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柱:國史研究視野中的和諧社會構建
發(fā)布時間:2020-06-04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和諧,是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屬性和本質特征。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社會發(fā)展目標是同國史研究有著密切的關系的。
人類社會自從私有制出現以后,一些有識之士有感于這種人剝削人、人壓迫人的社會制度的不合理性,就開始憧憬、追求一種合理的、美好的未來社會的理想模式。這幾乎成為世界各民族的一種政治文化現象。如中國從先秦的《禮記·禮運篇》、晉陶淵明的《桃花源記》,一直到近代康有為的《大同書》,都反映了這種情形。但是,這種空想色彩的追求不能給人類社會的發(fā)展指明正確的方向,只有馬克思主義揭示了人類社會發(fā)展的客觀規(guī)律,指明實現理想社會的正確途徑,從而才把人類對未來社會的追求由空想變成了科學。所以,理想社會、和諧社會,是一個沒有階級對立和階級壓迫的社會。正因為這樣,和諧,是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社會的內在屬性,也是其繼續(xù)推進的重要目標。在當前對和諧社會的研究中,有的學者把和諧社會泛化,不但認為當代一些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是和諧社會,而且中國古代諸如文景之治、貞觀之治、康乾盛世等,也都是和諧社會。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誠然,古代封建社會在一定的歷史時期,會汲取歷史的教訓,采取比較開明的休養(yǎng)生息政策;當代資本主義國家也會利用和平時期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獲得較好、較平穩(wěn)的發(fā)展。在上述情況下,會呈現出良性運作、有序發(fā)展、矛盾有所緩和的社會和諧的狀態(tài),但是,我們不能把這種社會發(fā)展中的外在表征,統(tǒng)統(tǒng)稱之為古代的或現代的和諧社會,因為和諧社會是有其特有的質的規(guī)定性的。這正如胡錦濤所指出的:“在存在階級壓迫和階級剝削的舊制度下,這些設想 (指我國古代有關和諧社會的設想———引者注) 是根本無法實現的”。
(《十六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中,中央文獻出版社2006年版,第701頁) 這是我們在國史研究中對和諧社會的應有認識。
中國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制度的確立,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根本保證。社會主義不僅在政治上確保人民當家做主的權利,在憲法中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這一最高原則,而且建立的公有制主體地位也為實現這一原則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我們所以強調鞏固和發(fā)展公有制主體地位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這是因為:其一,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夠形成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一致,這是和諧社會最重要的特征;其二,也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夠形成人與人之間的平等的、同志式的關系,這是和諧社會最重要的表現。所以,公有制主體地位的建立,使生產資料不再成為少數人借以剝削和壓迫人的工具,從而消除了構建和諧社會的最大障礙———階級對立和階級壓迫這一歷史現象。
誠然,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也不是絕對的、靜態(tài)的,而是相對的、動態(tài)的,它是在不斷克服矛盾的歷史進程中走向和諧和不斷提升和諧的水準的。毛澤東正確地指出,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是一個充滿矛盾的社會,而大量的、主要的是人民內部矛盾。他認為,領導我們國家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辦法,或者說兩種不同的方針。一種是“收”的方針,這就是片面強調社會主義社會的特點是“團結一致”,不承認矛盾的存在。不許人家說不同的意見,不許人家發(fā)表錯誤的意見;即使是藝術問題和學術問題,也往往要由領導來作結論,不許爭論。這樣,從表面上看是空前的統(tǒng)一和穩(wěn)定,實際上是不利于社會主義團結的“萬馬齊喑”的局面。因為矛盾是客觀存在的,否認和掩蓋矛盾,一旦矛盾出現,勢必采取壓制的方法,或是導致混淆兩類不同性質矛盾的錯誤;而且,蓄之既久,其發(fā)必速,還有可能造成災難性的嚴重后果。所以,這是一種不利于社會主義建設、不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的錯誤方針。
另一種是毛澤東所主張的“放”的方針。他基于對社會主義社會基本矛盾的性質、特點和主要矛盾變化的深刻認識,認定在社會主義社會里仍然存在著矛盾,但同舊社會不同的一個重要表現,就是人民內部矛盾突出出來成為歷史發(fā)展的動力。它廣泛地存在于社會生活的一切領域,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產生深刻的影響作用。這就是說,在對待矛盾問題上,“放”的方針就是放手讓大家講意見,使人們敢于說話。敢于批評,敢于爭論;不怕錯誤的議論,不怕有毒素的東西,發(fā)展各種意見之間的相互爭論和相互批評,既容許批評的自由,也容許批評批評者的自由;對于錯誤的意見,不是壓服,而是說服,以理服人。這樣做,從表面上看,似乎不那么和諧和統(tǒng)一,但實際上有利于化解和解決矛盾,能夠形成一種與“萬馬齊喑”相反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因此,能否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關系到黨和國家能否保持對社會主義社會的正確領導,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wěn)定團結,關系到能否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建設社會主義。建國以來的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充分證明,只有堅持這種民主治國的正確方針,才能真正構建和推進社會主義的和諧社會。
歷史經驗表明,在我國生產力仍不發(fā)達的情況下,產生人民內部矛盾的深刻原因在于經濟方面,而且大量表現在分配問題上。劉少奇曾說:“分配得公平合理,大家滿意,就會促進生產力發(fā)展”,“如果不按勞取酬,不公平合理,就阻礙生產力的發(fā)展”。他研究了一些地方由于人民內部的矛盾激化而出現的鬧事事件,得出了這樣一個結論:“幾乎全部是為了經濟性質的切身問題”。
(《劉少奇選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04、305頁) 這是符合實際并對我們富有啟示的。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fā)展,鄧小平對此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他說:“十二億人口怎樣實現富裕,富裕起來以后財富怎樣分配,這都是大問題”。“解決這個問題比解決發(fā)展起來的問題還困難。分配的問題大得很。我們講要防止兩極分化,實際上兩極分化自然出現”。他語重心長地指出:“少部分人獲得那么多財富,大多數人沒有,這樣發(fā)展下去總有一天會出問題”。
(《鄧小平年譜(1975~1997)》下,中央文獻出版社2004年版,第1364頁) 這是富有戰(zhàn)略遠見的警示。他要求要利用各種手段、各種方法、各種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在這里,從經濟方面來說,就是要堅定不移地堅持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經濟制度,堅定不移地貫徹中央的“兩個毫不動搖”的方針,切實而有效地維護公有制的主體地位。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只有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這一社會主義的根本原則,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制止在分配中的兩極分化,實現共同富裕的目標。因此要充分認識堅持這一原則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意義。
這里還要指出,最近學術界有一種觀點,把“和諧”和“矛盾”、“和合”和“斗爭”對立起來或割裂開來,要用所謂和合哲學來回避“矛盾”,取消“斗爭”,這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在實踐上是有害的,實際上是不利于和諧社會構建的。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公報指出:“目前,我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人類社會總是在矛盾運動中發(fā)展進步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xù)過程。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居安思危,深刻認識我國發(fā)展的階段性特征,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原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 (《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頁) 這是對我國社會文明建設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指明了正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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