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實質化”對偵訴審關系的影響及適用
發(fā)布時間:2018-06-26 來源: 人生感悟 點擊:
內容摘要: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將庭審的決定性作用(“庭審實質化”)提升到新的高度,讓訴訟制度回歸基本實質,同時也對我國的司法實踐慣性提出新的挑戰(zhàn)。要實現改革意圖,就必須正確認識和理解庭審實質化的內涵,厘清其對偵訴審關系的影響,并科學界定其適用范圍。針對當前司法實踐案多人少的現狀,將庭審實質化的適用范圍限制在普通程序特別是復雜、有爭議的普通程序案件,不僅能切實達到改革之目的,更能有效節(jié)約司法資源。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 庭審實質化 偵訴審 適用范圍
以審判為中心是現代法治國家公認的一大刑事司法原則,我國理論界也均承認這一通說,但實踐中,受制于我國特有的刑事訴訟結構及辦案資源的有限性,“偵查中心主義”一直主導著刑事司法實踐。近年來,隨著趙作海案、張高平、張輝叔侄案等冤假錯案的不斷涌現,人們對公正審判的呼聲日益高漲,2014年10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應運而生,并被提升到依法治國的高度!稕Q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guī)則,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fā)揮作用”。從上述要求看,“以審判為中心”的改革關鍵在于庭審實質化,突出庭審的事實認定和證據采信作用,通過公正審判最終達到正確定罪量刑,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最終實現司法公正。要實現上述改革目標,保證公正司法,要求我們必須首先正確認識“庭審實質化”的準確含義和價值。
一、“庭審實質化”的內涵
當前,過度依賴案卷筆錄和公訴意見成為法庭審判的弊病,證人出庭率低、偵查部門不出庭也成為法官認定事實證據的瓶頸,不僅使庭審虛置,更影響案件質量,增加冤假錯案的發(fā)生率。而“以審判為中心”正是針對實踐中“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模式和庭審形式化現象提出的迫切改革方向,從根本實質上更加突出庭審的查明事實和證據裁判作用,即“庭審實質化”?梢哉f,“庭審實質化”是“以審判為中心”的核心內容,更是實現“以審判為中心”的根本途徑,是保證審判正當性和權威性的必然選擇,應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涵:
一是庭審的決定性地位。從程序意義上更加突出審判在整個偵、控、審訴訟程序的中心作用,從法律效果上更加突出審判對整個案件事實、對被告人定罪處罰的終結性結果。充分發(fā)揮庭審的功能,偵查、起訴作為刑事訴訟的開端和重要閘口,均應圍繞審判程序做準備,收集證據材料。
二是證據規(guī)則的嚴格適用。“庭審實質化”杜絕“口供至上”,要求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就證據和事實進行“攤牌”并進行實質性對抗,針對證據進行合法性審查、非法性排除,避免采用“毒樹之果”所導致的冤假錯案,證人在無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庭作證,庭審中,刑事訴訟的各項基本原則和要求如公開和辯護都應得到最充分的運用和體現,做到證據出示、案件事實查明、訴辯意見發(fā)表和裁判結果形成“四個在法庭”。
三是法官的主導性地位。首先,法官是言辭原則和證據裁判原則的推動者,必須通過法官有效引導控、辯雙方進行言辭訴訟,對證據的調查通過言辭陳述方式進行,法官直接接觸和審查證據,直接聽取控辯意見并應以其為裁判基礎,達到審判的“親歷性”要求。[1]其次,強化法官的作用必然要求弱化行政權力的作用,實踐中,主審法官對案件具有親歷性卻在話語權上輸給了審判委員會甚至院長、庭長,影響案件質量和效果,故對法官管理模式去行政化可通過保障其審判權從而實現法官在庭審中的主導性作用。
二、“庭審實質化”對偵訴審工作的影響
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之下,只有庭審才能提供直接的辯駁平臺,只有庭審才能決定被告人是否定罪量刑,這將突破以往偵、訴、審的“流水作業(yè)”訴訟模式,改變以往偵查機關對案件的“代審”和檢察機關對案件的“二傳”,權力與職能的轉變,將對現有的偵訴審關系帶來較大的挑戰(zhàn)。
。ㄒ唬┩弻嵸|化對偵訴關系的影響
《憲法》和我國《刑事訴訟法》均規(guī)定公、檢、法三機關應“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但實踐中這一訴訟原則并未得到很好落實,出現諸如檢警配合不夠、制約機制難以發(fā)揮、偵查監(jiān)督流于形式等情況!巴弻嵸|化”即意味著審判程序的實質化和證據規(guī)則的嚴格化,這對偵訴關系的重新構建無疑起了一定程度上的倒逼作用,提出更高要求:
1.更加重視案件質量。偵查機關在進行證據收集、提取、固定時,要嚴格依法進行,檢察機關在批捕和審查起訴時不能僅為追求辦案數量和批捕率、起訴率等考核任務而放松對案件的準確性和實質性審核,要以審判為風向標,確保偵查、起訴的案件經得起法庭的考驗。
2.大力加強檢察監(jiān)督。公安機關取證行為是檢察機關舉證的基礎,檢察機關舉證行為是證明責任的具體落腳點。但實際上,絕大多數的檢警關系都存在警主檢輔的現象,偵查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案件可以控制偵查幅度、效率,可任意選擇提請批捕或者其他強制措施,檢察機關僅進行書面審查,與偵查實際嚴重脫節(jié)。[2]需進一步加強檢察監(jiān)督,讓檢察權提前介入到偵查階段,指導并監(jiān)督偵查過程,特別是對于疑難、復雜的犯罪案件,應嚴格把關,將非法或瑕疵證據消滅在審查起訴階段。
3.有效改進偵訴協作。一方面,偵訴協作有利于提高刑事訴訟效率,檢察機關從批捕和起訴的角度引導偵查機關調查取證、及時溝通,使公訴人和偵查員就補充偵查直接對話并予以指導,還可定期就個別典型犯罪的特征、手段、突破口等進行交流研究;另一方面,偵訴協作還有利于加強偵訴之間的互相監(jiān)督制約,公訴部門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把事后監(jiān)督變?yōu)橥絼討B(tài)監(jiān)督,與此同時偵查部門在審查起訴環(huán)節(jié)對公訴部門承辦人的不當做法也予以監(jiān)督,提出建議并附加理由。
(二)庭審實質化對訴審關系的影響
長期以來,“案卷中心主義”主導著我國司法實踐,法院以移送的案卷為基礎事先形成內心確信后,再進行開庭審理、作出判決!巴弻嵸|化”則要求法官根據庭審結果來定案,不能以案卷材料先入為主,這要求檢察機關更加注重公訴質量,同時更加注重對審判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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