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方解除合同,違約方被判返還雙倍定金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2016年8月22日,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向原告廖某支付違約金20萬元人民幣。
被告系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某住宅小區(qū)A室房屋的產權所有人。2015年11月20日,原告廖某(乙方)、被告張某(甲方)在南昌某地產公司(丙方)的居間下,簽署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合同約定:甲方將上述房產出售給乙方,房屋買賣總價款360萬元;甲、乙、丙三方同意在該房產解除抵押后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當日乙方首付180萬元,余款180萬元通過銀行商業(yè)貸款支付給甲方;甲方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的三十五個工作日內還清抵押貸款;本合同簽訂當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20萬元,由丙方代管;如甲方不履行合同義務,須賠償乙方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丙方退還乙方購房定金。合同簽訂后,被告并未能在約定的三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銀行解押手續(xù)。2016年3月18日被告明確表示拒絕出售房屋,并通知居間方將定金20萬元退回至原告招商銀行賬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2015年11月20日,原、被告與居問人地產公司一起簽訂的房屋買賣居問合同,系原、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被告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三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銀行解押手續(xù),并于2016年3月18日將原告支付的購房定金20萬元退還原告,系單方解除合同行為,構成違約,F(xiàn)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要求被告再支付原告20萬元定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合同法》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并受法律保護。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本案是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廖某與張某簽訂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買賣居間合同》,廖某交付了定金,雙方形成了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由于張某明確表示拒絕出售房屋,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應賠償廖某購房定金等額的違約金。
熱點文章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