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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慶:現代“商人部落”的興起與社會和諧治理——以福街草根民間商會與地方政府互動為例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內容摘要 福街現代“商人部落”生存發(fā)展以及最終合法化的田野經驗展示,傳統宗法社會中“群”之不張的的離散狀態(tài),在中國當下社會轉型期中,開始了從“細胞化”個體向微觀政治共同體集結的合“群”過程。福街草根民間商會雖然游離于相關法規(guī)之外,但獲得了地方政府與民間社會廣泛認同;
它從最初的“血緣共同體觀念”出發(fā),開始了集體的政治共同體行動;
并越過滯后的民間組織相關法規(guī)邊界,在與地方政府良性互動的過程中積累了社會和諧治理的地方性知識。

  關鍵詞 “商人部落” 政治共同體 社會和諧治理

  

  嚴復引進“群學”之前,中國沒有“群學”觀念。中國傳統社會在個體與國家的二元論式中省略了“群”的思想根源;
近代中國的思想啟蒙時期,個人自由主義式的觀念沒有導向“群”的社會認同。人的社會認同須從“行動”著的人相互交往開始;
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血緣關系為尺度的宗族社會會向基于認同之上的“群”體社會過度。改革開放以來,以“群”為導向的民間自治組織應運而生;
福街商人形成的“群”——福街草根民間商會——的故事就發(fā)生在地處市場經濟最為前沿的南方市福街商業(yè)街。幾乎“清一色”的私營商人合“群”結社歷時八年之后,2004年底終于注冊合法化。福街現代商人[①]合“群”結社的活動先后有四種形態(tài):福街商家聯誼會(即早期的“訴苦會”)、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福街商家協會和福街商會;
除最后“福街商會”注冊登記外,其他三種組織形式處于“非法”的狀態(tài),仿佛是游離于文明制度之外的“商人部落”,此為福街現代“商人部落”的情結所在。轉型期中國現代商人的微觀政治共同體,越過民間組織相關法規(guī)邊界,在與地方政府良性互動過程中積累了社會和諧治理的地方性知識。

  

  一、“商人部落”的情結由來

  

  改革開放前,福街所在地叫“北埗嶺”,它幾乎是無政府無社會的千年荒地,空間坐標是盛放死人遺骨的“撿經罐”[②];
福街的驟然興起相當于古代“城邦”的再造,而福街草根民間商會則是活躍其間的“商人部落”。

  “部落”(tribe)是共同行動而團結起來的簡單集團,非血緣關系的連接紐帶也同樣可以形成“部落”,如年齡階團、武士社團和儀典社團之類的非血緣團體等。福街現代“商人部落”1997年興起之時,福區(qū)地方政府機構還沒有進入“北埗嶺”地區(qū),那里尚處于權力“真空”狀態(tài);
1999年福街管理服務中心設立時,它只是代行行政職能、實行企業(yè)化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尚不能稱為政府權威機構;
直到2001年3月,正式的政府機構福街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進駐到福街,開始全面履行政府管理職能,而時此福街草根民間商會已公開活動了四年之久。

  福街現代商人“部落”沒有合法的社會地位,但在福街能夠大行其道,靠的是福街地方政府與福街商人社會共同遵守的“習俗”與“風俗”。福街商人在“北埗嶺”地區(qū)創(chuàng)業(yè),面臨著許多同樣的問題。平等交往的“習俗”與“風俗”使福街商人產生了“種族歸屬性”。福街現代商人所面臨的社會矛盾,如樓宇的工業(yè)功能向商業(yè)功能轉換、工業(yè)土地使用年限與商業(yè)土地使用費用換算、福街商業(yè)發(fā)展與福街土地國有資產流失等矛盾,始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當福街內外的官方機構推行的相關政策有可能使福街商人利益受到威脅時,商人們的“種族歸屬性”便應運而生。人類歷史再一次顯示,“種族歸屬性”多么容易產生出“血緣共同體”觀念。

  福街現代商人“部落”并不愿生存于現行法律法規(guī)之外,他們高度認同國家政治權威,并嘗試過登記注冊;
但“一地一會”與“主管單位”等民間組織法規(guī)條文從根本上否定了他們“合法”登記的愿望。[③]1998年后,若干民間組織管理政策性規(guī)定出臺了,這使得基層民間組織“合法化”過程更為艱難;
凡是未經掛靠登記的民間組織即為非法組織,都有被列入強制取締對象的危險。[④]有趣的是,福街草根民間商會雖然得不到相關法規(guī)支持,但得到了福街內外地方政府和民間社會的廣泛認同,并通過每年驟增的商業(yè)稅收形式使福區(qū)政府對它產生了社會認同。這種與既有相關法規(guī)不甚相容卻與地方政府高度相融的福街商人自治現象,呈現出游離于法規(guī)之外又活躍于社會之中的“商人部落”風格。

  

  二、“商人部落”的理論適用困境

  

  福街現代商人“群”的興起與中國傳統商人合群結社的自治經歷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qū)別,特別是兩者所面臨的法律環(huán)境與政策待遇有相當大的差異。

  在法律地位方面。中國商人“群”的興起的最早記錄始于唐宋時期的“行”,宋代官方設立的“行”,一般被納入到政府嚴格控制之下;
“行”是政府控制商人活動的重要途徑,不是真正的民間自治組織。明清時期商人的結成了商幫,他們以“非法”的組織形態(tài)活躍于城鄉(xiāng)之間,國家權威卻沒有對此作過強制約束。盡管商人的“群”缺乏法律保障,但商人行會就象宗族組織在鄉(xiāng)村地區(qū)所扮演的角色一樣,對其成員握有絕對的裁判管轄權,對其會員有協調價格、債務擔保及課稅的權力,并曾獲得鑒定銀錠成色份量及刑罰之權;
韋伯對此有過詳細的描述。而同一時期的西方商業(yè)社會里,處罰私人、確立貨幣鑄造和度量衡的標準等行政權威,都不得由西歐商人基爾特即封建行會所侵占。可見,中國近世商人組織雖無法律地位卻享有行使維護社會秩序的國家權能,這一做法甚至得到了統治者的政治認同。

  在晚清以前,商人為了得到政府的“核準”,常常把“結社宗旨”界定為“聊鄉(xiāng)誼”“辦善舉”等方面,商人的“群”由此可獲得統治者許可的合法地位。到了晚清時期,中國開始正式有商會的法律規(guī)定,目的是與列強進行“商戰(zhàn)”。1904年1月,晚清商部頒布《商會簡明章程》,甚至主動“勸辦商會”,商會從此在全國各地迅速發(fā)展起來。清末民初,民間商會曾成功地發(fā)動起對政府頒布的有關公文程式要求的抵制運動,是為中國近代的“市民社會雛形”的顯著表現。近代中國城市社會生活中所謂“市民社會”雖有持續(xù)擴張,但它并不一定與公民權力的發(fā)展相伴隨;
無論中國近代史上出現過什么樣的商人社團,都與西方近代史中城市資產階級的興起在性質上有著根本不同——即前者沒有像后者那樣摧生了公民政治權力的發(fā)展。

  1949年前后,中國各地商會經常被當成大資產階級與買辦階級盤踞的“反動”組織,受到了主流意識形態(tài)的否定;
各地商會亦被政府接收并改造成“中華工商聯合會”屬下的官方組織,作為民間組織的“商會”遂成為歷史名詞。1980年代末尤其是1990年代以來,“商會”組織又被官方與民間共同采用,開始在各地廣泛地興起。然而,在市場化改革逐步摧毀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的同時,中國的社會領域中卻似有“從無到有”建設“計劃”管理社團之虞。當下中國商人合“群”結社活動仍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任何商人自發(fā)性合“群”結社行為都將受到“非法”地位的拷問。

  二是研究程度。我國近代商會的產生要比歐洲晚50-100年。因此,海內外研究中國商會的學者把視野主要投放到中國近世商人組織上來,并賦予其“市民社會”的價值預期。中國近代商人合“群”結社活動,是其政治參與的重要表現,史學界多以傳統商人自治性組織為對象來研究中國民間商人的組織形態(tài),但對于轉型期中國現代商人民間自治組織鮮有涉獵。

  轉型期中國現代商人組織一經嶄露頭角即引起了國內外學界高度關注,形成了中國早期社團組織研究的“商會”化趨勢。民間商會等私企精英組織為了強化自身的合法功能,不斷地尋求國家權威的政治認同;
而國家出于發(fā)展經濟的“合法性”需求,也傾向于與私營精英組織合作。但現代商人合“群”結社的“商人精神”,并沒有得到經驗與理論方面的合理展示。有學者曾提到現代商人合“群”結社的若干田野經驗,但沒有對民間商會“非法律性狀態(tài)”下的政治共同體加以深究。研究當下現代商人自治活動多以浙江溫州為甚,并產生出“溫州模式”的研究概念。但是,此一研究路徑的學術成果偏重于政治哲學的“唯心”思辯,而乏于精致的個案材料;
而實證方面的學術研究,則偏重于廣泛的調查統計,而對于現代商人合“群”結社的內在動機缺乏“深描”的記錄。

  最近一個時期,還有學者另辟蹊徑,把國家與社會關系置換成國家與個體關系來重新思考轉型期“群”的興起這一重大課題,認為當下正在形成與國家權威相對應的個體集合——“次級群體”。這一研究視角非常有助于剖析中國“群”之不張的現實狀況,但“次級群體”畢竟是含混不清的模糊概念,它大體上相當于共同體從開始形成到最終構建所謂公民社會的縱深譜系;
因此它在本質上仍是公共領域的通用范疇。故此,本文試圖從微觀經驗來觀察:“細胞化”(cellularized)狀態(tài)的商人個體如何能夠在法律條件嘗不具備的時空中,與地方政府良性互動建構社會和諧治理的地方性知識。

  

  三、互動中的“商人部落”與地方政府

  

 。ㄒ唬┏式o政府的“仁體”公函

  改革開放之初,福街的前身“北埗嶺”地區(qū)被國家權威規(guī)劃為新興電子工業(yè)區(qū)。國家宏觀的規(guī)劃極能展示政治權威的能量,但它所發(fā)起的社會工程有時會帶來意想不到的災難性后果!氨眻稁X”地區(qū)的工業(yè)建設經過至多十五年的歷程后幾乎銷聲匿跡,樓房林立的“無業(yè)區(qū)”吸引了大量私營商業(yè)資本進入,帶動了“北埗嶺”地區(qū)樓宇功能從工業(yè)用途向商業(yè)用途的轉型。但南方市國土規(guī)劃部門以工業(yè)樓宇不得擅自改變?yōu)樯虡I(yè)用途為由,查封了福街私營商人大規(guī)模租賃并裝修的商業(yè)樓宇。福街現代商人以個體為單位開始了訴“苦”的歷程。這就是福街現代商人的語言、文化與交往共同體產生的最初情形。

  福街商人最早的“群”——“訴苦會”——是非常松散的朋友聚會,“訴苦”把商人個體聯合成“每個月就聚在一起”[⑤]的“群”——福街商家聯誼會。第一任“召集人”仁東建親自“操刀”寫寫畫畫的事。他們議事的地點不斷變化,菜館就是他們議事“辦公”的臨時場所。聯誼會遇到了什么要緊事,他們也會通過向市區(qū)政府領導投遞信件的形式開展“對外”活動。聯誼會不能“私刻”公章,他們便在“公函”的最后一頁蓋上同意這份文件內容的所有商場公章,另外加上“福街商家聯誼會”的文字落款——且稱為“仁體”公函。[⑥]

  中國鄉(xiāng)土社會有過政治、經濟和民間信仰等類型的“會”,福街現代商人早期的“群”——“訴苦會”——與傳統社會的“會”有相似的地方,即出于對地緣的社會認同而產生了政治共同體行動,以求得更多的保護勢力。但兩者顯著的區(qū)別在于,村落的“會”有一套嚴密的儀式,其紐帶是血緣或宗族,其機制是嚴格的等級制度。傳統中國社會以家族為本位的“差序格局”,決定了非親屬的公共組織難以在這種鄉(xiāng)土社會中萌生和發(fā)展。而福街現代商人的“會”已經跨越了血緣關系的宗法束縛,它是以地緣或業(yè)緣為聯系紐帶而結成的現代民間自治組織。由于當下商人民間自治組織缺失足夠的“登記”條件,他們只能淪為“輪流坐莊”式的準民間組織。福街現代商人已經清楚地意識到了“只能用集體的力量,政府才會重視”[⑦]的道理,這種“弱”的公眾集體是“公共意見”的載體;
它畢竟是在一個由基本權利所保障的框架之內多多少少地自發(fā)地形成起來的“政治共同體”。

 。ǘ叭{馬車”的“卡理斯瑪權威”

  西方文明中的“卡理斯瑪權威”與東方社會里的“長老文化”有很多相通之處。承認卡理斯瑪資格,乃是那些有著共同使命感的群體的義務。而中國傳統文化尊崇“出則悌”,“長老民主”的意識反映了中國傳統社會的無政府而有秩序的生動一面。當福街商業(yè)處于初創(chuàng)階段時,福區(qū)地方政府權威在福街的影響遠不及商人自發(fā)的民間組織;
商人們通過早期的“訴苦會”活動,初步確立了大家共同遵守的福街行為準則與商業(yè)社會秩序。法律是進行管理的必需工作;
而個人道德卻是社會的基礎;
中國社會遠未因為法律觀念薄弱或者法律規(guī)范虛設而導致無政府狀態(tài),恰恰相反,它靠儒家思想緊密地結成了一體。福街現代商人在地方政府權威還沒有進駐到福街之前,即已在法律規(guī)范之外以個體自由聯合的社會組織形式代行了某種現代社會治理的功能。

  福街現代商人中,仁東建、關草國和白滬南三人是最為活躍的職業(yè)商人,形成了福街草根民間商會“三駕馬車”并立的共治格局。他們所在的公司,如“仕女之家”、“巨商”和“德電”都是福街開辦最早規(guī)模最大的大型私營商場。三人行,其師何人?關草國推存仁東建,白滬南附議,福街商人贊同,因為“愿意在一起來做嘛”。福街商人就這樣從“細胞化”的個體走向了有序的社會聯合,私營商人的政治共同體產生了。

  就在福街商家業(yè)主與福街改造辦、福街管理服務中心開始有了相互了解,準備進一步磨合各自“脾氣”時,(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福街商家聯誼會“挑頭”人仁東建突然要奉調遠赴四川成都。仁東建也發(fā)現自己的時間已經過多地“泡”在了福街商家聯誼會里頭。而這種事情說到底并不是一份“工作”,他是“兼職”在做;
各種焦頭爛額的麻煩事讓他“真的是后來打退堂鼓了”。

  福街現代商人“部落”的散聚有過三落三起的經歷,而每一次的“退卻”后,都會有新的“挑頭”人接過手繼續(xù)做下去。從1997年底仁東建等人發(fā)起組織福街商家聯誼會起到1999年底這段時間,正是福街的商業(yè)活動從“非法”轉向“合法”,并經歷著福街從“無吏”時期轉向“有吏”時代的重要轉型期。就在“老仁”選擇離開福街遠去四川時,福街歷史上的第一個行政機構——福街管理服務中心——正式進駐福街,行政權威開始在福街直接發(fā)揮公共管理作用;
福街進入了國家行政機構與民間自治組織“共治”福街商業(yè)社會秩序的新時代。

  卡理斯瑪權威在本質上是特別不穩(wěn)定的。一個組織的運作與卡理斯瑪擔綱者的性格具有極大的關系。仁東建主張松散型的活動,擅長以文理貫通的書面呈文,向有關領導據理力爭;
而第二任福街草根民間商會的“挑頭人”關草國,則喜歡把組織活動“衙門化”,善于以正式的公文往來,“平等”地與官方打交道;
而第三任“挑頭人”白滬南則多以談心式的對話來“攻關”,柔中有剛,游刃有余。關草國一些做法過于“激進”,可能引起了個別政府領導的不悅,因此福區(qū)民政局曾前來查問福街草根商會“非法”的嚴重事件。[⑧]此次查問并沒有直接地導致草根民間商會的衰退,福區(qū)地方政府并沒有強行解散“部落”。最終使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散伙”的是關草國自己經辦的商場所“藕香塘”的破產與他本人卡理瑪斯權威在福街現代商人中的衰減。

  2002年2月21日,市政府有關領導及部門負責人到福街商業(yè)街現場辦公,協調解決福街商業(yè)街有關改造工程和配套項目建設問題。[⑨]福街首期改造配套工程和二期改造工程驟然啟動,一下讓福街的商人們緊張起來,他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外界壓力,內在自保的“彈性”需求被迅速激活。經常參加“商人部落”活動的文山木是快人快語的年輕人,他馬上想到要請白滬南“出山”重建“商人部落”;
[⑩]2002年6月下旬在“好再來”酒店聚會時,他公開提出了這個主張,與會者以鼓掌的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福街“商人部落”的第三種組織形態(tài)“福街商家協會”的會長從此橫空出世。[11]

  在福街,經營商場的職業(yè)商人絕大多數都不是老板,因此商人與老板之間的合作效果會極大地影響到商人在福街中的權威,甚至會左右他在福街現代商人中的權威大小和地位高低。白滬南雖然不是老板,但他是“德電”公司的重要董事和創(chuàng)始人之一。這是他與第一任“挑頭人”仁東建和第二任“挑頭人”關草國的不同之處!叭{馬車”中,脾氣最好的是白滬南,他不溫不火,講話不似仁東建東北大漢式的豪放潑辣,更沒有關草國式的憤世嫉俗;
他擅長用夾雜著上海腔的普通話跟你談心拉家常,在不知不覺中你就會跟他彼此“交心”。不僅福街的商人遇事問計喜歡跟他“交心”,政府官員也喜歡他平易近人的做事風格,遇到涉及福街商人的事務,也會主動找他來溝通。[12]他比仁東建和關草國更能擔當起福街“領頭羊”的角色,這一點,不但福街商人有了認同,福街管委辦首任主任李南河也有同樣的感受。[13]

  (三)“官”民兩種“聲音”的合奏

  福街商人“部落”起到了幫助政府開展工作、促進福區(qū)經濟發(fā)展的作用,慢慢地,“部落”的活動獲得了法律合法性以外的社會、行政和政治合法性,它不但在福街大行其道,而且還把自己的“聲音”傳播到福街以外的公共場所。

  仁東建“挑頭”福街商人“部落”時,最為頻繁的公共活動就是與福街改造辦公室共同商討福街改造的政策。商人自治團體為維護自身利益,向來愿意與國家權威行動一致,并從國家權威那里獲得合法性資源。技術理性的概念,也許本身就是意識形態(tài),統治的這種目的確實是“物質化的”。福街現代商人的經商“技術”,無疑受到了國家權威積極力量的保護和贊賞;
他們在福街所呈現出來的較為獨占和成功的經商“技術”,是他們自信能夠向市區(qū)地方政府提出諸如福街改造工程等社會政策的“本錢”。

  關草國“挑頭”的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在廣泛參與福街改造活動的過程中,同樣得到了福區(qū)地方政府部門的鼓勵和支持,成為福街治理的重要一支民間力量。在清理福街“亂擺賣”事件中,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經常與福區(qū)地方政府部門對等談判,并取得了成立自查小組以維護福街商業(yè)秩序的某些“特權”。他們曾擔負過福街現代商人在國慶期間開展戶外促銷活動[14]時維護商業(yè)秩序的準行政權力。[15]這個檢查小組有權檢查福街商人的戶外經營活動,有權維護福街國慶展銷期間的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有權對任何違章商家的行為實行處罰,甚至可以根據情況中止其商業(yè)性活動。與此同時,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還曾提出申請,要求組織商家自己的保安隊,以幫助地方政府來維護福街的商業(yè)與社會秩序。[16]福街現代商人的自衛(wèi)、治理意識相當強烈,公開提出了帶有政治權利色彩的要求;
這與中國近代商人在上海租界等地“以資自衛(wèi)而保富強”等利益訴求有著驚人的相似之處。2001年元月,福區(qū)相關政府部門不但批準了福街商人關于“三節(jié)”戶外宣傳活動的申報請求,還以正式官方文件形式發(fā)文至“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這是官方組織第一封送達給“籌委會”的公函,而且抬頭全稱是“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這實際上等于公開承認了福街草根民間商會的政治合法性。[17]

  白滬南時期的福街現代商人“部落”,在福街內外創(chuàng)下了許多空前的公共性活動,其中最為醒目的事件就是福街商家協會創(chuàng)辦了自己的會刊——《福街商家簡報》(以下稱《簡報》),并以“贈閱”等形式向福街內外的公共社會傳播自己的“聲音”。福街商家協會創(chuàng)辦的《簡報》,標志著福街現代商人的“群”從一個地域性的活動組織開始走向外部的“公共領域”!逗唸蟆钒l(fā)放范圍上至市區(qū)政府機構,下至福街商家協會成員,影響十分久遠,傳播范圍很大——以語言為媒介交往行動效力已經通過《簡報》而被成倍地放大。

  《簡報》內容主要有商家協會內部活動消息,外部活動消息,與福街商業(yè)活動和商業(yè)街改造等事項有關的申論文章等三種不同類型的內容。第一種類型內容是福街商家協會的內部活動消息。如,有的內容介紹商家協會成員的商場概況和發(fā)展業(yè)績,[18]有的介紹福街商家經營策略,[19]有的介紹商家協會會員最新獲得的榮譽。[20]第二種類型的內容是福街商家協會參與外部活動的新聞報道。如,2002年9月《簡報》第3期“快訊”稱,福街商家協會決定“請記者就‘二期改造’聽取商家意見,發(fā)表看法,以正視聽。”[21]“協會起草有關意見書發(fā)給有關部門,在政府征求商家意見時提出!盵22]又如,2002年7月《簡報》第1期報道,“7月5日福街商業(yè)街商家協會就‘福街二期商業(yè)改造’進一步開會研討,并邀請了福街管委辦負責人和南方特區(qū)報、南方商報、南方晚報的記者出席。”[23]《簡報》通過新聞媒體放大了“部落”的社會認同。第三種類型的內容是有關福街商業(yè)發(fā)展與福街商業(yè)街改造的申論文章。如,2002年11月18日《簡報》第4期在“國美緣何屬意南方”的文章中,著重分析了國內零售商場面臨的改革危機。[24]又如2003年6月《簡報》第4期,“南方零售業(yè)發(fā)展的現狀及趨勢”一文透露了福街商人的深層次思考與憂慮。[25]再如2002年12月22日《簡報》第5期摘載的“行業(yè)協會亟須‘角色歸位’”,提出了新形勢下行業(yè)協會如何創(chuàng)新工作、與國際接軌的重大課題。[26]

  在2002年8月初到2003年元月初這半年里,《福街商家簡報》是“北埗嶺”地區(qū)唯一履行公共職能的“新聞紙”。2003年元月后,《福街商業(yè)街信息》由福街商業(yè)街管理會員會辦公室創(chuàng)刊,這是“北埗嶺”地區(qū)第一份官方的“新聞媒介”!氨眻稁X”地區(qū)出現了兩種來自不同領域的“聲音”,它們仿佛在“合唱”著福街商業(yè)社會治理的“故事”。福街的這兩份“報紙”少不了要報道內容相同的消息,相互之間互引互摘的現象也慢慢多起來。2003年早春,福街商家協會與福街管委辦聯合舉辦的足球賽最能反映出這種“合唱”的“韻味”。2003年3月《福街商業(yè)街信息》第3期刊載,福街管委辦、福街商家協會于3月29日至4月26日聯合舉辦“福街商業(yè)街商家首屆足球邀請賽”[27]與此同時,2003年《簡報》第7期刊載,“‘福街商家協會首屆足球邀請賽’在荷花山足球場順利開幕!”[28]這兩則新聞同時報道了福街管委辦與福街商家協會聯合舉辦的福街第一次足球賽的內容。這次聯合行動比較成功,福區(qū)政府機關與福街草根民間商會的互動合作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

  《簡報》讀者有兩類,一類是福街商家協會會員,一類是福街管委辦和福區(qū)相關單位。從2002年8月初創(chuàng)刊開始,會長白滬南就以各種形式把《簡報》投送給福街以外的讀者,最大效能地發(fā)揮它宣傳、交流和溝通的作用。市區(qū)政府部門多了一條了解福街商人的最新渠道,也就對它“睜一只閉一只眼”了。協會秘書梅盛林有時候到福區(qū)政府辦事,順便就把《簡報》捎給有關政府職能部門,遇到重要的領導她還親自送上門去。[29]秘書梅盛林工作很細心,每到月底時,她一般來說要做四項工作:一是收支清單,二是工作總結,三是工作計劃,四是簡報發(fā)放登記。2002年8底記錄的發(fā)放單位名單有22家,其中自家協會會員14份;
市區(qū)政府有關政府部門7份。[30]到2002年11月,《簡報》發(fā)放會員單位14家,市區(qū)政府部門增至18家,其他民間組織增至2家。[31]《簡報》的發(fā)放形式有所變化,以前是每一個單位發(fā)送一份,這樣一個單位的主要領導可以收到,但其他領導則無法及時傳閱;
因此,同年12月始,白滬南根據發(fā)送單位的情況,適當作了微調,這樣發(fā)送的份數就增加了一些。其中,會員單位14家發(fā)送了21份;
市區(qū)政府相關部門15家共22份;
其他民間組織4家6份。[32]

  從《福街商家簡報》發(fā)放的對象、范圍和數份來看,福街商家協會在南方市特別是在福區(qū),已經成為一股廣泛參與社會活動,與社會各界特別是市區(qū)兩級政府職能部門有著密切聯系的商人自治團體。雖然此它仍無法履行合法的登記注冊手續(xù),但“主管部門承認也好,不承認也好,它們(民間商會)都在成長,都在發(fā)揮作用。”[33]

  

  四、討論:社會和諧需要“群”的興起

  

  傳統中國社會以家族為本位的“差序格局”,決定了非親屬的公共組織難以在這種鄉(xiāng)土社會中萌生和發(fā)展。在差序格局中,社會關系是從一個一個人逐漸推出去的,是私人聯系的增加,社會范圍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因此傳統社會里的社會道德也只能在私人聯系中才有意義。在這種文化背景中生活的人們,他們可以著手做的,只有克己而已,克己就成了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
他們不會去克“群”,無法使“群”的利益不受侵犯。也就是說,傳統中國社會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強調的是個人式的私人圈子,并由下層向上層,由低級向高級,這樣層層級級地推出來的;
在每一層、每一級之間,都有不可逾越的鴻溝,其間溝通與協商的可能性幾乎湮滅,通行的只能是自上而下、由高至低的落差式垂直型的單向型的管道。在這種情況下,個人與國家之間的往來與溝通,通道極為狹窄,聯系極為薄弱;
更為困難的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社會紐帶難以建立,由此生發(fā)的政治紐帶也無法確立。

  中國國家與社會關系特性,表現為介于歐洲式全權國家和部落式裂變體系之間的一種“裂變型國家形態(tài)”。福街現代商人來自五湖四海,他們沒有血緣或姻親聯系;
但基于同一個地域、同一種事業(yè)(商業(yè))的共同經歷,慢慢地由分散的個體走向了自由的聯合。這一“裂變型自我治理的方式”的自由聯合產生了“血緣共同體觀念”。事實表明,普通公民聯合起來的時候,就會獲得十分富有、十分有力、十分強大的形象;
他們既不隨意強迫自己,也不會默默地自我壓制。從福街得到的微觀層面的觀察信息,尤其是從人類學方法習得的福街第一手資料和感性認識,使我們有可能得出不同于既有規(guī)范認識的想法,使我們有可能把平日的認識方法——從既有概念到實證——顛倒過來,認識到悖論的事實)。福街現代商人的“部落”故事試圖向學界展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人,業(yè)已從過去“細胞化”的個體開始走向了基于自身利益之上的自由聯合;
雖然這種政治共同體暫時還得不到向來遲緩的法規(guī)的認同,但確已獲得了福街上下的各方政治認同,(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從而獲得了足以支撐自身活動的充分合法性。這表明,它已經越過了個體的界線,開始進入到連接個體與國家之間“群”的廣闊時空,展示了社會主義社會和諧治理的現實路徑。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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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研究:1)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規(guī)劃基金一般項目《民間商會與政府關系的政治社會學研究》(05JA840001)成果,和第39屆中國博士后科研基金一等資助項目《憲政人類學視野中的國家與社會關系》成果(中博基20060390020);
得到人類學博士后合作導師高丙中(北京大學社會學人類學研究所教授、北京大學公民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主持教育部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02JAZJD840002)資助,和政治學博士后合作導師謝慶奎(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北京大學政治發(fā)展與政府管理研究所所長)主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重大課題攻關項目(03JZD0004)資助。在此一并深表謝忱。2)按學術慣例,本文所涉地名、人名均為學名;
本文田野研究工作地點系我國華南某沿海開放城市中心區(qū),取其學名為“南方市福區(qū)”,該中心區(qū)某著名商業(yè)街取其學名為“福街”;
本文是在對南方市福街商人自治組織的田野研究基礎上,對所整理資料的初步分析;
福街商人自治組織經歷了福街商家聯誼會(“訴苦會”)、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福街商家協會等三種形態(tài),文中統稱時謂之“福街草根民間商會”,以與2004年底合法化后的正式組織“福街商會”相區(qū)別;
在田野期間,本人得到過福區(qū)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福街草根民間商會三屆主要負責人、有關工作人員的鼎力相助。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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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商人概念最早來源于1914年北京政府公布的《商人通則》,規(guī)定商人為商業(yè)之主體,并列出17種類型的商人(張士杰編:《商人寶鑒》,北京:商務印書館,1954年版,第425頁)。我國學界特別是史學界對我國明、清、民國時期商人的研究,基本上界定于擁有商業(yè)資本并經營這些資本的“生意人”,即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完全合二為一的“傳統商人”——“商賈”(《辭!,辭海編輯委員會編,上海:上海出版社,2003年版,第930頁)。我國1956年完成社會主義改造以后,傳統商人隨著“公私合營”和贖買政策幾乎全部消失;
改革開放以后,私營經濟逐步萌芽、發(fā)展,又重新出現規(guī)模不等的私營商業(yè)經營人,可稱之為“轉型期商人”——他們是政策轉型期的過渡性群體。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規(guī)范化競爭的日益強化,轉型期商人不能繼續(xù)駕馭規(guī)模龐大、業(yè)務復雜的商業(yè)活動;
資本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再次漸趨分離,一部分商業(yè)所有者逐步把大規(guī)模商業(yè)活動的經營權讓渡給職業(yè)經理人;
職業(yè)經理人已經不再是過去寄人籬下的“伙計”,而是真正經營管理商業(yè)活動的相對獨立的新興社會階層——“現代商人”。

  [②] 訪談編號:BJ——84。第二次田野時采訪趙良昊記錄節(jié)選,建基集團北埗輕工業(yè)區(qū)管理處主任趙良昊辦公室。2005年7月6日。

  [③] 訪談編號:BJ——15。采訪仕女之家原總經理、東亞購物城現任總經理、福街商家聯誼會首任“召集人”仁東建,北方菜館北海廳,2004年9月29日晚。

  [④] 參見:《關于查處非法社團組織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文件閱覽中心”,民社函(1997)91號,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0746.html;
《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文件閱覽中心”,1999年民政部令第21號,http: //www.mca.gov.cn/article /content/WJYL_MJZZ/20041013145614.html.

  [⑤] 訪談編號:BJ——83。第三次采訪福街商會會長白滬南,德電公司白滬南辦公室。2005年6月28日。

  [⑥] 訪談編號:BJ——38。采訪仕女之家原總經理、東亞購物城現任總經理、福街商家聯誼會首任召集人仁東建,東亞購物城總經理辦公室。2004年11月29日上午。

  [⑦] 訪談編號:BJ——6。采訪原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會長,現巨商集團總裁助理關草國,地點:巨商電器城會議室。2004年9月26日上午。

  [⑧] 訪談編號:BJ——73,采訪原福區(qū)民政局局長白岸提記錄節(jié)選,白岸提區(qū)政協某委員會辦公室,2004年12月16日。

  [⑨] 文件編號:GF——189!瓣P于研究福街商業(yè)街改造工程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南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

2002年2月26日。

  [⑩] 訪談編號:BJ——7。采訪福街商家協會主要成員之一、巨商電腦城副總經理文山木,巨商電腦城三樓文總辦公室。2004年9月26日下午。

  [11] 訪談編號:BJ——1。采訪德電董事、副總經理,福街商家協會會長白滬南,福街路北京菜館香山廳。2004年9月21日下午。

  [12] 訪談編號:BJ——4。采訪沈北立,原貿發(fā)局副局長、首期福街改造辦公室副主任、現為個體律師,律師事務所。2004年9月24日。

  [13] 訪談編號:BJ——51。采訪區(qū)人大常委、依法治區(qū)辦公室主任,原福管辦首任主任李南河。李南河辦公室2004-12-07上午。

  [14] 筆者注:對于每天都為商場生意操心的商人來說,已經實行了一年多的“元月禁令”猶如一座壓在胸口的巨山,使他們時刻都喘不過氣來。福街商人的戶外促銷活動,在“北埗嶺”地區(qū)有好幾個更“別致”的稱呼。如,在2000年7月時叫做“慶典”,2001年元月時前后叫做“宣傳活動”,李南河時期曾稱為“美化”環(huán)境之舉,現在又有了新稱呼叫做“展示”活動。這些稱呼的來歷,都離不開市區(qū)城管部門的“發(fā)明”,因為市區(qū)城管部門是不允許福街商人在戶外隨便做生意搞促銷的。

  [15] 自治編號:ZZ——8。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通知。2000年9月25日。

  [16] 公函編號:GH——11。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致市政府的一封公開信。2000年12月1日。

  [17] 筆者注: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的法律合法性須經正式的登記注冊才能獲得,但福區(qū)市政園林局與福街商家聯誼會籌委會之間的公函往來,等于變相地賦予了籌委會的法律合法性,這種合法性還遠遠不止于行政合法性。由于我們在目前的學術領域還找不到對等的術語來描述這一現象,這里姑且稱之為準法律合法性。

  [18] 自治編號ZZ——67。福街商家聯誼會2002.8.12會議紀要(協會文件編號:200204)。2002年8月12日。

  [19] 簡報編號JB——4(6)!陡=稚碳液唸蟆返3期。2002年8月29日。

  [20] 簡報編號JB——7!陡=稚碳液唸蟆返3期,2003年1月13日。

  [21] 自治編號ZZ——25。福街商業(yè)街商家協會主要發(fā)起成員會議紀要(協會文件編號:200202)2002年7月1日。

  [22] 自治編號ZZ——25。福街商業(yè)街商家協會主要發(fā)起成員會議紀要(協會文件編號:200202)2002年7月1日。

  [23] 簡報編號:JB——1!陡=稚碳覅f會簡報》第1期。2002年7月5日。

  [24] 簡報編號:JB——5!皵U容同時別缺了特色”,《福街商家簡報》第4期。2002年11月18日。

  [25] 簡報編號:JB——9!澳戏搅闶蹣I(yè)發(fā)展的現狀及趨勢”,《福街商家協會簡報》第7期。2003年6月。

  [26] 簡報編號:JB——6(3)!靶袠I(yè)協會亟須‘角色歸位’”,《福街商家簡報》第5期,福街商家協會主辦。2002年12月22日。

  [27] 文件編號:GF——349(3)。“福街商家舉辦足球賽”,福街商業(yè)街信息第3期(總第3期)。2003年3月29日。

  [28] 簡報編號:JB——8(2)。2003 年2 月29 日第 7 期《福街商家簡報》福街商家協會主辦,2003年3月29日。

  [29] 訪談編號:BJ——3。采訪原福街商家協會專職秘書梅盛林,福街北方菜館天壇廳。

2004年9月23日上午。

  [30] 自治編號:ZZ——31!鞍嗽路莞=稚碳液唸蟀l(fā)放單位名單”,2002年8底。

  [31] 自治編號:ZZ——138!笆辉路莺唸蟀l(fā)放單位名單”。2002年11月。

  [32] 自治編號:ZZ——139!笆路莺唸蟀l(fā)放單位名單”。2002年12月。

  [33] 新聞編號:XW——16!般y商之爭引出更深層思考——行業(yè)協會期待強勢亮相”,《南方新聞報》。200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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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merging of the Modern “Businessman Tribe”and the Social Harmonious Governance

  ——A Case Study of the Intercommunication between the Fujie Grassroots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the Local Government

  Tao Qing

  (School of Government,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Abstract :

  It is the the fieldwork experience of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 and legitimation of the modern “businessmen tribe” that exhibits the fact that separated topsy-turvydom of the traditional ancient society based upon patriarchal clan system which had no groups has changed correspondingly.Nowadays, the individuals start gathering toward the tiny political community and shaping the groups from “the cellularized state”in the social transformation in China.

  Though the Fujie grassroots chamber of commerce had not legitimated until the end of 2004, it established the identity with both the local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Without the sustaintion of the laws and policy,it succeeded in conducting political activities and co-governing the commercial community with the local government harmouniously.

  The Keywords:

  “the businessmen tribe” political community social harmonious governance

  

  本文發(fā)表于《上海行政學院學報》2007年第2期;
PP84-93,作者授權天益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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