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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慶全:丁玲歷史問題結論的一波三折

發(fā)布時間:2020-06-15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1933年5月,丁玲在上海任“左聯(lián)”黨團書記時,因其丈夫馮達叛變后被出賣,遭國民黨特務機關逮捕,并押解到南京;
1936年9月,馮雪峰通過張?zhí)煲,與丁玲取得聯(lián)系,在馮的安排下,她由南京逃到上海,然后派人送她去西安,轉赴陜北。丁玲歷史上這段被捕問題,從1940年以來到1984年,黨組織前后進行過6次審查,其結論也由于各次審查時的歷史背景而有所不同。而在丁玲的回憶錄《魍魎世界》中,不知什么原因,卻僅僅提到了兩次,即1940年以陳云、李富春簽字所作的結論和中組部1984年的結論。

  或許,丁玲認為有這兩次結論足以說明問題,其它的幾次結論不必再提,但這畢竟是歷史的存在。將這6次結論全面地揭示出來,既可讓人們了解丁玲歷史結論反復的癥結所在,也可以解讀文壇風雨的歲月留痕。

  

  起點:陳云、李富春簽字的結論

  

  丁玲在1936年到延安后,即有人對她在南京的這段被捕的情況提出疑問,延安也流傳著丁玲被捕自首的言論;
丁玲到黨校學習時,大家歡迎她唱歌,當時的社會部長康生上臺說,丁玲沒有資格到黨校來。為此,丁玲找到毛澤東,“要求黨中央審查她在南京的這段歷史,給她作出書面結論。毛主席聽了丁玲的陳述,對她說,我相信你是一個忠實的共產(chǎn)黨員,可是要作書面結論,你得找中央組織部長陳云同志! 這樣,1940年10月4日,陳云和李富春簽名,為丁玲做出了結論。這個結論中寫道:

  引起對丁玲同志懷疑之處,大體上是如下:

  (一)丁玲同志在南京被禁三年并未坐牢,也未審判,最后一年半,丁玲同志形式上是國民黨每月出錢一百元而自己租房居。ǖ杂凇寂c〗特務機關工作的姚蓬子同。

 。ǘ┰谝痪湃瓯徊逗螅烈痪湃哪晔乱郧,仍與其叛徒的愛人馮達同居。

 。ㄈ┮痪湃哪晔伦夥烤幼『蟮男袆颖纫郧耙粫r期自由,可以上街行走郵寄信件,雖有某種困難但亦有可能早些脫離南京的,而丁玲同志未早離開南京。

  針對上述引起人們懷疑的幾個所謂的“疑點”,這個結論是這樣解釋的:

  根據(jù)丁玲同志自述:

  一、被捕后雖未審訊,也未用刑,但捕后不久,叛徒汪盛棣曾對她說:“共產(chǎn)主義不適合中國,宋慶齡等不可靠••••••”她曾拒絕談論這些問題。徐恩曾要求她登報告訴母親在寧平安,張道藩請她寫劇本,但這些均被拒絕,當時國民黨中央某要人及張沖、顧順章均去談過(不直接要她投降),但丁玲同志自己聲明,除經(jīng)過徐恩曾給過沈從文(作家、但非左翼作家)一封信而外(內容是:我尚未死,死后請照顧老母及小孩),未給國民黨任何文字。

  二、丁玲同志自述:被捕時雖見過馮達帶包探到自己住屋,但解到特務機關之后,國民黨還在逼迫馮達自首,因此他當時聽信馮達說自己的房子不是馮供而是被人盯梢盯到,認為馮達尚未叛變。因此與馮達繼續(xù)維持同居關系。該時環(huán)境也有身不由己的實際情形。但當一九三四年四月姚蓬子告訴她:“馮達供出了丁玲的房子”以后,據(jù)丁玲同志自己聲明,即與馮達脫離兩性關系。

  三、由一九三四年十月起,與姚蓬子同住形式離開國民黨軟禁的機關,直到一九三六年五月赴北平(二星期),第一次赴滬(會馮雪峰月半月又受馮命回寧),以及第二次赴滬(最后離開南京)為止,這時期中,丁玲同志不早離開南京的原因,據(jù)丁玲同志自述,由于:

 。ㄒ唬┮痪湃哪晔录瓷『ⅲ痪湃迥昶咴缕鹩稚∷脑拢ㄗ≡簝稍拢。

 。ǘ┳约赫J為當時之離開南京不是為逃命問題,必須計劃,到平或到滬能公開工作,而不能不聲不響的家居(恐被人誤會),因為沒有準備到北平或到滬后的出處,故未離開。

  據(jù)一般內戰(zhàn)時代國民黨對付被捕共產(chǎn)黨的情形,則丁玲同志被捕后的經(jīng)過,許多地方是值得引起嚴重懷疑的,但是估計到丁玲同志當時的社會地位(是黨外活動的女作家)及當時上海文化界的營救運動,丁玲同志未被殺戮,而國民黨也沒多方逼她自首,反給她優(yōu)待和最后任她離開南京,這種特殊的情形也是可能的。

  因此,這個文件的結論是:

  四、中央組織部審查丁玲同志被捕被禁的經(jīng)過以后,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材料看來,說丁玲同志曾經(jīng)自首沒有具體證明,因此,自首的傳說不能憑信。但丁玲同志沒有利用可能(雖然也有顧慮)及早離開南京(應該估計到住在南京對外影響是不好的)。這種處置是不適當?shù)摹?/p>

  五、雖然如此,但因丁玲同志自首傳說并無根據(jù),這種傳說既不能成立,因此應該認為丁玲同志仍然是一個對黨對革命忠實的共產(chǎn)黨員。

  這個結論,是以丁玲的自述為基礎而作出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當時丁玲在敘述她在南京的情況時,大概有一點沒有說出來,即她曾給敵人寫過一個紙條的事情。所以,中組部的結論中說,丁玲“未給國民黨任何文字”。

  特別指出這一點,是因為它是解讀丁玲此后歷史結論反復的關鍵。

  

  反復:“申明書”――悔過書――自首書――叛徒

  

  八十年代,丁玲在回憶錄《魍魎世界》中,詳細回憶了她被捕后,敵人讓她寫個條子的情況:

  顧順章拿來一張八行信紙那樣大的一張白紙,我就在上邊寫了“回家養(yǎng)母,不參加社會活動”,還加了一句,“未經(jīng)什么審訊!边@一句是按馮達的意思加的,表示我沒有受刑,這張紙條不是刑逼出來的而已。我當時和現(xiàn)在都一直認為我寫給國民黨的這張紙條沒有什么價值,既不是叛變、自首,也不表示動搖、妥協(xié)。對敵人來說,這沒有什么用處。對我自己,則可能是擺脫敵人的一種手段。因此,我相信,只要設身處地、客觀地細想一下當時的政治形勢和我的困境,便不能借此說我有什么問題,更不能就此責備我有什么政治問題。以后無論旁人怎么說,怎樣論定,怎樣揪住不放,我不認為這是一件壞事、錯事!

  這當然是丁玲80年代對此事的看法,可是在40年前的1943年,丁玲在審干過程中所寫過一個材料第一次談到此事時,她的認識卻是這樣的:

  我相信了一個奸細(指馮達——引者)的話,以為能夠求得即速出去為妙,以為只要不寫脫離脫離共產(chǎn)黨字樣算不得自首,以為這對國民黨的一時欺騙不要緊。我聽從了他,我寫了一個條子••••••

  這是我一生中最卑劣的一段歷史,這是國民黨極其特務們千方百計使我上當?shù)慕Y果。固然我應自責于我之缺乏階級立場,由于我之糊涂,認賊作友,我之軟弱,為人欺騙所致;
但國民黨之惡毒無極,驅使特務馮達喪盡天良,無事不可做,是應貽告人類而群起討伐的。

  我寫這個條子上,決無脫離共產(chǎn)黨字樣,然其實質即是脫離共產(chǎn)黨,不反對國民黨,是自首行為,尤其在做為我這樣一個黨員,在文藝界還有些地位的,是不可饒恕的。

  由于丁玲的這份材料(抄件)提到了寫紙條的事情,所以,“丁玲在審干后期,屬于有問題暫時未弄清的人,不能和其他黨校同學一起參加學習黨的路線,她對此深以為憾! 但到了1945年,中央黨校對于其被捕問題,就作出了一個初步結論。

  這份結論名為《復查小組對丁玲歷史問題初步結論》(抄件),作于1945年8月,上有“程玉琳、周小鼎、鐘平”三人的簽字。這份結論并沒有采用丁玲自己的認識――“自首”的說法:

 。ǘ×幔┧鶎懽謽拥膬热荩皇敲鞔_的以共產(chǎn)黨人的面目寫的反共自首書。我們認為丁玲寫給國民黨的‘紙條’,其實質是悔過書。

  這份結論在“總結”里說:

  丁玲于一九三三年五月被捕后,寫了悔過書的字條,并在南京居留時間中與馮達同居,表現(xiàn)了政治上消極,失了氣節(jié),同國民黨表示了屈服;
其后在新的革命高潮影響下,于三六年又回到革命陣營中來的經(jīng)過情形,有材料可以證明沒有國民黨派遣的嫌疑。但在這時期思想上的嚴重毛病是否受到國民黨逮捕后軟化的影響,丁玲同志應自己深刻反省。

  結論所講的“在這時期思想上的嚴重毛病”,是指丁玲在延安寫的《三八節(jié)有感》等文章。關于這一點,這份結論說:

  丁玲來陜北后的工作中,是有一定成績的,一九四二年所發(fā)表的幾篇壞文章(如:《在醫(yī)院中》、《三八節(jié)有感》等),是由于存在著對黨不滿情緒,以及思想上的錯誤。但,必須指出其錯誤是相當嚴重的。在人事關系上,對黨外作家無原則遷就(如對蕭軍等),以及宗派主義等等,是由于缺乏原則性,不是其他政治關系。

  可能由于這份結論僅僅是個“初步”的,而且又是中央黨校作的,因而丁玲仍“屬于有問題暫時未弄清的人”。所以,這年10月,丁玲告別延安到東北,臨行前她去看望當時的中共中央辦公廳主任任弼時時,任弼時才用這樣的口吻對她說:“你到前方安心工作吧,黨了解你,信任你!

  1955年,中國作協(xié)在肅反中,將丁玲、陳企霞作為“反黨小集團”定案,丁玲被捕的問題又一次被提出來了:

  丁玲同志所犯反黨的錯誤和她歷史上被國民黨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經(jīng)過是有一定聯(lián)系的。但在這次會議上,我們沒有檢查她這一段歷史,我們有意識地把她的思想問題和歷史問題有聯(lián)系而又分別地來處理。僅在周揚、林默涵、劉白羽、阮章競四同志幫助她準備檢討發(fā)言稿時,作為研究她思想錯誤的歷史根源,由她談了在南京的一段歷史,她承認了自首的事實。在會上的發(fā)言中,她籠統(tǒng)地說了在南京一段是犯有錯誤的。會后擬即對丁玲的這一段歷史,重新加以審查,并作出結論。

報告中所提到丁玲向周揚等四同志談南京這段歷史的情節(jié),丁玲自己也曾說過:

  至于第一次幫助我的會上,••••••周揚同志••••••提議要我先在他們幾個人面前談歷史,把歷史問題搞清楚。我便把我在南京的情況,曾犯過的錯誤,和盤托出。周揚、劉白羽、阮章競三個同志聽后,互相看看,肯定地說:“這當然是自首!蔽乙矝]有聲辯。他們問我為什么過去不搞清楚。我告訴他們1943年在延安已經(jīng)講過了,沒有做結論,我問過弼時同志,1952年我也寫信給過安子文同志,本能做出結論,并非由于我隱瞞了什么,我也是希望有結論的,而且我也說我對延安審干,對于審查我的歷史,我沒有意見,絲毫沒有引起什么隔閡。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中國作家協(xié)會的報告中,還是在丁玲給中宣部黨委的信中,都沒有提到1940年中組部的結論,這表明:一,作協(xié)黨組認為,在1940年中組部做結論時,丁玲沒有講出給敵人寫紙條的事情,顯然是向組織“隱瞞了什么”,這個結論是不作數(shù)的,要重新搞;
二,對丁玲本人而言,因為在1943年審干材料中才將寫紙條的細節(jié)說出來,她顯然也認為不能再堅持1940年的結論,因而才為“沒有做結論”而“問過弼時同志”,并在“1952年”“寫信給過安子文同志”, “希望有結論的”。

  因此,中國作協(xié)黨組在給中央寫報告的前后,大約就準備審查丁玲的歷史問題了。據(jù)當年的因胡風一案入獄的賈植芳回憶,他進監(jiān)獄個把月后,他的一位同獄人(原國民黨特務)就已經(jīng)開始應上級的要求,寫有關丁玲的被捕問題的材料了。

大約到了8、9月份,作協(xié)黨組副書記劉白羽就準備會同公安部6局(局長為陳鐘)成立丁玲“專案小組”。1955年9月底或10月初,劉白羽在給周揚的一封信中談到了這一問題。信中說:他與陳鐘商量了“專案小組問題”,并向周揚提出了如下意見:

  一、目前,應把各方面材料打印出來,加以分析、研究,然后進一步向丁(玲)、姚(蓬子)進行訊問。

  二、現(xiàn)有材料,計丁玲自己交代的材料(一,延安審干交代材料兩件;
二,此次黨組擴大會議后交代書面檢討一份;
三,又寫了補充材料一份(八個問題)。四,交代與胡風、聶紺弩關系材料一份)還有姚蓬子交代的材料一批,還有此次從上海收來的材料一批,均需打印。公安部只一人,應付不了。今天,我已組織作協(xié)一個黨員打字員,也還不夠,是否可請中宣部幫助打印一部分。

  三、與陳企霞有關之翁濤已押解來京。

  四、馮雪峰審干問題尚未向他提出,現(xiàn)在他已回來,是否即提出?

  這個專案小組最終是否成立,因材料所限,不敢率意下結論。但是,當時肅反中的審干,丁玲是要過關的。

  一九五五年中央宣傳部在審干時又審查了丁玲的這段歷史問題。經(jīng)過認真調查,于一九五六年三月一日寫了《關于丁玲同志的歷史問題報告》,還有二十一個材料。

  到了1956年的春夏,中宣部組成了審查丁玲歷史問題的專門小組。

  這個專門的審查小組,以常務副部長張際春同志為組長,周揚和我都是小組成員;
還有中宣部干部處處長張海同志和作協(xié)機關的幾個同志作為工作人員,(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他們作具體的調查研究工作。

  審查小組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在3月1日報告的基礎上,五易其稿,最后在1956年的10月24日討論時,“決定不再修改”,最終形成了《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

  (前略)

  一、丁玲同志在被捕后三年多的時間內,雖然在最初一個時期對敵曾有過斗爭,以后在思想上也抱有逃脫敵人掌握回到革命隊伍的想法,最后在黨組織的幫助下也實現(xiàn)了這個愿望;
但丁玲同志被捕后在政治上是犯有嚴重錯誤的,首先,是對待已經(jīng)叛變投敵的丈夫馮達,沒有采取堅決的態(tài)度與他決裂反而與他繼續(xù)同居,這是喪失了一個共產(chǎn)黨員應有立場的表現(xiàn),并給自己政治上造成極不利的影響和困難;
同時,丁玲同志曾經(jīng)在敵人面前屈服,向敵人寫了申明書。這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變節(jié)性行為。

  二、丁玲同志1936年回到陜北直到1943年整風這一較長時期內,對自己被捕后的錯誤是不敢正視的。因而并沒有向黨交代;
1940年由于有些同志懷疑她這段歷史,中央組織部曾為此做過專門調查,但由于丁玲同志把自己的錯誤繼續(xù)隱瞞起來,因此,當時的審查仍沒有得出正確的結論。一九四三年在中央黨校整風時,才把自己的問題作了交代,這種向黨隱瞞自己政治錯誤的行為,說明當時丁玲同志對黨還是不夠忠誠老實,這也是錯誤的。(當時限于條件,組織上對這問題沒有做出正式結論)

  三、丁玲同志在被捕后雖然犯了上述的錯誤,但除了已查明的上述情況外,沒有查出有其他不利于黨的言行。因此,她的錯誤性質,是屬于在敵人面前犯過政治上的錯誤。在這次審查中,她對這一錯誤又作了檢討,這次審查結果,也沒有發(fā)現(xiàn)她在歷史上有什么新的問題,因此,丁玲同志被捕后這一段歷史已經(jīng)審查清楚。

  中共中央宣傳部

  一九五六年 月

  這個材料(抄件)上有注釋:

  以上抄自李之璉等人一案證明材料之十七。丁玲歷史審查結論(五稿)一九五六年十月(上有十月二十四日討論時修改的字樣,改為六稿)

  這個結論出來后,送丁玲征求意見,丁玲看后,給中宣部寫了自己的意見:

 。ㄒ唬┲行筷P于我的歷史審查情況,我基本上同意。我歷史上的兩個問題,現(xiàn)在都查清了,即(1)我被捕后逃離南京,是在黨的幫助下實現(xiàn)了自己的愿望;
(2)我寫聲明書,是在敵人面前犯了政治上的錯誤。

 。ǘ┙Y論中引用的我的交代,與事實有不夠確切符合之處,特扼要補充如下:

   (1)“被捕后最初一個時期,曾對敵進行斗爭,(如罵國民黨殺害作家,準備犧牲、自殺等)并拒絕為敵人工作”,實際上對敵人進行斗爭,不是限于最初一個時期,在后來我?guī)状尉芙^敵人的誘騙為敵人工作(如拒絕為張道藩寫和修改劇本,拒絕姚蓬子要我寫稿子等)尋找黨的關系等也是斗爭,而最后得以在組織幫助下逃離南京,與我自己的爭取有關。

   (2)我寫申明書,是由于叛徒馮達的欺騙勸誘和自己的軟弱(立場不堅定),缺乏斗爭經(jīng)驗(當時我以為馮達沒有其他的出賣組織,出賣同志的罪行;
我相信了他在我面前的懺悔,相信他是真正希望我回到革命隊伍來。)我不知道特務顧順章、汪盛棣、徐恩曾等曾直接參與對我的欺騙與勸誘。

   (3)一九三四年四月至十月的半年時期,叛徒馮達曾在一偽機關做文字翻譯,我不知道這個機關便是中統(tǒng)特務機關。

  丁 玲

  一九五六年十二月一日

  

  中宣部收到丁玲的意見后,并沒有對原結論有所改變,而是“同(張際春簽發(fā)的)結論一起報送中央”(李之璉語)。

  對丁玲的歷史審查結束后,對丁玲“反黨”的問題也要進行組織處理,中宣部成立了由張際春、周揚、李之璉組成的三人小組。1956年秋天,丁玲得知作協(xié)黨組給中央的報告,并知道作協(xié)黨組對她的問題要進行組織處理后,便寫出了書面的申訴意見。1957年6月6日,在作協(xié)黨組召開的討論“丁、陳問題”的黨組擴大會上,周揚和黨組幾個領導人首先講話,主動表示1955年對丁玲的批判有過火之處,“反黨小集團”的結論是站不住的,并向丁玲表示了歉意。但是,似乎并沒有涉及丁玲的歷史問題的結論。

  但是,不久,反右開始了。本來已經(jīng)不能成立的“反黨小集團”的結論,在反右中又被坐實,丁玲成了文藝界的大右派。其歷史結論也隨之有了一個反復。

  反右開始后,周揚對中宣部主要領導人說,對中宣部由張際春簽發(fā)上報中央的審查丁玲的歷史結論,他不同意。主要領導人指示我同中央組織部聯(lián)系,將原結論報告從中央退回來。隨后,在中央宣傳部部務會議上,由主要領導人提出,對丁玲的歷史結論要重新修改。在沒有發(fā)現(xiàn)任何新事實、新證據(jù)、新證人和新理由的情況下,宣布將結論改為:丁玲被捕后叛變;
從南京回到陜北是敵人有計劃派回來的。主要領導人宣布后,沒有人表示反對,也沒有表示贊成。根據(jù)已有的慣例,既是領導人正式在會上宣布了,自然就成為部務會的決定。這個決定宣布后,張際春同周揚發(fā)生了爭吵,他問周揚:原來結論是你同意后才簽發(fā)報中央的,你現(xiàn)在又不同意有什么根據(jù)?你這是什么意思?原來你不同意就不會向中央報告了,對待這樣嚴肅的問題能愿怎么說就怎么說嗎?……他倆一面爭吵,大家一面散去。

  李之璉作為當事人的回憶,對后人了解當時的歷史有重要的參考價值。但是,李老的回憶很籠統(tǒng),現(xiàn)根據(jù)一些材料再作一些補充。

  李老的回憶說,中宣部上報中央的結論是周揚提出、主要領導人(即陸定一)同意從中央要回來的,但是,中國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1979年6月9日所寫的《關于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問題的復查報告》卻說:“此結論報給中央組織部后,沒批下來,反右派斗爭就開始了。”而丁玲在致作家協(xié)會的信中則說:“在一九五七年夏天,作家協(xié)會黨組擴大會議第四次會議上,會議主席、作協(xié)黨組書記邵荃麟同志當眾宣布而為眾所周知:這一結論,中央組織部不予接受,退回。”(詳見下文)兩說究竟哪一說正確,姑且存疑。

  需要說明的是,從下文所引的丁玲歷史問題結論的最后定稿來看:一、丁玲的結論是“政治上的自首變節(jié)行為”, 而不是李老所講的“被捕后叛變”;
二、對于丁玲離開南京到陜北這一問題,也并不如李老所言是“是敵人有計劃派回來的”,而是說得很含糊:“目前尚無法找到確切證明”。

  李老所講的中宣部部務會議,沒有指明具體日期,從郭小川1957年的日記中,可以看出當時的具體情況:

  6月8日,(即《人民日報》社論《這是為什么?》發(fā)表當天――引者)十時半,到白羽處,陸部長找白羽談了話,陸說要有韌性的戰(zhàn)斗,人家越叫你下去,越就不下去!他認為周揚沒有宗派主義,人們不太注意這是一場戰(zhàn)斗,文藝方向的斗爭,他認為,丁陳斗爭要繼續(xù)。不要怕亂。

  6月14日,(下午)三時,到白羽處,上午他同邵荃麟一起見了陸定一同志,定一同志堅持地認為丁陳是歪風的代表,主張展開一個斗爭,堅決把文藝界整頓一下。••••••

  6月16日,得通知,四時到周揚處開會,定一、際春、之璉、崔毅、張海同志都到了。周揚同志先講了他的發(fā)言內容,言下甚為激動;
后來定一同志講到,看人要看關鍵,現(xiàn)在黨內外有股右的潮流,顯得十分猖獗,我們的目的就是把他放出來,然后加以克服。他認為,丁玲、陳企霞對黨是不忠誠的,而陳企霞如果最后還堅持他的錯誤,就應當堅決把他開除。••••••

  陸、周、劉都批評了李之璉和黨委,他們那里開始了一股右的潮流,影響了很多人。

  6月24日,九時,中宣部開了一次部長辦公會議,討論丁陳問題,實際是檢查在處理這個問題的過程中的一些問題,李之璉和崔毅談了他們認為的分歧之點,劉白羽和周揚談了另外的對李之璉的批評,主要是:(1)對丁玲歷史結論的看法;
(2)對丁陳兩個人的看法;
(3)在處理過程中,黨委的肅反總結。周揚講后,引起張際春的激動,他大大批評了周劉是兒戲,因為他們在會上有話不講。周、劉、張(海)也激動起來,爭辯了好一會兒,會開得很緊張,后陸部長說,對丁玲的看法要有一個過程,李、崔(毅)等對丁了解是不多的。二時才散會,我一言未發(fā)。

  6月16日,陸定一認為“丁玲、陳企霞對黨是不忠誠的”,6月24日劉白羽、周揚提到“對丁玲歷史結論的看法”。

李老所提到的部務會議,大概就是6月24日這次。郭小川的日記中沒有記得很詳細,但不管怎么說,丁玲的歷史結論多半是在這次會上決定改變的。

  改變后的結論還是三點,但內容卻有了很大的變化:

 。ㄇ奥裕

  一、丁玲在1933年5月被捕到1936年離開南京這三年多時間,雖然在最初一個短時期中對敵曾有過一些抗拒表示,也曾拒絕為敵人工作,但很快就向敵人屈服,向敵人寫了自首書。并且按月接受特務機關的優(yōu)厚津貼(每月大洋一百元);
在此期間,還與叛徒特務丈夫馮達繼續(xù)同居,完全喪失了共產(chǎn)黨員的革命氣節(jié)。上節(jié)行為顯然是一種政治上的自首變節(jié)行為。

  二、丁玲于1936年9月離開南京一事,同他住在一院的叛徒姚蓬子、她的叛徒丈夫馮達事前都知道,在丁玲離開南京以前,特務頭子徐恩曾也曾找過丁玲,姚蓬子去談過話,表示同意丁玲、姚蓬子可到上海去編刊物(據(jù)丁交代,當時她并未答應)。丁玲離開南京后,國民黨特務機關并未追究,一些特務爪牙要求懲辦姚蓬子,而徐恩曾卻召集專門會議為之解釋。究竟丁玲在什么情況下離開南京的,目前尚無法找到確切證明。

  三、丁玲在一九三六年到陜北根據(jù)地后直到1943年整風這一長時間內,對自己被捕后的自首變節(jié)行為采取隱瞞的態(tài)度,不愿意向黨交代。1940年有些同志懷疑她這一段歷史,中央組織部曾為此做過專門審查,但由于她〖將所〗犯錯誤繼續(xù)隱瞞起來,和當時條件限制,所以那次審查沒有得到什么結果。這種長期間向黨隱瞞自己政治錯誤的行為,說明丁玲對黨是極不忠實的,這種態(tài)度是十分錯誤的。直至1943年在中央黨校整風時,她才把自己的問題作了一些交代(限于條件,組織上對這一問題,仍沒有做出正式結論)。

  中共中央宣傳部

  1956年12月

  

  這份結論稿(抄件)上,有“丁玲歷史審查結論(最后定稿)”的標題,并在下注明:“系1958年定稿,所寫日期仍為1956年12月”,以及“影印件。原件存中央檔案館,檔案號:22-179-10”的字樣。說明這份結論最終存入了丁玲的檔案。

  從這材料的注釋中可以看出:一、盡管6月24日決定改變丁玲的歷史問題的結論,但直到1958年才真正付諸于文字;
二、改變的結論是以1956年12月張際春簽發(fā)上報中央的結論稿為底稿的。

  黎辛在《文藝界改正冤假錯案的我經(jīng)我見》一文 中說:

  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為丁玲所作的歷史結論是“犯過政治上的錯誤――變節(jié)性行為”,丁玲不同意,寫了三點保留意見,報中組部轉中央后,周揚又指出丁玲的歷史問題是叛徒,陸定一讓拿回來再議,一直拖著未議也沒再報中央。

  黎辛想來未見到我們上引的“丁玲歷史審查結論(最后定稿)”,所以才有“一直拖著未議也沒再報中央”的說法。另外,從上引的《丁玲對她歷史結論的保留意見》來看,處于當時的情況,丁玲對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的結論的三點保留意見,似乎并不是對“犯過政治錯誤”這一斷語不同意。

  此后,丁玲到北大荒,經(jīng)歷了“風雪十二年”后,在“文革”后期又被關進秦城監(jiān)獄,成為專政的對象。1975年,“中共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又對丁玲的歷史問題作了新的結論:

 。ㄇ奥裕

  丁玲自一九三六年經(jīng)馮雪峰、潘漢年的關系混入延安,不久即“恢復”黨籍,在延安她與王實味密切配合,拋出反黨雜文《三八節(jié)有感》。一九五五年她與陳企霞結成反黨集團,并利用“文藝報”進行反黨活動。一九五七年被化為右派,開除黨籍。一九五八年六月送黑龍江農(nóng)場勞動改造。

  丁玲是叛徒,其問題性質屬敵我矛盾,遵照毛主席“調研從嚴,處理從寬”和“給出路”的政策,保留其公民權,養(yǎng)起來,每月發(fā)給八十元生活費。

  中共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蓋章)

  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

  這個結論(抄件)附有《叛徒丁玲的罪證》和丁玲寫的《我的犯罪事實》兩個材料。結論上并有丁玲的簽字:“同意 一九七五年五月”。

  這一年的5月20日,丁玲被安置在山西省長治市老頂山公社嶂頭村,過起了被“養(yǎng)起來”的生活。

  

  “為了生活”,丁玲被迫在犯有“政治錯誤”的結論上簽字

  

  粉碎“四人幫”及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黨開始了撥亂反正、平反冤假錯案的工作。(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在嶂頭村的丁玲,也感受到了這股春風。1978年7月18日,根據(jù)中共中央(1978)11號文件,老頂山公社給丁玲摘去了右派的帽子。這年年底,中組部批準丁玲回到北京。1979年元旦,丁玲從山西啟程,1月12日返回北京。

  1979年,我擔任作協(xié)、文聯(lián)黨組成員,并兼秘書長。丁玲回到了北京,周揚讓我盡快解決她的住處,特意說,要把丁玲安排好。我在友誼賓館找了一處蘇聯(lián)專家住過的套間,讓丁玲搬了進去。

  這樣,1月13日,丁玲搬進了友誼賓館。17日,即“發(fā)給魏伯、張僖信,要四份當年批我的材料”;
19日,陳明寫信給時任中組部部長的胡耀邦(《丁玲日記》)。丁玲為自己的問題開始了申訴。

  這時候,也有好的消息傳來,想來令丁玲感到興奮。

  3月23日 下午吳同和來,吳說,聽邁克爾(即黎雪同志)說,說是胡(耀邦同志)說的:丁玲的歷史結論,應照1940年的。

  3月25日 黎雪來,說胡(耀邦同志)說的:“堅持要1940年結論,至于其它(如對周等••••••――原注)可以不管它!边說“我可以去看他”。我仍覺得可以等待。

(丁玲日記)

  可是,丁玲以前是作家協(xié)會的人,按照程序,丁玲的右派問題及歷史問題的結論,只能由作家協(xié)會來復查。

  其實,中國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在1979年年初即開始了對丁玲問題的復查工作,并在2-6月份數(shù)易其稿。僅筆者所見的材料:最早的為1979年2月3日稿;
3月14日稿注明為“修改稿”;
4月2日這一稿上注明為“三稿”;
4月4日稿上注明為“送審稿”。這幾稿的題目均為《關于丁玲同志右派問題的復查結論》(抄件)。

  這幾稿的共同點是,只談丁玲的右派及反黨集團問題,而回避了丁玲的歷史問題:

  一、關于一九三三年(丁玲)被國民黨被捕后在南京的一段歷史問題

  這個問題不應作為劃定右派的依據(jù)。

  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是“關于反黨集團所問題”,第三個是關于右派問題。對于這兩個問題的結論是:

  一、撤銷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中國作家協(xié)會整風領導小組“關于右派分子丁玲的政治結論”;

  二、撤銷一九五八年中共中國作家協(xié)會總支“關于開除右派分子丁玲黨籍的決議”,恢復丁玲同志的黨籍;

  三、恢復丁玲同志的原工資級別(行政七級),建議適當安排工作;

  四、對丁玲同志親屬、子女檔案中涉及這一問題的材料應予銷毀。

  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在將這一稿送給有關同志審閱的信中說:“此稿經(jīng)作協(xié)籌備組討論通過,并與中組部宣教局共同研究過!

  回避丁玲的歷史問題,大概是考慮這一問題比較復雜,因而采取先易后難的解決辦法。但是,丁玲的歷史問題畢竟是個繞不過去的巨大存在。

  4月4日的“送審稿”,經(jīng)有關領導的審閱后,5月3日,中國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又拿出了一稿。這一稿(抄件)上,“關于一九三三年被國民黨逮捕后在南京的一段歷史問題”有了一個說法:

  經(jīng)復查,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問題,中央宣傳部曾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做過審查結論,屬于在敵人面前犯過政治上的錯誤。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又重新作了結論,定為叛徒。但這個結論所依據(jù)的事實未超過一九五六年作結論時的根據(jù)。因此,我們認為,應維持中央宣傳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撤銷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對叛徒丁玲的審查結論》。

  在這一稿上,第二、第三個問題的結論,與4月4日稿相同。

  黎辛在《文藝界改正冤假錯案的我經(jīng)我見》文中說:

  作協(xié)口頭上說丁、陳的問題復雜,放在后邊復查,事實上1979年5月3日已經(jīng)為丁玲作出復查結論,壓下來不與本人見面。為丁玲落實政策是文藝界為“右派”落實政策最難的。

  說為丁玲落實政策是文藝界最難的,或許不錯,但說5月3日的結論“壓下來不與本人見面”,則是作者不了解情況而作的推測。事實上,丁玲很快見到了這個結論,并寫出了意見:

 。ㄒ唬⿲τ谶@個結論,除第一項歷史部分外,我都同意。希望在“恢復丁玲同志黨籍”后面,加寫“恢復其政治名譽”七個字。

 。ǘ⿲τ诘谝豁棜v史部分說“應維持中央宣傳部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我不能同意。因為:

 。1)對于一九五六年的這個結論,當時迫于形勢,我在這個結論上簽了字,但同時聲明,“結論中引用的我的交代與事實有不夠確切符合之處”,作了三項帶根本性的保留。在一九五七年夏天,作家協(xié)會黨組擴大會議第四次會議上,會議主席、作協(xié)黨組書記邵荃麟同志當眾宣布而為眾所周知:這一結論,中央組織部不予接受,退回。這就是說,這一結論沒有最后成立。

 。2)一九四0年在延安,中央組織部陳云同志親自主持,任弼時同志親自審查了我的這段歷史,作了書面結論,認為沒有問題,結論經(jīng)過毛主席審批。一九四三年我在黨校補充交代的一點事實,沒有推翻我過去交代的事實,也不曾改變事情的性質;
沒有根據(jù),也沒有理由以這一補充交代來否定或修改一九四0年中央組織部的正確結論。

  (三)因此,現(xiàn)在我再一次請求組織上根據(jù)歷史事實,考慮一九七八年十一月我呈交中央組織部歷史材料中的申訴和最近(今年六月)我呈交宋任窮同志信中提出的請求,實事求是地、明確決定:

 。1)撤銷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對叛徒丁玲的審查結論》;

 。2)確認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宣傳部《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不能成立;

 。3)確認一九四0年中央組織部所作的結論是正確的,應該維持這個結論。

  丁 玲

  一九七九年六月八日于北京友誼賓館

  

  丁玲的意見(抄件)送達后,中國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很迅速地做出了反映。第二天即6月9日,就拿出了《關于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問題的復查報告》。

  這個報告(抄件)中,在講述了丁玲被捕及到陜北的經(jīng)過后指出:“關于丁玲的這段歷史,一共有五次審查結論。在延安時有兩次,解放后有三次!边@就是本文前邊所敘述的內容。報告的結論為:

  經(jīng)復查,我們認為,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中央宣傳部《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是實事求是的,應維持中央宣傳部于一九五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撤銷一九七五年五月十九日中央專案審查小組辦公室《對叛徒丁玲的審查結論》。

  丁玲意見中所反對的,就是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所堅持的。丁玲不在上面簽字。事情陷入了僵局。

  這期間,作協(xié)和文聯(lián)正在籌備召開第四次文代會。丁玲當然應該參加這次會議,但是,丁玲不在結論上簽字,就不能恢復黨籍,這就牽涉到參加會議的政治身份問題。為此,丁玲在6月21日、6月24日兩次致信作協(xié)黨組,后一次并轉報中宣部,要求確認自己參加會議的身份,但是并未得回音 。無奈,丁玲又給廖井丹和胡耀邦寫信,提出了要求:

  我認為應該明確我參加會議的政治身份。既然作協(xié)的復查結論確認1955年的反黨集團的結論是錯誤的,1957年的右派是錯劃的,并決定恢復我的黨籍、行政級別,那么我便應像最早的兩次文代會時那樣,以共產(chǎn)黨員的身份參與這次文代會,這是自然的。早在六月間,我便向作協(xié)黨組書面陳述了這一意見和要求,但是沒有得到答復。時至今日,我的黨的組織生活仍然沒有恢復,我的戶籍仍在長治老頂山公社,我的生活費仍由長治按月寄來80元,這使一般人看來,我只是一個“改正右派”,與得到寬大處理的戰(zhàn)俘差不多。但這畢竟是不合理的。難道因為我對歷史結論有不同的保留意見,就能拖延黨籍問題的解決嗎?萬一我認為歷史結論不合事實被迫作長期保留(這是黨章允許的),是不是這個問題就一直不予解決呢?我想這是不應該的。

  大概這封信起了作用,因而有了這樣的結果:

  秋初,在一次文代會籌備小組會議上,中組部宣教干部局副局長郝逸民在會上轉達了中組部關于丁玲問題的兩個意見。他說,丁玲的復查結論作出來了,她本人還沒有同意,但“右派”結論肯定要改正的,她是全國政協(xié)委員,政協(xié)開會時她已經(jīng)參加了政協(xié)的中共黨員會議。因此中組部建議讓她參加文代會的黨員會議。還說,丁玲現(xiàn)在在木樨地分了房子,要付房租與水電等費用,她現(xiàn)在每月只有80元生活費,不夠開支,中組部建議先恢復她行政七級的待遇。郝副局長說完坐下,當時的作協(xié)秘書長、復查辦公室主任說:“對于沒有改正的‘右派’,不能夠這么做。”主持會議的原作協(xié)黨組書記周揚接著說:“對于沒有改正的‘右派’分子,我們不能這么做,如果中組部要這么做,請寫書面意見給我們!奔s10月份,中組部宣教局送來公函,同意丁玲參加文代會的黨員會議。

  順便指出的是,在下文中,黎辛并認為,這是周揚與林默涵、劉白羽等人對丁玲“落實政策的態(tài)度是不同的”;蛟S,黎辛所說的其它事實可以成立,但是僅就這一點而言,作協(xié)秘書長與周揚不同意丁玲參加文代會的黨員會議,與當時黨的政策并沒有抵觸。從黨的組織原則來說,丁玲沒有恢復黨籍,當然不能參加文代會的黨員會議了。至于周揚要求中組部寫書面意見,也是合情合理,與黨的組織原則并不相悖。

  丁玲參加文代會的政治身份確定下來了,參加了文代會的黨員會議。可丁玲黨籍的恢復,還是她在中國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結論簽字以后的事。

  丁玲何時在這個結論上簽字,說法也不同!抖×醾鳌分姓f,丁玲“考慮再三,顧全大局,為這召開在即的‘大團結’的文代會創(chuàng)造一些好的氣氛,她還是在結論上簽了字!保ㄔ摃734頁)可黎辛說丁玲是在1980年元月同意在結論上簽字的:

  1980年元月丁玲才在復查結論上簽字。丁玲終于承認歷史上犯“政治上的錯誤”,這樣五十年代批判她是事出有因了。大約3年以后,一次閑談,我問她:“你不同意,為什么簽字呢?這時候早已不斗人了,你怕什么呢?”丁玲說:“我要生活呀,同志!”說著她笑了,“我一個月80元生活費,要交房租、水、電、煤氣費都不一定夠,我還要吃飯的,我不簽字,作協(xié)就是不恢復我原來的生活待遇。我住的房子是我找中央辦公廳主任馮文彬要的。作協(xié)什么事都不管我,我的沙發(fā),是從人民文學出版社借的2000元稿費買的!

  兩說可能都是正確的。前一說大約是指丁玲在作家協(xié)會復查的結論上簽字,而后一說則是指丁玲在1980年1月經(jīng)中央批準的作家協(xié)會復查結論上簽字。簽字的原因,大約如黎辛所說,是出于“要生活”的無奈。

  

  終點:中組部9號文件,使丁玲的歷史結論回到了起點

  

  簽了字,意味著認可犯“政治上的錯誤”的結論。丁玲心中依然有繞不過的彎,她依然向往1940年中央組織部的結論。但是,要得到這個結論,就必須繞過作家協(xié)會復查辦公室的結論的彎。如何繞,只有置這一結論于不顧,而直接向中組部要“說法”。1983年8月(黎辛文中誤為1982年),丁玲這樣做了。

  中組部接到丁玲的申訴后,經(jīng)過審查,大約在1984年的三月份,作出了《關于對丁玲同志申訴的復議報告》,上報中央書記處:

  中央書記處:

  一九八三年八月丁玲同志提出申訴,要求撤銷一九五五年作協(xié)黨組關于丁、陳反黨集團的報告,補發(fā)平反改正這個問題的通知,以消除影響;
對歷史上被捕問題,希望仍維持一九四0年中央組織部做的結論。我們查閱了一九八0年一月經(jīng)中央批準的關于丁玲同志被捕問題和右派問題的復查報告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聽取了她的意見,并征求了五十年代處理丁案的負責人李之璉同志的意見,F(xiàn)將丁玲同志兩個問題的主要情況和我們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關于右派問題和反黨集團問題(略)

  二、關于一九三三年被捕問題

 。ㄇ奥匀ブv丁玲被捕后到延安及1940年結論)

  一九五六年中宣部又審查了她的這段歷史,于十月二十四日寫出了關于丁玲同志歷史問題的審查結論,結論為“在敵人面前犯有政治上的錯誤!碑敃r結論的主要依據(jù),除了一九四0年的結論中已指出的曾與叛變的愛人馮達同居和國民黨每月給她一百元生活費外,新的問題是:一九四三年中央整風時,丁玲同志主動向組織上交代,她一九三三年十月給敵人寫了一個“申明書”,大意為“因誤會被捕,生活蒙受優(yōu)待,未經(jīng)什么審訊,以后出去后,不活動,愿家居讀書養(yǎng)母••••••。”并在結論中指出,丁玲同志隱瞞這一問題是錯誤的。同年十二月,中宣部再次結論為“自首變節(jié)行為”。一九七五年中央專案一辦又將丁玲同志定為叛徒。(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

  這兩個結論所依據(jù)的事實并未超過一九五六年十月結論的根據(jù)。一九八0年一月,我部根據(jù)中國作家協(xié)會給丁玲同志作的復查結論,經(jīng)呈報中央批準,仍維持一九五六年十月的結論,并取消了這個結論中說丁玲同志“向敵人寫‘申明書’是一種變節(jié)性的行為”。

  根據(jù)上述情況,我們研究認為:

  1、對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五月被捕至一九三六年九月逃離南京的這段歷史,經(jīng)過多年的審查,她的被捕情況,與她本人交代相符,應當肯定審查清楚了。

  2、一九五六年以來的審查結論都是依據(jù)一下三點認定其問題的性質:(1)與叛變的愛人馮達同居;
(2)國民黨每月給一百元生活費;
(3)寫了一個“申明書”。前兩點,丁玲同志到陜北后就向組織上交代了,且已寫入一九四0年中央組織部為她作的結論里,結論時考慮到丁玲的實際狀況,即:(1)丁玲當時是有名的女作家,她被捕后,中外各界知名人士發(fā)動營救,國民黨沒有敢殺害她,反而給她“優(yōu)待”。這種情況是特殊存在的。(2)丁玲自述,她那時身陷困境,有身不由己的實際情況;
同時與馮原來就是夫妻,因而與馮同居。但最后她還是斷然拋棄了馮,回到革命隊伍,因此,在結論中沒有看作是她被捕中的錯誤。我們意見,對這兩個問題仍維持一九四0年中央組織部的結論

  關于丁玲同志寫“申明書”的問題,可從兩方面看,一方面,只有她本人的交代,沒有直接證據(jù)。“申明書”的內容,沒有以共產(chǎn)黨員身份發(fā)表自首悔過的言詞,說“出去后,不活動,愿家居養(yǎng)母讀書”,是屬于為了應付敵人,一般性表示對革命消沉的態(tài)度。另一方面從丁玲同志整個被捕情況看,她被捕后拒絕為敵人做事,寫文章,曾想逃跑、自殺均未成,最后她終于想方設法找到組織,并在組織的幫助下逃離南京,轉赴陜北。被捕中并沒有危害黨組織和同志安全的行為。事實表明,她并不是“消沉下去”,相反是積極設法逃脫牢籠,繼續(xù)革命。據(jù)此,可以認定丁玲同志寫“申明書”問題,既不屬于自首性質,更不是變節(jié)性質。

  我們意見,對丁玲同志一九三三年被捕問題,以次結論意見為準。在《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中,也將這個問題加以澄清。關于《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擬經(jīng)中央批準后,以中組部名義轉發(fā)各地和中央各部門。

  以上意見妥否,請批示。

  中共中央組織部

  一九八四年 月

  

  中組部的這個報告,后附有《關于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曾給中宣部部務會議討論,鄧力群并附上了意見:

  野蘋同志:

  中宣部部務會議討論一次,一致同意這個報告,只對一句做了修改,建議中組部找陸定一、周揚、林默涵、張光年、劉白羽等同志,聽聽他們的意見,向他們做些解釋。

  力群 22/3

  當時的中組部副部長陳野蘋同意鄧力群的意見:

  復印分送,如有意見,請告鄭伯克同志。此件已經(jīng)喬木同志同意。

  陳野蘋 三月二十四日

  中組部隨即將這個帶有鄧力群和陳野蘋意見的報告,分送給所提到的同志。至此,丁玲所渴望的歷史結論已浮出水面。當然,丁玲本人或許此時并不知道。

  又過了幾個月,到了這年的7月14日,中組部將《關于為丁玲通知恢復名譽的通知》最后定稿,8月1日,即發(fā)出了9號文件: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各人民團體黨組,解放軍總政治部:

  我部《關于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業(yè)經(jīng)中央書記處批復同意,現(xiàn)發(fā)給你們,以消除影響。

  中共中央組織部

  1984年8月1日

  文件后附7月14日定稿的《關于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通知》中關于丁玲的歷史結論,與前引中組部給書記處的報告內容大致相同。

  丁玲得知9號文件的下發(fā),是賀敬之通知她的:

  1984年8月初,詩人賀敬之作為中宣部負責文藝的領導,興高采烈地來向老太太(指丁玲――引者)報喜,將中組部經(jīng)書記處批準,為丁玲徹底平反頒發(fā)的(1984)第九號文件《關于為丁玲同志恢復名譽的通知》告訴老太太。他高興得椅子都沒坐熱,又馬不停蹄地去通知周揚了。

  “這么大一件事——”周揚把臉一沉,“雖然現(xiàn)在我不管事了,怎么也不事先給我打個招呼呢?”

  “這是中組部直接辦理的一件事,事先我也不知道。我也是剛剛看到這個《通知》才來通知有關各方的!辟R敬之餓著肚子四處通知這事,沒想到會看到這樣的態(tài)度。

  接下來,作者在又以贊賞的口吻敘述了賀敬之負責文化部落實政策工作的業(yè)績,說他這樣做,“不想,為此竟遭罵為‘叛徒’”。作者隨后寫到了丁玲對此事的態(tài)度:

  老太太聽說,長吁短嘆:“老賀畢竟是位詩人,以詩的熱忱來對待生活的人,是不會被習慣玩弄權術的人容得下的!他要做許多具體工作,而一個人要做好工作,只能照政策辦事,跟了政策不跟他,就不知誰背叛誰了!”老太太百感交集地說:“唉!我這個人,這一條命真苦!本來苦苦自己就算了,結果,你看,我這額上刻了金字的人,誰要替我辦案,都脫不了手!”

  作者在《丁玲傳》后記中說,是丁玲推薦他為自己寫傳記的“一個寫家”,與丁玲關系很好,所寫的內容有很多是丁玲講述或者作者采訪的。因此,上引的內容在很多書中都被當成“信史”來引用。

  作者說賀敬之落實政策有功,當然是實事求是的態(tài)度。但是,作者描述周揚的態(tài)度,不知是賀敬之向作者講述的,還是向丁玲講述的,抑或是丁玲向作者講述的,盡管活靈活現(xiàn),但這是不真實的:其一,鄧力群在中組部征求意見的報告上即批示,要分送給陸定一、周揚等人,陳野蘋也批示同意這一做法。這說明,周揚至遲在4月份就應該看到這個報告,知道有“這么大一件事”的,何至于等到8月初賀敬之的通知呢?其二,賀敬之對周揚說,自己“事先也不知道”,這就不知是作者還是賀敬之講述的了。賀敬之作為中宣部負責文藝的領導,在中宣部部務會議上討論中組部這個報告時,怎么會將他排除在外?其實,賀敬之在這年的2月下旬,就已經(jīng)得知中組部在考慮接受丁玲的申訴,并向丁玲“報喜”了。

其三,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據(jù)筆者所知,這一年的6月上旬,周揚到廣東,住到9月中旬才回北京,我們很難想象賀敬之會跑到廣東去通知周揚“有這么一件大事”的。因此,接下來作者所描述的丁玲的“長吁短嘆”或“百感交集”的話,就不知是對誰說的了。至于其中的內情如何,不是本文探討的范圍,在這里提一下,是提醒人們勿以訛傳訛。

  有了中組部的9號文件,一波三折的丁玲的歷史結論最終塵埃落定。丁玲的激動及感激之情是溢于言表的。她隨即提筆給中組部并中央寫了一封感激的信,信中說:

  三中全會以后,黨中央大力恢復實事求是的革命傳統(tǒng),為許多人平反了冤假錯案,也為我恢復了黨籍。我有權寫文章了,能為黨大膽工作了,我的心情就很愉快了。盡管偶爾還有一些薄薄的網(wǎng)絡籠罩著我,有些陰影不是像幽魂似的游蕩在我周圍,也有些閑言碎語,不可能不傳到我耳里,即使我努力保持樂觀、豁達,也難免不對我的精神情緒不發(fā)生絲毫影響;
而且總會覺得這是一點缺憾。但現(xiàn)在卻什么都澄清了。黨內的一些同志,以及黨外的一些人士,也會為此感到欣慰。我還有什么要說的呢?沒有了。我只有向黨盟誓:丁玲永遠是屬于中國共產(chǎn)黨的,是黨的一個普通的忠實戰(zhàn)士。我年事不小,有點宿疾,但身體還可以,精力也算充沛,腦子還不糊涂。今后我更要鼓起勇氣,為黨的文藝事業(yè)的發(fā)展,貢獻余生。

  這封表達丁玲當時真實思想的信,當時并沒有發(fā)出去,是后來傳媒披露的。這一年丁玲80歲,而1940年第一次歷史結論出來時,丁玲36歲,期間跨度44年。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完稿

  二000年4月22日改定

  2000年5月30日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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