撬開教師壟斷課堂的堅冰
發(fā)布時間:2019-08-0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編者按] 教學作為學校教育的主要途徑和形式,有著一個多層次的目標系列:一節(jié)課、一個單元、一個學期、一個年級的目標,乃至一門課程的總目標。這些目標從屬于整個學校教育關(guān)于人的培養(yǎng)目標,成為實現(xiàn)教育目標的必要環(huán)節(jié)和必需內(nèi)容。但在具體的教學實踐中,教學目標的設(shè)置與陳述一直存在著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中學語文教學尤其嚴重,其課堂目標的設(shè)置與陳述常常師生指向混淆,過程結(jié)果不清,可操作性不強,學科本體不明,內(nèi)容重復,要求過高,毫無序列化與系統(tǒng)性……甚至有人直言“寫教學目標是讓領(lǐng)導檢查備課筆記的”,還有人干脆說“上課根本不需要教學目標”。殊不知,長期以來語文課堂教學效率不高與其目標無效有著必然的聯(lián)系。甚至可以說,由于語文課堂教學目標設(shè)定不科學,以致語文課堂低效、無效乃至負效。課程論原理表明,任何學科課程的目標設(shè)置得正確與否會直接影響到的本課程的教學質(zhì)量。不然,泰勒所著的被喻為“現(xiàn)代課程論的圣經(jīng)”的《課程與教學的基本原理》一書,為什么一半以上的篇幅都在講教學目標呢?課堂教學目標如此重要,而很多一線教師的目標意識如此淡薄,設(shè)置與陳述課堂教學目標的能力如此不高。這樣下去,語文教學效率的低靡現(xiàn)象勢必難以扭轉(zhuǎn),提高中學生語文核心素養(yǎng)也將成為一種奢望。
本著正本清源與撥亂反正的目的,我們特邀長期進行語文教學目標研究與實踐的張悅?cè)合壬ㄖ袑W語文特級教師、教授級高級教師,揚州大學、江蘇師大、江蘇大學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策劃“目標問答”專欄。請張老師與他的研究團隊從理論與實踐兩個方面進行系統(tǒng)思考,打造十個“目標問答”,并在每一個問答的理論闡述后附一則教學目標升格的實例,以嶄新的精品奉獻給全國中學語文教師以及語文教育工作者。
講了,不等于教了;教了,不等于學了;學了,不等于學會了。雖然這是一種教學常識,但是在語文教學的現(xiàn)實中,絕大多數(shù)語文教師只關(guān)注講什么或教什么,怎么講或怎么教,講了哪些或教了哪些,卻沒有很好地思考:“學生真的在學語文嗎?”“學生到底學會了什么語文本領(lǐng)?”其根本原因是他們不知道思考或如何思考這類問題。盡管大家都知道“以學生中心”“以學生為主體”,乃至“讓學生永遠站在舞臺的中央”,可是在實際教學之中,絕大多數(shù)語文教師都是語文課堂的壟斷者,以前的“滿堂灌”為現(xiàn)在的“滿堂問”所代替,已經(jīng)是不爭的事實。尤其是那些觀摩課或公開課,一節(jié)課教師提問一般在40問到60問之間。試想,平均每分鐘1個多問題的思考與回答,學生還有多少主動學習的時間與機會?這種種現(xiàn)象表現(xiàn)在語文教學目標的制定與表述上,要么直接以教師為主體,要么把師生主體混在一起;盡管語文教師一般也知道“教學目標指向?qū)W生,并不指向教師”的課程理念。
因此,課堂教學目標為什么不指向教師,只指向?qū)W生?正是我們首先需要認真回答的專業(yè)問題。
一、教學對象是學生,而不是教師
教學對象是學生,學理來源是什么?在ABCD教學目標編寫模式中。ABCD教學目標編寫模式,是典范的行為主義教學目標的編寫模式,已經(jīng)問世30多年。
盡管有人提出“生成性目標”(evolving purposes)與“表現(xiàn)性目標”(expressive objectives),但由于忽視預設(shè)、表述模糊、教學難展開、學習難見效等問題,對課堂教學并不具有普適性。相比而言,泰勒(R.Tyler,1934)提出的行為目標由于能解答“學生學會了什么”的課程問題,加上長期以來的不斷發(fā)展與完善,如馬杰(Robert Mager)在1962年出版《程序教學目標編寫》一書,且提出行為、條件、標準三要素的目標模式;格朗倫(N.E.Gnnlund)于1972年提出“內(nèi)部過程和外顯行為相結(jié)合”的目標表述方法,所以,越來越為課程體系所接納。眾多教育心理學、學習心理學、課程與教學論著作,所闡述的教學目標幾乎都是行為目標,或者說是充實與發(fā)展了的行為目標。也就是說,我們現(xiàn)在所說的課堂教學目標基本就是行為目標,或者說帶有行為色彩的教學目標。
有研究者曾認為有必要在馬杰三要素的基礎(chǔ)上加上教學對象的描述,于是形成ABCD教學目標編寫模式(阿姆斯特朗和塞維吉(Armstrong Savage,1983)。這樣,一個規(guī)范的行為目標就包括四個要素,簡稱為ABCD模式:
A——對象(Audience):闡明教學對象。
B——行為 (Behavior): 說明通過學習后,學習者能做什么(行為的變化)。
C——條件(Condition):說明上述行為在什么條件下產(chǎn)生。
D——標準(Degree):說明達到上述行為的最低標準(即達到所要求行為的程度)。
ABCD四要素中的A要素“對象”,即“教學對象”,是學習者,即學生,而不是教師。B要素“行為”是“教學對象”――學生――的行為,而不是教師的行為;C要素“條件”是“教學對象”――學生――行為所產(chǎn)生的條件,而不是教師行為所產(chǎn)生的條件;D“標準”是“教學對象”――學生――達到相關(guān)行為的標準,而不是教師行為達到相關(guān)行為的標準。一句話,ABCD模式中的核心要素是學生,而不是教師。為什么?因為教學目標檢驗的是評價學生的學習結(jié)果有沒有達到,而不是評價教師有沒有完成某一項工作。因此,教學目標的陳述必須從學生的角度出發(fā),陳述行為結(jié)果的典型特征;必須指向?qū)W生,而不指向教師。在我國,這與課改之前的“教學目的”的陳述方式是不同的。以往習慣采用的“使學生……”“提高學生……”“培養(yǎng)學生……”“訓練學生……”等動賓方式均不符合教學目標的陳述要求。固然,這樣的教學目標中也有“教學對象”――學生――的行為活動,但教師的行為活動統(tǒng)攝與遮蔽了學生的活動。
既然“教學對象”是學生,那么教學效果就得體現(xiàn)在學生身上,而不應當體現(xiàn)在教師身上。既然教學效果體現(xiàn)在學生身上,而不體現(xiàn)在教師身上,那么教學目標中的行為主體就是學生。
二、行為主體是學生,而不是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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