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嶸:20世紀中國農會制度的變遷及啟迪
發(fā)布時間:2020-05-22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內容提要:20世紀中國社會發(fā)展的主線索是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其中一個重要內容就是農民從傳統的宗族組織中解放出來,逐漸成為了農村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主體。在這個歷史過程中,農民協會作為超越宗族關系的社會組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由于受中國專制主義的政治文化和歷史條件所制約,農民協會只是作為政府或政黨的政治工具,最終沒有發(fā)展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現代社會組織。
關鍵詞:農民協會 自組織能力 準政權組織
20世紀中國農會制度發(fā)展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清末民初整理農業(yè)之樞紐的農會;
大革命農民運動時期行使國家政權的農民協會;
國民政府整治社會秩序的農會;
解決初期進行土地改革的農會和文革時期進行階級斗爭的貧下中農協會。如果從性質和功能來考察,清末和民國初的農會,是一種社會經濟自助組織,其主旨是推進農業(yè)的發(fā)展;
國民黨的農會是以地主階級為主體的政治性組織,其目的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
共產黨領導的農會,則是按階級斗爭原則組織起來的準政權組織,是破壞傳統鄉(xiāng)村秩序的武器。
一、整理農業(yè)之樞紐的農會
史學家已經證明,農會是與近代社會自治思潮聯系在一起的,在清末“新政”改革期間就產生了 。早在1890年,孫中山即倡議"仿泰西興農之會" 。1895年康有為等在"公車上書"中,也建議效法外國,"宜命使者譯其農書,遍于城鎮(zhèn)設立農會,督以農官" 。以創(chuàng)辦實業(yè)而聞名的張謇在1896年和1897年分別提出了《農會議》和《請興農會奏》,對農會的創(chuàng)辦方法、經費來源、組織程序、職能功能以及作用等提出了一整套較為完整的思路。當時的資產階級及其代言人,主張設立農會,發(fā)展農業(yè),本質上截然不同于封建統治者長期施行的"重本"政策,更非出于維護落后的小農經濟的目的,而是將其作為發(fā)展資本主義的一個重要措施,是以研究農學、講求農務、推動農業(yè)發(fā)展為主旨的新式社會團體。
在資產階級及其代言人的大力倡導和影響下,1898年清光緒帝發(fā)布上諭,正式命"各省府州縣設立學堂,廣開農會,刊農報,購農田,由紳商之有田業(yè)者試辦,以為之率" 。1907年清朝的農工商部為制定和頒布《農會簡明章程》奏折曰:"農會之設,實為整理農業(yè)之樞紐。綜厥要義,約有三端:曰開通智識、曰改良種植、曰聯合社會" 。其利也有三,一為“勸導演說,聰明以瀹,于振興實業(yè)之中,啟教育普及之漸”,二為“博稽新法,日事改良,究草人士化之精微,課計然金穰之實效”;
三為“團結一氣,共圖公益,有所興作,合群力群策,以謀無爾界此疆之別” 。該章程規(guī)定各省于省垣所在地設立農務總會,府廳州縣酌設分會,其余鄉(xiāng)鎮(zhèn)、村落、市集等處,次第酌設分所!胺惨磺行Q桑、紡織、森林、畜牧、水產、漁業(yè)各項事宜,農會均酌量地方情形,次第興辦!钡1911年為止,全國已成立農務總會及農?倳19處,分會276處 。
對清末農會的性質有兩種說法。其一,清末的農會是商人的組織。因為這些農會組織雖非完全由商人組成的社團,但其中也有為數不少的商人,一部分商人還擔任了重要的領導職務。另有一些農會,則由當地商會或是商董出面發(fā)起創(chuàng)辦的!熬瓦@些情況而言,清末的農會在某種程度上似也可稱為商辦的新型民間社團! 另一種觀點認為,清末農會是由地方紳士階層控制的社團組織更符合實際情況 。因為,這些商人大都是以地方士紳的身份進入農會的。如《?悼h農務分會總董銜名折》稱,海康縣農會共有20名會董,其中貢生2人,生監(jiān)16人,職銜2人 。這就是說,無論是商辦還是紳辦,清末的農會都不是農民自己的組織。這不僅在于那些組織農會的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農民,還在于這些組織大得設于城鎮(zhèn),脫離農村,與廣大農民缺乏密切聯系。加之組織十分狹窄,會員人數很少,很難說集中代表某一個階級或階層的利益,缺乏應有的階級基礎,這也就決定了它在政治生活中不可能具有重要地位和顯著影響。
民國元年(1912年),國民政府農林部公布了農會暫行章程,要求各縣成立農會,"以圖農事之改良發(fā)達"。1913年,全國各縣大都先后成立了縣農會,以推廣農業(yè)知識,輔導農民改進耕作方法和協助農民解決困難。但許多縣不是只有農會之名而沒有開展活動,就是因經費等原因在次年冬被解散。到1924年,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公布農民協會章程,要求解散舊農會,建立新的農民協會,全國各地縣農會的活動基本上終止。但也有些縣的農會組織較為發(fā)達,如湖南的湘鄉(xiāng)縣,由于得到了地方勢力的支持,縣農會開展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活動。在1913年湘鄉(xiāng)縣農會附設了蠶業(yè)傳習所。1922年縣議會擬訂的《湘鄉(xiāng)鎮(zhèn)鄉(xiāng)分農會暫行簡章》。簡章規(guī)定,鎮(zhèn)鄉(xiāng)農會的職能是"對農學有精細之研求,務有切要之改良,以灌輸農民知識、增高農民地位,發(fā)達農民企圖。"鄉(xiāng)鎮(zhèn)農會入會資格為,有農業(yè)學識者、有農業(yè)經驗者、有耕地牧場原野山林等物權者,有經營農業(yè)及其副業(yè)者。四項之中,只要合其中一項就可入會。事實上,當時把持湘鄉(xiāng)各級農會的都是一些鄉(xiāng)紳和地主。農會組織一般不參與鄉(xiāng)村政治活動,對鄉(xiāng)村社會秩序并不產生影響。只是作一些農業(yè)技術知識的傳播。在這些政府準許或撫持的以經濟發(fā)展為目的農會組織之外,也有一些以政治為目的的農會組織,如1912年,湘鄉(xiāng)沈伯玉組織提倡均產的"裕農會",被湖南都督勒令取消。1913年,王志清在湘鄉(xiāng)坳頭組織宣傳新三民主義的"農禾會",也被政府取消 。
二、作為政權形式的農會
大革命時期是中國農會組織大力發(fā)展的時期。這些由共產黨領導的農會組織,是在國家權威發(fā)生危機的情況下,作為政權對立面的共產黨及國民黨,組織和發(fā)動的農村社會革命的一種政權形式。這就決定了這個時期的農會組織與舊農會有著本質性區(qū)別。
毛澤東在《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中,對大革命時期農民協會的宗旨和歷史使命進行過恰當的論述。他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紳,不法地主,是幾千年專制政治的基礎,帝國主義、軍閥、貪官污吏的墻腳。打翻這個封建勢力,乃是國民革命的真正目標” 。這些農民協會“主要攻擊的目標是土豪劣紳,不法地主,旁及各種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城里的貪官污吏,鄉(xiāng)村的惡劣習慣”。湖南省《湘鄉(xiāng)縣農民協會執(zhí)行委員會和區(qū)農民協會委員長聯席會議宣言》稱:“今后,我們奮斗的唯一目標是鏟除包攬詞訟、把持鄉(xiāng)政、武斷鄉(xiāng)曲、魚肉人民、勾結軍閥團防、組織暗殺隊、侵吞地方公款、造謠污蔑、破壞黨和政府以及工會農會、壓迫農民的土豪劣紳”。192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發(fā)出了農字第9號通告更加明確指出:"農民協會已經不是一種職業(yè)組織,而是以窮苦農民為主干的鄉(xiāng)村的政治聯盟。因為農民協會,事實上不僅團結了一般農民,包括手工業(yè)者、小學教師和小商人;
就是一部分脫離大地主影響、而對農會表同情之小地主,也已經聯合在農民協會之內。所以農民協會在現時就是鄉(xiāng)村中的貧苦農民和其他小資產階級的革命的政治聯盟、農民政權。這是農村政權的一個正確形式"。也就是說,在"一切權力歸農會"的口號下,對傳統鄉(xiāng)村社會的政治關系進行了無情的沖擊,徹底推翻地主階級的政府,農民協會成為了新的政權形式。
這個時期的農民協會,主要職能是:其一,掌握行政權。在行政決策權方面,按縣和縣以下采取了不同的策略。在縣一級,農民協會組織與舊縣政府分享政權,限制了縣長的行政決策權,做到了“凡事取決于縣長和革命民眾團體的聯合會議”,“警備隊、警察、差役,一概斂跡,不敢下鄉(xiāng)敲詐” 。在縣以下,農民協會就利用掌握的區(qū)鄉(xiāng)政權后,鏟除吸食鴉片、賭博等各種惡習;
開展筑路修橋、開荒造林;
破除封建迷信,反對舊禮教,反對歧視婦女;
大力興辦小學,普遍舉辦農民夜校等公益活動。其二,控制司法權,鎮(zhèn)壓敵對勢力對農民運動的阻撓和破壞。1926年12月,湖南省頒布了《懲治貪官污吏土豪劣紳暫行條例》后,各地農民協會紛紛組織特別法庭懲治土豪劣紳。其三,建立農民的武裝。在農民武裝方面,地主階級的武裝常備隊、團防局等被接收,由各級農協建立農民自衛(wèi)軍。其四,推翻族權和紳權。農民協會"推翻祠堂族長的族權和城隍土地菩薩的神權以至丈夫的男權"。"農會勢盛地方,族長及祠款經管人不敢再壓迫族下子孫,不敢再侵蝕祠款。壞的族長、經管,已被當作土豪劣紳打掉了。從前祠堂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殘酷的肉刑和死刑,再也不敢拿出來了" 。許多祠堂也成為了農民協會辦公場所。
由于農村協會對傳統的鄉(xiāng)村秩序進行了猛烈的沖擊,因此,加劇了革命陣營的分化。代表地主利益的國民黨右派對農民協會的行為極為不滿,力求將農民協會納入到傳統之中。共產黨中以陳獨秀為代表的右傾機會主義,也希望通過規(guī)范農民協會的行動來換取與國民黨的統一戰(zhàn)線。因此,在中共中央政治局1926年12月漢口特別會議后,對湖南等地的農民運動進行了限制和打擊,在客觀上助長了地主、資產階級和國民黨右派的反革命氣焰,"一些土豪劣紳、地主惡霸便對農民階級進行報復;
有的地方黨組織對農會實行"洗會運動",把一些革命的貧苦農民當作痞子從農會中清洗出去。衡山、湘鄉(xiāng)等地的一些農會委員或委員長甚至被投進了監(jiān)獄,以此來打擊和壓制各地的農民運動。" 農民協會也隨著第一次大革命失敗而失去了合法生存的空間。
三、保甲組織附屬的農會
國民政府成立以后,在國統區(qū)的農會組織大體經歷了兩個階段,即以1928年《農民協會組織條例》和1930年《農會法》為標志重建階段,以1938年《各級農會調整辦法》為標志的整頓階段。
1928年7月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議決并交國民政府公布施行了《農民協會組織條例》,但是,由于對大革命時期農民運動所造成的后果的擔心,這一條例并沒有得到落實,特別是象湖南這些農運的"重災區(qū)",沒有開始農會的重建工作。1930年1月國民黨中央民眾訓練部制定的《農民運動方案》中指出:"以前本黨的的同志,因為不太注意農民運動","可以說完全讓共產黨給包辦了","所以才教共產黨恣所欲為,把農民害得稀糟,使農民由懷疑革命而仇視革命,現在我們于民眾新創(chuàng)之際,又來作農民運動,不免先與農民以驚懼的印象,所以農民動動的方法,應特別注意。不在打倒某土劣就算完事,尤在訓練農民幫同國家作種種的建設,這便是最近作農民運動的一個最重要的信條"。
為此,國民政府在1930年12月制定頒布了《農會法》。這一法案較之1928年的《條例》有許多不同,這些改變實際上反映了國民政府對待農民組織的態(tài)度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首先,《條例》將這些組織定為"農民協會"這與大革命時期相聯系的名稱,而農會法則定命為"農會"。其次,在會員資格方面,《條例》規(guī)定,凡從事農業(yè)勞動之農民即自耕農,半自耕農,佃農,農村中之手工業(yè)者,及在農村中為體力的勞動者,不分性別,年齡在16歲以上者,可為農民協會會員。而以重利盤剝農民之土豪劣紳;
作帝國主義者工具之買辦;
吸食鴉片及嗜財博者不得為農民協會會員。在組織體制上也采用了大革命時期的許多做法, 《農會法》則規(guī)定,有農地者,耕作農地面積在十畝以上,或園地面積在三畝以上之佃農,中等以上學校畢業(yè),習農業(yè)者,均需年滿27歲者得為鄉(xiāng)農會或市區(qū)農會之會員。但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有反革命行為,經判決確定者;
禁治產者不得為農會會員。可見,《農會法》已基本上將農會從農村勞動者為主體的組織改變?yōu)橐赞r村有產階級為主體的組織。再次,《條例》對農民協會的任務沒有作出界定,而農會法則界定得非常明確,它規(guī)定,農會以發(fā)展農民經濟,增進農民智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yè)之發(fā)達為宗旨。具體指導農民及協助政府或自治機關的事項是:土地水利之改良;
種子肥料及農具之改良;
森林之培植及保護;
水旱蟲災之預防及救濟;
農業(yè)教育及農村教育之推進;
公共圖書室、閱覽室之設置;
公共娛樂之舉辦;
生產、消費、信用、倉庫等合作事業(yè)之提倡;
治療所、托兒所及養(yǎng)老救濟事業(yè)之舉辦;
糧食之儲積及調濟;
荒土之開墾;
其他關于農業(yè)之發(fā)達改良。
最后,在組織系統和組織程序等方面,《農會法》較之《條例》更為嚴格。如《條例》規(guī)定,組織區(qū)鄉(xiāng)農會,須同一鄉(xiāng)或區(qū)之農民45人以上連署,提出立案請求書,并附章程及職員履歷,會員名冊各二份,呈由當地黨部認可,向當地官署請求立案。而《農會法》則要求,鄉(xiāng)、市區(qū)農會之設立,應在該區(qū)域內,有會員資格者五十人以上之發(fā)起,及全體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才能報批。(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農會法》頒布實施后,各地開始在國民黨控制下進行了農會的重建工作。據國家黨中央民眾訓練部和社會部分別調查,1935年,全國有省農會2個(浙江、貴州),甲種市農會4個(南京、上海、廣州、北平),縣市農會692個,區(qū)農會3508個,鄉(xiāng)農會28330個,基本會員3361420人。到1938年,國統區(qū)共有省農會2個,市農會4個,縣市農會715個,區(qū)農會3391個,鄉(xiāng)農會28064個,共有會員34681000人。與1935相比,縣市區(qū)農會組織均有增加,鄉(xiāng)農會組織卻略有減少,而會員較1935年的基本會員卻增加了10倍。湖南省在1935年共有縣(市)農會有55個,區(qū)農會393個,鄉(xiāng)農會為2533個,會員總數為468639,占全國的13.94%。
國民黨進行農會組織的重建目的是“一方面提高其社會道德,增進其智識技能,促進其生產與生產額,以達到改善生計之目的;
一方面健全其組織,對內則使其協助政府,實行本黨之土地政策,并以全力肅清共產土匪,以求社會安寧,而促進地方自治;
對外則提高其民族意識,啟發(fā)其自衛(wèi)能力,共救國家民族之危亡”。為此1933年7月,國民黨第四屆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第七十八次常務會議通了中央民眾訓練部制定的《農人運動指導綱領》綱領規(guī)定,農會以黨部輔導農人,自行組織為原則;
農會組織實行民主集權制;
省市以下農會采系統組織,以鄉(xiāng)農會或市區(qū)農會為其基本團體。采取先行組織基本團體為原則,基本團體組織完成后,經過相當時期之指導與考核,認為健全時,始得依法逐級合組上級農會。農會的核心職責就是"指導農人,改良農村組織,積極參加地方自治工作,并切實舉辦清鄉(xiāng)保甲等"。
1938年國民黨中央社會部制訂的《各級農會調整辦法》稱"我國農民運動,自民國十六年以還,漸趨消沉,各級農會雖多依法組織,而實質極為空虛,工作幾近廢弛。際此抗戰(zhàn)建國時期,本黨負有領導農運之責,亟應喚起占全國人口百分八十以上農民之國家意識,使其組織臻于健全,積極從事抗戰(zhàn)建國工作,實為當務之急" 。為了防止共產黨對農會組織的利用,這個調整方法規(guī)定,“凡原有縣以下之區(qū)農會,依法一律撤銷”;
“農會職員須以會員充任為原則,農業(yè)知識分子須立于協助農民改良技術推行合作之立場,參與農會工作,其不合于本條之規(guī)定者,應即改選”;
“凡市、縣以下之各級農會,須與壯丁訓練工作及地方自衛(wèi)組織取得密切聯系”;
國民黨各省市黨部“應分期派員視導,并考核其效能,報部備核”。
1939年國民黨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社會部核準施行的《農會組織須知》規(guī)定,農會以發(fā)展經濟,增進農民知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yè)之發(fā)達為宗旨。由國民黨部輔導農民自行組織,禁止非現在從事農業(yè)者參加。隨著抗日戰(zhàn)爭的發(fā)展,對于戰(zhàn)區(qū)農會組織,國民黨要求以策動自衛(wèi)或游擊隊之組織為中心工作。到1943年國民政府修正公布了《農會法》。該法規(guī)定,農會以發(fā)展經濟,增進農民知識,改善農民生活,而圖農業(yè)大發(fā)達,并協助政府關于國防及生產等政令之實施為宗旨,具體職責與原《農會法》沒有多大變化,主要還是些有關農村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公共事業(yè)的興建等問題,但將完成政府機關之咨詢及委托事項作為了一項任務 。在這一法令指導下,全國各地相繼在鄉(xiāng)鎮(zhèn)一級建立了許多農會組織。只不過這些農會組織名義上以發(fā)展農民經濟,增進農民智識,改善農民生活為宗旨,其實,已成為了農村少數上層人士的組織,是國民黨同共產黨爭奪農民領導權的組織,“各級農會純粹成為縣政府執(zhí)行征兵、派夫、農林、水利、生產等政令的工具” 。是農村基層政權的補充形式,對鄉(xiāng)村社會秩序的重建的影響相當有限。
四、作為階級專政工具的農會
解放后,農會組織發(fā)展也可以分為二個階段。其一是土地改革時期作為合法執(zhí)行機關的農會;
其二是作為階級斗爭工具的貧下中農協會。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并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這一法案規(guī)定,"鄉(xiāng)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區(qū)、縣、省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及其選出的農民協會委員會,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zhí)行機關"。
1950年7月,政務院通過并公布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再一次確定,農民協會是農民自愿結合的郡眾組織,但同時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土地改革法,農民協會是農村中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執(zhí)行機關"。其任務是,團結雇農、貧農、中農及農村中的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驟地實行反封建的社會改革,保護農民利益;
組織農民生產,舉辦農村合作社,發(fā)展農業(yè)和副業(yè),改善農民生活;
保障農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參加人民民主政權的建設工作。通則規(guī)定,凡雇農、貧農、中農、農村手工業(yè)工人及農村中貧苦的革命知識分子,自愿入會者,得鄉(xiāng)農村協會批準后,即可成為農民協會會員。凡被派到農村中從事農民運動的工作人員均得加入農民協會,加入時,須得當地農民大會或農民代表大會通過。在組織體制是鄉(xiāng)(或相當于鄉(xiāng)的行政村)農民協會為基層組織。鄉(xiāng)以上組織區(qū)農民協會,縣農民協會,專區(qū)農民協會及。ㄐ惺饏^(qū))農民協會。各級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各級農民代表大會,其職權是根據政府法令和上級農民協會指示及當地農民要求,決定農民運動的方針和計劃,審查農民協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選舉農民協會委員會。鄉(xiāng)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全鄉(xiāng)農民直接選舉之。沒有加入農民協會的農民,經鄉(xiāng)農民協會委員會之批準,亦得參加選舉。縣和區(qū)農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鄉(xiāng)農民大會或鄉(xiāng)農民代表大會選舉之。在農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農民協會會員會是農民協會行使權力的機關。農民協會經費的來源是會員的會費和人民政府的補助。農民協會會員每人每年繳納會費一斤米。農民協會需用的房屋和設備由人民政府拔給之,在利用郵政、電報、電話、鐵路、公路、航運等方面,農民協會享有與同級人民政府機關所享受的同等待遇。根據這些法案規(guī)定,全國大多數地區(qū)都組建是農民協會這一組織。到了1953年春土地改革復查結束后,逐步組建村政權機構,原先的農會骨干,大多轉為鄉(xiāng)(村)干部。
這時的農民協會實際上起到了基層政權的作用,是土地改革的執(zhí)行機構,是共產黨團結、教育全體農民進行農村革命與生產建設的主力軍。然而,國家權力對鄉(xiāng)村社會的這種主導作用,在動員鄉(xiāng)村力量組織“農民協會”時,并沒有使之成為一股獨立于國家行政控制之外的政治力量的意圖。因此,隨著土地改革的完成,那些已成為了鄉(xiāng)村社會權力體制中最重要的政治力量的農民協會,卻悄然地退出了中國鄉(xiāng)村社會的政治舞臺。1953年春土地改革復查結束后,逐步組建鄉(xiāng)村政權機構,各級農民協會的工作逐漸由鄉(xiāng)村政權組織所取代,原先的農會骨干,大多轉為鄉(xiāng)(村)干部,1954年春,經過普選,建立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鄉(xiāng)農民協會組織為鄉(xiāng)人民代表大會所替代,鄉(xiāng)以下的農會組織也由村政權所取代。
到了60年代,隨著人民公社制度的推行,鄉(xiāng)村社會的沖突也激烈起來。通過成立農民的階級組織來進行政治動員又成為了當政者的策略。因此。1963年5月《中共中央關于目前農村工作中若干問題的決定(草案)》要求,重新組織階級隊伍,在農村開展社會主義教育運動,鞏固集體經濟,發(fā)展集體生產。各縣開始建立貧下中農組織。全國農村就按些規(guī)定開始進行貧下中農協會籌備委員會,一般都在同年夏天召開了首屆貧下中農代表會議,正式成立貧下中農協會,配備了專職干部,與縣委辦公室合署辦公。接著各區(qū)、公社和大隊都建立了相應的協會組織,生產隊建立了貧協小組。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各級貧協組織逐漸消失,到了1982年后,全國各地貧協組織基本上消失。
五、歷史的啟迪
第一,中國農民協會百年發(fā)展史,充分說明了在中國這樣具有長期專制主義傳統的國家,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組織之產生和發(fā)展是十分困難的。無論是清皇朝、還是國民黨和共產黨都沒有真正認識到建立農民協會對培育現代社會結構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第二,由于共產黨曾經將成立農會作為動員農民參加革命的工具,并運用農會組織進行了一系列的革命活動,所以,農會在許多中國人的心目中就僅僅是一個社會革命組織或準政權的權力組織或階級專政的工具。事實上,在世界許多國家的農會實踐中,農會是以保障農民利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yè)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fā)展農林經濟為宗旨的公益性社團組織。其政治功能主要是農民利益的整合和表達組織,是與政府溝通協商的政治參與組織,它可以代表農民利益向政府施加壓力而被稱為壓力團體,但絕不是旨在與政府對抗的革命組織,更不是一級政權機關。
第三,農民協會要成為真正意義上的農民組織,就一定要堅持“民間性”、“自治性”和“自愿性”。首先要堅持在制度上將農民協會與國家分離開來,要改變中國歷史上將農民協會與國家政權或準政權組織等同起來的做法,要保持農民協會的民間性;
其次,要堅持農民協會的自治性,要讓它們能夠獨立地處理自己的事務;
再次,要保證農民組織的自愿性,對于農民而言,他們組織和加入農民協會,不是一種法定的義務,而是一種法定的權利,一定要建立合理的退出機制。
參考文獻:
徐勇:《非均衡的中國政治:城市與鄉(xiāng)村比較》,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2年版。
朱英:《轉型時期的社會與國家》,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張厚安、白益華主編:《中國農村基層建制的歷史演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張靜:《基層政權:鄉(xiāng)村制度諸問題》,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鄭大年:《民國鄉(xiāng)村建設運動》,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
(載《福建師范大學》學報200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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