更為明顯。宋廷南遷以后,憑借東南半壁江山,長期與強敵相抗,地方亂事增多,社會治安及法律經(jīng)濟等問題層出不窮,困擾地方政府;
朝廷財政支出不斷膨脹,只得利用各種名目加強征收,造成地方政府征稅的壓力與財政的窘困。這些現(xiàn)象都使得地方官員對地方的依賴加深.地方治安既是由當?shù)厝怂M成的弓手、土兵來維護,地方事務也要借重擔任職役的吏員來執(zhí)行,而且業(yè)務日趨專精,胥吏取代職役,成為在基層社會介于官民之間實際操持業(yè)務的群體。此外,地方建設和地方教化更需要仰賴以鄉(xiāng)居官員、士人和富人所形成的權勢之家,共同協(xié)助,于是地方上出現(xiàn)以個人或透過家族間組成不同形式的群體,在書院、貢院等地方公共建設和鄉(xiāng)曲義莊、社會救濟等公益活動,配合官府活動貢獻心力,乃至主導具地方色彩的詩社及鄉(xiāng)飲酒禮等文化活動,并共同爭取書院、寺廟的賜額及舉辦宗教活動.地方權勢之家與朝廷命官的州縣長官,共同合作,相互交流,一齊推動地方政務,成為基層社會政治運作與人際網(wǎng)絡的基礎。
因此可以說,宋朝建立之后,是中央透過政治的變革,向基層伸展了統(tǒng)治力。但徽宗以后,政局的驟變與社會環(huán)境的變遷,為地方菁英與豪右所組成的基層力量,在維持社會秩序上創(chuàng)造了發(fā)展的機會。南宋時期更基于長期面臨和戰(zhàn)的困局,在軍政、財政和政治上既需要仰賴地方,于是一方面修正強干弱枝政策,對地方釋放部分權力;
而另一方面縣一級的基層官員,在推動政務與建設上也要藉助地方的力量,因此地方豪強與菁英一地方官員一基層武力與胥吏三股勢力,基本上構成了基層社會的三個支柱,彼此合作,互相依存;
也形成某種程度的競爭與緊張關系。此一現(xiàn)象為后來的朝代所繼承,成為中國基層政治社會的主要圖像。因此,從基層政治運作及社會關系發(fā)展的角度看來,中國社會在唐宋之交與兩宋之際都有轉變,到南宋有進一步的發(fā)展,成為明清以來中國基層社會的雛形。
地方社會是中國社會發(fā)展的基礎。宋以前的中國歷史,同樣存在著代表國家政治力的中央王朝與代表地方社會力的地方勢力;
彼此的關系,隨著政治社會的變化而有不同的發(fā)展與互動.地方勢力在歷史發(fā)展的長河中,一直以不同的面貌存在著,只不過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與中央的互動和影響有別,呈現(xiàn)的方式與代表有所不同而已.例如唐代的藩鎮(zhèn)割據(jù)時,鎮(zhèn)將把持地方,鎮(zhèn)將就被視為與中央相抗衡的地方勢力。宋代由朝廷設置弓手、土兵,隸屬于縣尉、巡檢,縣這一級就被當成中央集權的象征.其實,基層社會仍有許多延續(xù)性的事務,只是宋廷透過制度的設計和實際政治的運作,伸展政治力于基層的行政區(qū)域時,與由于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而出現(xiàn)以知識為謀生的士人群體,以及憑借財力豪勇的地方豪強,所交織形成的社會力,在縣這一行政地區(qū),碰撞交流,形成新的互動關系。到了南宋,因著士人群體形成基層社會的主軸,而出現(xiàn)政治力與社會力共治的形態(tài)。
在這一新的關系中,士人的身份與角色是很關鍵的。擁有知識的士人跨越了職業(yè)的界限,成為宋朝社會的主流價值,受到政治的寬容、社會的尊崇。宋廷重文并以科舉取士,任之為官僚,讀書中舉成為個人與家庭發(fā)展的重要目標,知識也成為新經(jīng)濟發(fā)展中謀生的利器。在科舉文化的政治體制下,蘊育了大批兼具天下觀念與關懷鄉(xiāng)土雙重性格的士大夫,到南宋,成為在社會上極有影響力,而且彼此認同感很強的龐大群體。中舉為官的士人到外地出任親民官,成為伸張朝廷政治權力的代表。但限于制度結構與現(xiàn)實環(huán)境,地方官員需要仰賴地方權勢之家的協(xié)助,才能有效伸張統(tǒng)治權,于是產(chǎn)生了社會力量在所謂“中央集權”制度中得以發(fā)揮空間的契機。于此,未仕或鄉(xiāng)居士人的角色便更顯重要,這些士人憑借經(jīng)濟力或社會聲望,協(xié)助推行地方教化與推動地方建設,更由于他們超越個人與家族的范疇,集體合作,共同規(guī)劃、執(zhí)行如社倉、義役、鄉(xiāng)曲義莊等長期性的社會互助組織,塑造具有小區(qū)意識的文化模式,成為南宋時代基層社會的一大特色。士人作為基層社會的意見領袖,和擁有實力的豪強與實務經(jīng)驗的胥吏,共同構成基層社會的勢力,在不同時期、對不同事務,以不同立場,扮演不同角色,在實際運作中形成政治力與社會力或疏或密、或順或逆的互動關系。以至我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與問題,看到由北宋到南宋以縣為主的基層社會,出現(xiàn)政治力與社會力之間多樣性的動態(tài)發(fā)展。但呈現(xiàn)更多的,仍是彼此相互依存、共同合作的景象,正是士人群體在其中發(fā)揮影響力的結果。這一態(tài)勢不僅是觀察宋代中央與地方關系互動的重要視角,也可以由此一線索,進一步探索中國近世以降基層社會發(fā)展的狀況。
從基層社會的角度,我們固然看到鄉(xiāng)居官員、士人、富豪、胥吏共同組成地方勢力的主干,士人也扮演著主導的角色;
但在基層社會實際政治社會運作及影響中,朝廷差遣的親民官——知州、縣令等人,仍是基層政治社會的樞紐。士人出身的身份,使這些官員既擁有社會聲望,又能代表朝廷在地方行使統(tǒng)治權,集行政、司法、警察權于一身,是基層社會權力的泉源;
在社會秩序、司法治安到文化教育等各層面,親民官都是政令的發(fā)號者和政策的主導者。即使最具民間色彩的鄉(xiāng)曲義莊和社倉,縣府都扮演著督導和善后的作用。因此,我們在看到南宋以降以士人縉紳為代表的地方勢力在鄉(xiāng)里各種事務中發(fā)揮作用的同時,不要忽視地方行政長官——知縣的重要性。即使由于他們個人的賢愚、貪廉之別,對地方吏治造成極大的差異,而有截然不同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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