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平:改革開放30年來的公民權利崛起——-基于國家與公民關系的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0-06-17 來源: 日記大全 點擊:
摘要:近代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歷史揭示,一國的崛起最終取決于該國公民權利的崛起,公民權利成為衡量一國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發(fā)生了歷史性變遷,這一變遷仍在持續(xù)之中,伴隨著這一變遷的是公民權利的崛起。維權應該也正在逐漸成為中國公民生活的常態(tài),限制國家(包括執(zhí)政黨)權力正成為政治生活的趨勢。這是一個公民權利仍被管制的時代,這也是一個公民權利崛起的時代,為權利而斗爭是包括法律人在內的每一位公民的使命。
關鍵詞:公民權利 權利崛起 維權 限權
近代人類社會發(fā)展的歷史揭示,一國的崛起最終取決于該國公民權利的崛起,公民權利成為衡量一國文明程度的重要標志。20世紀60年代﹐英國學者馬歇爾在討論英國公民權利發(fā)展史的時候,曾指出:英國的公民權利至少包含三類權利,首先是民權,包括與個人自由相關的一些基本權利﹐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擁有財產的自由﹑簽約自由以及要求(司法程序)公正的自由等;
其次是政治權﹐即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政治權力的運作的權利﹐具體而言就是選舉權;
最后是社會權利﹐即公民享有國家提供的經濟保障﹑教育﹑基本的生活和文明條。件等的權利。馬歇爾認為這三種權利在英國近代歷史上的發(fā)展并不同步,先后經歷了三個世紀,18世紀英國公民權利的主要內容是爭取和普及民權,19世紀是擴展政治權利,到了20世紀,社會權利成為公民權利的重要內容。[1]
考察一國公民權利狀況,可以從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入手。在民主憲政國家,強調主權在民,為實現社會秩序,公民讓渡自己部分權利,訂立社會契約組成國家,同時為防止國家權力濫用,侵犯公民權利,要求對國家權力予以制衡,于是有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分立,因此依據民主憲政理念,國家與公民之間是手段與目的關系。而在集權專政國家里,強調國家或民族利益至上,要求公民為實現國家或民族利益犧牲自我,對于主張個人利益的公民從道德上予以貶低,公民成為龐大國家機器上的零部件,服從國家成為公民生活不容質疑的終極價值,公民完全成為為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改革開放30年來,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發(fā)生了歷史性變遷,這一變遷仍在持續(xù)之中,伴隨著這一變遷的是公民權利崛起。
一、螺絲釘——改革開放前的公民權利管制
西方啟蒙思想家認為人權乃天賦而非法定,國家只不過是通過法律對確認人的自然權利,正所謂立法者只是發(fā)現法律而不是發(fā)明法律。因此依據天賦人權理論,國家存在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權利而非管制公民權利。
改革開放前,中國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強調公民對黨和國家的絕對服從,要求公民去私心雜念達至無私忘我的境界,曾有人這樣描述國家與公民的關系:我是黨的一塊磚,任黨東西南北搬,黨叫干啥就干啥。公民成為龐大國家機器上的零部件,被形象地稱為“螺絲釘”。發(fā)揚螺絲釘精神,就是要公民默默無聞地奉獻自己,服從國家,忠于政黨。公民作為人而應享有的基本權利被國家和人民利益取代,國家權力行使的目的不是為了實現公民權利,而是抽象的國家和人民利益。藉抽象的國家和人民利益,國家權力掌握者的政治地位不容任何人質疑,并贏得了道德上的優(yōu)越性。樹典型,重道德說教,輕制度(法治)建設成為社會治理的常態(tài),F代公民被道德楷模取代。這一切為掌權者濫用國家權力打開方便之門!按筌S進”及“文化大革命”就是掌權者以國家和人民利益為名發(fā)動的,在全體國人的歡呼下,最終導致國家陷入災難的惡例。同時,國家通過宣揚抽象的國家和人民利益至上,達到貶低甚而消滅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并將財產集中于國家并冠以人民的名義,要求公民把大公無私作為應恪守道德準則,結果國家權力就穿越肉體進入每個公民靈魂,不勞者不得食就轉為不服從者不得食,國家與公民之間完全淪為目的與手段關系,公民從頭(思想自由)到腳(遷徙自由)徹底失去了自由,公民權利被國家權力所吞噬。
因此,在1949年后改革開放前,我國實行高度集權計劃經濟,奉行權利管制理念,公民權利受到嚴格限制。當包括中國在內的社會主義國家在轟轟烈烈實行計劃經濟之時,已故思想家哈耶克清醒地指出:計劃經濟是人類通向奴役之路。[2]從人嘴里吃什么到腦中想什么都由國家來計劃的制度,從其創(chuàng)立始就注定成功不了。哈耶克在去世前目睹了計劃經濟在全球范圍內的失敗。
二、釘子戶——改革開放后的公民權利崛起
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fā)展,國家遇到了勇于捍衛(wèi)個人私有財產權的公民,這些公民不再盲從抽象的國家和人民利益,而是拿起法律武器與國家較真,這些公民被稱為“釘子戶”。在“釘子戶”的抗爭下,具體的公民利益日趨獨立于抽象的國家利益,“釘子戶”的維權行動,推動國家與公民之間關系變遷。觀察改革三十年里的中國,每一個社會進步都有賴于將人從舊體制的束縛中進一步地解放出來,使其享有其應有的權利。進而言之便是要厘清個人權利和國家權力的關系,將個人的權利從高度集中的國家權力中解放出來,而不是被淹沒其中,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形成權利——權力二元社會。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被西方世界譽為“中國的人權宣言”,它規(guī)定了人之所以為人最基本的權利,即人身權和財產權,為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劃定邊界,蘊含了民主憲政的“基因”。國家權力不再是無所不在,無孔不入,公民也不再是國家機器上的零部件,而首先應是享有基本權利的人。200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頒布,進一步明確公民私有財產權,也為公民在人格及精神上獨立于國家奠定了制度基礎,公民不再限于捍衛(wèi)其私有財產權,進而要捍衛(wèi)其思想自由的權利,勇做“思想釘子戶”。同時,隨著民主政治的推進,掌權者的合法性不可能再依靠抽象的國家和人民利益維系,而應來源于享有具體利益公民的選舉授權,國家便在這一進程中轉變?yōu)閷崿F公民權利的手段。
三、維權逐漸成為公民生活的常態(tài)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高度集權統(tǒng)治,國家權力無孔不入,無所不在,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每個角落,甚至穿越公民肉體進入靈魂。從1978年開始,貫穿改革的一條主線就是:勘定國家與社會之間的邊界,讓國家權力逐步從社會生活中退出,并受到憲法和法律的約束;诖,國家從農民腳下的土地著眼,開始走上還權于民的之路。然而,國家權力不受約束的慣性依然存在,國家權力不會輕易放棄其已經取得的利益,因此,要讓國家權力逐步從社會生活中退出,每個公民必需起而抗爭,拿起法律武器,為權利而斗爭。改革30年來,中國社會發(fā)生的一個巨大變化就是:公民權利意識不斷覺醒,維權越來越被大眾認同,維權開始成為公民生活的常態(tài),開始成為公民的價值選擇,開始成為推動社會轉型的方式。
如何看待公民維權活動呢?中國政法大學教師滕彪認為:“公民維權運動和中國當代歷史上的群眾運動不同,它也不是暴君所操縱中的暴民運動,而是一場從自發(fā)到自覺的爭取民權的公民運動。它不是在體制外去拼命對抗,而是在法律框架內尋求突破,因此不是破壞法制,而是維護法律的尊嚴;
它不是訴諸暴力和非理性,而是訴諸理性和非暴力,因此不為爭奪權力,而為保障權利;
它不是自說自話,而是在個案中觀照制度的變遷,因此不重政權更替,而重制度建設;
它不是整體的、自發(fā)的、群眾運動式的,而是分散的、自覺的、循序漸進的,因此不期立竿見影,而是腳踏實地地重建公民社會! [3]
觀察改革30年來公民維權活動,呈現出如下特點:1、由少數民間精英的維權活動日益變?yōu)樯鐣蟊姷木S權活動;
2、由消費者權利的維護轉向公民憲法性權利的捍衛(wèi);
3、維權者與國家權力博弈的能力逐步增強;
4、國家權力壓制維權者的成本越來越大;
5、鑒于3、4兩點,維權者與國家權力開始由對抗走向對話;
6、法律專業(yè)人士特別是律師在維權活動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在毒奶事件中,律師自發(fā)組成志愿團,為受害者維權,就是典型例證;
7、維權者之間利用現代傳媒特別是互聯網進行溝通協(xié)調能力增強;
8、媒體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關注;
9、社會各界對公民維權活動越來越支持。正是由于改革30年來特別是近幾年來公民維權活動蓬勃發(fā)展,才有了執(zhí)政黨就公民權益對其執(zhí)政地位的重要性的認識,這也將推動執(zhí)政黨加快還權于民的步伐。
德國著名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的在其不朽名著《為權利而斗爭》開篇宣告:“不管是國民的權利,還是個人的權利,大凡一切權利的前提就在于時刻都準備著去主張權利” ,“為權利而斗爭是對自己和社會的義務”,“權利從放棄準備斗爭的瞬間也放棄了他自身”。
[4]維權應該也正在逐漸成為中國公民生活的常態(tài),古老的中國必將在公民維權活動走上嶄新的和平轉型之路。
四、限權日益成為政治生活的趨勢
公民權利的崛起離不開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如何限制國家(包括執(zhí)政黨)權力是保障公民權利面臨的首要問題。目前在我國,限制國家(包括執(zhí)政黨)權力正成為政治生活的趨勢,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這與作為執(zhí)政黨的中國共產黨所奉行的執(zhí)政理念密切相關。
政黨的執(zhí)政理念是其政治信念的核心,其體現政黨的價值追求并決定政黨的行動。中國共產黨正在進行偉大的改革事業(yè),但其所推動的形而下層面的制度轉型有賴于其形而上層面的價值轉型,否則,在價值層面缺乏有力支持的情形下,單方面尋求制度層面的突破是不可能成功,中國共產黨在強調執(zhí)政能力的提高同時,更需要執(zhí)政理念的變革。綜觀世界各國,任何一個政黨欲長期執(zhí)政,都要順應世界民主憲政大潮,誠如德國思想家馬克斯·韋伯所言:“政黨如風帆,必須順著普選的方向操舟! [5]孫中山先生也曾言:“世界大潮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因此,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理念變革應以民主憲政為目標。
中國共產黨是經過長期革命斗爭后執(zhí)掌國家政權,其執(zhí)政理念多源于革命斗爭經驗的總結。中國共產黨執(zhí)政后,解決了誰來掌握國家政權的問題,但就如何制約和更替掌權者未能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執(zhí)政黨仍面臨因掌權者腐敗而產生的“其興也勃其亡也忽”的執(zhí)政困境。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曾言:“一條永恒的經驗是:任何掌權者都傾向于濫用權力;他會一直如此行事,直到受到限制! [6]現代政治文明揭示,民主憲政是限制掌權者濫用權力的根本性制度安排,它體現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和對國家權力的控制,強調民主、法治和人權。民主憲政在制度上不僅解決了誰來掌握國家政權的問題,而且從根本上解決了如何制約和更替掌權者的問題,它促使人們在憲政制度的框架內,通過和平理性的方式制約和更替掌權者,而非通過政治運動或暴風驟雨式的血腥革命,它崇尚寬容妥協(xié),注重共贏共和,而非一權獨大的專政,更非以暴易暴。上述人類社會經驗法則同樣適用于執(zhí)掌國家政權后的中國共產黨。
自1978年以來,改革開放已進入第30個年頭,我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均發(fā)生了重大的變化,中國共產黨的執(zhí)政理念正處在變革之中,國家權力受限日益成為政治生活的趨勢,這將有力地促進公民權利崛起,實現國家與公民之間良性互動。習近平在《改革開放30年黨的建設回顧與思考》為題的演講中,告誡黨內成員:“任何一個政黨,無論實力多強、資格多老、執(zhí)政時間多長,如果因循守舊、固步自封、保守僵化、不思進取,其創(chuàng)造力就會衰竭,生命力就要停止。” [7]為此,(點擊此處閱讀下一頁)筆者認為執(zhí)政黨應實現以下三個轉變:
(一)由重國家政權轉向重公民人權
《尚書·五子之歌》有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寧”,這是古代社會統(tǒng)治者曾經有過以民為本執(zhí)政理念的體現,但古代社會統(tǒng)治者以民為本僅系手段,其根本目的是為江山穩(wěn)固,永保一族一姓的家天下。依據現代憲政理念,設立國家政權的根本目是為了保障人權,構筑人人能夠在文明下生活的制度底線,政權合法性來源于執(zhí)政者對制度底線的恪守和對人權保障的實現,人權和政權乃目的和手段的關系。中國共產黨執(zhí)掌國家政權后,在人權和政權關系的認識上曾經存在誤區(qū),某些時期(如十年文革)某些掌權者有過公然侵犯剝奪公民生命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的情形。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已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執(zhí)政目標之一寫進黨的報告并載入憲法,倡導以人為本并注重民生,這是中國共產黨由重國家政權轉向重國民人權轉變的開始。中國共產黨作為現代政黨應該也必須超越古代民本執(zhí)政理念,不應只將保障人權作為其執(zhí)掌政權的手段,而應將保障人權作為其執(zhí)掌政權的目的。不以人權保障作為目的的執(zhí)政黨最終必定要失去政權,蘇東劇變就是最好的例證。蘇東劇變給執(zhí)政黨的啟示不是執(zhí)政黨如何加強對國家政權的控制,而是執(zhí)政黨如何通過國家政權手段實現公民人權保障的目的,否則其執(zhí)掌政權的合法性就會喪失。
。ǘ┯芍厣鐣(wěn)定轉向重社會正義
考察人類歷史,執(zhí)政者無不強調社會穩(wěn)定,靠什么方式實現社會穩(wěn)定執(zhí)政者各有其法,歸納起來有兩類:一是靠國家暴力,通過政治高壓達至社會穩(wěn)定;
二是靠憲政制度,讓社會各方服從于共同認可的理,從而實現社會穩(wěn)定。社會發(fā)展進程表明,執(zhí)政者靠暴力和政治高壓只能實現短暫表面的穩(wěn)定,最終無法跳出以暴易暴的歷史周期率,而通過憲政制度,確保社會各方服從于共同認可的理,才能實現社會長期內在的穩(wěn)定。社會各方共同認可的理表現為國家憲法和法律,惟有社會各方服從憲法和法律,社會正義才能實現。一般來說,法律的追求具有雙重目標,即公正價值與秩序價值,兩種價值都至關重要,但亦有主次之分,現代法治精神要求公正取得優(yōu)先于秩序的優(yōu)越地位。中國共產黨長期以來奉行穩(wěn)定壓倒一切的治理原則,穩(wěn)定的目的是使社會各方面在其絕對領導下有序發(fā)展,但不以正義為基礎的“穩(wěn)定”必將導致無序,“穩(wěn)定”甚而成為有些地方黨政部門壓制公民爭取合法權利與自由的大棒,重慶彭水詩案、山西稷山舉報案及遼寧西豐誹謗案就是典型的惡例。強調穩(wěn)定壓倒一切的結果不是有序而是:群體性事件日益增加,官民沖突日趨激烈,政府陷入嚴重的治理危機之中。2007年3月16日,溫家寶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中外記者見面會上說:推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特別是讓正義成為社會主義制度的首要價值。這預示著中國共產黨為走出治理危機,其執(zhí)政理念開始由重社會穩(wěn)定向重社會正義轉變。
。ㄈ┯芍卣慰刂妻D向重法治建設
改革開放前,中國共產黨強調政治上的高度集權,實行對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等各方面的直接控制,全體國人只服從于一個領袖、一種思想,最終釀致政治災難------十年“文革”。正是在國家走向崩潰的邊緣,中國共產黨宣布改革開放,政治上為防止個人專斷,開始強調法制的重要性,經濟上放權讓利,開始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國家經濟生活。1986年4月12日全國人大六屆四次會議通過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隨著《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的頒布實施,中國共產黨開始由強調政治集權控制社會轉向強化法律控權管理國家。法治是以基本人權為前提及確立相應的制度保障,法治不能簡單理解為依法治官或依法治民,而應是對最高統(tǒng)治者(包括執(zhí)政黨)權力的制約,最終樹立起法律在國家的最高權威。中國共產黨既應具有政治權威,又應受到法律約束,唯有如此才不會重回高度集權的老路。民主、法治與人權構成憲政的基本元素,它們不能僅作為政治的“化妝品”,而應成為國家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更應成為一種生活方式。從依法治國到依法執(zhí)政的提出便是執(zhí)政黨由重政治控制轉向重法治建設的開端。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們雖然告別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公民權利正處于崛起之中,但是同時也應清醒地認識到:國家告別計劃經濟,結束的僅是物質管制,而非權利管制,公民仍有部分權利的生成、供給到救濟處在國家管制之中。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相比較而言,計劃經濟的根本是實行國家管制,市場經濟的根本是確立公民權利,結束計劃經濟就是結束國家管制,歸還公民權利。要全面告別計劃經濟就是要徹底結束公民權利管制,否則我們仍繼續(xù)生活在計劃經濟的陰影下。這是一個公民權利管制走向公民權利崛起的時代,為權利而斗爭是包括法律人在內的每一位公民的使命。
參考文獻:
[1] (英)T.H.馬歇爾:《公民權與社會階級》,劉繼同譯,載《國外社會學》2003年第1期
[2] (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精)/西方現代思想叢書,王明毅等譯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
[3] 滕彪:《公民維權與“個人網站第一案”》,http://www.blogchina.com/new/display/74776.html
[4](德)耶林:《為權利而斗爭》,鄭永流譯,法律出版社出2007年版。
[5]吳庚 :《政法理論與法學方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6](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張雁深譯,商務印書館1997年版。
[7] 習近平:《改革開放30年黨的建設回顧與思考》,2008年9月8日第452期《學習時報》。
。ū疚脑d《中共福建省委黨校學報》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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