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誘”加班,是福利還是心機
發(fā)布時間:2018-06-23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近日,職場社交平臺脈脈聯(lián)合搜狗搜索發(fā)布了一份名為《2017年度職場熱搜話題大盤點》的報告,其中,“加班”成為職場熱詞“黑榜”的最熱話題。根據(jù)這份報告,38.3%的職場人每周要加班3到4次,54.2%的受訪者表示每周加班2到3小時,更有25.5%的職場人表示每天都要加班。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用工制度的逐步規(guī)范,一些公司想方設(shè)法讓勞動者被迫加班的套路也隨之升級。筆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一些公司借提供福利等心理戰(zhàn)術(shù)“利誘”員工自愿加班。雖然對于“利誘”加班“是福利還是心機”,各方看法不同,但律師認為,此舉背后存在法律風險,“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費。
不知不覺,加了個班
2017年6月,微博認證為某證券公司高級副總裁的一條微博引起了廣泛關(guān)注。微博稱:“深圳有一家網(wǎng)絡(luò)公司,下午5點半下班,晚上6點半有公司班車,沒人逼你加班,但是為了能體面地坐著一人一座的大巴回家,大家愿意主動加班1小時;6點半準備坐班車時,就會想起另一條制度:8點鐘有東來順的工作餐,樣多、管飽、有水果。想想坐班車回家還得自己做飯,那就再主動加班一小時,吃了工作餐再回家唄;8點鐘吃完工作餐準備回家,又想起一條制度:10點鐘以后打車報銷。一天干了十幾個小時,誰還有力氣擠公交?那就再主動加班兩個小時唄。這個公司特人性,從不逼著員工加班。干到晚上10點,打車回家!
這則微博一發(fā)出,轉(zhuǎn)發(fā)量就突破一萬次,引發(fā)了不少網(wǎng)友共鳴,他們紛紛吐槽那些五花八門的加班理由。有網(wǎng)友表示,明明下午5點半就能夠下班,但是在公司提供的交通、餐飲等各種福利的“誘惑”下,員工們在不知不覺間,就已經(jīng)將大量業(yè)余時間貢獻給了公司。有網(wǎng)友甚至點名:IT行業(yè)已成重災區(qū)。
筆者采訪了不同行業(yè)的城市白領(lǐng),發(fā)現(xiàn)被訪者所在的公司都有一項規(guī)定:為加班到深夜的勞動者提供餐飲和交通福利。
在杭州某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工作的劉小鵬告訴筆者,公司規(guī)定工作到晚上9點之后打車可以報銷,晚上10點之后還可享受免費夜宵。
姜晴在北京一家公關(guān)公司工作。她對筆者說:“公司沒有打卡制度,“不管幾點,只要在公司工作,都叫‘上班’,而沒有所謂的‘加班’概念。不過,對工作到晚上8點之后的員工,公司可以報銷打車費用!
“晚上下班時間,正好趕上晚高峰,所以不想去擠地鐵,還不如繼續(xù)留在單位吃免費晚餐,省一頓飯錢。所以,我基本上是晚上7點吃飯,吃完了再在公司忙一下也就晚上9點了,那時正好打車回家!毙祆o靜供職于北京某知名互聯(lián)網(wǎng)公司,她對公司提供的免費晚餐和交通費報銷等福利非常滿意,也沒有將公司提供的福利理解為“利誘”的手段。“這種方式很正常,這就是我的生活、工作而已!毙祆o靜表示,自己完全是自愿留在公司的。
不過,下班后留在公司的這段時間,徐靜靜也并不那么自由,和許多其他同事一樣,徐靜靜會“再忙一下”。當記者問道“為何還要繼續(xù)工作”時,她反問道:“不工作那在公司干什么?況且領(lǐng)導和同事都在工作!
“如果說那些大公司是在‘利誘’,那我也很羨慕,我覺得那是福利,而我們這種小公司完全就是在‘威逼’,”在上海從事軟件開發(fā)的李東明說,“我們這里完全沒有餐飲和交通福利,就是領(lǐng)導和同事都不下班,如果我提前下班就會被‘穿小鞋’!崩顤|明認為,這是“從眾心理”在作祟,“職場最怕不合群,當一個公司的人都在加班,你不加班,那就是不合群”。
“福利讓你加班時沒那么難受”
“公司每半年考核一次,這決定著你的評級,而評級則決定著你的工資!毙祆o靜告訴筆者,評級的最主要負責人就是所在部門的主管領(lǐng)導,而“每個員工日常的表現(xiàn),他都看在眼里”。
“其實,所謂的加班‘福利’,只是讓你加班時沒那么難受罷了,有時候甚至會快樂、感恩!苯缯f。她認為,一個公司一旦形成一種“加班文化”,那么很少會有人不順從,因為這直接關(guān)系到勞動者的職業(yè)發(fā)展前途。
“有福利作為誘餌,加班的人更多了。你不加班,有的是人加班,”劉小鵬對這種“福利”形式感到擔憂,“不加班的人工作時間短了,在業(yè)績和考核上自然會吃虧,這實際上是對不加班員工的倒逼!
“對公司而言,只是在餐飲費和交通費上的付出,卻侵占了員工大量的工作外時間,而且對員工的控制性更大。”李東明說。
“小聰明”背后有“大風險”
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額外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那么,下班后,員工為了享受福利而主動選擇留在單位繼續(xù)工作,這算不算加班?企業(yè)又該不該支付加班費呢?
“按照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擁有自主用工的權(quán)力,因此可以制訂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北本┑莱陕蓭熓聞账蓭燅R晶晶對筆者說,為了防止勞動者濫用加班權(quán),用人單位一般都會規(guī)定加班的申報流程。這樣一來,在加班費的主張上,勞動者就比較被動了。“從司法實踐上看,主張加班是最難的,如果沒有單位的加班流程,一般就不會認定是單位讓你加班。”馬晶晶表示,就算是勞動者拿到了相應證據(jù)的復印件或電子證據(jù),如果沒有單位的公章,也不具備法律效力。
不過,“引誘”加班恰恰給了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一線希望。“比如到晚上8點,用人單位提供餐飲、交通福利,就可認定單位的加班事實!瘪R晶晶說!叭绻悴怀姓J我加班的話,那為何要給我飯補、車補?其他時段為何不行呢?”她表示,這些福利是基于加班才產(chǎn)生的,以此反推,就可以認定企業(yè)的加班事實。
馬晶晶同時表示,這些“引誘”員工的福利,并不能代替加班費!安惋嫼徒煌ㄑa助,都屬于額外的福利,而加班費則是法律規(guī)定!彼硎荆萌藛挝豢此扑A艘粋“小聰明”,但這個“小聰明”背后卻有很大風險,“很多勞動者并沒有意識到自己的權(quán)益可能被忽視掉了,因而并沒有去主張維護自身權(quán)益。而一旦有勞動者通過仲裁成功維權(quán),將形成有示范意義的司法實踐,這樣一來,就是給用人單位敲響警鐘,警示其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不然就可能付出違法的代價”。
(摘自《工人日報》2018年1月20日)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