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領伊拉克的合法性】 2003伊拉克戰(zhàn)爭視頻
發(fā)布時間:2020-04-0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近日,美國總統(tǒng)奧巴馬宣布近9年的伊拉克戰(zhàn)爭結束。伊拉克戰(zhàn)爭爆發(fā),源于美國宣稱伊拉克研制大規(guī)模殺傷性武器。然而,最終這被證明是毫無根據的。因此,這場戰(zhàn)爭是違反國際法的。但這并不能說明之后多國部隊占領伊拉克也同樣是違法行為。
在近代史的大部分時間里,中國人與侵略者展開過艱苦卓絕的武裝斗爭。這使得大部分中國人認為,占領和侵略是同義詞,誤以為所有的占領行為從本質上都是非法的。很多國人并未認識到,與戰(zhàn)爭、和平一樣,占領是國際法中的一種狀態(tài),并且存在專門的國際法系統(tǒng)處理占領行為中存在的問題。
15世紀之前的歐洲戰(zhàn)爭非常殘酷,發(fā)動戰(zhàn)爭唯一的目的就是征服、兼并、奴役和壓迫別國。這一時期的軍事占領也不可避免地反映出這一特點。在國際法經典著作《奧本海國際法》中,便有條文如此描述那個時代的占領:“交戰(zhàn)國占領的敵國領土在各方面都被看作該交戰(zhàn)國的國家財產。因此,該交戰(zhàn)國及其居民可以為所欲為。它可以用火與劍破壞該地區(qū),沒收該地區(qū)的一切公私財產,殺害居民,或把他們擄走,或迫使他們宣誓效忠。甚至在戰(zhàn)爭勝負未分和占領尚未確定之前,它就可以處分所占領的領土,將它割讓給第三國!
隨著現代主權概念的出現,這種占領即為擁有的國際法概念過時了。占領開始變成一種戰(zhàn)爭中的狀態(tài),而主權的讓渡并不因為占領而發(fā)生。
美墨戰(zhàn)爭時期(1846-1848年),美軍將領溫斯科特簽署命令,嚴禁美軍在墨西哥領土內屠殺、強奸、盜竊、侮辱宗教設施和破壞財產。犯罪的美國軍人將由專門的軍事委員會加以審判。在執(zhí)行良好的軍紀之后,美軍的確未遇到當地民眾自發(fā)性的抵抗。此后,上述實踐的基本精神被編纂進1863年美國的《利伯法典》。
僅從戰(zhàn)爭法的角度來看,美軍對伊拉克的占領并非非法行為。因為占領行為受到聯合國1483號決議的肯定。而1899年《海牙第二公約》關于占領的核心理念體現于第43條:“合法政府的權力實際上既已落入占領者手中,占領者應盡力采取一切措施,在可能范圍內恢復和確保公共秩序和安全。除非萬不得已,應尊重當地現行的法律!
美軍在伊拉克的占領表現到底如何呢?
這個問題得看是縱向對比,還是橫向對比了。
如果縱向和二戰(zhàn)時日軍在中國以及東南亞地區(qū)的占領相比,美軍無疑是更好的占領者。如果橫向和聯軍其他部隊在當地的表現對比,美軍的占領是相當失敗的。
那么,為什么伊拉克的占領會這么失敗呢?
美國對薩達姆政權進行了非常徹底的清算,任何前政權“復興社會黨”的成員都不得加入新政府,同時還徹底解散了伊拉克軍隊和警察。美國的做法顯然是基于二戰(zhàn)后占領德日的經驗。在德日,美國展開清洗納粹分子和去軍國主義行動,務求讓新政府徹底與法西斯絕緣。毫無疑問,這是正確的,因為法西斯是一種極端主義政治信仰。
然而,復興社會黨并非極端主義組織,其政治宗旨是世俗化的。只是薩達姆利用政變以及一系列的清洗上臺之后,復興社會黨淪為他的權力附庸。也就是說,去薩達姆化已經滿足占領的需要,而完全沒必要徹底清除復興社會黨及其軍隊。這直接導致數十萬擁有武器和接受過軍事訓練的青壯年淪為失業(yè)大軍。而他們手中的武器以及掌握的戰(zhàn)斗技能足以對新政權造成威脅。
更糟糕的是,在美軍士兵看來,他們是伊拉克人的解放者,同時也是占領者。他們開著悍馬車橫沖直撞,甚至為了自身安全封閉整條街道。結果,當地居民并沒有任何被解放的快感,只是深深地覺得遭到侮辱。而其他國家的占領軍則相對好一些。尤其是日本自衛(wèi)隊和英軍表現比較親民,在出外執(zhí)勤和巡邏的過程中敵意動作較少。英軍甚至經常派出一些輕裝小分隊,僅僅穿著最低防護的裝備在相對安全的區(qū)域進行巡邏。雖然厚厚的裝甲和頭盔有助于提高生存率,但會增加當地居民的敵意。這就是英軍人數接近美軍的一半,但是傷亡卻只有美軍的零頭的根本原因。
在最后一名美軍撤走后,這片土地重新回到了伊拉克人民手中。如果還有選擇的機會,美國的決策者會不會采用更為聰明的辦法來實施占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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